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王朝疆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状况前后多变。其在统治中国的近280年间,在没有制定通行全国的经济法典或比较系统的经济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的情况下,运用则例这一法律形式,适时调整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保障了国家经济得以正常运转。明代的这一法制建设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明王朝在长期的治国实践中,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社会经济的变化情况,制定了大量的各色各样的则例,用以调整各种错综复杂、不断变动的社会经济关系。虽然由于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各地经济发展失衡、贫富悬殊和社会矛盾激化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但是则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调整经济关系和缓和社会矛盾、保障国家经济在绝大多数时间内仍能基本正常运转发挥了重大作用。
由于中国古代历朝基本上没有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有些著述认为,中国古代经济立法不够发达。这种观点的形成,与作者没有认真考察古代的经济立法形式有关。其实,从先秦到明清,历朝都运用律、令、例等各种法律形式,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则例就是明代经济立法的主要形式。长期以来,人们往往从刑律中搜寻资料,作为描述古代行政、经济、民事、军政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实际上,中国古代存在着极其丰富的诸如明代则例这样的各类立法资料。只有走出"以刑为主"的误区,开阔学术视野,加强中国古代基本法律资料的搜集和研究,才能够比 较全面和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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