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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心:古代佛教寺院救荒研究2

古代佛教寺院救荒研究2

年心

3.5福田院

福田一词来源于佛教,其义为:“田以生长为义,于应供养者供养之,则能受诸福报,犹如农夫播种于田亩,有秋收之利。故名福田。”[1]()福田院采用福田这一术语,无疑可以看出其与佛教及寺院的关系。

福田院在宋仁宗、英宗年间开始建置。“京师旧置东、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惜其数量不大,“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时“增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广官舍,日廪三百人”。 [2]可见规模远大于东西福田院。

此项事务所花费用数量也相当可观,仁宗时每年经费已经由五百万增加到八百万。熙宁二年,京师雪寒,诏:“老幼贫疾无依丐者,听于四福田院额外给钱收养,至春稍暖则止。”九年,知太原韩绛言:“在法,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河东地寒,乞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终止;如有余,即至三月终。”[3]说明福田院非常年设置,只是在每年11月至2月,如遇气候因素,可延期到次年3月。这种短期性质的福利设施对灾荒救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6居养院、安济坊

北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八月辛未,“置安济坊,养民之贫病者,仍令诸郡县并置。”九月戊子,“京师置居养院,以处鳏寡孤独。”十一月辛卯,“置河北安济坊”。[4] “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5]因“州县奉行过当”,出现了“贫者乐而富者忧”的境况。上说难免有夸大的成份,但是,设置居养院、安济坊的措施在全国(北宋政府所管辖的范围)应该说得到了大力的推广,当无疑问。

南宋一代也是如此。高宗皇帝南渡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救荒的方针和政策。“高宗南渡……,既为之衣食以振其饥寒,又为之医药以救其疾病;其有陨于戈甲、毙于道路者,则给度牒瘗埋之。 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6]嘉泰三年(1204)十一月,“复置福田、居养院”。[7]不难看出,南宋一朝不仅设置居养院、安济坊,而且还设为常例,“岁以为常”。同时我们还可了解,居养院与安济坊二者各有分工,前者主要赡养孤苦无依之人,而后者主要赡养贫病残疾之人。至于死后安葬,则由漏泽园负责。漏泽园因为内容较多,故在下文单独进行说明。

实际上设置居养院、安济坊的措施,不仅有宋一代如此,即使有宋以后各代亦如之。明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8]实际上,此处养济院功能与居养院类似,均为国家负责赡养孤苦无依之人,只是名称上有所差别而已。明宣宗时,曾“建官舍以处流民,给粮以收弃婴,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蜡烛、幡竿二寺。”[9]则明确说明此举目的是“以处流民”,明确其救荒性质。同时将明文将无籍之民收养在蜡烛、幡竿二寺。此处蜡烛、幡竿二寺则充当了临时避难所的角色。

元朝对养济院的建立还制定了严厉的管理措施,以确保这一制度的执行,防止舞弊现象的产生。“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10]

“安济坊亦募僧主之” [11],也就是安济坊基本上仍然由僧人负责。为了提高从事安济坊这一事业的积极性,国家还规定“三年医愈千人,赐紫衣、祠部牒各一道。”同时“岁终考其数”。既进行奖励又进行考核,应该说体制略备。因为我们未能找到当时的具体的管理制度,所以此处只能概述于此,详细情形当有待于史料的进一步发掘。

3.7 漏泽园

漏泽园的设置是又一项社会福利设施,主要任务是埋葬无主尸骸。中国古代强调寿终正寝,所以历代政府和民间均对死而无归者给以特别眷顾。北宋神宗年间“置漏泽园”。曾颁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南宋高宗亦自用此法,对于“陨于戈甲、毙于道路者,则给度牒瘗埋之。”“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12]14年11月“复置漏泽园,葬死而无归者。”[13]明太祖“设漏泽园葬贫民。”[14]

漏泽园基本上由僧尼来负责。北宋神宗“命僧主之”,并对负责此事的寺院和僧人给予鼓励,“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更使领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15]这种既给度牒又赐紫衣的办法,在定程度会极大地提升寺院参与漏泽园建设的积极性,得到僧人的拥护。

实际上漏泽园不仅从事尸骸的搜集埋葬工作,还同时负责有关斋醮事宜,对死者进行诵经超度事宜。宣和二年(1120),北宋徽宗皇帝下诏,“漏泽园除葬埋依见行条法外,应资给若斋醮等事悉罢。”可见原来漏泽园同时还负责斋醮等事,现在因经费问题而悉皆废除。

3.8医术救灾。

在佛教东传过程中,古印度的医学被佛教僧侣带到了中国。许多佛经如《华严经》、《法华经》、《金光明最胜王经》都涉及医术,一些僧人就利用自己高超的医术救治感染疫病的灾民。

一些僧人用咒语对百姓进行心理治疗,如西晋太康九年(291),洛阳疫灾流行,死者相继。这时僧人诃罗竭用咒语为灾民疗病,十之八九获得痊愈[16]。再如东晋兴宁中,疫病流行。僧人法旷“善神咒。遂村里,拯救危急……百姓疾者,多祈之至效”[17]。

用药物治疗的也很多,唐开元年间,京城大疫,僧人韦老师向病人提供医药,拯救了许多人。[18]西晋永康年间,天下大疫,僧安慧则“昼夜祈诚,愿天神降药以愈万民。一日出寺门,见两石形如瓮,则疑是异物,取看之,果有神水在内。病者饮服,莫不皆愈”[19]。所谓天神降药当然是佛教美化自己的宣传,从侧面反映出由于僧人们救治灾民获得了认可,以至于其医术被神话了。

3.9其它

灾荒年份,父母健全一家能够享受天伦之乐者不多。有父母健在而儿孙已故者,有嗷嗷待哺之婴儿尚在而亲已故者,此种情形让人悲痛。佛教僧人出于慈悲之心,对此问题有特别的感受,亦于此建树尤多,实在不能尽述。养育孤儿亦是情理中事, /font>“遗弃小儿,雇人乳养,仍听宫观、寺院养为童行。”[20]由寺院负责教养,可见寺院所哺养此类婴儿当不在少数。

4 结语

上文只是对佛教寺院救荒问题的主要方面进行了概述,而且集中在古代,至于近代和民国时期的资料尚付之阙如。另外,因时间关系,目前撰写此文所依据的材料不够全面,立论本身也不是十分完美。这些均有待于以后在他文中再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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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丁福保编《佛学大辞典》

[2]《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 振恤

[3]《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 振恤

[4]《宋史》本纪第十九

[5]《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6]《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7]《宋史》本纪第三十八·宁宗二

[8]《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货一

[9]《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四·食货二

[10]《元史》卷一百三·志第五十一·刑法二

[11]《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12]《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13]《宋史》卷三十·本纪第三十

[14]《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货一·户口 田制(屯田 庄田)

[15]《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16]《高僧传》卷10《诃罗竭传》

[17]《高僧传》卷5《竺法旷传》

[18]《佛祖统纪》卷40《法运通塞》

[19]《高僧传》卷10《安慧则传》

[20]《宋史》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转自中国法律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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