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2013年2月1日
中华民族自形成起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优秀的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这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其中不乏超越时空的内容。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光明前景的伟大时代,将中华法制史上所体现出的优秀民族精神加以条分缕析、弘扬光大,可以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个支点。
重理性思考,不受宗教干预
中国在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视野受到局限,认为现实的刑法都是由天所定,所谓“天讨有罪,五刑五用”。至商纣王重刑辟,使国势衰微。周朝统治者鉴于商亡教训,把关注的焦点从天上转移到地上,从神转移到人,提出了具有充分理性思考的一系列观点。如主张明德慎罚,强调以德来主宰用刑。
从周朝起的漫长古代社会,立法、司法都显示出了对理性思考的重视,虽然具体表现为先贤个人的主张或制度建设,但从总体上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
立法方面强调因时立法、因势立法。因时立法,是根据社会的变迁而相应地进行立法活动,所谓“法与时转则治”;因势立法,是根据形势的不同而区别立法,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在立法技术方面,有因案成律(例)的立法原则。如清朝的《大清律例》修成以后律文不再改动,而以随时增补的条例来弥补律文的不足。各省上报的典型案例,经过刑部审定而后修订成条例,附于大清律之后。这个过程就是因案成例的过程,使得对于某个案件的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宗教对于中国几千年的立法司法影响极小。虽然道教、佛教先后成为过统治者信奉的宗教,也影响了统治者的自然观、政治观、宗教观,但宗教并没有深入到政治法律领域。相反,一旦宗教势力膨胀,干预了政治和司法,便会遭到打击。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对于宗教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唐朝安史之乱以后,寺院占有大量土地,势力膨胀,交结藩镇,影响到国家的统治。因此唐武宗下令灭佛,在全国范围内拆毁庙宇,强制僧侣还俗,使佛教遭到沉重打击。
重教化,轻刑责
早在周朝建立后提出的“明德慎罚”,就是强调教化为先而刑焉其后。周公制礼作乐,既是建立宗法等级所需要的秩序,同时以乐配合,使民心趋同,发挥乐的教化功能。
孔子在教化与司法的关系上也强调教化的作用。他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汉以后形成了德礼为主、刑罚为辅的指导原则。汉儒认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在教化为先的思想影响下,刑法的功用除惩治犯罪外还有禁民为非之意。所谓明刑弼教、轻刑责是与重教化相对而言的,绝不意味着轻视刑在禁暴惩奸上的作用。
这种理性化的伦理道德学说是中华法系得以矗立于世界法制文明的理论基础。虽然个别王朝如秦末、隋末、明末出现过滥用刑罚的现象,但那是一个王朝败亡前的征兆。总的说来,重教化、轻刑责是一个体现民族精神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传统。
重诚信,恶诈伪
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在唐律所规定的市场法中根据诚信原则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比如度量衡器要定时校正,避免误差。商品的质量要合乎规格,要加印制造者的姓名以示责任,不合规格的依法制裁。商品交易时不得从旁高下其价,违者治罪。
与“诚”相联系的是“信”。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又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变法时都强调“信”。商鞅“立木为信”的故事传诵千古。法家还强调,法立之后不得以私干法。邓析说:“今也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
法是作为“大信”公布于天下的。在儒家经典中“信”是“五常”之一,五常是处理各种社会与人际关系的常道。即使在当代的经济往来中,“信”也是重要的准则。否则法律失掉权威,法制秩序也就不存在了。
重诚信必然恶诈伪,封建时代的法律对于欺诈行为、贩卖虚假器物均要依法制裁。清朝时期江南某地商人贩卖假药,被处刑之后立碑为记,以警示世人。从社会普遍的意识来看,诚信者为君子,欺诈者为小人,而小人是为民众所不齿的。
重和谐,息争讼
重和谐是中华民族人际交往中的一种价值取向,如和为贵。但和谐不限于人与社会、人际之间的和谐,还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即人的行为要符合自然规律。如“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 即树木生长的季节,法律禁止砍伐树木。在秦简秦律中也明确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
除人与自然和谐外,人与社会的和谐、与家族的和谐也是法律所要求的。为了使社会和谐,法律提倡调解息争,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经过调解和息争讼。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始于汉朝,延至明清不断发展,至清代调解制度已经趋于规范化。
但重和谐不等于无争讼。从现存的民事刑事档案来看,封建时代的百姓并不是那么缺乏法律意识。他们相信王法会带来公正的判决,尽管耗力费时也要争取公正的司法审判。良法与贤吏的结合恰恰是封建盛世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