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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荟萃”第九讲“中国法律史与社会科学理论的相遇”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法律史学研究院成功举办

“中国法律史与社会科学理论的相遇”

专题学术讲座

 

202149日下午2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举行“法苑荟萃”系列学术讲座第九讲。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尤陈俊主讲,主题为“中国法律史与社会科学理论的相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院长顾元教授担任主持人,讲座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序进行。



尤陈俊副教授以“法律史学科面临的挑战和危机”为话题,引入当前法律史学科定位受到的诸多质疑:法学院为何要开设法律史课程?法科学生为何要必修法律史?法律史研究如何有贡献于法学?法律史研究如何被法学界认可?他认为这些问题均指向一个普遍而一致的疑惑——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究竟是什么,继而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对法律史学研究方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他首先就“法律史学研究的不同学术风格”展开讨论。日本学者多把学术研究分为“虚学”与“实学”两类,前者偏于理论探讨,后者则注重实技应用。当前我国法学院大部分学科都是“实学”,而法律史、法理学及某种意义上的宪法学则为“虚学”,它们的共同点是以抽象理论为主,不具有直接适用性。胡旭晟在“描述性的法史学与解释性的法史学——我国法史研究新格局评析”一文中提出,“描述性的法史学”以史料考证为根本,旨在从历史现象中提取学术性“发现”,是传统的“考据派”;“解释性的法史学”则以主体理解为中心,着眼于历史根源进行文化性与社会性“创造”,形成有别于传统的“理论派”,它兴起于1980年代中期我国法史学界的“法律文化研究”热潮,强调从多学科视角对法律史进行综合考察,进而阐释法律史现象的根源及其现代价值,如梁治平所述:“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将时代回溯至民国,沈家本、瞿同祖、陈顾远、程树德、杨鸿烈等名家的法律史著作同样呈现出不同的学术风格: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偏向于传统考据;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与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彰显了注重汇纂史料的“描述性的法史学”风格;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和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概要》则凸显出侧重观点论述的“解释性的法史学”风格。

从学科建制来看,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法律史事实上被归类于社会科学。而从学科属性来看,“描述性的法史学”的人文学科色彩更加浓厚,这显然与学科建制存在矛盾。那么与其有别的“解释性的法史学”究竟更倾向于人文学科还是社会科学呢?这便引出了“解释性的法史学用何解释”的问题。尤陈俊副教授将“解释性的法史学”划归三类分别考察:第一类是“法律文化研究”。1990年代以梁治平为代表的学者更多是运用社会人类学的理论资源来阐释法史现象,张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与范忠信的《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同样参考了众多西方社会学与文化研究的译著;第二类是“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的社会学教育背景使其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研究特色——运用社会学与社会人类学的理论来阐释法的历史发展,与“瞿同祖范式”不同,我国当前从事法律社会史研究的学者则主要利用历史学范式如历史人类学、区域社会史等去研究与法律相关的议题。第三类是“历史学科中的法史研究”。此类研究讲求“论从史出”,运用社会科学理论去研究法律史日渐成为其一大趋势。由此可见,“解释性的法史学”的社会科学属性更加浓厚。赵鼎新提出,社会科学认识方法存在“解读”与“解释”两大传统,前者以辩明人类活动在一定文化条件下的内含和意义为目的,后者则试图发掘具体事物中的因果联系,譬如定量分析等,“解释性的法史学”明显更契合于社会科学认识方法中的“解读”传统。

尤陈俊副教授随后对“西方史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发展趋势展开论述,指出早在二十世纪初叶,西方史学界便开始注重将社会科学的方法引入历史研究中,最典型的例子有鲁宾孙(James Harvey Robison)的“新史学”、柯文(Paul A. Kohen)的“中国中心取向”以及“年鉴学派”(Annales School)的诸多成果。西方致力汉学的许多重要学者同样借鉴社会科学理论进行中国史的研究,如孔飞力(Philip A. Kuhn)著作中的“君主官僚体制”、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的“实践与表达相分离”、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的“性别展演”与“生存策略改变法律行为论”等等。

最后,他详细介绍并分享了数年来自身“结合社科理论进行法史研究”的经验与体会。第一个例子取自其论文“作为法制实施之基础的国家认证能力——来自秦汉时期的一个例证”,认为从“以身高计刑责”发展到建立“书年”制编户齐民,体现了秦国家权力强化的过程,他借助社会学家迈克尔·曼(Michael Mann)的国家权力理论来阐释这种强化:掌握国民身高等外显信息仅依靠“专断性权力”即可,而对年龄等内在信息的获取则依赖于国家的“基层渗透性权力”,后者的消长影响着前者和整个国家权力的强弱。他的另一篇论文,“清代讼师贪利形象的多重建构”,则结合“整体污名化机制”、“话语资源”等理论来分析这种形象构建的成因与结果。此外,他在翻译白德瑞(Bradly W. Reed)《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一书时注意到,作者综合运用了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杜赞奇(Prasenjit Duara)和福柯(Michel Foucault)的相关社科理论去解释书吏和差役群体“为官所恶又为官所用”这一看似矛盾的法律现象,提出了差役群体在衙门中的存在具有“非法的正当性”特征等灼见,这种将社科理论娴熟运用于法史研究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顾元教授在总结时提到,法律史学的方法论是研究者们非常关注的共通性问题,也是进行法史研究的基础。尤陈俊副教授以其广阔的学科视野、扎实的理论储备与严密的逻辑思维,为大家系统阐释了社会科学理论对于法律史研究的重要价值,富有启发意义。

姜晓敏教授、陈煜副教授、王银宏副教授、包晓悦讲师、北京科技大学杨扬讲师以及在校硕博参加了现场讲座,并就“社科理论如何搜集与掌握”等问题与尤陈俊副教授进行了热烈交流。法律史学研究院清律读书会以及其他高校师生同时在线上参加,尤陈俊副教授幽默风趣、影音结合的讲座风格给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强化了听众对主题内容的理解,讲座圆满结束。



孙永亮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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