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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荟萃“第六讲“北京契约文书(清—民国)——概况与研究”在线举办

“法苑荟萃“第六讲“北京契约文书(清—民国)——概况与研究”在线举办

 


刘小萌 教授


202092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法苑荟萃”系列讲座第六讲通过腾讯会议在线上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与吉林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双聘教授刘小萌老师主讲,主题为“北京契约文书(清—民国)——概况与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李典蓉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刘小萌教授首先指出,现代中国强调“法治”,要加强法律观念,就必然离不开契约观念。法律与契约关系是密切联系的,契约在中国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契约的法律意识和今日不同,私契多于官契。这一状况在清代北京契约文书中有明显体现,民间白契多于官方红契,尤其是房田产交易,主要为了避税。

刘小萌教授接着介绍了清代北京契约文书的概况:清代北京契约文书的收藏量非常大,收藏单位也比较多,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首都博物馆、北京市税务局等单位,海外亦有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图书馆。还有不少学者、单位将契约文书选编成集,便于查看,如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首都博物馆藏清代契约文书》、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下)等。关于研究成果,王锺翰先生在1988年就发表了相关论文,此后研究成果更是层出不穷,然而其中仍不乏有价值的资料尚待学界发掘。

刘小萌教授结合丰富的图例,详细讲解清代北京契约文书的种类与特点。他将清代北京契约文书的种类划分两种:一是按旗民分,旗人契书简称“旗契”,其形制有别于“民契”(民人契书),在文字上分为单一满文、满汉合璧、单一汉文三种形式。民人契书只用汉文,规格则沿用明制,俗称“民契”或“县契”。旗契与民契在形制上的区别,既是清朝旗民分治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清统治者防止旗产随意交易的重要措施。二是按性质分,主要有典、老典、改典为买、卖、分卖、活卖、绝卖、纳税、补税、添修()、借约(指房或指地借钱)、租赁、铺底等类,再如分家单、粪道契、水道契等。清代北京契约文书种类繁多,反映了当地社会关系的发达与商业的错综复杂。

以商业为例,从契约文书可见北京经商人群构成包括旗人、民人,旗人经商又包括少数内务府皇商和大量私商,民人经商中外来移民数量可观。旗人经商,表现出不同于民人的若干特点:一,早期范围一般在本旗,以后范围逐步扩大,交易对象由旗人扩大到民人;二,旗人以当兵、做官为业,经商多为副业;三,旗民交产(主要是店铺)具有一定隐蔽性。清有禁例,禁止民人置买大量旗产,民间交易便多采取白契买卖和典卖的形式以规避法令。

最后刘小萌教授总结道,契约文书是很有价值的史料,值得认真研究。不过契约文书反映的只是具体个案,必须将其与其他史料彼此参证。青年学者利用契约文书要设定合理角度,并且有明确的问题意识。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处徐莉研究员、沈阳师范大学霍存福教授、清华大学阿风教授、日本早稻田大学熊远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陈煜副教授就讲座内容与刘小萌教授进行了热烈交流与提问。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读书会以及众多海内外高校的教师与学生一起参加讲座,并踊跃发表留言。云端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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