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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视野中的红楼十二伶》讲座纪要


2 023 年9月2 5 日,“清律读书会”邀请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央视《红楼梦中的法文化》主讲人柯岚教授至校内讲座,采取线 上与线下结合方式。本次主讲题目为《法制史视野中的红楼十二伶》,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张剑虹、中国艺术研究院红楼梦研究所研究员石中琪、北京外国语大学艺术研究院副教授张 担任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李典蓉担任主持人。同时与会者有法律史学研究院顾 元教授、陈煜副教授、张京凯讲师以及博士生同学们;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退休教授陈惠馨教授为线上友情嘉宾。
柯岚教授认为,《红楼梦》中的女伶人是中国古代最后的女伶人的缩影,《红楼梦》关于女伶人的记叙是关于女性社会史的经典书写。 18-19世纪女伶人在中国合法的戏剧舞台上消失了,近代以后女伶人才再度兴起。 本次讲座分为五个部分:中国古代的官营伶业、清初官府停用女伶与家班的兴盛、十二伶是贾府最低贱的人、雍正除豁乐户的改革与《红楼梦》中的记录、雍乾年间查禁女戏与十二伶可能的命运。首先谈到为何会选择《红楼梦》作为研究对象及讲座主题,现今所见之法律相关的历史文本当中,与女性直接相关内容需要额外留心爬梳。《红楼梦》是中国历代古典文学作品中,最在乎女性生活细节与心理描写的,可以作为一个法律史和社会史的文学文本来研究。在《红楼梦》中的众多女性角色中,女性伶人是值得关注的。“红楼十二伶”在现存的版本中,在第5 8 回与第7 7 回,描写她们遭遇贾府的解散与驱逐两次劫难。“红楼十二伶”与主旋律“金陵十二钗”在书中的命运是相呼应的,同时也反映了清雍乾年间一系列针对优伶的法律变迁。
接着,柯岚教授提到伶人的历史,她认为中国古代以奴隶作为乐工,或可视作优伶之起源。自唐朝开始,法律上系统区分良贱之别,优伶是贱民中最受歧视的群体。贱民群体备受法律上的歧视,不得与良人通婚、不得应科举、需穿戴特定服饰以示区别,良贱相犯有刑罚歧视。其中女性优伶处于贱民歧视链的最底层。明清之际对优伶歧视的加深,或许发端自理学对禁欲之推崇及优伶演出的流动性。伶人通常来源于罪臣家眷、世代为伶者及卖身为伶者。而明清伶业的兴盛,更衍生出为官府服务的官营伶业,如教坊司、遇有祭典贺礼所征用的伶人,及编入乐籍者。
清朝入关伊始,本不欲在宫廷中任用女性伶人,其间政策反复,最后确定了女性为优的禁令,并逐渐扩张至全国各地。清廷之改革,与以明亡为鉴以及力求强化八旗武备、维持八旗风气淳朴有关。一方面,受制于朝廷禁约的贵族有观戏之需;另一方面,伶人亦可借列位家班之便得到保护,故而在明朝曾一度兴盛的家班,即贵族私养之戏班,开始再度走向繁荣。而“红楼十二伶”便可视作清前期贵族家班女伶的样板之一。但十二伶依旧是贾府最为低贱的人,她们并不在金陵十二钗的正、副、又副三册之内。在天上的太虚幻境,她们是不入册的人,在地上的大观园,她们是不入席的人。
红楼十二伶的解散,恰可与现实中雍正除豁乐户之政策相关联。雍正初年,朝廷命除山西、陕西外各地“教坊乐籍,改业为良民”,又多次颁布法令,勒令贵族大臣解散家班,乐户改业为良。这一政策固然出自朝廷整风之美意,但却忽视了伶人本身之意愿。“红楼十二伶”遭遣散之时,“一多半不愿意回家”便可印证此项。在第7 1 回中,贾母八十大寿时所请戏班皆由男性组成,更是与其时政事颇相贴合,是“乾隆无一女乐”的真实写照。然而雍正之改革并不彻底,改业为良之伶人,仍在社会生活中颇受限制,其四世之内的子孙,既无法参加科举,亦不得同官员及其子女联姻。各地宗族家规中,同样存有多项歧视优伶之条目。相较于男伶,改业为良之女伶更是囿于性别之局限,难于独立从事生产,往往只得依附他人为生。柯岚教授据此推测,红楼十二伶之结局,恐怕只能是或身死、或出家、或沦入风月之所,晚景凄凉。红楼十二伶是中国古代最后的女伶人的缩影,她们经历了从朝廷到豪门,再到民间游荡演出,直到被全国各地无情地驱逐从而从公开的舞台上销声匿迹,乾隆帝终于完成了“乾隆无一女乐”的伟业,而在这伟业的背后,则是女伶人们十分艰难的转变。直到新中国彻底的社会改造之后,伶人的社会地位才得以提高,成为受尊重的人民艺术家。
柯岚教授的讲演结束,与谈人依次给予点评与回应。
首先由张剑虹研究员发言,她指出清代对伶人的禁止,不仅限于女伶登台演出之禁,同时还反映在京城戏院建设之禁及旗人观戏之禁等多个维度,是一场综合性的整俗政治运动。此外,除对优伶的禁限之外,清朝官方还曾采取多种手段整顿风俗,既有戏剧之禁,亦有小说之禁,涉及精神文化领域的各个方面。与此相对,皇帝及其亲属本身却乐于观戏,甚而在皇家园林建设多个戏台,以孚其娱乐之需。这种宫内宫外的反差,亦使得宫廷戏曲研究成为了宫廷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红楼梦研究所副所长石中琪研究员认为,柯岚教授的解读首先能让读者更为全面的认识《红楼梦》成书的时代文化背景,因而也能更为深刻的理解小说中人物的处境、命运与小说的思想内涵;其次,柯岚教授的研究更好的佐证了《红楼梦》集传统文化之大成,是媲美于“汇集法国社会全部历史”之《人间喜剧》一样的伟大文学经典;此外,柯岚教授的考察,具有法学与文学双向度互动的思路与视角,对红学研究也特别具有方法论的启示意义。
张帆副教授 从戏剧历史的角度回顾了明清之际优伶与戏剧相关政策之演变,及多种戏剧的特殊形态,并补充介绍了优、伶、娼、妓等语词的肇端与演变。此外,张帆副教授还举元杂剧中优伶相关的故事为例,与柯岚教授讲演中有关伶人贱民身份的内容相互印证。接着陈惠馨教授、陈煜副教授和顾元教授亦分别对今天的讲座发表意见。
陈惠馨教授指出,柯岚教授为我们揭示了从法律史角度切入《红楼梦》及其他中国传统文学著作,进行法律与文学之汇通研究的可能性。同时,亦将一板一眼的刑科题本与生动的文学创作相互印证,从《红楼梦》中挖掘出了社会对雍正年间刑事政策之变迁的回应。今天的研究亦足以反映,《红楼梦》揭露出了清代的一些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情况,可以成为未来学者进行法律史研究的素材。
陈煜副教授提出,过去的许多法律史学者在论及《红楼梦》时,往往将其视作观点之例证,而非基于《红楼梦》文本本身进行法律史学的论述,而柯岚教授的研究则弥补了这一学术上的空缺。与此同时,陈煜副教授认为,就法律史学而言,以文学作品为对象的研究中,针对作者为何意欲写就文字之研究,应当优先于考察文字本身所传达的意义。
顾元教授结合柯岚教授的另一篇文章,表达了对她研究视角的赞誉。顾元教授指出,不论是法社会学,抑或是法律史学,皆可从中国的传统文学中汲取营养,寻找研究问题。而柯岚教授关于伶人的研究,亦颇具发展性,可以推广至民国时期,甚而达于建国之后,进而回应当今之世,譬如明星何以受到如此追捧等诸多现实问题。
柯岚教授对张帆副教授提到的“优、伶、娼、妓”这一话题回应,并且提到她对《红楼梦》的研究,植根于对此书的热爱,更期望能推广与普及《红楼梦》的阅读,传播中国的古典文学。最后,李典蓉副教授进行总结,指出《红楼梦》能为研究清代的很多法律问题提供丰富的素材,并且回答线上聊天室的问题,讲座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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