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广州中华民国正式政府未设司法部
欧阳湘
【内容提要】不少论著乃至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收录的1921年“中华民国政府组织系统表”,都认定1921年5月成立于广州的中华民国“正式政府”设有司法部。但根据当时出版的资料特别是广州《司法公报》,正式政府不设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由大理院长兼管,于该院内设司法行政事务处承办具体事务。导致以讹传讹的原因是当时司法体制变化较快,加上历经战乱后,原始档案遗失,事实后追述资料获得错误确认。
【关 键 词】中华民国正式政府 司法部 大理院 司法公报
对于孙中山1921年5月建立的中华民国正式政府的组成,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为何,学术界尚无定论。笔者拟在考察南方政府司法机关沿革的基础上,利用较少被关注的广州《司法公报》和《广东群报》等一手资料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
1921年5月5日,设在广州的原中华民国军政府改组中华民国政府,史称“正式政府”。孙中山当选为大总统,由于选举机构是国会非常会议,通称“非常大总统”。后来,这一天被确定为“总理就任非常大总统纪念日”,并举行隆重的纪念仪式。不过,对于正式政府是设有司法部,还是由大理院兼管行政事务,学术界尚无定论。
1、肯定有司法部说。
认定广州中华民国正式政府设有“司法部”,在学术界相当普遍,其中不乏权威政治法制史论著。例如,《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说:1921年5月5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中华民国总统,“6日任命正式政府的各部部长,即伍廷芳为外交部长(兼财政部长),陈炯明为陆军部长(兼内务部长),汤廷光为海军部长,徐谦为司法部长,李烈钧为参谋部长,胡汉民为总参议兼文官长,马君武为总统府秘书长。”[ ] 其他政治制度史著作,也多有持类似看法的。[ ]
肯定论者还包括资深前辈学人名著,如杨幼炯说:“同年五月五日,孙先生就大总统职于广州。……外交部长伍廷芳、财政部长伍兼、司法部长徐谦”。[ ] 钱实甫也认为,“当时成立的仍是外交、财政、司法、陆军、内务、海军六部,另设总统府秘书长”。[ ]
更不容忽视的是,《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楫收录的“中华民国政府组织系统表”(1921年)中,大总统之下列有参谋、陆军、海军、外交、内务、财政、司法7部和大理院。其“附注”说:“五月五日总理就大总统职于广州。任命各部分人员,外交部长为伍廷芳兼财政部长,陆军部长为陈炯明兼内务部长,海军部长为汤廷光,参谋部长为李烈钧,司法部长为徐谦,大理院未设院长,院务由司法部长处理,秘书长为马君武(后谢持),总参议为胡汉民”。[ ]
2、否定说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正式政府不设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由大理院院长兼管。如莫世祥的《护法运动史》,各部长名单中就没有司法部长,而有大理院长兼管司法行政事务徐谦;[ ] 丁身尊主编的《广东民国史》也大致差不多,但也注明根据上海《民国日报》而已。[ ]
3、存疑说
持论者则倾向于未设司法部,但似无完全把握。例如,《孙中山年谱长编》任免名单中无司法部长,而有“徐谦为大理院院长”。但注释却声明另有任“徐谦为司法部长”之说。[ ]
应该说,肯定正式政府设司法部的“中华民国政府组织系统表”(以下简称“系统表”)根据于档案,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在事实上则是其他论著的持论根据。[ ]同书的“大本营组织系统表”(1923年)各部中,已无司法部,只有大理院。那么,1921年广州中华民国正式政府到底否设有司法部,或者说南方政府的大理院兼理司法行政制度始于何时呢?
二
为核实正式政府的司法机关,这里拟在回顾此前南方政府司法组织沿革的基础上,综合南方政府的官方出版物,并与当时出版的报刊资料互证,从而得出较为可信的结论。
1、 南方政府中央司法机关的组建。
1917年,孙中山在广州组织中华民国军政府后,西南各省司法统计与报表便不到北京,在北京《司法公报》上多是“未据呈报”,有的年份甚至连省名、审判厅名也不列。不久,广州组织完整的中央级司法机关。大元帅制军政府时期,司法事务由内政部兼管,总长孙洪伊未就职,次长居正代理总长,叶夏声代理次长。1918年改为总裁制后设司法部,下设三司,第一司掌民事及非讼事项;第二司掌刑事和检察事项;第三司掌司法行政。[ ] 孙中山的政务总裁代表徐谦任部长。徐谦离粤后,次长谢持代理部务;1919年,谢持又辞职,由司长吴山署次长并代理部务。1920年初,孙中山与桂系彻底决裂,徐谦被免职,由徐傅霖接任。同年底粤军回粤,孙中山重组军政府,徐谦复任司法部长,吕志伊任次长。
大理院与总检察厅的组建则颇费周折。1918年3月,根据内政部的建议,孙中山呈请国会设大理院。4月23日,大元帅令公布《大理院暂行章程》。章程规定,“大理院为最高审判衙门,于护法期内,依法院编制法之规定,暂行设于广州”。[ ] 但广州大理院并未即时成立,拟先设广东大理分院也未落实,军政府即遭改组。 1918年11月,政务会议议决筹设大理院。次年3月大理院、总检察厅才正式成立,任赵士北为大理院长、林翔为总检察长,军政府并通令护法各省高等检察厅“迅将依法上告大理院案件汇送核办”。[ ]
由于国会质疑赵士北的任职资格,赵于1919年7月“请假”,庭长童济时暂代院务,后由陈洪道接任; 不久,总检察长林翔也被免职,沈钧儒接任。[ ] 1920年底,粤军回师广州驱桂后,林翔续任总检察长,郑烈、卢兴原代理大理院庭长,大理院长则悬缺。1921年2月通过的《大理院暂行办事简章》规定不设院长。
2、军政府改组正式政府后裁并司法部。
孙中山筹组正式政府,与一心图霸广东的陈炯明发生矛盾。总统选举结束近一个星期后,陈氏及所部将领才发贺电,总统就职日期也一再拖延。财政问题尤为实在,“供给中央政府者,只有广东一省”。为此,孙中山决定实行“减政主义”。一方面是减薪,“拟自5月1日起,凡总统府各部与粤中军民各机关职员,及国会省议会议员”,一律暂支半薪。[ ]
更重要的减政措施是“缩小政府机体”。总统选举结束后,孙中山与伍廷芳、陈炯明等连日商议,决定新政府组织从原有的8部减为4到5部,即外交、内政、财政、参谋四部仍旧,海、陆军合并为军务部,交通、司法归并于内政部。各部长人选,则伍廷芳长外交,次长伍朝枢;唐绍仪长财政,次长廖仲恺;参谋部长唐继尧,次长未定;内政部长陈炯明,次长谢持;军务部总、次长未定;徐谦将调充大理院长,内政部将增设交通、司法两局。[ ]
5月4日,包括司法、交通在内的军政府各部总、次长一律解职。随后重组的正式政府中,没有司法、交通两部。但海、陆军两部仍旧,参谋部长改任李烈钧;内政部兼管教育、实业和交通,次长改任吕志伊,司法行政则改归大理院兼管。[ ]
3、从《司法公报》看正式政府的司法机关。
正式政府虽未有政府公报(河北人民出版社的《南方政府公报》只有军政府、大本营和国民政府公报三种),但却编有《司法公报》。该报“暂由大理院兼管司法行政事务处类纂发行”。“编辑例言”说,该报“系就关于司法事务之文件及判词择要汇编,所辑材料以正式政府成立后所发之文件为主。前军政府司法部发布之文件现仍继续有效者,择要编入附录栏”。辟有令文、法例和杂记等栏目,现存4期(1921.12-1922.3)。[ ] 据此,可对有关史实进行核实。
公报第1期图画栏刊“孙大总统”和“大理院长徐谦”两幅。命令栏之大总统令第1条为:“特任徐谦为大理院长。此令。十年五月五日”。[ ] 第2条为“任命林翔为总检察厅检察长”,落款:5月9日;第3条为“司法行政事务,着暂归大理院长兼管”,5月11日。然后依次是任命大理院庭长、推事,总检察厅检察官,高地各审、检厅长。
大理院随即派员办理司法行政事务,接收“前司法部卷宗暨新旧收入”,并于6月17日呈报大总统。23日,大理院长又呈准“兼管司法行政办事人员比照定为实官”,拟设主任办事员2人,比照各部司长,由大理院长呈请任命;办事员4人,比照各部司员,书记官6人,均由大理院长委任。[ ] 但据次年3月编的职员表,该处主任办事员胡雅各,办事员有潘震亚、厉存谦等6人,代理办事员1人,书记官6人。[ ]
三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收录的“政府系统表”与广州《司法公报》所载截然矛盾,两者之间,必有一非。若果如上述以《司法公报》所载为是,那么又缘何会讹传为正式政府设有“司法部”,并进而形成档案材料呢?
1、1921年“中华民国政府组织系统表”的证明力值得怀疑。
两相比较,《司法公报》出版较为及时,又系在广州的中华民国政府大理院所办的官方刊物,有其专业性和权威性;所记正式政府不设司法部、司法行政由大理院长兼管一节,也与上海《民国日报》、《广东群报》等当时报纸所载吻合。
反观“系统表”,虽根据于档案,却是“国民政府档案”,形成年代可能较晚,甚至可能是有关人员根据记忆写出的材料。在内容上,“系统表”也不够完备。比如,总统府设有“财政委员会”[ ],委员长杨西岩、副委员长邓仲泽,财政顾问陈廉伯等;[ ] 但“系统表”中却都没有列出。又如,最初发表的财政部长是唐绍仪,唐未到职,次长廖仲恺暂代部务并奉命与汪精卫、伍朝枢等赴香山迎唐就职。[ ] 唐因“政务甚简”托病不就职后,才改由伍廷芳兼署。[ ] 可见,伍廷芳兼长外交、财政两长,与广东省长陈炯明自始就兼长陆军、内务两职不同。而“系统表”不加区分,说任命“外交部长为伍廷芳兼财政部长”,显然不够严谨。
2、正式政府前广州军政府设有“司法部”。
当然,笔者未曾核实二档馆藏该“系统表”原件,难以妄断其真伪。但要据已掌握的资料,出现这种错漏是可能的。“正式政府”由孙中山领导的总裁制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军政府公报》编为“光字”,区别于桂系控制时期的“修字”)改组而成,各部总长除孙中山不兼长内务外,基本上是原班人马。而军政府设有司法部,徐谦任部长。正式政府成立后,司法部裁撤,总长徐谦转任大理院长兼管司法行政事务、次长吕志伊改任内务次长,司法人事大多无异动。总检察厅检察长林翔,更是1919年的首任总检察长;大理院庭长郑烈、卢兴原,推事何蔚、冯演秀等,总检察厅检察官吴兆枚、陈恭,以及广东高审厅长陈融、高检长黄镇磐等,均系“前经政务会议议照准由部派令代理在案”,经考核“得力堪以任命”而续任的。[ ]
这样,外行人通常难以分辨,便是总统府前秘书长马君武也不例外。1921年夏天,桂系平定,马氏转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长。他于8月23日自桂致电徐谦,要求派员接管广西司法机关,并顺便保举旧属——总统府秘书厅科员唐延芬担任南宁地方审判厅长或检察长,电文即以“广州徐司法总长鉴”开头。[ ] 马君武作为军政府秘书长与徐司法部长共事半年,作为总统府秘书长与徐大理院长共事又两月,尚且有此疏忽,其他事后形成的材料,错漏当然难免。似此,第二历史档案馆收藏的“系统表”尽管给我们带来困扰,也在情理之中。
而“系统表”附注所说“司法部长为徐谦,大理院未设院长,院务由司法部长处理”,恰是正式政府建立前军政府司法机关设置情形,也与此前司法部公布的《大理院暂行办事简章》(1921年2月24日司法部令公布,正式政府成立后并未相应修正)相符。[ ]
注释:
[ ] 张希坡:《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政权建设》,见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8页。
[ ] 如李进修的《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纲》(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244页),徐矛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68页),袁继成等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1-53页),刘伟、饶东辉的《中国近代政体发展史》(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等。
[ ]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75-276页。
[ ]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55页。
[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楫(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7-18页。
[ ]莫世祥:《护法运动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03页。
[ ]丁身尊主编:《广东民国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 ]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354页。
[ ]众多论著与“中华民国政府组织系统表”及其“附注”一致,但多不注明出处,而陈瑞云的《现代中国政府》(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51页),则注明引自《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楫(上)。
[ ]《司法部组织条例》,《军政府公报》修字第19期。
[ ]《大理院暂行章程》,《军政府公报》第72期。
[ ]有学者误以为大理院当即成立,如乔丛启:《孙中山法律思想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70页。由于广州大理院未能及时设立,军政府初期,南方各省还有上诉北京大理院情形。见前引《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第534-535页。
[ ]《军政府公报》修字第25、55、56号
[ ]《军政府公报》修字第102、139号。
[ ]《军政府公报》修字第204号,1920年8月28日。有学者认为“1917年,在孙中山组织的护法军政府中担任总检察厅检察长”(王敬波:《沈钧儒法治思想述略》,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01页)。事实上,沈钧儒尽管南下参加护法,但担任检察长时,恰逢孙中山被桂系排挤出广州之日,孙中山回粤后,沈即去职。
[ ]《孙总统之减政计划》,《广东群报》1921年5月12日。
[ ]《总统府组织近闻》,《广东群报》1921年4月13日。
[ ] 孙中山:《任命伍廷芳等职务令》、《命司法行政暂归大理院长兼管令》、《任命吕志伊职务令》、《颁布内务部官制令》,分配载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孙中山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五卷,第536、541、576页。
[ ]最后一期即第4期并没有终刊迹象,而有“注意”一则,发布广州双门底共和书局发售的12种“司法界必备之书”的广告。可能是由于陈炯明叛变活动明显,影响了公报的正常出版。
[ ]《孙中山全集》引据上海《民国日报》所载,认定各部长于5月7日任命,《孙中山年谱长编》放在6日,均不准确。因为当时报载《马君武通告就职》就说:“为通告事,五月五日奉大总统令,任命马君武为总统府秘书长,此令。等因,奉此。君武遵于是日就职视事”。载《广东群报》1921年5月13日。
[ ]《司法公报》第1期第13-14、16页
[ ]《大理院兼管司法行政事务处职员表》,《司法公报》第4期。
[ ]孙中山:《颁布总统府财政委员会组织大纲令》,《颁布修正总统府财政委员会条例令》,《孙中山全集》第五卷,第537-538、549页。
[ ]《总统府内部之组织》,《广东群报》1921年5月9日。
[ ]《唐少川因病未来,暂不欲就财政部长职》,《广东群报》1921年5月17日。
[ ]《财政部之新组织》,《广东群报》1921年5月28日。1922年1月报载唐氏对外报谈话中,自称“余现任广州政府之财政总长”,因政府财政纯持省政府,财长“无所事事”暂未就职。“将来中央政府财政上处于独立地位,则余为职责所在,即当就任服务”。上海《民国日报》1922年1月4日。
[ ]《司法公报》第1期第12、17页。
[ ]《司法公报》第1期第26-27页。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界人士所上电文都是“广东大理院长徐钧鉴”。
[ ]《司法公报》第2期“附录”。
(转自中国法律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