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7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法苑荟萃”系列讲座第三讲在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A820举行,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陈新宇主讲,主题为“古典中国的法源与适用”。
法律史学研究院顾元教授担任讲座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郭琛、法律史学研究院陈煜两位老师担任评议人。
陈新宇副教授以严复、钱穆和滋贺秀三三位学者从法源与适用角度探讨中国法特质的命题入手,讨论了什么是中国法,其特质是什么,以及古典中国法的类型和适用。
陈新宇指出,法史学具有发现、理解和批判的三重功能,应关注法律的长时段与整体性,将古典中国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而作为长时段与整体性的古典中国法,其类型则包括经义、制定法和案例法。以《棠阴比事选》中“汉武明经”的案件为例,陈新宇认为古典法中制定法的类型与适用次序为:单行指令优先于副次法典,副次法典优先于基本法典。而以法典关键条款为基础的古典中国法的适用模式,可以分为“理想型”和“现实型”。通过对“断罪无正条”和“比附”的分析,陈新宇指出,除正律、正例外,还有事实上的法源。比附的原理其实就是判断相似性,包括“事理切合”和“情罪一致”。比附分为三种类型,即名分的比附、类推式比附和特别的比附。他还进一步讨论了应当如何看待比附的问题。
最后,陈新宇指出,古典中国法的特质从法文化视角上看是“情理之法”,从政法哲学视角看是“权分之法”。《大清律例》“断罪无正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具有内在的逻辑的相似性,也表明了“古今之间一线牵”,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阴阳图,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古典中国法的镜像。
顾元教授认为,讨论中国古代法的法源和适用,不仅需要考虑时间的格局,还要考虑空间的转换,因为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多采用近代以来西方法律的概念、理论、方法和知识体系,而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显然不是按照西方的这一套知识体系建构的。因此,何谓古代的“法”,就变成了一个基本的“问题”。对于帝制中国法源的认知,除了长期以来日本学者提出的“律令制”结构体系外,近些年来有学者提出律令之外的礼典、礼俗、习惯、情理乃至判例是不是法源,也是颇值得讨论的问题。新宇教授关于中国古典法的法源和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非常具有启发意义。
郭琛评议认为,新宇老师的讲座视野宏大,在法律史研究中选取法源进行研究是一个非常好的角度,就像一把手术刀,可以帮助我们看到法律的肌肤和腠理;而且不仅“古今之间一线牵”,东西之间也有一线牵的。从西方法律史学的源头来看,不论是欧陆还是英美的法律史学大家,都选取法源作为研究切入的角度。同时,郭琛也对严复关于“法”的理解提出了商榷,同时提出,新宇老师关于情理法的讨论,认为天理、王法、人情是非常有效的规范体系,具有社会控制功能,这在日本似乎也有相似的学说。
陈煜副教授评议道:首先应当厘清中国法究竟指什么,必须采取中国法的整体观,从法源来看中国法的概况。其次,新宇老师阐述了中国古典法法源本身的多元化。多元化意味着司法和执法者的依据不仅是刑法、律典,而是综合性的整体,分为形式上的法和实质上的法。第三,新宇以“比附”的技术手段来说明法源适用的层次,很有说服力。最后,按照法源的多元化和适用层次理论,表明法律、事实、情理之间也存在着张力。
法律史学研究院刘广安教授充分肯定了陈新宇的研究成果,但也提出了希望进一步研究古典中国法源之位阶和适用次序等问题。
最后,陈新宇副教授就评议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并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问题。
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李超副教授、郭逸豪博士,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邹亚莎副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张德美教授、李典蓉副教授、罗冠男副教授,以及部分校内校外博士生、硕士生参加了讲座,并就讲座内容与陈新宇副教授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