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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颐:“史”与“法”

“史”与“法”

雷颐

或许是有感于“史”与“法”的内在相通之处,我国传统往往以“老吏断狱”来称赞那些能洞观一切、明察秋毫的史学家。确实,许多情况下,“史家”如同“法家”(不是中国历史上与儒家对立的“法家”,而是指现在的“法律人”)从点滴痕迹判断案情那样,要对断简残编、零星史料作缜密推理,重新“复原”事件的“现场”;经常,还要尽可能准确地判定“当事人”,即历史人物的责任。而能否客观还原“史实”、恰如其分地褒贬历史人物,与史家的能力、职业操守,即传统所谓“史才、史德、史识”,大有关系。这些,与一个优秀的“法律人”亦很类似。公、检、法、律师在处理案件时,法学家在著书立说时,也必须才、德、识兼备,才不致枉法曲断、曲学阿世。

当然,“法律人”与“史家”的工作毕竟有本质不同。“法律人”的工作是当下的、“共时性”的,而“史家”的工作则是“历时性”的。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律人”的工作是“创造历史”,通过一桩桩案件、通过自己的“法学理论”来为国家、社会、公民“立规矩”。这“规矩”立得是好是坏,端的是事关国家、社会、民众福祉的大事。而“史家”的工作只是“记录历史”,将新旧“规矩”的废立过程详录在案,使“法律人”接受历史的评判;千秋功罪,任人评说。只要对历史稍存敬畏,便不能不介意“历史记录”。

历史,自然不可能忘记整整五十年前一些法学家的理论与遭遇。

王造时语重心长地呼吁要“进一步建立民主法制秩序”,因为“既然要扩大民主,就不能不加强法治”,“要进一步建立民主法治秩序,我们第一便须重视宪法,奉行宪法”。杨兆龙深刻指出:“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必须要有一套基本完备的、政府与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作为政府(包括一般行政、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办事及人民生活行动的依据;否则政府可以随便行动,而一般人民却苦于无所适从。政府机关内部尽管可以有几百几千种的指示、办法、总结、规章、通告等等,而一般人民却知道得很少;政府机关的人员即使胡作非为,一般人民也无法判断其有无法律根据。这种违反民主与法制的基本要求的情况,是足以导致人民的不满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的。”何济翔好心建议:“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上正轨,就要看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完备,法治精神是强是弱。”“一国固有其特殊情况,但国与国之间,也有其共通性,我们不能说中国的情况是超出任何国家之外的。”“因此不能强调特殊性,而思想上老是认为我国立法工作太困难。”“不要以为订了法规,就会束缚住自己的手脚。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现在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急切需要有一套为政府与人民共守的法典来遵循。”还有许多类似的法学家、许多富有洞见的类似思想、观点、言论……

然而,他们却因此遭受苦难。历史证明,无视这些箴诫、并使这些法学家受到迫害,最后必然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巨大灾难。所以,整整二十年后,经历“文革”惨痛浩劫、作为开创“新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曾痛定思痛地宣布一定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那时到现在,又是三十春秋。如果衡以人们当下的期许与盼望,不能不承认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依然任重道远;然而,如果回望历史,则又不能不承认甚至感叹我们社会在民主与法治方面毕竟取得了巨大进步。巨大的进步,是以巨大的历史代价换来的。如果淡忘、甚至涂抹那一段历史,已经付出的巨大代价将尽付东流。时时回顾那一段历史、那一些法学家的理念与际遇,依然是今天负重前行的巨大动力。

“民主法治”进步巨大,“法律人”厥功至伟;“民主法治”尚未成功,“法律人”仍需努力。惟愿越来越多“法律人”的“个人编年史”,汇成不断推进民族、国家和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集体编年史”。

(本文为《律师文摘》2007年第三辑“卷首语”)

来源:正来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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