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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妹:浅析中国近代的民意机制:合法性与宪政转型

民意机制包括合法性问题中的民意机制与合法性之外的民意机制。西方的政权合法性将民意内化在了宪法(统治规则)之中,因此政府(统治者)行为必须符合宪法,此即为宪政政府;近代中国将决定合法性的民意授予了"统治者",因此统治行为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合法性之外,在议院制度中的民意表达机制因"议而不决"而失灵后,舆论中的民意表达成为合法性更替的主要推动力,不过这一民意合法性更替不是从统治者向统治规则的转化,而是从统治者甲向统治者乙的转移。将决定合法性的民意从政府转移到宪法,解决宪法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是近代中国的一个宪政理想,而培育具体的、"对事"的、既议且决的民意机制是实现这一宪政转型的可能途径。

来源:中国法学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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