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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成功举办 第二届“青年法史学与法文化学者恳谈会”综述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成功举办 第二届“青年法史学与法文化学者恳谈会”综述

2014年3月23日,第二届“青年法史学与法文化学者恳谈会”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会议室召开。该恳谈会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发起,主要邀请在京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从事法史学与法文化学教学与科研的青年学人参加。2012年底曾经举办过第一次恳谈会,主要探讨如发挥法律史学的思想和影响。而本次恳谈会则是在第一次的基础上,进而深入探讨“法文化研究的成就、困境和出路”这一主题。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十余名青年法史学与法文化学者参加了此次恳谈会。会议于下午14时开始,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的陈煜副教授主持。主持人对前来参会的学人表示了感谢,并简要地提示了本次会议的探讨事项,随后进入正式恳谈。

恳谈会首先由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中秋教授作主题发言。张老师先总结回顾了法文化的相关成绩,但他对其本人在这一领域的成就与贡献所谈甚少,而主要侧重于法文化研究的意义与困境这两个方面来申说,主要谈了四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他认为法文化的定义和内涵,并不容易界定,它肯定和法律思想和法制历史息息相关,但后两者并不能取代法文化,作为一个基础后两者无可非议,但若认定其就是法文化的内涵,则无疑消解了文化的定义,且法文化应该有其特定的对象和内涵,甚至可以作为一个学科来处理,虽然目前存在着诸多分歧,但是就法文化的定性和定位上,还是应当有一个相对的共识。其二,他认为不管我们如何来看待法文化,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的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这表明,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但它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它们表现出来。法文化也分成若干层次,内涵法律制度、法律器物、法律行为等若干层次,最终表现出来的则是某种法的秩序观和正义观。其三,张认为引入“法文化”这一概念或者研究方法,有其很强的现实和学术合理性,它是对目前法学各学科的一种整合,尤其对于法史学和法理学而言,如果用“文化”的视野来观照,则有利于突破原来的学科分界,从而便于研究者找出和利用新材料、发现新取向、获得新认识。譬如法文化自身就可以做多向度分析,如果向上,就意味着可研究法的观念和终极原理,同时反过来,从更宏观的视野上,也有助于人们透过思想制度来看文化。而如果向下,则意味着可研究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种种法律行为,找出其中蕴含的某种文化“符号”,破解人们进行法律生活的密码。最后,他揭示了目前法律文化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指出已有的研究还没有整合成具有学理性的法文化理论,至少没有真正法文化意义上的较为系统中国法文化的著作,这样的著作要展示中国法文化的观念和原理的生成、结构、表达、实践、功能、特征、类型、价值和意义以及变迁等。他以日本学者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为例作比较,认为千叶的法文化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理论化的系统,而这恰恰是中国学人所缺乏的,也就是说当今的中国法文化研究,其“学术化形象”还没有树立起来,故而相对流于零碎,所以未来需要向原理性和系统性推进。

接着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李启成副教授进行发言,他认同张中秋教授的发言,并进一步对此展开探讨。他首先从宏观上来谈对传统中国展开法文化研究在当今的意义。他认为对传统法展开研究,就经世致用、“鉴往知来”这一角度而言,有两个层次的关照。第一是“法其法”,就是效法古人,古为今用,第二是“法其道”,或者说是“法其所以为法”,即弄清法其法的具体内涵和背景。两者相比较,第二个层次更有必要或更为重要。而法文化的研究,就是要在“法其法”的基础上,明其所以为法。故而单纯的法理或者法律史,都无法完成这一使命,只有整合后的法文化,方能胜任。所以法文化研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接着,李认为到目前法文化研究中,探讨传统精英层面的法思想的原创性成果不多,学者转而“剑走偏锋”,关注所谓的“大众层面的法观念意识研究”,比如诉讼心态等等,多是微观性、区域性东西多,而未能在此基础上形成系统性的认识。李并且认为对大众意识层面的观念史研究意义不宜太过拔高,因为在传统中国这个主要由士农工商构成的社会中,知识精英,同时也是权力精英,对舆论的引导具有决定性意义。随后,李又分析,何以许多研究者近年转向关注细节和小问题,关注档案和地方性知识呢?除了社会大环境外,主要还是研究个体素养和急功近利的心态使然。因为量化学术的机制下,大家追求短平快,致使研究者和潜在研究者无法投入大量精力来阅读和体会经典,而倾向于小问题,最终流于琐碎。由此,李得出了摆脱困境之道,就心态而言,要通过精度系统的传世文献和典籍来确立文化自信;就知识而言,要照顾到文化的系统性。这样庶几能够解决法文化研究中的相关问题。

随后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高汉成副研究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文化研究应当考虑到其来源和背景,还要考虑到其内在的变动。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概念也是如此。当代法文化研究的许多误区,是斤斤计较于“词”与“物”,导致出现了“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这样荒谬的问题。现代民法学家主张的“民法”,是从其现代内涵出发的,那么其出现的背景是商品经济和自由流通市场,古代不具备,自然没有民法。而法律史学家主张的“民法”,则是从其功能和规则的角度来看的,尽管古代没有“民法”这个词,但是类似于现在发挥民法功能的规则,古代早已有之。所以实际上两方探讨的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无论单用民法还是单用法律史学,实际上都无法解决。但是放在法文化框架下,则问题迎刃而解。另外,我们更需要看到,文化中也有很多流动性元素。高并且认为目前某些人质疑法史学乃至法文化学的学科合理性和合法性,其实是没有考虑到中国法制制度背后的变动和文化背景。因为近代以来,我们的法制和传统渐行渐远,一切实际上是模仿西方建立。这样在法文化上,其实我们对于传统法文化的认同感时缺失的。事事言必称罗马,有一种典型的“殖民地心态”。这样就造成某些人挟洋自重,废书(中国古代典籍)不观,而自以有满腹当代西方法学知识为傲。正是这样一种虚骄之气,导致了传统法文化研究的不彰。此外,高还认为应当关注1949年以后的中国法文化,目前我们谈法文化,很大程度上基于历史存在的法律制度,而1949年后因为种种原因,成文法似乎不受重视或者说“无法无天”,这点如果按照今天的“法制”观,似乎无法考察,而放在法文化视野下,恰恰从中发现 “无法之法”。

紧接着同样是来自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孙家红副研究员发言。孙的发言富于激情,其中透露出其本人在法文化研究中的“心路历程”。在泛论了当代学界于法律史和法文化研究中的种种问题之后,他重点提出了法文化研究应当具备的态度与方法,他戏称为“二十字箴言”:首先要有“温情的敬意”,此语乃变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中的“读书信念”语而得。即对于自家法律历史先要有一个端正的态度,而不要“以今薄古”(当然反过来也不可),或“挟洋自重”,更不能以国外学界的研究取向和学术评价为鹄的,因为各方都有自己的学术背景和问题意识,不必亦步亦趋。中国学者对我国传统法文化研究,应该有一个主体观,有责任在这个领域内争取学术的主动权,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二则要“历史的同情”,孙对于有的学者将“同情”上升到一种方法的认识予以否认,而认为这更应该是一种态度或者倾向。中国学者在做中国法文化研究时,不能完全将自己当成一个客观叙述者,或者有所谈与己无关的意识,过分将之“科学化”,则失去了文化研究的“真性情”。这点有点类似于牟宗三所说的“心灵的光板”,无法接通中国文化的慧命。法文化的研究,不仅仅只是某种学术上的研究,还具有传承文化的特点。所以作出的法文化研究,应当让读者读后有“与我心有戚戚焉”之感,这就叫“同情”。第三是“具体的问题”,法文化研究切忌游谈无根。孙并不反对学者做宏观上的研究,也认为学者具备宏观视野非常重要,但是无能流于空泛,必须要有真正的问题意识,最好这个问题相对具体。否则整个研究会失去方向,孙举自己近年研究事例为证,通过一个具体问题入手,慢慢地在这个具体问题的探讨中,发现背后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观念,这样的研究就能落到实处。最后是“专业的研究”,孙对近年来法律史学界出现的“伪命题”进行了抨击,认为所要研究者,应当是“真正的问题”,因为我们毕竟还是在法学领域谈文化,所以应当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从问题的角度出发,更多围绕着“法律”事物,来探讨专门的法文化研究。我们不排斥这项研究有开放性的色彩,可以容纳除法学之外诸如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民族学及其他人文学科,但是无疑法学应该在其中占有最重要的比重。只有这样,我们方能称其为“法”文化。

孙发言完毕之后,主持人宣布中间休息。与会学者可自由交谈。

15:40分,恳谈会继续。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姜晓敏教授进行发言。姜首先介绍“法律文化研究热”现象出现的背景。还在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当时社会上流行文化热,带有某种“启蒙”的味道,很多之前看不到或者不许看的西方人文社会科学作品被译介到国内,使得人们在“文化”的大旗下,开始重新审视传统和现实。当时人们投入到文化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导源于知识分子那种强烈的爱国心,希望通过此来影响学术界乃至广大民众,呼唤起人们的“文化自觉”。但当中可能出现过某种偏差,导致了现代对于“法文化”这一概念,产生了正当性的怀疑,实际上是追问“法文化”的规范与权威来自何处这一问题。接着,她从其自身教学和科研的经历中发现,目前法文化研究的困境,还有另一个基础方面的因素,这就是法律思想史根基的不扎实。试看现状,大部分法律史学领域的学者多从事制度史研究,思想史似乎不受重视。这种情形影响到法文化领域时,学者多从制度来探讨文化,思想似乎被边缘。姜随即进行了反思,我们都知道要从经典出发,要继承并传扬优秀中华法律文化,但扪心自问,我们做到了吗?最后,姜从其最近参加的董必武法律思想研讨会的事例得到启发,认为我们以往忽视了老一代革命者的法律思想,以为他们一味革命,无暇顾及法律。但是其实他们的思想中也有很有价值的法律观,或者他们本身的行为轨迹也昭示着中国法治的道路与思想历程。对此,张中秋教授亦有同感,认为关注中国现代法律史,或许正是法文化研究的一个生长点。

随后,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聂鑫副教授谈了自己的看法。聂认为实际上我们没有必要去质疑法律文化的合理性或学科的地位问题。法文化的存在,是一个实然的问题,且其根植于人们的内心深处。因为不管你从事的到底是哪个具体问题的研究,人们总会追问这样一些问题,即“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又应该向何处去?”这些问题要想得到系统解决,端赖文化。因为正是思考这些问题,我们将过去、现在和未来联系在了一起,构成了一个宏观的长时间段,岁月的积淀构成了文化。聂并且认为,构筑法律文化大厦,法律史应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由法律史学者来担负法文化研究的主体力量或领军人物,再适合不过。某种程度上,中国人都是历史爱好者,考虑问题时,一般会采用一个历史的维度。然后,聂联系自己前往台湾学术机构访学的经历说明这一问题。目前,聂本人在从事民初制宪权的研究,本身是一个法律史学的问题,他在台湾访学时发表了相关的学术演讲,结果引发了台湾学术机构许多学者的兴味,且听众中不乏来自台湾司法实务部门的人员。以此说明,今天的制度正是过去的延伸。何况退一步而言,我们在用法律的时候,必须涉及到法律解释问题,而其中就有历史解释。这个历史解释,不仅仅是对立法过程的回顾与思考,更是一种在长时段背景下的系统理解。聂最后总结到真正的法律文化一定是能够回答实实在在的问题的,所以不用担心其是否有“空中楼阁”之嫌。

紧接着,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法学院的明辉副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更多也是结合自己的教学科研工作来谈的。明辉坦言,作为一所著名工科大学的法学院教师,推行法律史学教学与研究有一定的难度。许多学生因为不了解或者缺乏相应的知识背景,对法律似乎并不感兴趣。但是他发现如果用“法律文化”,相应有号召力,甚至有专门研究物理的学生最后在考研时考了法律史学,文化终究是具有魅力的。联系到其最近看的美国匹兹堡大学的历史学家许倬云的《求古编》,明辉得到启发,许认为中国古代法治主要研究刑,刑不过是一个工具而言,许认为历史的研究不应该仅是一种工具主义的研究,且不能仅局限于政治史领域。由此,法律文化的研究也需要多学科的支持,应该打开视野,诸如统计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和方法,都能应用到法文化研究中来。明最后还谈了他的自己最近的一项研究,即考辨《法经》的来龙去脉,他广泛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发现了很有趣的现象,即《法经》的产生与传播,本身就是一个值得细细体会的文化现象。这个也只有放在法文化框架中才能说得清楚。

之后,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的赵晶博士谈了自己的看法。他从法律史上的经典话题“礼”和“法”关系入手,认为我们以前理解的制度性的礼,更多涉及到祭祀、兵戎等国家大事,与现代“民法”其实并无对接的空间。认识“礼”和“法”,首先得撇开现行的法律框架。这些问题的产生,实际上是近代以来种种文化因素导致中国学科分化太细所致。各人把自己封闭在一个狭小的专业领域内,缺乏贯通的视野,乃人为造成的产物。他举其钦佩的民国时期著名史家柳冶徵的《中国文化史》为例,认为此书除了不讲政治制度史外,其余种种国人旧日生活方式、典章制度等都谈到了。这说明他当时有一个宏阔的视野,将观察的眼光从帝王将相中跳出来了。法文化研究也应如此,要上升到“礼乐政刑”的大视野中。而且赵还认为典章制度的细碎考证分析,仍有必要。正如清儒那样,识字所以通经,不经过这个环节,无法真正理解制度,更无法把握背后博大的文化。最后,赵主张对于法文化究竟是方法还是学科,其实无用太过在乎。研究中国法文化,当然要对礼乐政刑全面考察,只有系统性和整体性了解了法文化,才能更好地理解传统中国和传统社会。

随后,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尤陈俊副教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个人的学术倾向,是对法文化持一个保留的态度。首先法文化是一个外来词,据他的研究,最早是美国学者弗里德曼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提出,但是提出之后广受质疑,批评者认为法律文化这个词虽然看起来无所不包,但也正是因为此,导致了研究时会失去具体着力点。所以如果要用,必须要有一个清晰的概念界定。其次,即便法文化是成立的,但是概念太过宏观,这样有很大风险,因为我们如果研究宏观问题时,只要有一个具体的反证材料,就很容易把整个宏观论点推翻,也就是说法律文化的研究,证明难而证伪易。第三,法文化是偏于静态的gianian,方法很好,但实行很难。所以他认为还是应该将制度和思想结合到一起,或者说思想和制度本来就是系统的整体。从制度入手,考察思想,关照文化。就像柯炳棣先生提倡的那样,年轻的时候多做一点具体东西,到年老时经验和知识已臻化境后,再做宏观理念方面的研究,到时方有思想的深度。当然,他并不否认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只是应用时,要慎重。

接着,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的在读博士生杨怡悦也发表了自己简短的观点,她也认为需要将思想制度人物紧密结合起来。法律文化应该是很有趣的,它能打破学科之间的壁垒,起到学科整合的作用。而且法律文化不仅仅是学科,还是一种研究的方法,通过法律体会到文化,以文化的视野来看待法律,两者是相得益彰的。

当各位学者在发言之时或者间歇之际,学者们也各有回应。学术气氛非常热烈,最后主持人对整个恳谈会作一简短的总结,主持人认为,首先,法文化是必须的,也很是有可行性的,如果在法学各学科的研究中,没有法文化意识,则法学界之间就永远不可能达成共识,所以,法文化有整合各种法学学科的功能。其次,法文化是思想、制度和器物的综合,最重要的要挖掘内蕴其中的法观念和法原理,通过观念史的途径去展开,也许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法。再次,即便说法文化是方法,也并不是僵化的,因为方法永远跟着问题走,我们在方法意义上谈法文化时,不过在说法文化是进入问题的一种入径而已。总之,只要我们深思熟虑,精读经典,再有实践上的体会,法文化研究的前途一定是相当明朗的。

下午17:30分左右,恳谈会在愉快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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