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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一辑)历时八年 近日出版

2019年12月,《清代冕宁司法档案全编》(第一辑)共计35卷成功出版,这一历时八年多的项目终于向公众和读者展示它的部分真容。回顾过往,2011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与四川省冕宁县档案局(馆)签署合作备忘录,决定共同整理出版冕宁清代档案,并成立编委会,由张晋藩先生任总主编;2012年7月,正式开展工作;2017年,将项目提交专家委员会审定,最终定稿,并申请国家出版基金资助;2018年开始,对本次项目的档案图片进行拼接、修图(去污)处理,并分批展开编辑加工、排版、校对、设计等工作;2019年完成全部编辑、校对、出版工作。



谈及清代地方性档案,近年来越发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与以往整理或出版的清代档案不同,我们认为,冕宁清代档案具有极为重要的特殊价值,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是它的民族性。冕宁清代档案保留了大量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特别是各少数民族之间文化融合、交往相处的珍贵资料,对如何妥善处理民族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与现存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紫阳县档案、淡新档案等清代档案相比,冕宁清代档案的独特价值在于它的民族性。冕宁在明代乃至清朝初期,称宁番卫,雍正六年废宁番卫,改置冕宁县,因东南有冕山而名县,属繁、难之缺。废番置县,并没有改变其民族地区的属性。清代冕宁直到改土归流后仍有千户若干、百户13人。征收赋税仍以“夷赋”称。境内除汉族外,主要有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僳僳族、满族、瑶族、侗族、纳西族、布依族、白族、壮族、傣族等20多个民族,少数民族以彝族人口居多,今为中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凉山彝族自治州下辖县。


在冕宁清代档案中,不仅详细记述了改土归流后清朝中央对彝族土司实行“额设”、承袭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更保存了数量甚多的彝、藏、回、汉等多民族商贸往来、文化交融、风俗习惯、婚姻财产等方面的历史资料。为有效管理各土司因辖境混乱而发生纠纷,宁远府责成冕宁县查核土司疆界,不得漏报,以免混淆而杜绝纷争。随着汉族等进入冕宁,当地彝族告发汉族霸地、争水等诉讼明显增多,有的诉讼经调解息讼,有的经过公正审理,当事人表示悦服无词,并具甘结愿遵守县正堂的裁断或者乡约、地保、里老等的于中处断。档案反映这方面的内容甚多,也说明在乾嘉时期民族集聚区的民族融合有日行加快的趋势。清朝特别注意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关系,法律上禁止“私入夷地”,汉族不得擅自进入少数民族聚集区,更不得在夷地随意购买土地。雍正十年案发的汉族民人胡金俊私入夷地一案,经过两年多审理,到十二年审结。表明涉及民族之间的诉讼时,官府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


第二,冕宁清代档案,首尾连贯,起始时间早,历时长,几乎与清朝的兴起、鼎盛、衰亡相始终,完整反映了冕宁地区的政治、民族、经济、法律、社会等各方面的全貌。现存冕宁清代档案的最早时间,明确记录为康熙三十一年,而从没有标注年代的档案内容来看,实际还要早,有的属于康熙中前期。与现存清代档案相比,巴县档案虽有康熙、雍正时期的内容,但数量较少,大多属于乾隆时期。其它清代地方档案,包括顺天府宝坻县档案,陕西紫阳档案、台湾淡新档案等,多起自乾隆初年。而冕宁档案始自康熙时期。清朝因袭明制,故康熙及雍正初年,冕宁仍实行卫所制,称宁番卫。雍正时期,实行改土归流,雍正六年废宁番卫,改置冕宁县。因此,档案对这一历史时期的制度变迁,有详细记述。


冕宁地处西南孔道,地理位置十分重要,乾隆时期的大小“金川”之役,粮草兵械之运送,冕宁承担了重要任务,为保障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乾隆三十八年,乾隆帝以小金川即将平定,汉、番“百姓等趋事奉公”,谕令蠲缓钱粮。次年,又以“各土司夷民,急公踊跃,甚属可嘉”,“今大功指日告成,该土司等益加奋勉出力”,命将宁远所属之冕宁等县,缓征三十七年“夷赋”,酌免十分之三,并将三十九年“夷赋”再免十分之三。有关承担征金川之事,在冕宁档案中都有详细记载。


冕宁矿产资源丰富,尤以铜、金等为最。清朝在日本限制铜出口的情况下,对开矿实行弛禁政策。冕宁境内有较大规模的金牛厂铜矿,乾隆时期开矿,聚集本省及外地人口甚多,为此设专员管理。冕宁档案保留不少这类内容的详细资料。


“湖广填四川”是清代前期乃至有清一代的重大历史变迁的事件,也是中国移民史上的奇观。冕宁档案保存了大量而珍贵的历史记录。雍正时期汉族客商在彝族集聚区从事贸易活动,以及如何融入当地社会,档案有非常多的记载。乾隆元年,湖南客长刘廷芳代表移居冕宁的二十八户湖广移民,在县衙书具“总结”(保状),是我们了解清代移民状况和管理制度的重要历史资料。


第三,冕宁清代档案种类齐全,尤以司法档案为主,是我们研究清代依法管理民族地区的重要资料。从我们整理的种类看,冕宁档案涉及六十多个种类。既有上级衙署的札文、信牌等,如四川按察使司发给宁番卫的申饬依限审结重案宪牌,宁远府转发清廷查核年羹尧忤逆案的牌文,要求宁番卫所属具结。还有平级衙署的咨移、函传、照会等,如冕宁县移会冕山分县(县丞)解送徒犯之件。更多的是冕宁县上报的清册、验折、申文、禀稿,冕宁县下发的传票、唤票、告示、通知、晓谕、牒文、契尾、牌签,民间役差的文状、契约等。其中以禀稿价值颇大。如《禀呈监理府宋  为饬示释放外所有责枷各犯缘由事》为时隔远年,请将羁押多时之犯释放,为此禀请监理府宋。后附宁番卫儒学训导赵某为此事详禀。



在冕宁清代档案中,司法档案占到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即便按照现代司法程序而言,也涵盖了从立案、侦查、起诉、判决、执行等所有环节。其中数量甚多的供招是我们研究清代基层司法特别是民族地区法律运行的极为难得资料,如宁番卫审理刘子云身死一案录供。有一件档案,多达七十余纸。据清代名幕汪辉祖言,案情最重初供。清代律例规定,供招不得涂改。档案所保存的很多供招由刑房叙供,也是最基层的原始初供。


档案中保留了大量书状,多达几十种。主要包括告状、诉状、投词等。如方翠告王氏案,既有告状,也有诉状。此案方翠告同族王氏侵占财产、杀害人命。原告属于限制诉讼人——民妇,但没有用抱告,这与清代法律的规定显然不符,反映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后附呈状。其后又有王氏诉状。这种既有告状又有诉状的文书甚多。对我们研究清代诉讼关系、司法程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尚有大量的呈状、领状。后者是指经官断后领状人在财物具领单上出具的证据。而公呈这类档案为我们解读基层社会乡里组织及地方绅衿如何介入司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资讯。依据规定,有职者或多人出具上行文书,称禀,或称公呈。如酥州土千户姜喳呈报彝人犯法事,属有职之禀呈。


档案中的保状也同样重要,它是由保证人填写的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如屯长出具保状,将因病犯人领出救治。又如为犯人在城听候审讯待质,五位具保人全部画十字押。


档案中尚有大量结状、息状。结状是原告或被告接受官府调处或裁处后,出具甘结。《宗邓枝贵告族亲邓枝环争水一案》,经官府派差勘断,“公论明白”,原被告邓枝贵、邓枝环分别具结,乡邻出具息和甘结。


档案也大量保留了“堂批”。它是正印官针对某事的批复意见。如保状均有堂批“准保”字样,并在保状上具批日期。


清代地方衙署包括基层衙署的机构设置要对应中央衙署。冕宁县所设的八房书吏,堪称是中央六部在最基层的体现。故此,冕宁档案以“八房”签出者为多。而清代则例、事例包括律例,都以衙署为主体而形成,因而,我们既能从档案中追寻到中央治策如何具体到地方执行,也能反映因地制宜的变通,更能考察民族地区的特殊治策。


总之,冕宁清代档案的整理出版,必将对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对有效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事务,妥善处理民族之间的问题,提供重要而鲜活的历史借鉴。同时,对抢救民族文化遗产,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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