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法体系向律例法体系的转换
On the Transfer from the System of Statutes and Decrees to the System of Statutes and Cases
【作者】 刘笃才;
【Author】 Liu Ducai
【机构】 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 律令法体系对于分析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一个重要概念,如果与律例法体系的概念相互配合将会对研究工作更加有利。战国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体系以律与令为主体,是为律令法体系。明清时期例与律成为法体系的主体,可以名之为律例法体系。律例法体系取代律令法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发展。两者的转换使得法律史上长期积累起来的一些矛盾得到了解决。
【出处】《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第178-1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