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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晓芙:清末吏治与乡村民变

清末吏治与乡村民变

以浙江为例

邵晓芙

清末此起彼伏、形式多样的乡村民变1由多种因素造成,如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天灾,实行新政,也与农民群体心理有关。但从实际情况看,各类民变的发生和发展,主要与官吏的行为有关。

本文以浙江为例,从吏治方面考察清末乡村民变蜂起的成因及政府的应变措施和成效。

一清朝自嘉、道以来,吏治腐败已相当严重,到清末吏治更是江河日下,清末民变的发生即与此因素密切相关。细细考察清末民变事件,由胥吏和州县官不良行为引发的民变占了极大部分。

1. 胥吏的敲诈勒索引发民变胥吏是官署里最低层的办事人员, 不过是“供书写而备差遣”2。然而“有司派征钱粮,皆假吏胥里书之手”3 ,乡村赋税的征收、户籍的管理、公文的书写传递、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如果没有胥吏的参与几乎是不可想象的,这样就造就了胥吏变相参与权力的舞台。胥吏俸禄微薄,甚至没有俸禄,这使胥吏更不放过一切可获利的机会,向乡民横征暴敛、敲诈勒索。灾荒和重赋,对农民是祸害,而对粮差胥吏则是发财的机会。

1909年海盐水灾,乡民纷纷赴县告灾,却遭到胥吏的勒索。“代书缮禀勒索费用,门丁收禀勒索规费,多少不等,各差役仍在乡下雇小舟催收钱粮,毫不念及水灾民困。”4《民立报》揭露乌程县户书沈吉生向各庄欠户任意需索的劣行:“按户私收洋两元或四元不等,各为揩油尽入私囊,于正项毫无干系,而乡民扰累不堪。在乡民为出此款可免追呼,不知正项仍未减除也。”5德清县粮户报荒时,须向漕总朱杏林处每亩纳200钱才可呈报,无力出钱者,“虽报亦徒然”。6胥吏目无法纪、肆无忌惮地敲诈勒索原因有二:一为州县官对胥吏的纵容。知州、知县虽掌握一州一县治理全权,然而州县官对州县钱谷征收、刑名司法事宜并不熟悉,故不得不依赖于胥吏,对他们的不法行为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清政府也承认:“各省州县,往往习于蒙蔽,疲玩因循,或吏胥苛虐而若罔闻知。”7海盐曾有100多名士绅联名控告该县库书吴祥麟玩法蒙混、匿歉浮征,由于知县“倚该书为腹心”,吴仍逍遥法外。8二为胥吏与州县官勾结,营私舞弊。海宁州自从郭州牧隐匿歉数被参又加上乡民闹事后,“漕书皆有戒心,浮收因之稍减”。但没过多久旧弊复萌,有张店地方王姓乡民完漕因浮收太甚与漕书发生争执,知州李署牧为此辩解说:“本州到上海解米,其浮收亦与此同,尔如不信,可随本州到上海一行”。粮户无奈,只得听其浮收9。《汇报》曾报道湖州各属因将蠲缓钱漕征入私囊而被人控告,传闻数目甚巨,其中“归安县银五万余两,米四万余石;乌程县银六万六千余两,米五万四千余石;长兴县银三万六千余两,米二万六千余石;武康县银九千两零,米三千七百余石;安吉县银四千两零,米一千五百余石;孝丰县银四千一百余两(以上所载银米均系正款,尚有随征各项数亦不少) ,约计官幕书差侵吞七八成,势豪绅衿邀免二三成”10。

胥吏对乡民的压榨,使“吏胥视民如鱼肉,民畏吏胥如虎狼”11,由于胥吏的贪婪而直接引发民变的事件屡见不鲜。

1903年1月9日,仁和县胥吏向纳税农民额外勒索,发生争论,知县率役拿人。农民聚众毁其乘舆,拔其翎顶。121910年发生在湖州府的几次抗漕事件也并非灾荒单一因素,细细考察,书吏、漕书的不良行为基本充当了导火线的作用。正如时人所说:“乌程、归安之抗漕,以归安乡民积忿于书吏之匿灾勒征,欲得之而甘心,而牵及于乌程也。德清之抗漕,以漕书朱杏林索赂匿荒,逾格浮收,结怨于乡民甚深也。桐乡之闹漕,则以本年被灾甚重,图董勘报荒熟,不免循私,而吏胥之需索又浮于正供,乡民饥不得食,重以收漕在即,计无复之,遂乃铤而走险也。”132. 州县官的不作为引发民变“天下治权始乎州县。”14州县官是地方一切事务的惟一受托人和责任人,税收、司法、治安、教育、福利、公共工程等等,归根结底是他一人承担、一人负责任的,因而被称为父母官。事实上,许多州县官只知与胥吏串通一气,对民生漠不关心,虚应故事,宕延不办,灾荒时节表现尤其突出。

1909年“浙属各州县被水成灾”,然而,杭嘉湖被灾地区州县“勘查半多敷演”15。六七月间,海宁淫雨为灾,米价奇涨,每石超过6元,长安一带乡民认为已成大灾,赴州报灾一日竟有80起,却都被官吏“斥逐”,不但没有“勘验振恤之举”,反而“奏销催比更急”。对此,《民呼日报》不禁追问:“为民父母者岂真铁石心肠哉?”16该年归安县“有大邦乡民数千人向县署报荒而求下乡踏勘? .查归安先后荒禀计有三百余件”,而吴县令只“并批四则”17。

官吏对农民的报荒敷衍了事,绝望中的乡民在情急之下,可能就会做出越轨行为。

1906年德清县水灾,“竟成泽国”,农民纷纷投县报灾,“傅石生大令师闳概摒不准”,后千余乡民聚集拥入城内告荒, 傅县令仍不准。于是“众大哗噪,突将库总施某之房屋拆毁,殴伤佣工并将城门关闭,沿途攫物,全城罢市,捕厅某少尹出为弹压,袍褂扯破,大帽摘失,大受窘辱,直至深夜始散。”9月15日“乡民复拥众入城,始在县署喧嚷,既即将库书沈某、江某等家内室银洋衣饰物件抢掠一空并拆毁房屋,不留寸椽”,傅县令“亲出弹压,复出示准其报灾,奈已不可解散”18。

1908年初海宁民变也起因于官绅的冷漠:“海宁乡民因今年暗荒,每亩牵扯仅六七斗收成,意欲减漕让租,官绅均置之不理,以致有此哄闹,故被毁者大半富户。”191911年上虞乡民因灾聚集二三百人到县署报荒,请县令出告示劝谕富户减收租米。县令借口天色已晚,来不及通知绅董,等第二日酌议后再出示减租为由打发了乡民。次日乡民聚众到该镇自治会董事俞萼庭家探听消息,等候多时,没有见到县官告示,亦没有听说有善后办法,于是误会该董暗藏告示,“群与为难,将该董家什物尽行捣毁”20。

二清廷深知“自来康济民生,端在澄清吏治”21,官吏贪赃枉法必然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统治,于是采取种种措施整顿吏治。

1. 注意选拔州县官1908年12月16日,清廷命各省“督抚司道”

对所属人员“认真考察,秉公甄别”,指出“得一人而数十万生民安乐;失一人,而数百里地方愁苦??如有不肖守令,罔恤民隐,壅蔽德意,国法具在,断难姑容”22。1910年7月31日,清廷上谕中进一步指出州牧的素质关系到地方的治乱:“为牧令者,必当勤于理事,通达民隐,凡涉地方行政,添筹捐款,应于事前剀切晓谕,集耆老子弟,告以此事之所以然。又善用士绅,莅之以严察,则疑谤之端自少,谣言无自而生,即间有恃强阻抗者,核其情节,择尤惩治一二人,公道既彰,断无激动众愤之理。盖牧令得人,而地方滋乱者,未之有也。

乃闻不肖州县,平时上下隔绝,于行政筹款等事不加体察,委之地方绅董。绅士之贤者,或洁身引避,不愿与闻。或亦热心公益,出力办事,而凭藉官势,不谅舆情,甚或藉端抑勒,挟私自肥,百姓以为厉己则怨讟丛生,驯至布散谣言,酿成事变,究其原始,仅由一二人之办理不善,而地方官实职其咎。试问任用此地方官者,督抚安所逃责耶! ”还要求“各省督抚务当督同藩司,慎选牧令,为地择人,各道府于所辖州县,见闻必确,凡州县官办事不合,即当据实禀报”23。浙江巡抚增韫也指出:“方今预备立宪,新政繁兴,治乱之机,尤在牧令。

得其人,则百废俱举;失其人则一事无成”24。

2. 裁汰胥吏,防止胥吏舞弊针对胥吏之弊,《清会典》早有规定:胥吏“役五年而更焉??役满不退者,舞文弄法者,皆治以法”。1901年6月3日,上谕命各省革除书吏差役,云:“近因整顿部务,特谕各部堂官,督饬司员,清厘案卷,躬亲办事,将从前蠹吏,尽行裁汰,以除积弊。惟闻各省院司书吏,亦多与部吏勾通,其各府州县衙门书吏,又往往勾通省吏,舞文弄法,朋比为奸,自非大加整顿,不能弊绝风清。至差役索扰,尤为地方之害??亟应一律革除。著各督抚通饬所属,将例行文牍,一并清厘,妥定章程,仿照部章,删繁就简。嗣后无论大小衙门,事必躬亲。书吏专供缮写,不准假以事权,严禁把持积压串通牟利诸弊。其各衙门额设书吏,均分别裁汰。”25提出裁汰书吏,只让书吏抄写文书,州县官不应给书吏任何操握权力的机会。遇灾荒蠲缓,为防胥吏吃灾卖荒,政府规定“各厅州县田地塘被灾分数,应蠲应缓银钱米石各细数刊刻誊黄,遍行晓谕,务使实惠均沾,毋任胥吏舞弊”26。同时,地方政府也处置了一些违法的胥吏和有关官员。1903年嘉兴县库书赵幼云因屡年不结“钱粮重案”,被上控到军机处定为有罪。271907年湖州府各州县捏报灾情,将蠲缓钱漕征入私囊被控告,有关幕友书役等人被“一并拿解至省听候讯办”28。长兴县知县华贻策由于“听任库书浮收漕粮”,被人上控因此被革职。293. 用法律、法规规范官吏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治法律规定地方官要对“激变良民”的民变负法律责任:“凡有司牧民之官,平日失于抚字,又非法行事,使之不堪,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绞监候。”30“至刁民滋事,其同城武职不行擒拿,及该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者,俱革职。”31 如宁海闹教事件,浙江巡抚指出该案的发生与官员的处置不当不无关系。“所有该管文武宁海营参将孙绍发、代理宁海县知县候补知县萧庆增,事前既漫无觉察,临时又毫无布置,任听匪徒率众入城,肆意焚杀,庸懦无能,贻误非浅。提标中军参将周友胜奉委驰往弹压,既经带队入城,理应急筹抵御震慑,乃竟观望迁延,拥兵坐视,实属咎有难辞。”下令革职有关官员,并“押解来省,发交杭州府看管”32。1905年,永嘉县境因“有人纠众仇教致酿事端”,而程县令由于“办理不善,且未能先事预防”,被“悬牌撤任”33。天台县令由于天台教案而被“摘顶示儆”34。1910年是浙江民变的高峰,因此被革职的官吏,有“玩视禁烟要政,任意欺蒙”的东阳县知县廖鸣韶;有“刚愎自用,办理梓桐源矿案措置乖方,舆情大拂”的淳安县候补知县萧攸裕; 有“性耽安逸,遇有相验案件,辄委武汛往代,实属漠视民瘼”的遂安县候补知县钟灵;有“遇事畏葸,禁种罂粟,未能切实奉行”的瑞安县候补知县朱桐等。35除了法律对地方官的约束和规范,地方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纪律条款对县级官员进行惩处。

如鉴于“浙省闹学案件层见迭出”,浙抚命藩学两司议订《州县酿成闹学处分》共5款:“各厅州县如发生打毁学堂情事,无论如何缘由,先将该厅州县官摘去顶戴听候查办;厅州县官如平时尚知维持,惟临时畏葸,以致酿成毁学风潮,查明详情撤任;厅州县官如平时漫不经心,临时又不加意保护,任令匪徒纠众毁学至三所以上,查明详情,奏参革职;关于第二条撤任之州县官,俟被毁之学堂一律修复后始得详情给还顶戴,但仍与以停委半年以上二年以下之处分;厅州县官如实因变出意外,非本官之力所能保护,查明得分别从轻惩处,惟须俟被毁之学堂一律修复,始行详情给还顶戴。”364. 谘议局的监督作用浙江谘议局成立于1909年下半年,在清朝存在两年时间。谘议局利用拥有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和收受本省自治会或人民的陈请、建议等职权,在其职权范围里通过议案的提出和施行,部分地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一定程度地监督了上至巡抚下至胥吏的政治行为。

浙局对州县的抑勒洋价向巡抚提出质问:“各属征粮洋价概作千文,早经抚部院札饬撰示通颁在案,乃武义、宁海、泰顺等县仍作九百、九百一十、九百六十文不等,每以未奉明文为藉口。”37昌化县县令“每元短作九百五十文”,同时,该县令在民间诉讼案件审理中,任胥吏任意敲索,故谘议局认为该县令已经构成违法,要求予以查办。38浙局提出《禁革州县衙门供应案》,决议开列督抚及其幕僚仆役胥吏向州县勒索的款项20种,要求一律禁革。39在浙江谘议局第一届常年会上,巡抚提出《完漕试办规则法律案》。该案完全着眼于监督民户如何按规定完粮,而对于“官吏浮收、狡书舞弄等弊,毫无规定”40,浙局审议后予以否定。议员褚辅成提出《革除漕粮积弊案》,主张裁撤原有官署委派的稽查委员,在开仓收缴时,由各地人民推举公正士绅充当稽查员,严格查稽,发现有勒索民户等弊,立即报告州县,州县官必须认真究办,稍有偏隐,即以违法论。41果谘议局以《革除收粮积弊暂行规则案》议决通过。建立后几年里,浙局先后至少20次呈请查办不执行议案的官吏,其中13次是关于官吏不照公布施行案或律例进行私派加征、截路起捐等, 3件是查办仙居防营焚杀乡民,422 件是查办革库蔡书邦违法舞弊,两件是司法方面官吏滥用刑讯。宁海县令因私派加征被记大过一次,浙局还认为处分力度不足,应予以撤任。43谘议局派调查员朱一清调查台州民变时,正逢仙居南乡一带发生禁烟风潮。朱一清经过认真调查,向浙抚汇报了禁烟委员吴钦业率同仙居县高县令及管带李学同率兵100多名去南乡督拔烟苗因鞭挞老者、调戏妇女而致乡民“怨声载道”,指出“倘不急筹善后,恐立起事端”,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44。尽管这些意见是否被浙抚采纳不得而知,但就从把调查员的意见发表在《东方杂志》上来讲,至少从舆论上对官员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三对吏治问题,清廷和地方政府或以法律,或以地方法规规范官吏行为,惩治了一批腐败官吏,取得一些成效,但总体而言,成效十分有限。

腐败屡惩不绝与多种因素有关,制度方面是主要原因。

1.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官僚制度在封建社会,皇权至高无上,在法律上不受任何限制,这种绝对化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在这种制度下,君主要求各级官吏的首先是忠君,而不是廉洁;做官的对皇帝负责而不是对人民负责,君臣之间、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绝对的主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官阶的升降不是取决于官吏治政的能力与实绩,而是取决于对上司的忠诚以及由此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许多官吏为了自己的权力有所依靠,便攀龙附凤,千方百计地讨好上级。1911年《大公报》揭露了浙省官场上两件事件。一为警道杨昧春观察爱妾所生小儿周岁,结果浙省“凡七十八厅州县警务长、区官、巡官莫不牺牲一二月薪资为孝敬。”“近省各属员皆星夜上省运动”,“统计礼物约值三千元以上”。二为劝业道董季友观察太夫人八十大寿,为“杜绝外间之招摇物议”,本不举行寿辰。然“内部传述是日尚须举行”,因为“本署科员及手艺传习所大小员司均执意庆祝”。有人查去年该太夫人祝寿进益约二千金,估计此次会比去年多几倍。45这样必然导致官官相护,使腐败现象得不到应有的抑制。

嵊县库胥汤利贞因浮收地丁800多串,经士绅冯树春控告,被处以罚款充公并被革职、永远不准改名复充。然而汤“旋运动官绅暗充库胥,令其爪牙赵时彦出面,故汤仍得盘踞忠义库,独揽征解大权。上年税契实征三万余串,解归藩库不过六百余元。今夏六月适遇蛟水大灾,禀蒙省宪两次拨款六千五百元,因饥民甚众,不敷分布,而该邑积谷存钱共有一万二千七百余串,现仅存四千串,其余均系所侵蚀。”46王雪华认为胥吏普遍不守法的首要原因,在于传统官僚制度未对政治与行政明确分工。同时,未能给胥吏以相应的职责权,遂将胥吏推向了位卑而权重,从而恃权乱政的境地。47臧知非、沈华亦撰文指出:“官僚阶层一方面依赖胥吏来处理各项事务性工作,另一方面又对胥吏阶层表现出极端的不屑一顾,表现在制度规定上就是堵塞胥吏由吏职而品官的升迁之路”,认为专制制度是导致胥吏为害的深层次原因之一。48尽管清末清廷被迫实行新政,实行君主立宪及官制改革,皇权有所削弱,但专制主义仍占主导。新政体现的仍然是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君主立宪运动实质上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谘议局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立法机关,缺乏独立监督行政官厅的权力,加上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官厅压力等各方面因素,因而浙江谘议局对官吏的监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2. 陋规制度清代官吏的薪俸定额极低,各级官吏收入主要来自种种陋规,如“火耗”、“羡余”和下属的孝敬等等。清末陋规泛滥,渗透到官员、衙署的政务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大小官吏借此索贿受赃,吏治废弛。议员陶保霖尖锐地指出:“中国积习,上级官厅一切私用,均取给于下级之州县衙门。州县官不能自破私囊,则取之于浮收钱粮及差徭而已。”49《时报》披露1907年浙西乌程、归安、平湖、长兴等县,“浮征去岁秋灾蠲缓粮赋,计共数十万金之巨”50。1908 年鄞县士绅顾清廉编刊《宁波统计十一般》,公布官吏之“出入款项不敷表”,赤字银元2万余元。又公布库房书报销单,据以计算实际盈余数,揭示库房浮收冒支巨额经费情况,财政腐败,舆论哗然。51县县令余竹舫到任后,可谓生财有道。“其案件不论奸抢匪盗,均至少积压三星期”,百姓上呈要交纳不少的规费暨堂费: (寻常案)堂费十二千八百文, (紧要案)堂费倍之; (一星期内批示)钞费二元; (递传呈)一千六百八十文; (递期呈)八百四十文; (拦舆)小洋三角。据说“如此举动,行之已及半载”,曾有商民王炳森、炳耀两人, 因无力筹措呈费,于是“跪递拦舆”,书吏等因没有得到好处,“延不给批”,致使“昆季相率泣于路途,闻者咸为酸鼻”52。

蒋梦麟回忆,故乡余姚县,当时“一位知县如果当上3年,大概可以搜刮到10 万元丁当作响的银洋,这在当时是很大的数目”53。

腐败是颗毒瘤,葬送了大清帝国。云南有官员致书汪康年时,说得直截了当:“弟尝谓作官者非良心丧失,人格堕落,不能为也。纵观中外情形,敢断言中国不亡,必无天理。”54清末历史表明,吏治腐败直接危及了国家政权的稳定。治国之要,吏治为先。不仅要惩办大官,小官小吏与民众直接打交道,他们的贪赃枉法和不作为直接侵犯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危害更大,要及时惩办。要整顿吏治,必须改革制度。不合理的制度必然产生腐败,及时改革不合理的制度是治本的有效途径。

注释:

1.乡村民变指以农民为主体的普通中下层群众主要在生存危机下突发的群体性的反抗事件。他们一般以官府、乡绅和教士、教民为反抗的对象,采取较为突然、激烈的方法,如聚众抗捐抗税、闹荒闹漕、吃富户、抢店铺、毁学堂、打毁厘卡捐局、捣毁自治公所、冲击官署和殴辱官绅、烧毁教堂等,对社会的有序运转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的事件。

2.田文镜、李卫:《钦颁州县事宜》,“防胥吏”条,见王雪华:《从吏胥制度看清代社会对新政治形态的诉求》,《江汉论坛》, 2003年第11期。

3.《清世祖实录》卷57,见陈锋:《清代的钱粮征解与吏治》,《社会科学辑刊》1997年第3期。

4.《两浙水灾之详情》,《申报》1909年7月17日。

5.《土豪奸吏之横行》,《民立报》1910年10月27日。

6.《德清闹漕原因及近况》,《申报》1910年2月3日。

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上)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8页。

8.《海盐士绅上控库书匿歉浮征》,《申报》1908年9月4日。

9.《李署牧有所藉口矣》,《申报》1911年1月20日。

10.《汇报》第10年第36号,第573页。

11. [清]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篆》卷36,“户役”,见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页。

12.《来函照录》,《中外日报》1903年1月9日。

l3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51页。

14.贺长龄、魏源编纂:《皇朝经世文编》。

15.《浙西农民告荒之纷纭》,《申报》1909 年7 月29日。

16.《报水灾者一日八十起》,《民呼日报》1909年7月11日。

17.《归安县令不信灾情报荒》,《大公报》1909年8月1日。

18.《德清县报荒闹事详情》,《申报》1906 年9 月23日。

19.《海宁民变三志》,《申报》1908年1月12日。

20.《再纪上虞农民与官绅激□案》,《申报》1911年8月25日。

21.《光绪朝东华录》(五) ,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112页。

22.《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民国纪元前4年,第559页。

23.《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民国纪元前2年,第361~362页。

24.《抚部院增奏举劾属吏折》,《浙江官报》1910年第12期,见《辛亥革命浙江史料续辑》,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9页。

25.《清史编年》第12 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页。

26.《东方杂志》第4年第4期。

27.《光绪朝东华录》(五) ,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031页;《东方杂志》第2年第2期。

28.《汇报》第10年第40号,第636页。

29.《光绪朝东华录》(五) ,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109页。

30.31.《激变良民》,《大清现行刑律》(二)卷16,军政。

32.《浙江巡抚聂缉 奏报宁海有人闹教并参处保护不力各员折》,《清末教案》,中华书局1998 年版,第686页。

33.《各省教务汇志》,《东方杂志》第2年第1期。

34.《天台县教案善后合同》,《东方杂志》第3年第4期。

35.《抚部院增奏举劾属吏折》,《浙江官报》1910年第12期,见《辛亥革命浙江史料续辑》,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0页。

36.《会订州县闹学处分》,《大公报》1910 年6 月20日。

37.《谘议局质问州县抑勒洋价结果》,《申报》1910年8月15日。

38.《谘议局呈请抚院查办昌化县李令抑勒洋价违背议案文》,《浙江谘议局文牍》第3篇( 1910年) ,见《辛亥革命浙江史料续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1~73页。

39.史革新主编:《中国社会通史》(晚清卷) ,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638页。

40.41.《浙江谘议局第一届常年会议事录》第1册,第13~16页,见耿云志:《论谘议局的性质与作用》,《近代史研究》, 1982年第2期。

42.《本局呈请抚部院查办仙居防营焚杀乡民文》、《本局第二次呈请抚部院查办仙居防营焚杀乡民案文》、《本局第三次呈请抚部院查办仙居防营焚杀乡民案文》,见《辛亥革命浙江史料续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158页。

43.《本局第二次呈请抚部院查办宁海县张令正芬私派加征文》,《浙江咨议局文牍》第3编下,第134页,见沈晓敏:《处常与求变:清末民初的浙江咨议局和省议会》,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4页。

44.(1)首先调走吴钦业以安民心。(2)县令下乡督拔烟苗时,不得妄拿乡民到县署勒索。( 3)对已犁烟苗,兵差不得借口未拔净尽进行勒索。(4)督拔乡民烟苗时,不得侵扰其家,不得多带兵勇,每到一处,必须先通知村董,一同拔犁。见《台州民变余记》,《东方杂志》第7年第4期。

45.《浙省大吏之漠视民生》,《大公报》1911年9月19日。

46.《嵊绅遭险案之原因》,《民立报》1910年10月30日。

47.王雪华:《从吏胥制度看清代社会对新政治形态的诉求》,《江汉论坛》, 2003年第11期。

48.臧知非、沈华:《分职定位———历代职官制度》,长春出版社2005年版,第249页。

49.王晓秋:《戊戌维新与清末新政———晚清改革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40页。

51.《鄞县通志》(二) ,政教志,第二,第349~361页。

52.《萧山收呈规费一览表》,《绍兴公报》1909年7月3日,见《辛亥革命浙江史料续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0页。

53.蒋梦麟:《清末官场的陋规》,《领导科学》2001 年第13期。

54.《汪康年师友书札》(三)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总第2487页。

(资料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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