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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研究院“精勤辑录”第十七讲成功举行

2019年6月18日下午,法律史学研究院“精勤辑录”第十七讲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科研楼A820举行,讲座由林乾教授主讲,主题为“清代惩贪的法律实践——完赃减等例实施考察”。

林乾教授试图从清代完赃减等例的实施,来考察法律与吏治相背离的现象。林乾教授指出,乾隆五年大清律例颁布后的主要立法活动是修例,在清代的惩贪法律中并无完赃减等例,但是清代档案的利用使得研究法律实施过程及其效果成为可能。清代的惩贪法构成有贪污罪、侵盗罪和那移出纳罪,其特点为律文极严、例文极宽,而且极大地提高了死刑门槛。康熙五十三年定完赃减等例,使得惩贪法大大宽缓。乾隆皇帝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完赃减等例的不合理之处,是“愿做贪官之法”,于乾隆六年用军台例替代,但是仍未废除,完赃后甚至可以开复为官。乾隆十四年官犯册秋审独立办理,乾隆刊刻谕旨入于交盘册,乾隆二十三年,完赃减等例永行停止。完赃减等例废止之后,有二十六名封疆大吏被处死。

林乾教授指出,从康熙五十三年到乾隆二十三年,完赃减等例施行了四十五年,但是这一时期政治清明,在康熙时期出现了罕见的清官群体,雍正时期的吏治最好。乾隆废止完赃减等例后,并没有改变清朝吏治下滑的趋向,贪腐情况反而蔓延、加剧。究其原因,可能是监察的缺失,巡按制度的废除。可见,法律不能独自运行。并由此引申出清代是否是判例法的思考。

法学院法制史研究所的姜晓敏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朱勇教授、刘广安教授、顾元教授、张德美教授、邵方教授、王银宏副教授、李典蓉副教授、罗冠男副教授以及部分博士生、硕士生们参加了讲座,并就讲座内容与林乾教授进行了充分热烈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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