内容摘要:中国历史上,男子是财产继承的主角,汉朝中期以后,寡妻在法律上无财产继承权,只有财产管理权;女儿则在一定程度上(即无兄弟的情况下)有财产继承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女儿不能以其他形式继承家庭财产。作为继承的一种形式,女儿可以分得嫁妆;在南宋,法律规定即使有兄弟,其姊妹也可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这种财产继承权向男子财产继承权的独尊地位提出了挑战。当然,受制于妇女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状况,这种挑战只能是短时期的、很有限的。
关 键 词:妇女;财产继承权;中国古代法。
作者简介:程维荣,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