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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读胡兴东《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

读胡兴东《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

张 群

元代法制史的研究存在两大难点,一是资料欠缺。因为元代为时短暂,没有颁布也没有保存比较丰富的法律法规文献,学者的研究常常陷入难为无米之炊的境地。另外一个方面,存世的法史资料,特别是最为珍贵的被誉为元代法制资料渊薮的《元典章》一书,因为是用所谓的硬译公牍文体写成的,给后来者阅读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史专业的研究。第二个难点是元代法制本身体系不明显,没有明清律例以及会典事例那样的法律体系。学者很难建构起一个系统的元代法制体系。这些对于中国古代民法的研究来说更为突出。胡兴东博士的著作则在上述两个方面都有所突破。

在资料上,作者出身元史专业,对于元代的史籍比较熟悉,又花了多年时间研读《元典章》,对于《元典章》一书的史料价值有比较深刻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作者还引用了新近出土的黑城文书,其中包含了相当珍贵的元代法律文书的原件。这些保证了作者的立论建立在比较可信的资料基础上,也为后来者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还要指出的是,作者并没有一味以资料取胜,而是非常注重史料的准确解读。如《元史》记载至元十九年(1282年)因为在实践中烧埋银“止征钞二锭,其事太轻”,耶律铸建议“依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征钞四锭。”作者根据自己的思考和其他资料,认为其实际的做法是只有当没有足够的金钱赔烧埋银的时候,才允许用女孩儿作为抵偿。这纠正了人们望文生义的错误。类似的例子在书中还有很多。

在体系上,这本书的特色格外明显。除了一般民法学上的内容如民法渊源、民事主体、物、债、侵权以及民事审判的等内容之外,还介绍了元代的特殊民事制度,如约会、斡脱等,并将元代的民事和刑事审判制度进行比较。这些内容以前的著作也有所考察,但没有本书系统。这对全面的了解元代法制以及以后的进一步研究都是相当重要的。顺便指出的是,在元史的研究上,自陈垣先生以来,一直倡导写系统的著作,讲究著书之体例。中国传统的学者一向习惯写日知录式的学术著作。即使在近代引进西方的论文式体裁之后,这一倾向仍未得到根本改变。这固然有利于作者对某一个问题的深入研究,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对研究客体的全景式认识和著作本身的系统化,不宜于充分发挥学术作品的效用。本书在这点上是无可挑剔的。

当然,本书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不论是从古代蒙古法制史还是中国古代法制史来说,元代都只是法制发展中的一个阶段。它对蒙古国时期民事习惯的继承,对明清时期蒙古社会民事习惯的影响,对宋代法制的继承,对明代法制的影响,作者也有一些探讨,但似乎力度还可以加强一些,以更好的揭示元代民事法制的面貌。又如本书全面总结了元代民事法制的诸多特点,如民事和刑事的分开,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各种民事审判机构的作用等,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变化?作者似乎只满足于叙述一个事实,而没有对背后的历史背景作足够的探讨。再如,作者着重于于元代民事法制的研究,总结了许多元代法制的新的发展,但是对其不足的一面似乎重视不够。这些自然有些苛求,只是就元代民法来说,在阅读了《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之后,很自然的会提出上述问题。实际上,对于广泛研读了元代法制史料又有着六七年研究经验的作者来说,这些问题可能早在意念之中,而且也是有充分发言权的。作为一个读者,最大期望可能就是作者写出更多的著作来回答上述的疑惑。

(《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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