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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教授在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发言

——谈谈依法治国的历史借鉴问题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就法制文明而言,有着四千余年有文字可考的从未中断的历史,这是世界文明古国中仅有的。所以,中华法文化的积淀深厚,治国理政的经验非常丰富。以下谈几点对依法治国具有历史借鉴意义的古代法律传统。

其一,求实务实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只有夏商两朝有着中国式的神权法制。进入公元前11世纪,周朝便开始由重民取代重神,由慎罚取代天罚。此后,三千多年的法制历史,都立足于社会生产生活实际和国家政务实际,充分显示了理性的法律思维和求实务实的法律传统。例如,根据以农立国的国情,在唐律中制定了“务限”法,就是从四月到八月的农忙季节,作为务期,官府不受理民事诉讼,以免有违农时,影响生产。“务限”法从唐律发端,一直贯穿整个古代。又如,在司法实践中,重证据,讲究司法勘验,特别强调司法官引律断罪,避免主观臆断,西方曾经实行的宗教法和宗教法庭在中国古代是不曾有的。还需指出,中国古代有些开明君主,如唐太宗李世民,便以求实务实为史书称道。例如,唐太宗一次下令,凡伪造资历者,处死刑。不久,大理寺少卿戴胄却对一名伪造资历的官员判处流刑。为此,唐太宗责问戴胄,戴胄回答说,判处死刑是皇帝一时喜怒而发,判处流刑是“据法断流”。由于“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他希望太宗能“忍小忿而存大信”。结果,太宗非但没有责怪戴胄,反而嘉奖他。“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贞观政要·公平》)在唐太宗的影响下,贞观一朝形成了以求实务实相标榜的政治风气。

其二,重民固本的法律传统。早在《尚书·五子之歌》中便从夏初国家兴废的一段经验教训中总结出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结论。夏朝建立以后,禹为了巩固第一个阶级王朝,注意倾听民众的呼声。他制造了五种乐器,凡是向禹讲解为政之道者,击鼓;要求行仁义之事者,击钟;请求解决某种事项者,振铎;以忧患相告者,击罄;以狱讼相告者,摇鞀。禹听到乐器的声音,便及时接待来访者,史称“五音听治”(《淮南子·汜论训》)。由于来访者多,禹有时甚至“一馈而十起,一沐而三捉发。”由于禹重民亲民,不仅稳定了统治,并且顺利地推行了王位世袭制度。传至第三代泰康,不务德,伤害了百姓,失去了王位,直到第四代少康才重新稳定了夏朝统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结论就是由此而来的,后世统治者将其奉为治国的警世恒言。为了重民固本,历代制定了有关保障民生的立法,如土地法、赋税法、环境法等,在法律体系中占有较大比重。为了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南北朝时期,便将死刑的处决权收归朝廷,而且由唐至清都实行死刑复核制度,历时千余年之久。

其三,依法察官治官的法律传统。由于官吏是执行国家职能的重要力量,吏治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废,所以从官僚制度形成之日起,便出现了察官治官的御史。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历经秦汉的御史台制,唐宋的一台三院制,明清的都察院制,使监察权不断趋向于集中化,监察的覆盖面不断的扩大化,涵盖了国家事务的方方面面。与此相适应的,监察法也不断充实。汉武帝时,为了打击勾结地方豪强势力的地方高官,制定了通行全国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有效地巩固了中央集权。唐玄宗时,制定监察《六法》,把监察的对象由两千石的高官扩展到所有官吏群体。至清朝制定《钦定台规》,全面规定了适用于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法规,而且出现了类似于总则的宪纲和类似分则的细目,可以说,达到了法典化的程度。由于监察有法,明确了监察权的指向和监察机关在国家中的权力地位,特别是为监察机关的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规范了监察官巡按地方的细则,同时也确定了监察官的任职条件和违法处罚,使得监察机关能够发挥纠弹官邪、维持国家纲纪和吏治的作用。因此,晚清官制改革时固有的六部都进行了大的变革,唯有都察院存而不废。

限于时间,概述以上三点意见。总之,中国法制历史是一座宏伟的智库,需要深入挖掘研究,充分发挥其史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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