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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强:近代中国法律教育转型与法律人才的成长及异化

近代中国法律教育转型

与法律人才的成长及异化

侯强

近代中国法律教育是在中西法律文化的碰撞与交融中发展起来的。其经历了一个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是中国社会全方位现代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顺应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的时代潮流, 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并加以改造, 走过了一条曲折发展之路。可以说,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转型, 一方面体现了以西方法律教育模式为范本的政策创新和文化借鉴, 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 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对新式法律教育人才培养认知上的扭曲与错位。

1840 年之前, 中国并无西方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存在。只是在海禁大开后, 我国传统法律教育才开始现代化的转型。究其缘由, 在于西方法文化的汹涌而入, 中国传统法文化遭到猛烈的冲击, 清廷法律的权威地位及其法律人才的评价体系不断受到西方的挑战, 而此时传统法律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式又无法提供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式法律人才。但是法律和法律制度, 以及作为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学问及其传授的法学和法学教育, 并未随社会的这种变化而同步进入近代。直到甲午战争前, 受“中体西用”思想的影响, 法律教育一直未能突破“交涉公法”的范围, 中国的近代法学和法律教育并未真正展开, 就此时传统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变革而言, 还处于思想启蒙阶段。

由于鸦片战争的惨败, 使少数有识之士意识到完全恪守传统的“以夏变夷”的思维习惯是行不通的, 从而产生了向西方学习的要求和行动。从此,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封闭状态开始被打破。从魏源的《海国图志》、梁廷枏的《合省国说》、姚莹的《康輶纪行》及徐继畬的《瀛环志略》, 到洪仁玕的《资政新篇》等, 都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及美国民主共和政体同时介绍到中国来, 并毫无成见地给西方两种不同类型的民主政治以高度评价。这些虽然还只是泛泛而谈, 并未能提出学习西方文化中哪些具体内容, 但他们毕竟提出了“师夷长技”的口号。此后, 洋务派及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继承并发展了地主阶级改革派魏源等人的思想, 提出了“中学为体, 西学为用”的主张。张树声就认为:“西人立国具有本末, 虽礼乐教化远逊中华, 然其驯致富强亦具有体用。育才于学堂, 议政于议院, 君民一体, 上下同心, 务实而戒虚, 谋定而后动, 此其体也。”[1] (P234)对西方先进法文化的学习, 进一步加深了认识, 并开始思考如何引进、借鉴西方的教育及政治法律制度。但令人遗憾的是, 由于这一时期整个统治集团, 尤其是上层集团, 正陶醉于“同治中兴”的幻景之中, 加之洋务派官僚们更多地是在“西艺”方面的学习和引进, 所以, 这一时期有关西方政治法律教育方面的宣传和介绍, 不仅没有被统治集团采纳, 甚至没有引起统治集团的注意, 在民众中也没有什么影响, 仅对中国传统法律教育改革起了舆论先导的作用。这种作用, 是对西方法律教育冲击和催化的回应, 它一方面表现为西方法律教育对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辐射与渗透; 另一方面表现为中国传统法律教育吸纳和消化西方法文化文明, 逐渐走向世界。正是伴随着这种法律教育现代化思想启蒙的演进, 近代中国部分士人的知识结构开始相应发生变化。

1862 年, 清政府以培养交涉人才为目的, 开办京师同文馆。这所学校初以外语教学为主, 后又加设万国公法的课程。据《光绪二年公布的八年课程表》载, 其有两套比较正规的课程表, 一种是八年课程表; 一种是五年课程表[2](P72~73)。两种课程表均列有“万国公法”课。据《清会典》记同文馆的各科课目,“公法有军宾二例。军例, 战时之例也。宾

例, 平时之例也。即军宾二体所资以办交涉也”[3] (P79)。显然,这里的“公法”所包括的内容大致未出今天的国际法的范围。此后, 上海广方言馆和广东水陆师学堂也相继开设公法学课程, 学习公法的观念随之传播开来。

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 来华传教士充当了新知识的载体, 而且不自觉地承担起了“建设性的使命”[4] (P70)。一些学有专长的外国传教士相继被清廷聘为新式学堂的教务主持。如丁韪良为京师同文馆总教习, 林乐知掌教上海广方言馆等。其中, 丁韪良还兼任“万国公法”教习, 不断将当时欧美最新的国际法著作引入同文馆的教学中。与此同时,为适应西法东渐的需要, 西方近代学制也被传教士引介到中国。1873 年, 由德国传教士花之安撰写、李善兰作序的《泰西学校论略》在上海出版, 将德国学校制度系统全面地介绍给全国。1883 年, 丁韪良编撰的《西学考略》一书出版, 汇集了7 国教育制度。这些有关西方近代学制的介绍,对于改变国人法文化封闭心态, 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来华传教士将西方法文化“输进来”的同时, 中国一批有识之士也开始“走出去”, 直接接受西方的法政教育。晚清国人到国外留学, 是从自费留学开始的。1847 年, 容闳受布朗等人的资助前往美国留学, 他学成回国后, 曾短暂担任过香港高等审判厅的译员和见习律师。1874 年, 伍廷芳赴英国入林肯法律学院留学, 3 年后毕业并获得大律师资格。1879 年早于伍氏留学英国的何启也入英国林肯法律学院学习。从1872 年到1875 年, 清廷先后派遣120名幼童赴美留学, 其中就有梁敦秀、蔡绍基、张康仁在耶鲁大学学习法律[5] (P118)。这些赴美幼童在沐浴西方科学春风的同时, 也受到西方社会政治及文化观念信仰的影响。对此,《纽约时报》就有评论说:“如果认为这些聪慧幼童, 仅由工程、数学、科学的领域中已得到满足, 而他们对美国政治及社会的影响无动于衷, 则将是不可思议之事! ”[6] (P51)也就在选派幼童赴美留学后不久, 清廷官费派遣留学欧洲的计划也开始付诸实施。1877 年, 福建船政学堂首次派遣该学堂学生分赴法国和英国学习。有关此次留学事宜, 李鸿章与闽浙总督在一次联名上奏中, 言及“至学生中有天资杰出能习矿学、化学及交涉公法等事, 均可随宜肄业”[7] (P400), 已开始将“交涉公法”纳入游学肆业科目的范围。如果说此还仅是拉开官派出洋学习法科大幕的一条缝隙的话, 那么,到了1883 年这个大幕就被掀开了一帘。此次派遣的留欧学生中有派赴英国“专习水师、海军公法、捕盗公法及英国文字语言之学者: 张秉圭、罗忠尧、陈寿彭三员”, 有派赴法国“专习万国公法及法文法语者: 林藩、游学楷、高而谦、王寿昌、柯鸿年、许寿仁六员”。其中,“张秉圭、罗忠尧学习腊丁文字及英刑司各种律例, 海军捕盗等项公法, 皆深知旨要”,“举人林藩、游学楷、高而谦、王寿昌、柯鸿年、许寿仁入法国学部律例大书院肄业, 均列上上等。高而谦、游学楷又取中律科举人”[8] (P433~434)。这些接受了西学的法科学生,虽在当时封建士人群体中还廖若晨星, 但他们的法文化知识结构与封建士人相比无疑有了质的区别。

为救亡图存, 在清王朝最后十多年的时间里, 伴随着近代中国较完整意义上的新式法律教育的初创, 一代新式法律人才群体开始真正形成。

甲午战后,“天下之治乱, 视乎人才; 人才之盛衰, 存乎学校”[9]成为维新派的一致呼声, 人才培养被视为自强的根本。由于当时清廷在处理内政外交上急需熟悉国际公法的人才, 特别是在对外交涉、商务活动中需要签订条约、协定等, 于是清廷开始重视法律教育, 并由此产生了培养新式法律人才的近代大学法科。盛宣怀在1895 年北洋大学堂创立时, 即于其头等学堂专门学下设律例学门, 并以英美法为教学基础。1897 年, 盛宣怀又创设南洋公学, 在规划其蓝图时, 即声称“窃取国政之义, 以行达成之实, 于此次钦定专科, 实居内政外交理财三事”[10] (P512), 把培养内政、外交及理财的政治人才放在了首位。此后南洋公学又于1901 年设头等学堂,“视西国专门学校肆习政治经济法律诸科”[11] (P522)。与此同时, 1896 年, 张之洞在南京创办了江南储才学堂, 该学堂分立交涉、农政、工艺、商务四门, 其中交涉一门中列有律例一目。1897 年, 湖南最早的一所新式学堂时务学堂也在长沙创办。在梁启超拟定的《时务学堂功课章程》中, 学堂分设普通学与专门学两种, 其中, 专门学又分公法学、掌故学与格算学。但是, 直至19 世纪结束, 由于此时没有新的近代立法, 没有新的教育体系, 中国的近代法学和法律教育并未全面展开。对此, 光绪二十八年( 1902 年) 盛宣怀就奏陈, 南洋公学“开办后六年于兹, 其始风气未开, 荐绅子弟观望不前, 来学者大率寒畯为多, 且有来而复去者”[11] (P522), 意即新式法律教育及其人才培养远未成规模。尽管如此, 也标志着中国近代较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教育已开始生成, 这对于新式法律人才培养的意义是不容低估的。

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及其人才培养的规模化是从清末新政开始的。在长达10 年的“新政”中, 教育改革是各项改革中进行得最广泛、最深入的一项。在时人看来,“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 施行必多阻阂, 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12] (P2233)。1901 年,“新政”诏谕颁布后, 清廷下令变通、递减并最终停罢科举考试制度, 同时创建全国性的、系统的学校教育制度。1902 年, 近代中国第一个学校系统制度壬寅学制由清廷批准颁布。因其颁布后不久即被废止, 1904 年, 清廷又颁布了重订的癸卯学制。其《学务纲要》中声称“外国之所以富强者, 良由于事事皆有政治法律也”并确立“政法一科, 惟大学堂有之”。按照《奏定高等学堂章程》( 1904 年) , 高等学堂学科分三类,“第一类学科为豫备入经学科、政法科、文学科、商科等大学者治之”, 列有法学一科目, 内容是法学通论, 其中政法科大学分设政治门和法律门。但在当时癸卯学制还只能是一份停留在纸面上的计划。因为其虽“列有政法科大学, 然须预备科及各省高等学堂毕业学生升入。现在预科甫设, 计专科之成, 为期尚远”, 至于“出洋游学, 毕业法科者, 虽不乏人, 而来谙中国情形, 亦多扞格”[13] (P469)。在伍廷芳和沈家本等修律大臣看来, 伴随修律的深入, 新式法律人才的培养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故奏请“在京师设一法律学堂, 考取各部属员,住堂肄习, 毕业后派往各省, 为佐理新政分治地方之用”[13](P470)。1905 年, 京师法律学堂的建立, 为各省法政学堂的举办起了先导的作用。此后,“各省为造就法政通材计, 多照京师法政学堂章程设立”[14] (P487), 于是国内法政学堂风风火火地创办起来。据清政府学部总务司编第三次教育统计图表计, 1909 年全国共有学堂( 指高等教育层次) 127 所, 学生23735 人, 其中, 法政学堂47 所, 学生12282 人, 分别占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52%[15] (P135)。

及至1910 年, 清廷又作出了两项加速法政教育的措施: 一是“学部通行各省督抚, 就京外现设及将来续设法政、法律各学堂次第扩充以期通材日出, 藉为审判检查之取资”[16] (P489); 二是“将前定学务纲要禁止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一条全行删去, 并由部通行各省准予私立法政学堂”[17](P489)。至此, 公立和私立的法政学堂遍布全国。

与此同时, 出国学习、考察并移植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也成为这一时代的主题之一。日本因维新而自强, 引起了国人的广泛注意。在时人看来,“日本的胜利, 乃因普及教育和实行法治有成所致。因此战后第二年, 中国立刻派遣13 名留学生到日本”[18] (P16)。其中, 唐宝锷、戢翼翚可谓留日法科的先驱。1898 年, 清廷在正式确立留学日本的政策后, 陆续派出留学生赴日学习法政, 各省督抚也相继派遣学生赴日, 官费生和私费生纷纷涌入日本。20 世纪初, 中国留学生遍布英、法、德、比、日等国, 其中尤以日本为最。据吴玉章回忆, 1904 年参加会试的举人, 由于感到没有出路,“差不多都到日本来进了这个学校( 法政大学) ”[19] (P24)。与此相适应, 日本则专为中国留学生学习法政设立了法政速成科及普通科。法政速成科从1904 年5 月接受第一批94 名学生开始, 到1906 年底接受第五批843 名学生结束, 前后共举办五期, 培养毕业生总计1145 人[20](P61~62)。毕业生有的成为后来政界、法律界的要人, 如汪精卫、胡汉民、张知本、沈钧儒、宋教仁、居正和汤化龙等人,“各地咨议局人员, 多留日法政生”[21] (P53~54)。自1896 年直至清朝灭亡这一段时期, 入法政科始终是留学日本的一个主流。

与留学日本火爆的情形相比, 此时留学欧美虽显得冷清, 且重实科而疏于法政, 但也有少数人选择了法科。1903年, 张百熙奏派京师大学堂速成科学生16 人赴西洋各国游学, 其中有3 人学习法律。同年, 端方选派湖北各学堂中的22 名学生赴美、德、法、俄游学, 其中也有3 人学习法律[22] (P114)。这种低迷的状况到宣统年间有了一定好转。1908年, 美国国会通过向中国退还部分“庚子赔款”的议案, 并示意清政府用该款资助学生赴美留学。这个计划虽从一开始就明确地限定了留美学生所学科目的范围比例, 规定“以十分之二习法政、理财、师范诸学”[23] (P1095), 虽计划实施未及3 年清王朝就寿终正寝, 但因此留美之风大开, 对民国留美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清末法律教育在走出去的同时, 也从国外聘请教员到新兴的学堂中从事法政教育, 其中多是日本法律教习。“在清朝的统治者看来, 此举不仅减少了到日本留学的人数,减省了经费的支出; 同时又使新的近代文化的输入、吸收,完全置于他们控制之下”[24] (P173)。据当时在天津北洋法政学堂担任日本教习的吉野作造统计, 1909 年在华从事法政经济教育的日本教习约45 名, 从事警察教育的约30 名[24](P177)。来华日本教习大多获有法学士学位, 有的甚或是法学博士, 如岩谷孙藏、冈田朝太郎( 后东京法科大学教授) 、松冈义正( 后法学博士, 东京大审院部长) 、志田钾太郎( 后法学博士, 明治大学、东京商科大学教授) 、小林丑太郎( 后法学博士) 、吉野作造( 后法学博士, 东京帝国大学教授) 与今井嘉幸( 后法学博士, 众议院议员) 等, 他们基本上是本国这一领域的佼佼者。这些来华日本教习, 对于传播西方法文化, 弥补当时新式法律教育的师资不足, 是有一定贡献的。

但清末新式法律教育及其人才培养也不尽如人意。朱家骅在《法律教育》一文中认为:“清末学习法政者, 大多留学日本, 而毕业生以速成科程度居多, 国内的法政学校, 应时而起, 入学程度既低, 师资亦感缺乏, 因陋就简, 当然谈不上法学, 所以学法律的人数虽属不少, 而有用之材却又不多。”这并非无根之说。1906 年清廷学部举办的第二次回国游学毕业生考试成绩是其最有力的注释。此次考试共32 人及第, 其中最优等9 人和优等5 人中的3 人全为欧美留学生[25]。清末这种“授职考试”已与传统科举制度结合起来, 并成为一种正式制度。1908 年, 清宪政编查馆与学部合奏的《游学毕业生廷试录用章程》中就明文规定:“凡在外国高等以上各学堂之毕业生, 经学部考验合格取得进士、举人出身后, 再经过一次殿试, 录取后授予官职。”这虽对鼓励留学起到了某种推进作用, 但不可否认同时也使留学成了一些人获取功名利禄的工具。对此, 梁启超批评:“前清学制之弊, 至今犹令人痛恨不已, 其误国最甚者, 莫如奖励出身之制, 以官制为学生受学之报酬, 这使学生以得官为求学之目的, 以求学为得官之手段。其在学校之日,希望者, 为毕业之分数与得官之等差, 及毕业以后, 即抛弃学业而勉力作官矣。即海外之留学生??毕业以后, 足迹甫履中国, 亦即沾染此学风, 抛弃其数年克苦所得之学问,而努力作官矣。故中国兴学十余年, 不仅学问不发达, 而通国学生, 且不知学问为何物, 前清学制之害, 庸可胜言也。”[26] (P41)事实也是如此, 就清末法律教育发展而言, 法科学生往往过多俯身于政治活动中, 将法学与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从而丢掉了对法学的独立思考。

清末新学制的出现及科举制的废除, 促进了新式法律教育的移植和新式法律人才群体的崛起, 并在不自觉中培养了一批封建王朝的掘墓者。这是清廷统治者始料未及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新式法律教育并非大清帝国的救命者, 而是中华民国的催生婆。中华民国的诞生, 结束了2000 多年的封建帝制, 翻开了民主共和的新纪元, 并使中国社会各方面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激烈震荡。政治变革的成功, 赋予了教育改革以新的动力, 促进了法律教育改革及其人才培养的步伐, 并将其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就历史发展的连续性而言, 法律教育发展有其传承性。不可否认, 清末传统教育的危机与新式法律教育的初创, 为民国法科教育的现代化变革及其人才培养直接准备了条件。也就是在清末壬寅—癸卯学制的基础上, 诞生了民国第一个学制系统壬子—癸丑学制, 并一直推行到1922 年新学制诞生为止。民国初期, 就法学教育而言, 仍按照清末分两大系统, 所不同的是, 在辛亥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 批判和改造了清末学制的不合理性, 此时,“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 应国家需要为宗旨”[27] (P640) ,“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28] (P639)。大学的科名改称法科, 且涵盖面有了扩大, 增设了经济学一门, 首次出现了法律学、政治学与经济学三门学科并立于法科之内的学科设置, 并且规定大学重在学术研究, 专门学校重在实际应用。从促进法律教育发展及人才培养的角度来看, 壬子—癸丑学制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 它把法律教育及其人才培养进一步纳入了理性发展的轨道, 适应了社会对不同等级人才的需要, 稳定和延续了清末兴起的新式法律教育办学局面。

但是千百年来的习惯势力, 使民初学制的立意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某种扭曲。民初法律教育所追求的新教育精神, 时时受到科举陋习的侵蚀。由于清末法律教育在整个教育中缺乏通盘性的计划, 一轰而上, 及至民初形成近乎泛滥的局面。据统计, 1916 年8 月至1917 年7 月, 全国共有专门学校65 所, 其中有法政科的专门学校高达32 所,占专门学校总数的49.2%[29]。此时, 法政学校一科独秀潜在折射出的社会现实是, 由于法政学子入仕做官具有相对的优势, 众多学子受官本位传统观念的浸淫, 出于功利考虑, 竞相投身其中。对此, 黄炎培在《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一文中大声疾呼:“夫谋社会之和平, 最要在凡百事业, 供者求者, 各遂所欲。无不用之才, 无不举之争, 而不平之事,遂几于息。”然今日之高校, 法政学校一科独兴,“以是诸学校之学生, 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 其数乃不足十之一, 今之论中国者, 莫不以民多分利、少生利为致贫弱之一大患。习法政者所为事业, 分利事业也, 其趋之也如彼”[30]。蔡元培也忧心忡忡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败, 以求学于此者, 皆有做官发财思想, 故毕业预科者, 多入法科, 入文科者甚少, 入理科者尤少, 盖以法科为干禄之终南捷径也。”[31](P23)民初北京政府鉴于“改革以来, 举国法政学子, 不务他业,仍趋重仕宦一途, 至于自治事业, 咸以为艰苦, 不肯担任”的现状, 制定出“法政教育亟应偏重造就自治人才, 而并严其入宦之途”的整顿方针, 并严令“各省旧有之专门法政学校, 暂勿扩充班次。京师现设之法政专门学校, 一仍其旧”[32](P263)。

1917 年以后, 伴随着新文化运动思想解放的洗礼和民主科学精神的感召以及留美学生的学成归国和西方学制及教育思想的深入介绍, 激起了新一轮教育改革的浪潮。为调整国家高等学校学科设置中的严重失衡现象,1917 年教育部颁布了《修正大学令》, 1922 年又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令》, 亦称“壬戌学制”。通过这些法令, 限制开设新的法政学校, 严格招生制度, 规定招生比例, 强化监督管理, 关闭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特别规定法科大学修业年限至少5 年, 这些虽然不能遏制法律教育虚盛的局面, 但促使其专业结构渐趋合理, 人才培养趋向规范化。可以说, 中华民国学制在1922 年新学制颁行时即已基本定型, 对此后法律教育及其人才培养影响深远。

民国时期在国内法律教育及其人才培养整顿提高的同时, 继续推行包括专科在内的留学政策。此时, 留学日本虽然较清末时有所降温, 但仍保持相当的规模。1915 年5月出版的《民彝》杂志创刊号记云:“留日学生是国民的优秀分子, 而人数之多, 亦在4000 以上。”就此时留日学生学习的科目而言, 仍以法律、政治和经济等文科为中心, 但就学历来看, 留日法科学生的学历程度偏低, 所获学位至多是学士。与此同时, 留美生在五四时期也有了突破性的增加。在五四运动爆发前后, 留美生已维持在1000 人以上,据《留美学生季报》1918 年第3 期统计, 在1124 名留美学生中, 学习法律、政治的共61 人[33]。虽然法科学生在赴美留学生中仅占极少的份额, 但他们中有的获有硕士和博士等较高级的学位。在庚款留美教育平稳发展的同时, 民初留欧教育在经过剧烈波动后, 1921 年开始复苏, 自费生人数猛增。据舒新城编《民国十年至十四年欧洲官自费生学习科目表》统计, 法政经济留学生五年合计占全体留欧学生的15.56%, 位列各科第二[21] (P232~233)。

需要说明的是,“自从前清末年一直到民国初年, 政府接连派了很多的学生到日本去留学, 继而派到欧美各国去留学, 大部分的留学生都是研究法政的”[34] (P15)。当时外国报纸评论说:“东西洋留学青年, 学实业者寥寥, 大抵皆法政家, 谋归国而得官。于是政党多, 报馆多。无官者藉党而可得官; 有官者因党而不失官; 不得官者藉报以詈官; 既得官者倚官而办报。政党也, 报馆也, 有谩骂者, 有狐媚者, 无非欲得官而已。”[35] (P47)话虽说得偏激了些, 但不可否认在功名利禄的驱动下, 不少留学生出洋的原始动机确实是将留学当作升官发财的捷径, 留下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但可贵的是, 留学生作为中国向西方学习、谋求现代化的重要使者, 在引介西方法律教育学说及其人才培养方面,又切实扮演了“盗火者”的角色, 对近代中国法律教育及其人才培养的现代化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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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J].东方杂志, 1913, 第12 号.

[31]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A].蔡元培选集[C].北京: 中华书局, 1959.

[32]袁世凯.特定教育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 [C].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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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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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强(1966~), 男,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历史学博士, 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研究。

(原载《云南社会科学》2007 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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