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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敏:论孙中山的现代国家建设思想

论孙中山的现代国家建设思想

马敏

【内容提要】晚清以降,如何摆脱国家权威危机,创建一个能适合现代化发展需要的新型国家体制,一直是困扰几代中国人的核心问题。不同阶级和不同社会的代表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在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之前,孙中山以三民主义建设现代型国家的政治理念,不仅标志着近代中国人向西方学习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而且蕴藏着实现政治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其一,它具有理论上的全面性;其二,它具有思想上的前瞻性;其三,它具有实践意义上的可操作性。

政治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具有现代导向的、高效而有力的现代型国家的建设,又是实现政治现代化的关键。要成功地推行现代化,社会系统必须创造出新的政治体系,即用国家行为来推动社会和经济变革,为现代化廓清道路,国家(主要指中央政治)的主体作用,在像中国、日本这样的后发型现代化国家的成长历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晚清以降,如何摆脱国家权威危机,创建一个能适合现代化发展需要的新型国家体制,一直是困扰几代中国人的核心问题。不同阶级和不同社会的代表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其中,孙中山以三民主义建设现代化型国家的政治理念,不仅标志着近代中国人向西方学习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而且蕴藏着实现政治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值得深入加以探讨和借鉴。

现代型国家的建设从属于政治发展的范畴,即要建立现代国家体制,必须发展出一套现代的“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系统。此一问题的发生,又在于西潮东渐以来,传统政治体制及其理念与现代政治发展产生了根本性的抵触、冲突,而不得不加以变易。因此,对传统中国政治体制的审视,便成为讨论问题的起点。

所谓“传统政治体制”,系指自秦汉以来,中国“霸王道杂之”,融儒、法两家意理所发展出的一套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和“大一统”的帝国体系。在这一帝国体系中,君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同时,这一帝国体系又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体制,儒家思想提升为国家意理,渗透到国家制度之中,君主不仅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而且是作为教主的“圣王”,负有解释法律、教化社会的责任。世袭的“普遍王权”与崇高的“教主”地位相结合,构成专制皇权的合法性基础,万世一系,牢不可破。对此,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有深刻的洞察,他认为:“(在中国)世俗权威与精神权威均操纵在一人手中,其中尤以精神权威的力量至为强大”(注:马克思·韦伯:《中国的宗教》,纽约自由出版社1964年版,第38页。)。在他看来,中国的君主犹如一位教皇, 中国的皇帝是运用真正意义上的卡里斯马型权威 (Charismatic authority)进行统治的。 在行政意义上,中国高度中央集权化的官僚制度“具有精密的专门化和职能区分,并由职业官僚遵照高度理性化并有案可稽的成规及先例进行管理”(注: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1、59页。)。

由于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与小农自然经济具有高度的相适应性,因而在政治秩序上为早熟的中国古代农业文明提供了制度保证。但从现代政治角度看,中国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也有其致命的缺陷。首先,这种集权的行政官僚体制仅仅延伸到县一级,县以下的广大基层社会则由士绅加以间接地控制,实则处于高度分散的无组织状态。这样,便形成了一个明显的悖论:一方面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和行政的高效率,但另一方面至高无上的皇权(中央政府)又缺乏真正强有力的对全社会的控制和动员能力。这与现代社会对政府的行政要求显然是有差距的。

其次,由于实行“政教合一”,中国传统政治观念中,完全不存在西方式的“耶稣的归耶稣,凯撒的归凯撒”这种政治理念,也不存在类似西方教会的与国家相平行的社会组织形式。尽管从理论上说,存在一个与“政统”相并行的“道统”,但又如余英时先生所说:“道统是没有组织的,道的尊严完全要靠它的承担者——士本身来彰显”(注:余英时:《史学与传统》,台北,时报文化公司1984年版,第79页。)。

再次,中国传统官僚体制所能维持的,实际上只是较强的政治统治和较高的行政效率,简言之,即集中在“治人”或“人治”上,在经济方面却主要采取“无为而治”的办法,任其自然发展,“管”与“卡”多于疏导和组织,也就是说国家的财政汲取能力和经济管理职能都是十分薄弱的,发育并不充分。这在自然经济为主的小农经济社会中可能尚能应付自裕,但在“商战”剧烈的近代社会,就显得左支右绌,无法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了。正因为如此,诸如韦伯和布罗代尔这样思想深刻的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均不约而同地将中国没有能产生资本主义的原因,首先归结为其政治制度的阻梗(注:布罗代尔的论述,参见《资本主义的动力》;韦伯的论述,参见《中国的宗教》。)。

迄至清代,秦汉二朝所创制的传统集权政治体系持续两千余年,不仅没有根本性的变异,反而因满族的异族统治而变本加厉,即令平庸如嘉庆帝者,也“乾纲独揽”,控制严密,“令出惟行,大权从无旁落”(注:梁章钜:《枢垣纪略》卷14,引自周积明:《最初的纪元:中国早期现代化研究》。)。于是,在西方强有力的挑战之下,专制集权政治制度所固有的种种弊端,完全暴露无遗。最明显的例证,即在于这种传统政治制度既无法有效地加强国防,动员民众,抗拒外敌的入侵,也没有能力汲取足够的财力,将国家导入经济现代化的轨道,与外人展开激烈的商战,反之,却在历次对外战争中一次次惨败,一次次以割地赔款告终。历经两次鸦片战争的奇耻大辱后,冯桂芬指出中国不仅仅是在军事器械方面不如西方,而且在政治制度方面也落后于西方:“人无弃才不如夷,地无遗利不如夷,君民不隔不如夷,名实必符不如夷”(注:郑观应:《制洋器仪》,见《校分庐抗议》卷下。)。传统政治制度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开始受到最初的怀疑。及至1894年甲午战争中老大帝国的中国惨败于“蕞尔小夷”的日本,国家与民族的危机已是迫在眉睫,几乎稍有良知的人都清楚,中国两千年沿袭下来的专制政治制度已到了“变亦变,不变亦变”,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情势下,各种改变中国传统政制的言论和主张应运而生,不胫而走。其中,影响最大,论证最详,且各领时代风骚的,实际是两套政治变革方案:一套是君主立宪的方案,一套是民主共和的方案。

君主立宪的政改方案由改良——立宪派提出,以后由清政府有保留地加以采纳。君宪政治的基本出发点,是要通过现政权以渐进的方式自上而下地实行政治体制的现代化改革,用君主立宪制度代替君主专制制度,实行资产阶级和贵族地主阶级联合专政,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早在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便反复申言,变法改制的根本,是要“开国会,立宪法”(注:《敬谢天恩并统筹全局折》,载《戊戌变法》第二册,第214—216页。)。以后梁启超进一步阐释了改良——立宪派的“政治革命”的主张,提出:“吾所下政治革命之定义,谓革君主专制而为君主立宪也”(注:《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斥》,见《饮冰室文集》十八,第92页。)。在国家政体方面,资产阶级立宪派主张实行英国式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通过保留一个没有实权的君主和控制国会,“进焉则取而代之,退焉则使官僚内阁唯唯服从”(注:《辛亥革命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677页。)。清政府中的改革派则主张师法德国和日本,实行二元制君主立宪政权,在这一政体下,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君主仍握有实权,“大权统于朝廷”,“君主有解散议会、否定议会决议的权力”(注:《清末宪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7页。)。立宪派力主君宪政治的基本依据,在于这种政治变革方案最适合于中国“民智未开”,“国民程度不逮”的实情,可以避免“必极猛烈”的流血冲突,实现平稳有序的政治过渡,系社会代价最小、实行可能性最大的政治现代化方案。然而,这一方案所隐含的一个前提,则是要“保大清”,挽救清王朝覆灭的历史命运。这又是与时代潮流相背逆的。

与君主立宪相并行的是革命派提出的民主共和的政改方案。1894年孙中山秘密创立革命小团体“兴中会”,在“兴中会”的誓词中首次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的主张,即主张彻底推翻清朝专制统治,创建“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国。1903年以后,民主共和思想蔚成时代潮流,与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比肩而行。而首先对民主共和国蓝图进行初步描绘的,又当数年轻的革命者邹容。邹容在那本石破天惊、影响巨大的《革命军》一书中,将革命成功后建立的新国家定名为“中华共和国”,共和国“建立中央政府为全国办事之总机关”,“投票公举一人为暂行大总统,为全国之代表人”;“全国无论男女,皆为国民”;“个人不可夺之权利,皆由天授”。诸如此类的民主原则凡二十五条,“悉仿美国共和模式办理”。邹容的主张,在当时堪称最早、最为清晰的民主建国方案,但惜论证尚不充分。

继邹容之后,孙中山在他所创办的东京革命军事学校中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建民国,平均地权”的誓言。1905年8 月同盟会成立后,这十六个字成为同盟会的政治纲领。1905年11月,孙中山在为同盟会机关报《民报》撰写的“发刊词”中,首次概括性地提出了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今者中国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异种残之,外邦逼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注:《民报创刊词》,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88页。)。尽管此时之三民主义还仅仅是一个理论轮廓,但已经为中国现代型国家建设提供了一个基本指导思想。正是在这种先进的政治理念导引下,辛亥革命洪波涌起,席卷中国。

1911年的辛亥革命及民国的建立,意味着传统专制皇权官僚体系的崩溃,但却并不标志着新型现代国家体制的最终建成。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仅仅是范围有限,为时极短的民主共和实验。以世袭皇权为标识的旧的合法权威倒台后,没有新的合法权威来填补这一政治真空,中国仍一直处于一种“国家危机”或 “权威危机” ( authauthoritycrisisity crisis)之中。 被袁世凯所篡夺的“民国”实质上是一个“军绅政权”(注:《军绅政权》系加拿大华裔学者陈志让先生的一本名著。),新的中央政府仍只徒具形式。革命之后,“县款不解省,省款不解中央”(注:《大借款与财政的将来》,载《庸言》卷,第13—14页。)成为极普遍的现象,“无量头颅无量血,可怜购得假共和”,辛亥志士蔡济民的诗句,正是对袁世凯借共和之名,行专制之实的无情揭露。在“共和”的招牌下,国家实际陷于军阀割据和长期分裂状态,持续的政治衰退导致现代化迟迟走不上轨道。

正由于辛亥革命后“民主建国”、建立现代型国家的任务并未实现,所以孙中山及其追随者仍把重建国家当作最主要的目标,并为此而进行不懈的理论探索,终于在其晚年构筑成了在中国建立现代新型国家的较为系统、完整的理论学说。这一理论学说不敢说是绝后的,但至少是空前的,实乃我国实现政治现代化的一座取之不竭的思想宝库。

孙中山有关现代型国家建设的思想虽是长期思考的结晶,并随革命实践发展而不断增易,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但我们仍然能将之视作一个理论整体,从不同的层次加以把握和考察。为此,我们将从两个层次来考察孙中山的国家建设理论:第一个层次为理论构想意义上的国家建设思想,牵涉到现代国家建设的缘由、现代国家的结构及其本质意义,概言之,即理想方案。第二个层次为实行意义上的建设现代国家的操作程序、实行步骤,牵涉到现代国家建设的战略和行动方针,概言之,即实行方案。

先让我们讨论孙中山现代国家建设的理想方案。

其一,民族建国——国家现代化的基础。

民族主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而近代民族主义又是与资本主义的上升时代相联系的。19世纪的欧洲是民族主义兴盛的时代,同时也是民族运动风起云涌的时代,拿破仑法国在欧洲的扩张、意大利和德意志的统一建国运动,均属近代民族运动的范畴,并大大增强了欧洲各国的近代民族意识。20世纪初年的爱国志士曾将19世纪世界历史,归结为“民族主义发达史”,谓:

民族主义者,十九世纪之产物,而亦其主人翁也。维也纳会议成一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之大过渡,乃法国第二革命起,而全欧之机大动,而奥意战,而德奥战,而奥匈战,而德法战,而东方问题,而爱尔兰自治。及其将终,而莫阿之役,美西之役,日本之维新,义和团之扰乱。落落诸大事,无一非由是民族主义者磅礴冲击而成,故一部十九世纪史,即谓民族主义发达史可也(注:《民族主义论》,载《浙江潮》第二期。)。

无论当年的爱国志士对近代民族主义的解释是否正确,但孙中山受欧洲民族主义运动的启发,以此作为在中国构建现代化新型国家的起点,却是不争的事实。1904年7月,孙中山在东京对留日学生演讲, 便首次提到了通过鼓吹民族主义,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思路,说:“我们生在中国,正是英雄用武之时,反都是沉沉默默,让异族儿据我上游,而不知利用此一片好山河,鼓吹民族主义,建一头等民主大共和国,以执全球的牛耳,实为可叹!”(注:《中国应建设共和国》,见《国父全集》第3集,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61年版,第3页。)

建设现代型国家,促进国家的进步,首先涉及到的便是国家整合问题, 这也是政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层面。 所谓国家整合(nationalintegration), 即是将社会上不相属的各部分统合成为关系密切的一个整体。民族国家的建立,既是国家整合的目标之一,也是实现现代国家整合的基本方式之一。

在孙中山看来,中国最大的危机,便是“不合群”,呈一片散沙状态,缺乏内在的凝聚力,他说:“我们这种民族,处境在世界上,是什么地位呢?用世界各民族的人数比起来,我们人数最多,民族最大,文明教化有四千多年,也应该和欧美并驾齐驱。但是中国人只有家族和宗教的团体,没有民族的精神,所以虽有四万万人结成一个中国,实在是一片散沙,弄到今日是世界上最贫弱的国家,处国际中最低下的地位。”(注:《民族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93—594页。)如何改变这种一盘散沙的状况,使中国人能做到“合群”呢?孙中山认为,这就需要“提倡民族主义,用民族精神来救国”(注:《民族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46页。),“结合四万万人成一个坚固的民族”, 最终建成一个以中华民族作为实体的、统一的新型民族国家。这一新型的民族国家将成为四万万人的政治认同对象和政治效忠对象,只有这样,才能解决中国人的政治认同危机,消除政治认同上的分歧,而一跃成为一个“合群”、团结的民族。

在晚清,孙中山认为阻碍中国建设民族国家的主要障碍有二:一是满族少数人对多数民族的统治;一是中国受到列强的侵略和欺凌,在国际上处于被压迫的地位。因此,孙中山所提倡的民族主义和民族建国,对内而言,就是排除满族的专制,建立一个多民族的共和的国家,使汉、满、蒙、 藏各民族处于平等地位, 都能有共同参与国家政治的权益。1912年民国建立后,孙中山对辛亥革命中的民族主义进行了总结,说:“征之历史,世界革命有因种族而起,有因政治而起,(中略)我国去年之革命是种族革命,亦是政治革命,何则?汉、满、蒙、回、藏五大族中,满族独占优胜之地位,握无上之权力,以压制其他四族。满洲为主人,而他四族皆为奴隶,其种族不平等,达于极点。”(注:《在北京五朝共和合进会与西北协进会的演说》,见《孙中山全集》第2 卷,第438—439页。) 正因为如此,在晚清, 集民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为一体的“排满”——推翻清朝的统治成为当时革命的中心任务,也是建立新型民族国家的第一步。其次,对外而言,民族主义的要义则是要废除帝国主义的不平等条约和不平等待遇,使中华民族在国际上求得独立、自由及平等的地位。孙中山说:“什么是民族主义呢?就是要中国和外国平等的主义。要中国和英国、法国、美国都是一律平等的主义。”(注:《女子要明白三民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554页。 )孙中山之所以格外强调各民族的独立、平等地位,显然是基于中国实际上已沦为列强的“次殖民地”这一殊可堪忧的现实,希图中国能作为一个新型民族国家日趋强盛,来日与列强并驾齐驱,他说:“前清专制,持其‘宁赠朋友,不与家奴’之政策,屡牺牲我民族之权利,与各国立不平等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列强殖民地之地位。”(注:《中国国民党宣言》,见《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3页。)他又说:“欧战以还,民族自决之义,日愈昌明,吾人当仍本此精神,内以促全国民族之进化,外以谋世界民族平等。”

可见,孙中山所提倡的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是要将我国分离的各民族统合为密切关联的一整体——中华民族,并将许多分散的小社会(家庭、宗族)结合为互有关联的大社会——民族国家,对内求得国家的统一及强盛,对外求得民族独立与平等,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赢得一个好的环境,创造一个崭新的局面。这一理论思想,不仅找到了现代国家建设中政治认同的对象和目标,而且寻求到了实现国家整合的具体路径,这就是通过唤醒民族意识,建设民族国家而形成新的政治中心和团结中心,“由宗教的团体,结合成民族的大团体”,“把全国的人都联络起来”(注:《民族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44页。),谋求中国的独立与富强。

其二,民主建国——现代国家的本质。

对民主的追求,是现代政治发展的根本方向。孙中山提倡民族主义,整合各民族为民族国家,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彻底改革中国的传统政治,通过推翻清王朝,一举废除已实行了两千多年的帝制,建立主权在民的民主共和政体。孙中山很早说过:“中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这种政体,“是恶劣政治的根本”,“照现在这样的政治论起来,就算是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注:《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5页。)。新型民主国家与过去封建王朝的根本区别,便在于前者系“主权在民”,后者系“主权在君”。“主权在民”遂成为现代型新国家的基本政治特征。所谓“主权在民”,即意味着人民在政治上平等,有参与政治的充分权利,“凡人民之事,人民分理之”(注:《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18页。)。在这一意义上,孙中山将自己所倡导的革命,称之为“国民革命”,或“平民革命”,“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创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致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见《孙中山全集》第 1卷,第296—297页。)“主权在民”,使国家的法理基础从万世一系的“君权”转移到“四万万人一切平等”的民权,这不仅扩大了民众政治参与的程度,唤起了民众对政治改革的欲望,而且奠定了新型民族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所谓“政治合法性”(political legilimacy),就是指政治系统的成员对现行政治体“认同”与“评价”的程度。认同和评价程度愈高,就表示该政治体的合法性愈高,反之则否。一言以蔽之,“政治合法性”即指民心向背的程度,“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失去民心的政治实体,也就失去了其政治合法性,满清王朝的覆灭,袁世凯“洪宪称帝”的失败,皆是明证。所以建立一个为全民拥护的合法性的民主政府,是民族国家得以维系和壮大的关键。

现代型国家的另一个显著特征,系通过建立合理而完善的政治制度来进行国家的整合。政治制度及相应的行政机能愈完善,政府便愈有力量,国家愈形强盛。马克思·韦伯将此种在制度和行政机能上发育完善的政治系统称之为现代型的“科层制”(bureacracy),它实质上是指现代社会实施合法统治的行政组织,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政治组织机构的“理想类型”。形式法规确定每个机构的管辖范围,规定机构内的权力分布,把每个职位与责任联系起来并为履行职责而建立规则秩序。此外,科层制的合理性的另一方面是它把行政管理效率置于首位。

尽管没有直接的证据显示孙中山曾受到马克思·韦伯政治社会学思想的影响,但在现代国家理念方面,孙中山的思路和韦伯是比较接近的。他们都主张现代化国家形式应得到充分的发展,应建立一个高效率的、真正能行使国家职能的强有力的政府。在政体建设上,孙中山最突出的贡献,便是提出了“五权分立”政府的学说。

“五权分立”以“权能区分”为重要前提。孙中山所提出的五权分立的政府与西方流行的三权分立的政府最大的不同,便是将西方政治学说所忽略的“政权”与“治权”作了明确的区分。孙中山说:

在我们的计划之中,想造成新的国家,是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人民有了很充分的政权,管理政府的方法很完全,便不怕政府的力量太大,不能够管理(注:《民权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56页。)。

具体内容上, 政权为人民控制政府的权力,即直接民权中的选择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治权就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它实际属于政府的治理功能。孙中山认为,只有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能算是一个真正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孙中山之所以要进行这种权能区分,一方面是因为看到某些西方民主国家民权太为泛滥,“民权发达了以后,人民便有反抗政府的态度,无论如何良善,皆不满意。如果持这种态度,长此以往,不想办法来改变,政治上是很难望进步的。”(注:《民权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31页。) 另一方面,他又看到一些新兴的民族国家,政府的权力太大,以至发展到压抑民权,流于专制。孙中山的良苦用心,便在于通过将政府和人民的权力划清,各自在权力许可范围内充分活动,维持两者之间的适当平衡,即最大限度地发挥民权的制衡作用,又能让政府功能有最为充分的发展空间,成为强有力的“万能政府”,促进国家政治的现代化。

在权能区分的基础上,孙中山主张在“治权”范围内以“五权分立”来规划国家的政体建构。他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办法,对打破专制制度,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力的确有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在实际运用中,也生出不少的流弊,如议院和国会往往擅行立法权以挟制行政机关,成为“议院专制”,使行政机构不能正常运转,同时在官员的选拔任命上也存在不少弊端。因此,他提倡汲取中国传统政治的精华,于三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使五权之内能够很好地相互配合,“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注:《民权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31页。)。 按照孙中山的设计,与“三权分立”强调权力间的制衡不同,五权分立着重强调权力间的分工与配合,五权之间固然要发挥分立的精神,以防止专权,更要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使五权密切配合,相辅为用,为民众谋福利(注:参见《五权宪法》,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572—587页。)。由于五权分立最重要的目标是建立“万能政府”(即高效政府),而政府的本质是行政功能,故行政权在五权中是最为具体、最能代表政府行为的,因此,行政权在理论上应该成为五种治权的中心,其他四权应配合行政而发挥作用。这也是孙中山“五权分立”理论的特色之一。总之,孙中山认为他所提倡的五权分立的政府是他的一大“发明”,是一种“破天荒的政体”,依靠“五权宪法”所建立的民主共和国将是最为理想和良善的政体,可以达到“完全无缺的治理”。尽管在实际政治实践中“五权分立”的构想仍有其自身的流弊,但这一构想本身却反映了孙中山在设计未来民主共和国的蓝图时,即效法西方最好的民主制度模式,又试图避免在西方政治制度中已经出现了弊端的良好愿望。权能区分学说及“五权分立”模式毕竟是孙中山国家学说中最具特色的部分。

其三,民生主义——国家的经济功能。

欧美自由经济一般多强调市场的自发调节功能,较少措意于国家的经济组织功能,即奉行“最小的政府干预,最大的经济自由”原则。孙中山主张民生主义,强调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实质上是强调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织、调节作用,主张政府积极干预经济,充分发挥其经济组织职能。这一理论对后发现代化国家依靠国家政权力量,迅速实现现代化转轨,不无启迪意义。

孙中山民生主义的目标,首在求富,即发展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孙中山认为,贫穷是中国最大的问题,也是国力不强的根本原因,因此,他主张:“中国今日苟欲图强,必先致富”(注:《国民党政见宣言》,见《国父全集》第4集,第79页。)。 在求富求强的同时,孙中山因目睹欧美资本主义社会贫富不均、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现实,又竭力主张求均,以达公平分配,实现社会主义。在这方面,孙中山的两条基本措施是:第一,“平均地权”,以解决土地问题;第二,“节制资本”,以解决资本垄断、贫富不均的问题,对工业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防患于未萌。

无论是实现求富或均富的目标,孙中山民生主义均十分强调国家的积极干预,这也是孙中山经济理论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最大的区别之处。

孙中山认为,像中国这样的贫弱国家,要谋求富强,不能单纯依凭个人资本慢慢积累,而要个人经营与国家经营双管齐下,他说:“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一、个人企业,二、国家经营是也。凡夫事物可委诸个人,或者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至其不能委诸个人及独占性质者,应由国家经营之”(注:《民生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802页。 )。以国家的力量经营实业,发展经济,能集中物力、人力,保护均衡的发展,“要解决民生问题,一定要发达资本、振兴实业”,“要赶快用国家的力量来振兴工业,用机器来生产”(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298页。)。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只有大力依靠政府的力量发展“国家资本”,方能在经济发展中兼顾国计民生,实行有计划的、均衡的经济发展,孙中山比较诸家经济学说,指出:“中国不能和外国比,单行节制资本是不足的。因为外国富,中国贫,外国生产过剩,中国生产不足。所以中国不单是节制私人资本,还要发达国家资本。……如果不用国家的力量来经营,任由中国私人或者外国商人来经营,将来的结果,也不过是私人的资本发达,也要生出大富阶级的不平均”(注:《民生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802页。)。孙中山希望通过国家发展实业,管理资本, 用所得利益发展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一举解决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问题:

惟所防者,则私人之垄断,渐变成资本之专制,致生出社会之阶级,贫富之不均耳。防之(之)道为何?即凡天然之富源,如煤铁、水力、矿油等,及社会之恩惠,如城市之土地、交通之要点等,与夫一切垄断性质之事业,悉当归国家经营,以所获利益,归之国家公用。如是,则凡现行之种种苛捐杂税,概当免除。而实业陆续发达,收益日多,则教育、养老、救灾、治疗及夫改良社会,励进文明,皆由实业发展之利益举办。以国家实业所获之利,归之国民所享(注:《中国实业如何能发展》,见《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135页。)。

此外,无论“平均地权”,还是“节制资本”,孙中山均以国家的组织力量是赖。所谓土地“涨价归公”,也就是归之国家财政,不仅使国家有大宗财源收入,以供公共建设和公共福利的支出,并且可减轻一般人民的赋税负担。

可见,孙中山建设现代国家的思想是与社会发展问题相联系的,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的作用是要缩小社会财富分配的差距,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造成经济垄断和贫富不均的现象。这种寻求国家与社会发展平衡模式,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主张,显然和西方社会主义者的立场更为接近。这也使孙中山的现代国家学说带有明显的民粹主义理想色彩。

现在,再让我们从实施方案的角度,进一步讨论孙中山的现代国家建设思想。当然,实施方案与理论构想两者有时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常常具有亦此亦彼的特征。

关于国家现代化的实施步骤,孙中山根据其丰富的革命实践经验和对中国国情的把握,也有着非常深入细致的考虑,这集中体现在他关于革命程序论和政党政治的论说之中。

由于中国有着几千年君主专制的历史,无论是国家与社会两方面都缺乏实行民主政治的必要的心理和制度准备;而在中国这样一个东方大国中,实现从农业宗法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型,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其间必然经历新旧思想与新旧制度的激烈冲突。孙中山对此有深切的了解,故提出“革命程序论”的主张,以期中国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能循合理的和有秩序的演进,在稳定中求发展,而不骤然实行欧美式的民主政治。早在1905年同盟会在东京成立之后,孙中山便在同盟会军政府宣言中提出民主建国必须经历三个程序: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的时代;第二期为“约法之治”,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的时代;第三期为“宪法之治”,为军政府解除政权,以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分掌国事的时代(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298页。) 。民国成立后的最初几年,孙中山深感革命方略未能逐步实行,革命程序依然处于第一阶段,故1914年于中华革命党党章中又重申“军政”、“训政”与“宪政”三期革命程序。1924年国民党实行改组时,孙中山更正式地把“军政”、“训政”与“宪政”三期革命方略写入《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以此作为指导国民革命,建设现代国家的政治纲领,为此孙中山昭示国人:”今后的革命,不但当用力于建设,且当规定不可逾越之程序” (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26—129页。)。至此,孙中山革命程序论的规划乃灿然大备,正式确立。

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实质上是实现国家政治现代化的一种策略理论,这种策略理论的提出,使孙中山建设现代国家的宏大计划不致流于空想,而能够随着历史的进程一步步加以实现。这一实践性很强的理论自然成为连结孙中山民权主义政治蓝图与中国社会实际的桥梁,在孙中山现代国家理论的思想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革命程序论的精义在于强调国民政治能力和国家建设能力的“养成”,即视现代政治发展为一个培植、教育的过程,十分巧妙地借取了中国传统政治中注重“教化”的传统。正因为“革命程序论”以渐进性的培养、训练为特征,旨在将民主观念内化于每一国民的人格中,培养人民参政的能力,形成推行民主政治的各项条件,因此,在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中,虽各有其重要性,但作为过渡的训政时期,又居于承先启后的关键地位,尤其值得重视。

对政党政治的高度重视,构成孙中山现代国家政治学说另一重要思想,同时也是他政治现代化实施方案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政治理想而言,孙中山无疑最为推崇全民政治,他说:“民国是以四万万人为主,我们要想是真正以人民为主,造成一个驾乎万国之上的国家,必须要国家的政治,做成一个‘全民政治’”(注:《国民要以人格救国》,见《国父全集》第3集,第277页。)。然而,全民政治毕竟是现代政治的最高理想,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大趋势,而在建设现代化国家过程中,却有赖于依靠政党政治来逐步实施全民政治。政党是用以组织扩大政治参与的主要工具,也是现代化政治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织保证之一。由于政党与民主政治的实施有着如此密切的关系,所以也引起孙中山的高度重视,他说:“夫国家之成立,必赖乎政治。而民国之政治,若普问于国民之可否,岂不是行极繁之手续?故欲简而捷,必赖政党。今与二三政党商量妥协,而国之政治即举”(注:《政党与政府之重要关系》,见《国父全集》第3集,第111页。)。现代政治往往是通过代表不同政治利益的政党通过相互间的驳难、争议,同时又相互妥协、配合来实际运行的,所以政党的存在和有序竞争是国家政治进步的标志,“国家必有政党,一切政治始能发达”(注:《政党宜重党纲党德》,见《国父全集》第3集,第109页。)。“组织政府,则成志同道合之政党内阁……以其所信之政见,举而措之裕如。退而在野,则使他党执政,而已处于监督之地,相摩相荡,而政治乃日有向上之机。”(注:《国民党组党宣言》,见《国父全集》第4集,第68页。) 可见政党既是操作现代国家的政治组织,也是体现民意的管道和工具,“各政党集一般优秀人物组织而成。各持一定之政见,活动国内,其影响及于国家政治,至远且大”(注:《党势之盛衰全视党员智能道德之高下》,见《国父全集》第3集,第107页。)。

民国成立后,孙中山政党政治的理想实际并未实现,许多在正常政治环境中所认可的政治原则都变形走样,以致虽政党林立,但纷争不已,政治没有实际的进步,民国也只是徒具虚名。这种政治不靖的现状,直接造成营造现代型国家的困难。现实政治的困境,使孙中山不得不暂时推迟实行多元的政党政治,而提出更能集中政治力量精英以从事国家政治建设的“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的口号。他说:“我们知道要改造国家,非有很大力量的政党,是做不成功的;非有很正确的共同的目标,不能够改造得好的。我从前见得中国太纷乱,民智太幼稚,国民没有正确的政治思想,所以便主张‘以党治国’。但是到今天想想,我觉得这句话还是太早。此刻的国家,还是太乱。……所以现在国民党的责任还是要先建国,尚未到治国。”(注:《革命成功在乎革命党员有团体》,见《国父全集》第3集,第341—342页。) 以后他又将政党政治与“革命程序论”相结合,提出在“军政”阶段,采用“以党建国”,先以武力扫除国内的各种政治障碍,集中各阶层的势力而统属于革命党,实行国民革命,以推翻军阀统治。在“训政”阶段,采用“以党治国”,由革命党担负起训政的责任,训练人民如何去使用民权,培育民主政治,以实现向宪政的过渡(注:《训政之解释》,见《国父全集》第3集,第184—185页。)。只有到了“宪政”阶段。 方才推行两党制或多党制的政党政治,最终实现“民有”、“民治”、“民享”。

现代化的国家建构,除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外,还须辅以与中央相辅相成的地方政府,以达到政令的贯通,国家的各项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清朝的覆灭,即与中央的无法驾驭地方,地方势力坐大不无关系。有鉴于此,孙中山的国家学说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予以了充分的注意。按照孙中山的构想,中央与地方关系应采取“均权制度”,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权限上有明确划分,既不使权力偏于中央,而变成中央集权;也不使权力偏向于地方,造成地方分权。基本原则是:“凡事务有全国一致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注:《建国大纲》,见《孙中山选集》上卷,第571页。)。

为了实现均权主义的政治构想,在地方政府方面必须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为此,孙中山倡行地方自治,他说:“立国根本,在于人民先有自治能力,所以地方自治为最重要之事,现应从一乡一区推而至于一县一省一国,国家才有希望”(注:《改造中国之第一步只有革命》,见《孙中山选集》上卷,第42页。)。惟孙中山主张地方自治以县为基础,实行分县自治,因为根据中国的国情,县在面积、人口、资源、行政诸方面都比较便于推行自治,“若一县办有成效,他县必争先仿行;如是由一县而推之各县,以至一省一国,而民国之基于是乎立”(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见《国父全集》第6集,第165页。)。在实施步骤上,孙中山则主张在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中的训政时期完成地方自治,为宪政的实行打下基础。在孙中山看来,循序渐进地推行地方自治,对于改良中国政治,有极重要的意义:“发展地方自治,将以练国民之能力,养共和之基础,补中央之所未逮也”(注:《国民党组党宣言》,见《国父全集》第4集,第72页。)。

至此,我们可以对孙中山的现代国家建设思想作一简短的总结与评价。

中国自19世纪中叶跨入近代历史以来,一直面临两大政治任务的挑战:一是“国家建构”( state building ), 一是“民主建构”(democrace building)(注:金耀基:《中国政治传统与民主转化》,见《中国社会与文化》,牛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8页。)。 昔日一统帝国的崩解,引发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问题,而在未来现代民族国家的形式中,又无可避免地遇到主权在民的民主建构问题。面对这双重历史任务(同时也是双重的历史难题),各派政治力量相继提出了解决方案,也就是不同的现代国家建设理论。相比较而言,在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之前,孙中山以三民主义建设现代国家的思想理论,可以说是最系统、最深刻和最完善的理论方案。

其一,它具有理论上的全面性。这一体大精深、包罗宏富的理论以民族建国为历史和逻辑的起点,在回应世界性的民族主义潮流,构建新型民族国家的理论思考中,比较成功地解决了中国现代型民族国家的承载实体、国家整合与国家认同等一系列理论问题。同时,它又以民主建国的纲领和民权政治的理念,比较圆满地解决了现代民族国家的政体建构问题。如果切实地按照孙中山所规划的“权能分立”、“五权宪法”和“均权制度”做法,的确有可能使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转变为“制度性”的民主政体,从而缔造一个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的东方新型民主国家。此外,孙中山还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注意到了国家的经济组织功能、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均衡发展等为以往的国家理论所忽略或论述不够的问题,呈现出理论体系上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到目前为止,可以说是集中外政治理论的精华,而创制出的有关中国现代政治发展和国家建设最具有魅力的学说之一。

其二,思想上的前瞻性。尽管孙中山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的杰出代表,但他的思想学说在某些方面已超越了资产阶级革命的限制,而具有鲜明的社会民主主义的特征。这集中体现在他的国家学说已超前性地考虑到了政治革命完成后所遗留的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而主张“种族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他已预见到“世界开化,人智益蒸,物质发舒,百年锐于千载,经济问题,继政治问题之后,则民生主义跃跃然动。二十世纪不得不为民生主义之擅扬时代也。”(注:《“民报”发刊词》,见《孙中山选集》上卷,第713页。) 因此,一定要未雨绸缪,在从事现代国家政治建设的同时,完成社会经济的建设,防患于未然:“主张解决民生问题的方法,……是要用一种思患预防的办法,来阻止私人的大资本,防备将来社会不均的大毛病”(注:《民生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802页。)。 与此同时,孙中山也很早便意识到了在中国这样的落后国家从事现代化建设,决不能盲目地走欧美自由资本主义的老路,而要突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作用,把全国大矿业、大工业、大商业、大交通,“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全力“制造国家资本”,“发展国家实业”,将“所得的利益归人民大家所有”,以达到“众人能够共产的大目的”(注:《民生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802、802、808—804页。)。这不仅开创了东亚“国家规制的资本主义”之先河,而且与时下提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也颇为接近。这不能不归结到孙中山所具有的深刻历史洞察力和思想的前瞻性。

其三,实践意义上的可操作性。并非像有的人所批评的那样,孙中山的国家政治学说仅仅是一种高悬的理想,不具备在中国实施的可能。反之,孙中山的国家政治学说恰恰是在总结辛亥革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逐渐补充、完善而最后定型的。就这一学说中的“革命程序论”、“政党政治”及“地方自治”等理论而言,显示孙中山在考虑现代国家建设的实际步骤、实施办法上面,花费了大量的心血与时间。就本质政治特征来说,孙中山与其说是一位革命的理论家,毋宁说是一位革命的实行家。他的中心思维所在,不是去构造一套现代国家建设理论,而是实际地在中国建成现代化国家;不是鼓吹和传播民主政治,而是真正在中国实行民主政治,建设以民权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诚如他在民国初年批评那些认为他理想太高的人,实际上是根本没有弄懂他的“革命程序论”的学说。有些人对孙中山在民国成立后为何要写一本《民权初步》的小册子大惑不解,实际上这正是孙中山的清醒之处和过人之处,他非常清醒地意识到,中国由于几千年实行封建专制,人民缺乏基本的民主训练,甚至连基本的“集会之原则,集会之条理,集会之习惯,集会之经验”都一窍不通(注:《建国方略》,见《孙中山选集》上卷,第340页。),更不用说参与民主政治,进行民主选举了。因此,在中国推行民主政治,建设现代型国家,非得从最基本的集会规则、结社规则、选举规则等进行训练,使国人养成组织的能力及重秩序、守纪律的精神,以作为建国、治国的阶梯,使民主政治逐渐走上轨道。应当说,孙中山这种极其重视民主政治的实践,注重从实际生活中培育民主精神的风格,正是我们今天在政治现代化建设中所应加以汲取和仿效的。

看来,孙中山建设现代国家的理论之所以难以在中国实施,其主因并不在这一理论系统本身,而在于实际政治操作的不力和失误。即在现实的政治斗争中,孙中山缺乏将其政治理念转变为实际政治制度的力量和手段,无法在军阀割据、武人政治的恶劣环境中建成一个与其学说相符合的民主、高效、廉洁的现代化国家。加拿大学者陈志让先生曾十分精辟地指出:孙中山那一时代的革命者大都注意“应该如此”的品质,不大注意如何达到“应该如此”的能力。“除了学说、主张、说服力之外,他(孙中山)没有别的力量——政治、经济、军事的力量。他也没有超人的手法与行政才能。”(注:陈志让:《中山北上与历史评价问题》,载《孙中山和他的时代——孙中山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上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59页。)

有关孙中山政治理论最终落空的原因,尽管可以从主客观方面作出种种分析,但最基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孙中山没有真正找到可以去实现他宏伟政治蓝图的政治力量。作为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派的代表,孙中山并没有对软弱的中国资产阶级寄予过多的希望,而是自视为“全体平民”的代表,倡导“全民革命”与“全民政治”。孙中山认为:“吾人之要求则在于全体平民自己组织政府,以代表全体平民之利益,不限于商界。”(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524页。)又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 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孙中山还把他所希望建成的现代国家比作一个大公司,认为人人都是公司的股东和有权去管理一切事务。至于政府,那必须是“替人民做工夫”的(注:《民权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60页。)。

这种“全民政治”和“全民国家”的理念,在理论上是可以成立的,但在实际政治中又很难行得通,其政治上的抽象性和普泛性,极易导致“人人都是主人,人人又都不是主人”的诡论,造成没有实质上的阶级力量或政治势力来支撑“全民国家”的大厦,而使该大厦变成空中楼阁。一方面孙中山极其同情劳动人民,尤其是农村中的穷苦大众,但其民生主义中又没有一个能真正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方案,这样,对广大农民而言,民生主义仍是画饼充饥,无法调动他们对革命的热情。孙中山等人对资本家的抨击和批评,也使这个新兴阶级闻名丧胆,而宁愿与袁世凯等旧势力结成同盟,出现了那种“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资产阶级自己,代表者和被代表者,都互相疏远了,都不再互相了解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75页。)的尴尬政治局面。

此外,某些号称孙中山“忠实信徒”的人在实际政治斗争中歪曲孙中山的政治理念,滥用孙中山的政治学说,也是造成孙中山现代国家建设思想迟迟难以实现的原因之一。例如,孙中山所提倡导的“以党治国”、“以党建国”的政治主张,作为“政党政治”的先导和铺垫,本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被蒋介石等发挥到极端,则成为实行一党专制和政治独裁的口实,最终形成与民主精神截然冲突的所谓“党国体制”。根据金耀基先生的分析,这种“以党代国”的“党国体制”,以革命为姿态, 宣称为民意之唯一代表, 结果形成“党国霸权”(party statehegemony),“消极地不允许社会有任何反对党国的组织力量之存在,积极地更在控制与转化社会。事实上,国家与社会是或几乎是重叠的。亦即党国之外,不容忍有一独立或足资抵制党国的社会”(注:金耀基:《中国政治传统与民主转化》,见《中国社会与文化》,牛津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 第119页。)。按此一原则所建立的国家体制, 显然与孙中山的政治追求不啻南辕北辙了,根本无法按照孙中山的规制建设现代国家。

当然,对孙中山建设现代国家的思想学说,我们又不妨作长远的历史考查,不必局限于历史的某一时段,在某一历史时段不可能实现,并不意味着永远不可能实现。今日台湾国民党政权不得不改弦易辙,放弃一党专制的“党国霸权”,开放党禁,实行民选,多少证实了孙中山对民主建国时代潮流不可阻挡的高瞻远瞩的预测。在海峡两岸实行“一国两制”,重建统一大业的历史性选择中,孙中山的政治理念再度重放异彩,为两岸的政治沟通搭起一座桥梁,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性的。

【参考文献】

〔1〕《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1985年版。

〔2〕马克思·韦伯:《中国的宗教》,纽约自由出版社1964 年版。

〔3〕金耀基:《中国社会与文化》,牛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原文出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199804

(转自法律史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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