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明律令之法,见于《大明律》及《大清律例》,是中国本土化的产物,不见于外国的古代法制史中。明清律“讲读律令”条,一是针对内外百司官吏,一是针对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本文主要论述前者。“讲读律令”条中所谓“国家律令”是指“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的《大明律》及《大清律例》而言。这二部法典虽以刑法为核心内容,但也是按诸法合体编成的国家大法,其涵盖十分宽广,涉及行政、民事、财经、刑法、诉讼、断狱、监狱以及家庭社会等诸多方面,故而要求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明清两朝的律令早已成为法文化史上的陈迹,但仅就“讲读律令”的规定而言,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譬如:为官者不可不知法,故普法对象首在于官;官员习法不限于本部门的法规,而当熟悉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不在于一时的轰轰烈烈,而在于年年考校的持久之功,形成一定的制度和法律。只有执法者法律素质的提高,才会带来司法公正的效果;只有官员群体法律意识的增强,才能促进法律秩序的稳定,有助于依法法国方略的实施。
(原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