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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张中秋教授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成立大会暨学术研讨会

我院张中秋教授参加中国政法大学

较法学研究院成立大会暨学术研讨会

2009年12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成立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融金国际酒店举行。我院张中秋教授参加了本次大会和研讨会,并向大会作了《西方法学的局限与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以实证主义法观念和自然法原理为比较对象》的报告。

张教授认为,在中国大陆,来自西方的实证主义法观念和自然法理论在制度和学说上最有影响,但都与中国的现实和历史脱节。其中,实证主义法观念将所有非国家主体所创造的行为规范都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这既不能涵盖和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亦不能与传统中国的法观念相沟通。如果我们从法律文化出发,可以发现传统中国的法观念原本是一个大法观念,它包含了天理、国法和人情。概括起来,法就是秩序,或者说是合乎情理(天理与人情),亦即具有正当性的秩序体系。这个观念不仅表达出了传统中国法观念的宽泛性、结构性和复合性的特点,还能涵盖和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至少比来自西方的实证主义法观念有解释力。

张教授认为,西方法的原理是自由原理,传统中国法的原理是道德原理。道德原理是一种有机的自然(世界)观,它立足全体、依据自然、追求和谐,赋予传统中国法责任─权利的结构,以及人类自身及其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自由原理是一种无机(原子)的自然(世界)观,它立足个体、依据理性、追求正义,赋予西方法权利─义务的结构,以及人的独立与人类进步的价值目标。虽然这两者是如此的不同,但依然各有其价值,因为人是个体的但人类是群体的,道德与自由都是人类所必需的。

张教授还特别提出,近百年来,中国通过对域外主要是对西方的学习,在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上取得了重大进步,对此我们不应忘记。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亦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错误,就是对中国法律传统有意无意的压制和忽视,这造成西方制度与中国社会的某种脱节,其中在涉及道德与自由的法律问题上,如全体(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公共道德与个人自由、婚姻自由与家庭伦理等,这些问题在法的理论、制度和实践上都存在着脱节和争议。因此,要理解和化解西方制度与中国社会的脱节,从原理处去思考是最根本的。因为原理是支配性的,而且是最稳定的部分。他相信凭借道德原理的合理性和传统自身的力量,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国人的文化自觉,特别是中国有机的自然观已获得新的科学与哲学的某种支持,因此在理解和化解西方制度与中国社会的脱节,甚至在运用什么样的法律去参与解决人类争端和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方面,道德原理将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因为依据道德原理法,个人是人类的有机部分,人类是自然的有机部分,人的行为不单是与他人而且还与自然相关联,所以个人与人类的行为要讲道德、负责任、守规矩,这样才有望保持人类自身及其与人类息息相关的自然系统的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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