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学术动态>>正文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座谈会”综述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座谈会”综述

2014年6月11日下午3:30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座谈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B209室召开。来自本校法律史学专业的部分博士生导师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史学专业的博士生导师参加了座谈。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院长林乾教授主持。

林乾教授首先介绍了供会上讨论用的培养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该培养方案是在学校原方案的基础上,经其精心修订而成,主要修改了四个部分,一是加强了法律文献阅读,在博士生考核内容上增订了约束性的指标;二是在开题报告、论文选题方面注重发挥导师的主导性作用;三是在博士论文写作过程上进行了大幅度的改动;四是列了参考书目。林强调即便经过了修改,但依然有很多不足之处,所以希望与会的各位导师尤其是兄弟院校的导师,就各自学校或自己培养博士生的经验多谈一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朱勇教授对举办此次会议的动因进行了补充说明,强调之所以将各位导师召集起来进行座谈,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国政法大学目前正在修订博士生培养方案,希望借助各位导师的智慧,集思广益,完善这个方案;二是请各位导师对提交会议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并结合各自的实践,给出修正之道;三是如果能够达成一些共识,在政法大学可进行试点改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陈景良教授结合该校的制度,首先谈了培养经验。他谈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法律史学博士点后,迄今已经招收了十余届博士生,其学制以前为3至10年,去年改回3至8年。如果是在职博士研究生,3年不允许毕业。如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必须在指定法定核心期刊发表3篇文章,而在职读博至少需要4年。若应届生必须3至8年完成学业,对自愿毕业4年者,则进行鼓励,当然这需要建立在好学的基础上,而非硬性指标。陈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如果做唐宋法制史,单进入文献,就至少需要2年。所以学制不宜过短。至于博士论文,考虑到是法史学专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学专业要求字数不低于25万字。其他法学专业10万字以上即可。陈指出,十几万字也不是不可以,但要高屋建瓴,理论水平高,但是如果达不到,只能以文献为基础,相应的篇幅要求就高。至于参考文献,陈提到中南的经验是分成“初学”、“登堂”、“前沿”三个层次,根据学生学力深浅来定。成果考核上,中南要求必须在CSSCI期刊中发表两篇文章或者出一本书,但是陈对此制度表示质疑,认为定得太高,则容易诈伪。

接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教授介绍了人大培养法律史学博士生的情形。赵强调人民大学与政法大学在培养法律史学博士方面最大的不同乃在于人民大学开的专业课程比较多,且采取固定教室、固定时间的授课方法,至少要讲“法律史文献阅读”、“法律史学方法论”和“法律史学前沿”这几门课。但赵也认为,有的课程如方法论,更多采取个性化的讲授,实际是专题,每期有一个“话题”。在专业名称上,人民大学不称中国法制史,而称中国法律史,涵盖更为广泛。至于学制,人民大学也强调如果是在职读博,需要延长年限。赵认为导师在招生时,应该在“备注栏”内进行说明,尤其是如果发生条件变更,有特殊要求时更要注明,以免误导考生。至于参考文献,赵指出人民大学编有厚厚一册“主文献”型的书籍,上列书目及重要的论文,博士生需要熟悉此书,方能通过考核。至于发文章的要求,赵也主张不宜过分注重CSSCI文章,因为刊物发表不易,如果博士生整日为发文焦虑,则难以学到专业知识。至于预答辩这一项,人民大学也有此规定,但没有硬性指标。赵指出人民大学在博士论文方面规定有些机械,即人民大学研究生院规定,题目一旦拟定且经过预答辩,就不能更改。赵认为此种规定不尽合理,需要改革。

其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院长王健教授发言,他是依据供会议讨论的方案内容逐次进行评论。在“学科、专业简介”这一项上,王认为这样的介绍非常必要,但本方案介绍得还不够。应该对法律史学学科基础、属性、研究范围等内容进行充分阐述,以便让不了解本学科的阅读方案后也能一目了然。在“培养目标”这一项上,王认为目前的方案对此规定,逻辑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尚缺乏统一的标准,有将任务与目标相混之嫌。在“课程设置”上,认为不应只用“见附表”之语,而应列上三五种,譬如“唐律研究”、“清律研究”等等。而“培养方式”一项,要注意其具体的可行性。最后一个大的问题,则是“参考文献”这一项上,王建议改成“阅读文献”,分成“精读”和“扩展”两类,不宜用“泛读”一词。目前的方案在这一块上最大的问题是研究方向与阅读文献不能很好的对应。他建议应当根据博士生具体的研究方向来设置阅读文献,不然仅仅有“梅因”、“伯尔曼”之人的书,不足以支撑起外国法律史学方向的阅读。总之,最难的在于培养目标上面,博士学位应该包含哪些必要的信息?应该找到几个可观测的数据和相应指标。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李启成教授提出也几点意见,认为北大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取消后,改行申请制,表面看更强调导师的自主权力,但问题是实行起来比较困难,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跨学科申请者该如何进入?这样势必只局限在法学学科。北大的实践总体而言,是导师有很大的自由度。李同意前面几位老师的看法,认为博士在读期间只需要发一篇文章即可,否则最该读书的侍候,又没有时间读书,而将精力忙于发表论文、跑关系上。回到本方案,李对博士生参与导师的项目要求提出质疑,认为导师如果没有科研项目又该怎么办?是否必须将之作为一个必要条件?至于阅读考核,李觉得本方案规定得较高,且标准存在问题,精读究竟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可称之为“精”?至于参考文献上,不宜将书目定得太死,否则如果博士生只看法史学著作,眼光就会过于狭隘。只要将必要的书目列出,且范围不宜过大即可,其余让博士生自己去做选择。李认同方案中关于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要求,认为论文选题一定要有意义和创新,尤其是在研究现状的梳理上,必须得过关。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刘广安教授发言认为,给博士生指定阅读文献应当精心推敲,要将法制史导师全部集中起来,一起座谈,否则就现有的阅读文献,还是显得简陋。

与会者还就攻读计划,申请审核,指定评分表等等各抒己见,在减少论文发表数量,提高博士论文质量上,与会导师达成了共识。

主持人林乾教授最后指出,这次讨论只是一个开始,以后还会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且中国政法大学内部所有法律史博士生导师还会继续研究,力争将培养方案制定得更加完善。大约5点左右,林乾教授宣布会议结束。

供稿:陈煜

版权所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海淀校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编:100088    | 学术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