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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张中秋教授参加“和平崛起与中国法理学问题”研讨会

我院张中秋教授参加“和平

起与中国法理学问题”研讨会

2009年11月7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和平崛起与中国法理学问题”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香山景明园宾馆召开。本次会议共分为“中国法理学传统的重述与批评”、“中国政制的历史流变”、“民族国家与帝国的宪政”、“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四个专题。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学府的中青年学者和学生参加了本次会议。

我院张中秋教授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主持了第二个专题的讨论,并向大会作了《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的报告。张教授认为,从法律科学上谈中国崛起,就要有中国自己的法理学,要有中国自己的法理学,就要寻求中国固有的法理观,这是建构中国自己的法理学的支点之一。虽然在现代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西方科学知识的一部分,但大凡自成系统而有特色的法律文化都有自己的法理,传统中国的法理是作为一种文明秩序的中华法系的共通原理。他概括地探讨了传统中国的法观念、法秩序、法运行,以及法的理想和原理中的法理意蕴。

他在报告中特别指出,传统中国法的原理是一种道德原理。道德原理的含义是,道是事物的结构,表示万物的有序性;德是事物的属性,表示万物的生生不息;其中,德是道存在的依据,道是德存在的形式,两者合二为一构成事物的统一性,亦即统一原理。道与德在哲学上被概括为阴与阳,在法律上转化为礼与法或德与刑,这样,从阴阳合一、阳主阴从的万物原理,转化成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原理。由此可见,道德原理是中国文化原理在法律中的表达,而且由于“德主”意味着责任优先,所以形成传统中国法责任─权利型的法律结构,亦即权利以责任为前提。这完全不同于西方以个体存在为前提的原子化世界观。总之,世界的有机性、从整体出发、承担责任这三者是中国传统法理观的核心,这些法理意蕴在当代中国的法理学学科建设和法制化进程中,具有文化资源和主体建构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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