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发刊词 许章润 十九世纪初,历史法学勃兴于德国。1814年,萨维尼创办《历史法学》杂志,自此标领一种新的法学范式,赋予法律以时空之维与文化个性,开启了西方法学的新纪元。百年生聚,历史法学蔚为法学主流,恰好配合了正在成长中的民族国家的自我政治期待。但究其源头,则先此一百多年,弥漫于整个欧洲大陆,日渐觉醒的文化、历史意识,正为其嚆矢。其势渐茁,扩及于人类的规范世界,激发了以对于罗马法的阐释为标志的法律的人文主义自觉。君不见,十六世纪以还,西方法学倚恃历史与理性二柄,无论是维科的《新科学》追寻“普世之法”(Diritto universale)的基本原理,还是其后孟德斯鸠氏《论法的精神》竭言经由历史观察法律,当其时,人文主义启蒙理念和浪漫派文化历史观,杲杲如阳,笼罩整个学思,将基督教的一统天下,撕裂为特定地域的法律空间。其间牵扯的,实为一种宏大的文化过程,德国学人爬梳剔抉于焉,用功尤勤,将古代法律形式与现代社会现实两相缀合,允为对于罗马法的“继受”。于是,历史法学出,势如中天矣。 其实,对于法律的历史性的关注,并非始自近代。毕竟,法律是人世生活的规范,因应特定时空,善予自我调适,早已成为传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人世生活非他,恰恰起居于特定传统之中。放宽视界,人类早于枢纽时代便已获得了关于自身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自我意识,由此明白了尘世生活的条件及其与超越本体的关联,在天命和心灵的分合之际,历史开始了。自兹人类生活在历史之中,历史性成为人性。晚近以还,民族国家伴随着文化自觉登场,构成了人间秩序中的基本文化、政治和法律单元,更是赋予传统以道德含义。法律承载着文化指令、政治托付和道德期待,将此传统编织为民族生活的规范之维,反转迫使民族国家成为一种法律共同体,从而,法律即历史,历史即人性。换言之,人间秩序的规范性向度,其中即包括法律之维,遂成为人性的要素之一,现代人性的重要内涵。所谓天命自在人心,法意亦即人情,原是天道自然。就此而言,历史法学对于法律的历史之维的关注,其实是对于人性的挂念,归根结底,是将人世生活重予人文主义界定,旨在重伸这样一种朴素而伟大的理念:一切法权安排始终以并且只能以涵养人性、呵护人生作为唯一终极目的。这是法律的世俗功用,也是历史本身的超越目的,更是对于包括法权体系在内的一切人间权力的绝对命令。 由此,历史法学指向的不是学科建制意义上的法律史或者法律思想史研究,而是在此基础上的一种关于法律的政治使命与道德秉性的历史思考,一种透过特定时空维度,以法律为样本,观察人世生活因果关系的法律哲学,基于人曾经是什么而探究可能与应当具有何种惬意的人世生活的政治正义。如果说法学这一特定的人类精神体系将法律当作对象并试图引导其进程,因而,法律的历史性归根到底展现的是人类借助规则安排人世生活的精神现象,法学历史主义成为理解法律、解释人间秩序的一种知识进路,一种思想姿态,那么,所谓的“法律精神”不过是借助法学这一思想形式而展现的特定时代精神,与具体文明类型的时代意义,也可以说就是一种所谓的“民族精神”。就此而言,法学历史主义乃是在思想中把握的时代,在思想中再现的时代的法律生活,所谓的历史法学实即关于法律的过往意义特征的一种解释性叙事,一种关于法律及其内在的精神过程的历史认识,从而本身即为一种历史理性,也是一种逻辑理性,同时并为一种价值理性。这既是历史法学派曾经提示的法学的人道意义,更是有关历史法学的当下托付,而构成汉语文明关于历史法学的可能性意义空间,一种关于人世生活的批判的想象力。 如果说信仰是人类的心灵家园,是对于人世生活的心灵庇护,也是个体的精神自由,那么,历史便是民族的精神本体,同样是民族的精神家园,一切世俗的权力均不得干预和垄断,也无法垄断。就中国的情境而言,中国人的宗教感与归依处实在于世道人心,钱穆先生说世道人心即为中国人的宗教,也就是中国人的精神家园和对于中国人的心灵庇护。而世道人心非他,一种见证于当下人世生活的常态、常规与常例,一种流淌于历史之中的人类的基本情感与理性精神,其中,尤其是对于人事和人世的温情与敬意。正是在此,历史与信仰合流。因而,对于历史的体认一如对于信仰的选择,是个体精神自由本身,世俗的权力不得干预心灵,也同样无法垄断历史,因为当下生活即为历史,历史总是心灵史,也总是现代史。所以,秉此世道人心,历史法学便同时承载着历史理性与道德理性,蔚为一种理性的批判力量,本质上担载着抗击强权与暴政的人道意义,而为人类的基本情感、尊严与理性精神发声。 西元2007年,孔诞两千五百五十八年春,编者有感于“旧邦新命”依然是当下中国的主要问题,而就如青年马克思所言,问题是时代的格言,遂着意于《历史法学》的刊行,将长期积蓄的心事落实为编事,以法意演绎史义,藉史义揭示法意,而法意与史义者,人生与人心也。其基本命意在于,上接历史法学理路,由阐扬其思绪而践履其理念,通过省察民族国家法律生活的历史理性,揭示中国文明规范体系的比较文化意义,从而求裨于中国当下的艰难历史转型;下启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想象空间,以渐成汉语法学,为中国人世生活提炼和展现规范世界的意义之维。历史法学派曾经伴随着文化自觉与民族国家意识的成长而成长,并在民族国家成型之际,悄然退场,演绎了百年风华的一阕绝唱。今日中国恰逢民族国家渐成型制,整个国族逐步蜕形为法律共同体,汉语文明历经磨劫、贞下起元的历史关口,以对于法律的历史理性的揭示为己任的历史法学,逢复兴之机,获用武之地。 前述主要问题,即通常所谓的“中国问题”,略分为二端。一方面,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基础上,将中国社会整合成为政经、法律与文化共同体,完成民族国家建构任务,争求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另一方面,以宪政体制提供政治正义,保障个人自由与社会公正,使中华民族蔚为成熟的政治国族,进拓全球正义与人类的永久和平。凡此二端,牵缠于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辗转于公民理想和民族理想,叙说着古老文明的光荣与梦想,而构成百年中国的时代主题,也是近代世界文明转型中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历史法学致力于民族国家的法律哲学建构,综理法制的比较文化意义,提示人间秩序的政治哲学思考,因而,于此两端,恰恰均有所涉猎,也均有可能提供一定的解释。其复兴机运在此,其用武之地亦在此。 由此,它不是别的,将是中国人以中国社会与历史为背景,以中国的法制实践为样本,在比较文化的视野中,所提示和展现的一种经由法律来营造人世生活的法律智慧,一种关于人世规则和人间秩序的中国文明的理解与贡献,而堪为真正中国的法学和法意,其将中国人生与人心赋予法意表达之际,构成现代中国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现代中国文明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方式和人世生活方式,是中国人的生存之道。在关怀全体人类的博爱情怀、天下一家的至大胸襟滋润下,作为一种关于人间秩序的人道主义文本,此种法律智慧以对于此一生存之道的阐释而进益于人类生存之道,从而,它必将如沛然春水滋润大地一般,以地方性实践,为人类文明拓展一方藉由法律安排人世生活的普遍意义空间。 此为编者心意,也是本刊宗旨,愿与全体汉语文明法律从业者共勉共励者也。 2007年秋于清华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