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律“斗杀”可概括为因斗、殴之事而杀人,“斗”与“殴”为伤害行为前后相续的两个阶段。唐律在“斗杀”的时机条件、犯罪工具的使用、客观环境的判断方面皆有具体规定。“斗杀”之罪过形式,可概括为间接故意。唐代传世文献中,少有涉及“斗杀”案件的记载,但宋代史料在“斗杀”立法与司法方面有所记述。通过文献记载可知,“斗杀”在性质上为一类重罪,常赦所不原;但法律实践中“斗杀”与相近犯罪的区分往往产生困难。
关键词:唐律疏议;斗杀;罪刑关系;法律实践
原载《法理学、法史学》201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