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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源:对草场边界纠纷特性的认识

对草场边界纠纷特性的认识

洪源

[内容摘要]草场边界纠纷是近年来牧区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它关系牧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关系牧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们应当认真研究草场边界纠纷问题。草场之争的财产特征以及纠纷矛盾的复杂性,纠纷涉及的社会性和所蕴涵的政治问题是草场边界纠纷的特殊性表现,是其本质特征。希望有关部门在面对草场边界纠纷问题时可供参考。

[关键词]草场纠纷;财产特征;矛盾特征;社会特征

[中国图书分类号]K8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003(2003)-03-065-08

草场边界纠纷,顾名思义就是牧民因草场边界问题而引发的纷争。无论这个定义准确与否,笔者试图就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探讨的目的当然不是要为草场边界纠纷确定一个更科学更准确的概念,而是针对草场边界纠纷这一现象,尽可能从理论上、多角度认识其特殊性,揭示其本质的东西,把握其规律性的东西,希望对有关方面解决此类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凡是在牧区工作并参与解决和了解草场边界纠纷的同志都知道,在以牧为主的地区,草场边界纠纷带有普遍性,历史上有,现在有,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会存在。近几年来,草场边界纠纷成为牧区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而言,据不完全统计,其境内大小边界纠纷有26处之多,近20年来,在草场边界纠纷中死亡的人数已超过160多人,折合财产损失上千万元;有些纠纷发生时令人触目凉心,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草场边界纠纷往往会引发很多犯罪问题,如偷牛盗马、非法持有和私藏枪支弹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牲畜等。因此,草场边界纠纷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纠纷地区的社会稳定,关系到纠纷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诸多问题。

牧区作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一个层面,它和其他地区一样,会有形形色色的矛盾和纠纷现象,除草场边界纠纷外,还有矿产纠纷、林产纠纷、草场承包纠纷、宗教方面的纠纷等。而草场边界纠纷作为牧区特有的一种矛盾现象,它和其他矛盾纠纷有其共同属性的一面,但也有其自身特殊性的方面。笔者试图就草场边界纠纷中草场之争的财产所有权法律特征和其个性特征、草场边界纠纷的人民内部矛盾特征、草场边界纠纷中社会、政治问题特征诸方面予以分析探讨。

一、草场边界纠纷中草场之争的财产所有权法律特征和其个性特征

牧民的草场(本文专指天然草场)和农民的土地一样,它都是牧民和农民赖依生存的基本生活条件,它是牧民和农民的劳动对象,有了劳动对象才能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讲,草场就是牧民的不动产财产。而只要是财产就涉及一个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根据财产所有权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财产所有权具有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这就是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财产所有权是对世权,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①草场作为牧民的一种财产内容,其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和其他财产所有权的上述法律特征有相同之处。

(一)草场绝对权

就牧民是草场的权利人而言,权利人并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利。比如说:帐蓬外就是我的草场,我可以自由的在这里放牧,无需他人积极为我协助,我才能实现放牧,这就是绝对权的特征。但是,这种绝对权在必要时可能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

(二)草场的对世权

草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比如:草场承包后那一户对某片草场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处分(有限处分权),周围的人是清楚或明了的。这就是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如果说某片草场究竟是谁的,无人知晓,这就是草场权利人的不特定。有时侵权人不清楚草场的所有权人,并不是草场没有所有权人,侵权者应该清楚至少他自己不是草场的所有权人。针对特定主体清楚的草场,或暂时不清楚的所有权人的草场,其他任何人均具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除我(所有权)以外的任何人都是不得侵占的义务主体,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是对世权的特征。

(三)草场的排他性的财产特征

草场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草场享有充分的独占权和支配权。对一片草场只能设定一项所有权,不能设定两个独立存在的所有权。不能这个人可以处理,那个人也可以处理。但是,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并不意味着某一项财产的所有人只能是一个人。如果草场承包到户后,这一户若干成员对所承包的某一片草场具有共同的承包经营权。又如未经承包的集体草场,所有权由集体行使,集体成员个人按约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某成员个人不能行使对草场的所有权。这和财产所有权的排他性是不矛盾的。

以上是草场财产与其他财产在所有权法律特征方面所具有的共同性。但草场作为财产的一个种类,也有其个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草场价值的天然性 草场和土地不一样,土地要人们为其付出投资和劳务后方可产生价值,而草场一般无需牧民去投资什么(除改良优质草种的投资)。大部分是天然草场。它不存在人们为之投入多少而回报多少,它的价值是天然的而不是人为的。

2、草场价值的不等同和不稳定性 草场受环境的影响很大,地形地貌对草的生长有很大的关系。有的草场虽大却长不了好草,有的草场虽小却草质优良,因此草场大,不一定价值高,小不一定价值低,另外草场沙化问题严重影响草场价值的稳定性。

3、草场管理的松散性 草场是暴露在外的不动产,它在管理上相对于其他不动产很松散,不易管理。

4、草场边界的模糊性 草场作为一种不动产,它和农区土地以及房屋等建筑物不动产相比,其边缘部分是比较模糊的。往往一个地区的草场是以某河流、山壑、沟、森林、村庄为边界的,也有人为因素的模糊,人为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历史遗留的模糊。历史上有争端的草场边界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留下隐患,形成模糊;2)行政区划变动后,本来并无边缘可划分的草场,又存在重新划分问题,行政区域划分了,边界界定却被忽略了,也形成模糊的状况;3)对争议的草场政府裁决不及时,也形成相对时间内的模糊;4)政府划定草场边界后,有些地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们擅自商量改变边界,甚至重新立牌定界,人为的制造模糊状态。

草场财产的个性特点是区别于其他财产的本质特征,同时也充分暴露了草场财产的缺陷,它的特点和缺陷也正是草场作为财产容易发生所有权之争,容易发生边界纠纷的根本原因。它的天然物质财富更容易刺激人们的占有欲望。它疏于管理的不动产状况客观上也容易受到他人的侵犯。草场边界的模糊性对以牧为主的牧民来说形成一种潜在的争占因素,一旦诸种客观因素和个别人的主观贪心和恶意占有相结合,势必会发生占有与反占有的纠纷。这就是草场边界纠纷比较容易发生的客观因素。

二、草场边界纠纷的人民内部矛盾特征和个性矛盾特征

草场边界纠纷作为一种矛盾现象,它在牧区相对于其他矛盾现象更为普遍,更为突出,正确认识它的矛盾性质,剖析其特殊性,掌握其规律性在当前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草场边界纠纷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

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我们的人民政府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是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中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的一个矛盾。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②在这里毛泽东同志就人民内部矛盾的几种表现作了高度的概括,根据上述论断,草场边界纠纷的矛盾属于集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而集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是草场边界纠纷矛盾的主要矛盾方面,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笔者认为人民利益的根本问题和利益的基础是政治、经济的权利和地位,这些是我们国家宪法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的制度所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和宗旨所决定的。就草场边界纠纷而言,各个集体之间它们的政治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政治、经济方面宪法赋于它们有同等的权利,它们的政治经济权力都受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的保护。它们“平等地享受着参政、议政、决策、监督的权利,成为生产资料和国家的主人”。③这就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区别于敌我矛盾的本质特征。

(二)草场边界纠纷反映人民内部存在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争议和差异等矛盾

人民内部之所以存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局部利益之间还存在着冲突、争议和差异。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在公有制等多种财产所有制并存的情况下,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与市场之间的设备条件、技术力量、劳动者素质、经济模式、经营形式、分配差异、资源配置、政府宏观调理的决策失误,甚至自然条件、环境条件的差异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矛盾的表现形式往往是人民内部在具体利益上不一致的矛盾。人民内部在具体利益上不一致以致发生冲突、争议和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所决定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即使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如果没有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没有社会财富的大量涌现,只会导致贫穷的普遍性,只会导致人们对现有社会财富的重新争夺”。④草场边界纠纷归根到底还是纠纷双方对草场这一物质财富的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权的争议。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牧区经济不发达,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方式单一以致对天然草场的依赖等因素有很大的关联。可见,草场边界纠纷是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矛盾,社会主义基本矛盾是一切人民内部矛盾的本源性和主导性矛盾。

(三)草场边界纠纷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存在矛盾的对抗和激化现象

人民内部矛盾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社会基本阶级之间、基本势力之间的矛盾。在人民内部确实存在某些对抗和激化现象,但它的对抗和激化不是社会基本阶级之间,基本势力之间社会整体的对抗和激化,而是“个别社会因素、个体之间、个别群体之间的对抗和激化。社会主义国家内部整体的阶级对抗基本上不存在了,一般来说,只存在个人对抗和个别社会因素的对抗”。⑤也叫个人对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对抗一般在本质上不具备对立的性质,不是对抗性矛盾。草场边界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它是个人对抗,个别群体之间的对抗,不是对抗性质的矛盾。但是,我们知道,草场边界纠纷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它与其他矛盾相比,其产生对抗现象,转化为对抗矛盾的情况较常见和突出。如甘南的“尼江事件”、“隆脑合沟”草场边界纠纷等,双方发生群众性的武装械斗、暴力冲突以致造成流血事件。其中刑事犯罪问题较为突出,故意伤害、抢夺、盗窃对方牛羊等财产,双方群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更为普遍。这些对抗和激化的矛盾现象在草场边界纠纷中是屡见不鲜的。“对抗性矛盾并不等于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的某些对抗性矛盾,有的是阶级性矛盾,有的是非阶级性矛盾。”⑥在草场边界纠纷中,我们应当看到,参加武装械斗的双方群众,主要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其次被人胁迫参加者较多,他们中大部分人是拥护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的。因此,属非阶级性矛盾。他们仅仅是各自利益方面因(草场)而造成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情绪对立和行为冲突。这种冲突是牧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牧区人民内部矛盾容易激化、出现对抗现象的一种表现。其中大多数参加纠纷的群众同极少数人混水摸鱼,以及个别违法犯罪是有区别的,违法犯罪分子是个别现象,它在整个对抗矛盾的数量上是少数,但是我们不应当忽视,群众性的对抗容易使社会矛盾变得尖锐化、复杂化和敌对化。还有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其本质是对抗性矛盾。也是属于非阶级性的对抗,一般情况下草场边界纠纷中的官僚主义作风与群众的对抗矛盾并非已经发生了对抗现象,发生了现实的对抗状态。有时因我们处置不当确实发生了现实的对抗状态。如集体越级上访请求处理纠纷,或要求更换处理的领导,或要求改变处理方案,群情激奋的言辞对抗现状较为常见。因此,如何认识和处理群众性的矛盾冲突和对峙,是草场边界纠纷中正确处理矛盾对抗和激化现象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如何认识矛盾、判断矛盾和解决矛盾的一个重要课题。

(四)草场边界纠纷矛盾的个性矛盾特征

1、历史的累积性 草场边界纠纷往往是双方人员伤亡数量的累积形成双方复仇情绪的累积,量的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质的飞跃。

2、矛盾的突发性 偶然的小磨擦、小纠纷,星点的火花,或敏感地带的风吹草动都可以使矛盾陡起而突发矛盾的对抗和激化的局面。

3、矛盾的变异性 先是草场边界争议,继尔是边界磨擦,再发展到抢草场,驱赶对方牲畜,双方在对抗中持枪发生枪杀事件,又互相进行报复。矛盾的发展和转化往往趋向敌对性。起初为争草场而起矛盾,后来却脱离草场问题而相互仇视起来,成为冤家,使矛盾变的更为复杂更为严重。

4、矛盾的沉淀性 纠纷闹大了,对抗激化了,特别是发生人命案后,党委、政府部门首先考虑的是不让事态扩大,尽快让矛盾双方撤离现场,所采取的方法是先用行政手段,再用法律手段。用行政手段主要是逐级往下进行说服教育,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这种说服往往是行政命令,再给死难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助以予慰问,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可以起到缓解矛盾进一步激化和对抗的作用,但受害一方的要求却难以使其满足,有的无法使其满足,表面冲突似乎平息了,其实受害一方暂时沉淀了自己的不满情绪。其复仇意识为矛盾的再度爆发埋下了隐患。用法律手段就是对杀人的直接责任者绳之以法,往往事发后强调对凶手和幕后策划人绳之以法、决不手软,但是结果往往也是不尽人意,对刑事犯罪分子除自己投案者外,要公安机关从群众中找出犯罪分子是非常不容易的,他们在群众中搜集证据,甚至从被害人身上提取相关证据都是很难的,所以,对直接责任人要追究刑事责任难度很大,刑事案件也存在沉淀现象。

5、纵向矛盾冲突的严重性 从矛盾的基本形式讲,草场边界纠纷矛盾是横向的矛盾和冲突,即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谓纵向的矛盾和冲突就是领导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草场边界纠纷中有时候纵向矛盾和冲突显得很突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1)领导的正确决策和采取的措施与群众中极端个体利益(无理取闹)的矛盾和冲突;2)领导官僚主义作风与群众正当合理的利益要求和请求解决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现象较为普遍,领导对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不引起重视,对一些小问题不能提前及时解决,也不及时予以答复,以致把小事拖成大事,把大事拖出乱子,引起群众非常不满;3)个别领导在处理草场边界纠纷时不注意工作方法,有的地方领导为自己的地方说话,争长论短,偏袒一方,给群众造成不公正处事的极坏影响,由于个别领导主观错误而带来群众对整个上级领导有不满情绪,以致不信任。还引起集体上访同政府产生对立情绪,把政府牵连到矛盾的主体中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使本来就不易解决的草场边界纠纷人为地增加了处理的难度;4)政府有时为了种种原因在纠纷双方的中间划一个搁置地带,在政府未裁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入,政府划定后一是不能及时裁决,二是客观上又疏于管理,疏于监督,一旦一方闯入,政府不能及时制止,造成矛盾后,群众也会迁怒于政府。以上横向和纵向的矛盾,其中又出现的刑事犯罪,种种矛盾交叉,纠合在一起,如果再加上主观上处理失误,草场纠纷矛盾的激化、白热化和其严重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三、草场边界纠纷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治安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⑦草场边界纠纷作为牧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我们应当怎样认识它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先从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特征和属性角度去认识。

(一)社会问题特征

1、草场边界纠纷所具有的社会问题特征 所谓社会问题就是“由于社会关系失调所引起的社会全体或一部分人的社会生活难以正常进行的问题”,社会问题有三个特性:1)起源是社会性的,不是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所能负责;2)发展是社会性的,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的能力无法控制,更无法将它解决;3)结果是社会性的,它对许多人能产生不良后果。⑧草场边界纠纷从起源上讲是社会基本矛盾的反映,这不是哪几个人和哪一方能负得了责任的,这是它起源的社会性。从发展上讲草场边界纠纷不是哪几个人和哪一方能控制住并能解决得了的,有些草场边界纠纷是村与村之间的,还有乡与乡之间、县与县之间、州与州之间、省与省之间的,级别越高,双方参与和解决的社会面越大,社会范围越广。因此,解决它的社会性问题更加明显,从结果上讲,它的后果对草场边界纠纷双方都是同样存在的,冤冤相报的结果给双方都造成财产和人身的损害,大家都有一种不安全感;男女老幼都面对和承受严重的治安隐患和不安宁氛围。

2、草场边界纠纷具有社会主义社会问题的三个特征 草场边界纠纷中的社会问题我们还应当看到其具有社会主义社会问题的特征。“一是偶发的从根本说不是社会制度本身的产物。二是暂时的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三其中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用民主的方法加以解决”。⑨

3、解决草场边界纠纷的区域性社会问题 解决草场边界纠纷存在区域性的社会问题,它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矛盾主体各方相邻的社会问题,即草场边界纠纷的相邻各方尽管是社会的独立主体,但他们同处在一个地域环境之中,这个地域环境决定了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是不难理解的,它在村与村之间、乡与乡之间、县与县之间,甚至更大范围之间,相邻各方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上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农牧村逐步建立健全时,相邻各方的依赖关系,互补关系,共同促进,共同发展关系就显得特别的重要。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首先需要有一个稳定环境,要排除发展中各种干扰因素,草场边界纠纷是相邻各方最不稳定的因素,解决草场边界纠纷的社会意义在于排除干扰区域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其次,在维护稳定的基础上,创造一个各方和睦相处,经济互补,资源开发、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良性的经济发展环境,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二是解决草场边界纠纷中存在的相关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就是一件事情的解决和处理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才能把它解决好,处理好。这主要是从社会分工的角度讲的,而不是群体对个人资助等行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分工越细,社会问题表现的就越复杂。就目前的草场边界纠纷的处理,有些外部条件对解决好、处理好纠纷是不可或缺的,实际中反映比较突出的有以下三方面:

1)公路,主要是乡村之间越野车能通行的公路。

2)交通工具,主要是县属有关部门和乡政府。

3)信息通讯,主要是县、乡、村之间的信息传递。

笔者参与了几次有关草场边界纠纷问题的处理情况和督察,县与发生纠纷的乡之间的公路很差,乡与县之间没有电话,乡政府交通工具极差,传递信息全靠骑马或者坐客车来回奔跑,上述基础条件的好坏对草场边界纠纷及时发现苗头,及时制止暴力事件的发生,及时赶到出事现场处理事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上述条件的改观涉及面是很广的。公路的价值在于它连片畅通的社会公益性,它的开拓和发展不是局部的。交通工具是部门的经济问题,是政府的投资行为。信息通讯问题所涉及的社会面更广泛,它不仅是经济问题,它是企业行为,企业要追求经济效益,因此,它的发展受市场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制约性很大。上述这些基础设施的改善不是局部地区和某一方面能够解决的,它是一个相对区域内的社会问题,是相对区域内社会、经济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问题。

(二)草场边界纠纷中的政治问题

草场边界纠纷问题与政治问题挂钩,有的人可能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大可不必,对草场边界纠纷问题还是就事论事的好,拔高事件的政治性质无助于对问题的处理。笔者的观点认为,不能不加分析地拔高草场边界纠纷的政治性质;也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于政治毫不相干。草场边界纠纷不是政治事件,不是政治斗争,不是政治矛盾,这一点是应当肯定的。但是,草场边界纠纷问题确实存在政治问题,我们要认真地处理纠纷,正确地对待纠纷,准确地把握纠纷,标本兼治地解决纠纷,就不能忽视其中政治问题的存在,特别是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人,要有政治敏锐性,树立自己的政治意识,从而善于用政治眼光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据此,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清草场边界纠纷与政治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

1、积极主动地解决草场边界纠纷是检验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标准

我们知道,草场边界纠纷关系牧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各级党政领导应当想牧民之所想,急牧民之所急,努力克服官僚主义作风,积极主动的调查研究草场边界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早制定出解决的方案。对容易或有可能激化的矛盾,或有激化的苗头,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竭尽全力使可能激化的矛盾不激化,使容易磨擦的矛盾减少磨擦,把种种不安定的苗头解决在萌生状态。以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和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思想,切实体现到自己工作的实际行动中去。

2、社会治安问题的政治性 草场边界纠纷是牧区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社会治安从政治的角度讲,是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问题,作为统治阶级的人民民主政权需要稳定的政治环境,作为人民需要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可见,社会治安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有些牧区草场边界纠纷问题显得非常严峻,给纠纷地带群众的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不安定局面。从而使各级党政部门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人力和物力。严重影响了牧区的经济发展。江泽民同志曾强调指出,社会治安出现严峻的形势,反映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对此,必须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惕。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狠抓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坚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首任,为确保改革开放和牧区经济建设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顺利向前推进,为确保人民安居乐业,辖区长治久安作出积极地努力和贡献。

3、草场边界纠纷发生的本源是社会基本矛盾的反映,是人民的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表现 对草场的争夺说到底是人民内部为经济利益的争夺。在草场边界纠纷多发地区,有一个共同的显著特点,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区域经济发展滞后,社会财富并不富裕,祖祖辈辈依赖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生存,产业结构单一,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财富的贫乏、贫富差别,优劣对比,必然滋生种种人民内部矛盾现象。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草场边界纠纷矛盾,必须从大力发展生产力入手,发展先进的生产力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首要的政治任务,也是解决人民内部物质利益矛盾的基本手段。

4、草场边界纠纷要注意政治思想工作

在草场边界纠纷的现实表现中,有很多物质利益的要求是通过他们的思想反映出来的,有觉悟的,有不觉悟的,有的参加纠纷是合法的维权行为,有的则是侵权行为,甚至是巧取豪夺。大多数群众心里想的是安居乐业,不主张也不愿用武力的方式解决草场边界问题,有的参加纠纷以致械斗,都是被一些地方落后势力的被迫所为,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通过切实的思想政治工作去解决大多数人的思想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引导他们用合法的手段解决草场边界纠纷。

5、草场边界纠纷中要坚持法制原则 草场边界纠纷的处理离不开对边界问题的界定,而对草场边界问题界定则是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范围,可以说草场边界问题的处理过程也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同时也存在政法部门对涉及各类刑事犯罪、各司其职,依法打击的问题,无论是行政执法也好,打击违法犯罪也好,都要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认真贯彻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⑩针对草场边界纠纷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应当重点明确和认识到以下二点:一是草场边界的勘查界定要依法进行。勘查界定的主体要合法,除政府之外,任何组织、法人和个人无权勘查界定草场边界;经过政府裁决处理的边界,一定要维护其权威性,维护其尊严和统一。对未经政府同意或参与处理变更的,任何组织、法人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对违反者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二是要依法追究在草场边界纠纷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在认定案件性质时一定要严格掌握刑法原则,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不为罪;罪刑相适应;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在涉及民事责任承担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处理。 [责任编辑 仓决卓玛]

注释:

①《中国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05、206页。

②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引自《马克思主义哲学著作选读》,甘肃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19页。

③黄树勋,刘德明、王德存主编《哲学与现实》,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6页。

④注③,第142、143页。

⑤中共中央统战部二局、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问题》,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3页。

⑥见注⑤,第195页。

⑦江泽民:《在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⑧《社会学简明辞典》,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2页。

⑨见注⑧,第277页。

⑩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作者简介]洪源,现任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转自中国法律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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