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法律史的一个侧面
张 松
民国时期的法制上承清末法制改革,下启中国法制全面引进西方法理之风潮,在中国的法制发展史中,是一段异彩纷呈的时期,具有近代意义的中国法制建设正是在此时才得以展开。
关于民国时期的法制史料浩如烟海,无论是正史记载,还是野史所录,对了解民国时期的法制发展状况都是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过去的法制史研究大都注重于正式记载的笔录史料,而对一些当事人的亲历回忆却很少注意,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或不足。《文史资料》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辑出版的出版物,其中有很多关于民国时期法制的回忆性文章,且均为作者亲身经历。因此,这些文章对于我们了解民国时期的法制情况具有重要参考作用,虽然其中一些文章由于作者所处年代的限制,其观点有所偏颇,但仍具重要的史料价值。本文试图对此做一综合叙述,所选文章主要限于1979——2003年间由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辑出版的《文史资料》,各地方政协委员会编写出版的各地文史资料有少量涉及,故其中不免有挂一漏万之处,敬请各位方家指正、补充。
一、 关于民国时期的司法界人物
民国时期的司法界,鱼龙混杂,有留学归来的与国内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他们都是接受了现代教育,具有现代眼光和西方民主法制观念的法律界精英;但同时也充斥着一批滥竽充数,固守传统的守旧分子,以及打着“司法独立”旗号,却谋求司法党化的中统人员。
王世杰作为民国时期受西方教育影响很深的知名法学家,以往记述偏重于其法律贡献上,对王的其他活动很少涉及。范体仁在《现代评论派与王世杰》[1]一文中简要回忆了王世杰的一生,对王世杰在司法界的活动做了简单的叙述。虽然全文的基调是将王世杰定位为“投降卖国的反动分子”,其出发点在于批判王世杰,其重点在于介绍王世杰与现代评论派的关系以及王为现代评论派所作的事情,但对了解王在民国时期的活动仍有帮助。
谢冠生是民国时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司法部长,他自法国毕业之后回国,就一直在司法界工作,历任国民党司法院参事、秘书长、司法行政部部长及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等职。金沛仁在《略谈谢冠生与国民党司法界》[2]一文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谢冠生的有关情况。
民国时期的司法界派别鲜明,派别之争严重。1937年,谢在居正的举荐下,被蒋介石委任为司法行政部部长。在谢上任之前,司法部就已经被CC系把持,部长王用宾及政务次长洪陆东皆为CC系所支持,CC系大将洪兰友任法官训练所所长。谢在接任之后为了巩固自己的部长宝座,也投入CC系门下,努力贯彻执行反革命专政的司法方针、政策和措施,主要有:1、积极推行“司法党化”,从各级党务人员中挑选骨干分子,加以训练,期满以法官任用,名曰“党务人员从事司法”;其次从各地基层法院的推事和检察官中,分批抽调原非考试出身者入所受训,名曰“法官轮训”,受训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也有受训后调缺或转职的。自1940年第6期以后,都不是原学法律的,而是中统特务人员。谢派这些人充任各省“战区检察官”,职权很大,其主要任务是“锄奸肃反”。2、1947年由甘肃高等法院院长叶在畴提出呈文“通缉”毛泽东主席,谢转饬最高检察长郑烈。3、1947年11月间召开公开加强反动统治的“全国司法会议”。4、1948年,谢在各省省会及各大都市设置“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并于首都成立一个“最高特刑庭”,专司镇压革命,直属中央。
裘孟涵在《CC系渗透的国民党司法界》[3]一文中也回忆了谢冠生在任职司法部长期间的所作所为。裘在文中说谢在就任部长之初即与二洪——即洪陆东和洪兰友相勾结;设置特刑庭,为特务披上“合法外衣”,特刑庭庭长大多是中统分子和军法人员。1943年11月中美签署协定,美国放弃治外法权,同时要求中国司法“美国化”。谢冠生采取措施,改革中国司法,以迎合美国。首先是引用留美人员,诸如查良鑑、杨兆龙等。其次是设立实验法院,订出实验办法五十四条,主要是标榜简化诉讼程序,剔除警员积弊。先在四川壁山县改设一实验法院,后改重庆地方法院为实验法院,调查良鑑为院长。第三,聘用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家庞德为中国司法顾问,并派杨兆龙去美国邀请庞德来华。谢冠生在任上还大范围的更换监狱司长。谢冠生自诩在司法部长任上做了“两件好事”:一件是自1941年起,全国各地司法经费由省库负担改为国库支出,百分比亦逐年增加,另外一件就是在任期内,增加了法院400余所,县司法处600余所,把清末留下的“县长兼理司法”的制度废除掉了,完成了所谓司法机构独立。
金沛仁与裘孟涵的两篇文章虽然其立场未免失于公允,但对我们了解谢冠生其人具有极宝贵的价值,同时也有助于我们了解民国司法界的境况。
二、 关于司法改革
与民国社会变动剧烈相连,民国时期的司法制度比以往改进很多,改革力度很大。黄晓东《大革命时期的司法改革》[4]一文就记述了这一现象。大革命时期是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动的一个时段,为了适应社会客观实际形势的发展需要,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但很快就不了了之。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是随武汉国民政府的建立而设立的,部址在武昌大东门外的博文书院,部长由徐谦兼任,下设一、二、三处,分掌司法行政、民刑案件、监所。黄晓东在文中记述了司法部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有:1、举行法官考试。考试于1929年春举行,分为第一试、第二试、口试三个步骤。第一试测国文和三民主义,第二试测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宪法;口试为最后决定,注重测验政治态度。2、创办“法官政治党务训练班”。训练时间定为四个月,训练目的是对司法人员灌输革命知识,讲授的科目,着重于三民主义唯物史观、社会发展史、农民运动、妇女运动等。而关于法律问题的讲座,则占很少时间。讲课的大都是这一时期的知名人士,如李汉俊、恽代英等。3、整改原来分设的审检机构。审判,中央设大理院,各省市有高等审判厅运河地方审判厅;检察,中央设总检察厅,地方设有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武汉司法部将大理院改称为最高法院,将高等审判厅改为控诉法院,地方审判厅改为地方法院,同时将各级检察厅一律改设为各该同级法院检察处。4、由原来的“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两审制”。5、在法院中建立司法行政委员会,以控诉法院为试点,委员会代行院长职权(不设院长)。6、各县设立司法委员会公署,以清除县长兼理司法现象。黄晓东文对我们了解国民党在大革命时期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价值。
三、法律学堂的设立。
晚清新政,法制改革最末。1905年沈家本、伍廷芳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1905、1906年先后设立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吴朋寿《京师法律学堂和京师法政学堂》[5]一文较详尽地描述了有关情况。吴朋寿在文中讲述了京师法律学堂和京师法政学堂的创办及其教育情况、两学堂的改组、以及两学堂的各期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京师法律学堂共开甲乙两班,毕业者约500余人,京师法政学堂于1907年先设别科与预科两科,以后年年招收别科、预科,别科三年毕业,与京师法律学堂的程度相似,预科二年毕业后再升入正科,三年毕业,自1907-1912年共毕业约300余人。京师法政学堂设置的学科重人伦道德,有体育,正科以日本语直接听讲,备有寄宿舍,这与京师法律学堂有所区别。京师法律学堂开办丙班未几即停办,学生归并入京师法政学堂,同时并入的还有财政部之财政学堂学生。1912年,京师法政学堂更名为北京法政专门学校,分为政治、法律、经济三科,京师法政学堂遂告结束。两学堂毕业的学生在晚清时期分发各行省,也有在1910年考取法官的。民国成立后,政府改组,毕业学生更需要有大力推荐者方能找到职业,作者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说明了这一点。吴朋寿的这篇文章有助于我们了解清季民初的法律学堂情况,作者作为1912年夏在京师法政学堂一级正科法律班毕业生,其亲历回忆是极宝贵的史料。
在齐植璐《北洋法政学堂及其沿革》[6]一文中也有关于法律学堂的介述。齐植璐在文中讲述了有关北洋法政学堂从成立到被解散的历史沿革。作者首先回顾了北洋法政学堂的建立及其时代背景,袁世凯与北洋法政学堂的成立。接下来,作者详细地介绍了北洋法政学堂的教学宗旨、学制、课程设置情况以及有关入学、退学的制度规定。北洋法政学堂历经清王朝、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其机构和人事变迁巨大。齐植璐在此回述了北洋法政学堂成立之初的组织结构情况、人事变动情况等。由于北洋法政学堂是清末立宪运动的产物,其教学方式是新式的,故法政学堂的学生受西方思想影响很大,积极投身于政治运动。作者在文中讲述了法政学堂的历次学潮和政治运动。1914年,北洋法政学堂与保定法政专门学校合并,改称直隶公立法政专门学校,齐植璐叙述了直隶公立法政专门学校的一些大事概况及其以后的历史沿革。1928年直隶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改名为河北省立法政专门学校,1929年又改名为河北省立法商学院,由专科升格为大学,在抗日救亡学生运动中被武力强行解散。抗战胜利后,学院复校。1949年,学院撤销,学生和教职人员分别转入南开大学和新成立的行政干部学校学习,学堂历史结束。
四、关于文官考试制度。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文官考试与文官制度,既继承了我国历史上的封建科举传统,也参采了英美的文官制度,亦中亦西,别具一格。
赵汝言在《国民党政府的考试制度》[7]一文中回忆了国民党政府的考试制度。国民党政府的考试机构是依照民国初期的五权宪法设置的。根据五权宪法,政府设考试院。考试院下设考选委员会与铨叙部。考选委员会主管平时的考试行政,铨叙部主管考试及格人员的分发任用,以及全国公务员(官吏)的任用资格、级俸、考绩等的审查和登记。其次是考试种类,主要有公职候选人员考试、任命人员考试、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赵汝言在此着重讲述了任命人员考试的有关情况。再者,考试的步骤主要有报名、制卷及分场、命题、考试、阅卷、计分即决定录取、授证及赴宴。第四,由于日本入侵,国民党政府由南京搬迁到重庆,考试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更张,诸如高等考试制度的改制、开办公职候选人员考试及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等。最后讲到考试的防弊制度,制定了从准备考试直至录取整个过程的防弊制度。
汪振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文官考试与文官制度》[8]一文也对国民党的考试制度进行了描述。汪在文中首先叙述了考试院的设立,考试院的建筑以及考试院的组织结构。其次讲述了文官考试的一些情况。诸如文官考试的一些科举遗规,如关防严密,阅卷评分严格繁琐等;文官考试的种类分为高等文官考试、普通文官考试、特种技术人员考试;应考人员的资格限制,考试合格录取人员直接被任命为公务员,依名次而定;文官考试的考试科目内容等。汪振国还回忆了自己参加第三届高等文官考试的经历过程,以及中国考政学会的成立起因及经过。最后,汪振国叙述了国民党的文官制度——主要是指事务官而言(这些事务官在名称上称作公务员)。国民政府对公务员的任用、考核、升降调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条例规章。1929年公布《公务员任用条例》,将各级政府中的普通行政官员分为三等,每等分为若干级。一等是简任官共8级,二等是荐任官共12级,三等是委任官等24级。关于上述官吏的任用,条例中有资格的限制规定。1933年公布《官吏服务规程》,其他还有《公务员考绩法》,《公务员奖励条例》,《公务员抚恤条例》,《各级行政人员训练大纲》,《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县长任用暂行条例》,《县长考试条例》等。作者在文中还以浙江为例,讲述了县长考试任用等情况,说明国民党所推行的县长考试,其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只是装点门面之举,其所谓澄清吏治,慎选“亲民”之官,仅仅是标榜而已。
国民党所推行的文官考试在一定程度上对搜罗人才,促进人才流动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国民党内门派林立,相互之间争权夺利,加之官员任用制度上的严重缺陷,使得文官考试内幕重重。金绍贤、萧汉澄、胡庆启、何会源等均曾参加国民党第一、二、三届高等文官考试及格,并曾任考政会理事,对于考试内幕有着切身的体验,他们所撰写的《国民党文官考试的内幕》[9]一文,比较详尽地介绍了有关情况。
首先是高等考试的概况。据他们总计,历届高等考试录取的总人数约5000人。高等考试的种类逐届增多,第一届有五类,第二届增司法类,减去了警察行政类。第三届又增加了很多,扩大为十多类。考试科目原来分为三试,第一试为一般科目,第二试为专业科目,第三试为口试。自第五届起,省去口试,改为初试和再试。笔试一试即初试及格后,即送入中央政治学校高等训练六个月,经过再试即毕业考试及格,然后分发任用。这是党化高考的一个标志,一般称之为“高考改制”。文章还对应考资格等作了说明。
其次,他们在文中介绍了有关考试院院长戴季陶的情况,以及考试程序的一些情况,诸如典试与襄试,入闱与启闱,弥封与入场,阅卷评分,口试评分,发榜,授证与谒陵,赐宴与传见等。从这些程序的名称我们可以看出,高等文官考试在形式上具有极强的封建科举色彩,只是在考试内容上有着较大变化。
第三,他们在文中叙述了考试用人与任用私人的矛盾。经考试录取任用的人承担了绝大部分工作,却基本上是处于下层,很难得到升迁。同时司法界却充斥着用人唯亲、弄虚作假、炮制虚假证明、证书,请人代写论文、绞尽脑汁开后门等丑恶现象。
第四,由于经过高考及格的人员大都是有真才实学的人,其中有少数人升到了高位,这些人就成为国民党内部各派系争夺的目标。
最后,他们回忆了中国考政学会的成立经过和公务员杂志的创办过程。
曾任国民政府考试院高级职员的刘善述在1982年写了《文官考试制度简介》[10]一文。他在文中详细的介绍了国民党文官考试的情况:国民党文官考试的指导思想——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国民政府的考试机构;文官考试的种类及考试科目的设置;国民政府文官考试及格人员的任用情况等。刘善述的这篇文章是对前述几篇有关国民党文官考试制度的补充,对了解国民党时期的文官考试制度有着极大的参考价值和史料价值。
1946年10月间,国民党考试院举行了一次“县长挑选”,其全名为“民国35年高等考试及格人员县长临时挑选”。俞履德在《国民党考试院对考试及格人员的县长挑选》[11]一文中记述了自己参加这次县长挑选考试的经过,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国民党考试制度以及公务员选拔制度。
五、关于法官的训练使用。
金沛仁在《国民党法官的训练、使用与司法党化》[12]一文中对民国时期,主要是国民党政府时期的法官的训练、使用做了较详尽地回忆,认为国民党司法官员——主要是法官的训练与使用是与国民党一贯推行的司法党化的政策相一致的。金沛仁在文章中讲述了国民党政府举办法官训练所的起因和作用。司法行政部设立的法官训练所,于1929年开始了第一届训练,以后又举办了第二届、第三届训练班。后来改设为司法院法官训练所,举办了第四届、第五届训练,以及第6-9期训练,司法行政部从各地抽调现职法官进行短期受训。后来,中央政治学校也附设了法官训练班。法官在训练班所接受的“业务”培训,实际上是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也就是国民党所主张的“司法党化”。金沛仁在文章中还回忆了旧司法人事制度与司法“行政化”。
俞履德也有一篇关于司法官考试和选拔的文章——《国民党政府对司法官的选拔和培训》[13](写于1981年)。俞履德在文中对国民党政府选拔和培训司法官的情况作了概述,分别讲述了检察官的权限及司法官的选拔任职资格。俞履德还依据自己的回忆和其弟所提供的资料,叙述了三次司法官考试的有关情节。这三次考试分别是1931年司法官考试和第三届法官训练所,1933年考试院第二届高等考试,1947年第一司法人员考试。前两次系作者亲身经历,后一次是根据其弟弟的回忆所写。文中对1933年考试院第二届高等考试经历叙述尤为详细,对进一步了解国民党的司法考试和司法官的选拔使用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是对上述有关国民党考试制度的重要补充。
六、 关于民国时期司法界现象
民国时期的司法界怪异现象层出不穷,除前面所述的司法党化与CC系的渗透现象,这里不再赘述;民国时期司法界还存在其他的怪异现象,最典型的就是司法混乱,司法界鱼龙混杂,以及司法界的软弱无力等。
朱国南在《奇形怪状的旧司法》[14]一文中讲述了国民党司法界的一些奇怪现象,首先是司法行政方面,国家设有司法院和司法行政部,二者由于互相争夺权限,相互羁缚。其次是司法审判机制的混乱。第三就是司法执行不力。第四是检察无能的法院检察官,形同虚设。第五就是在司法界有形形色色的律师。
吴献琛在《旧中国所谓“司法独立”三例》[15]一文中记载了民国时期司法界的软弱无力,一些军政人员目无法纪,干扰司法的现象。吴献琛在文章中就讲述了自己亲身经历的三则事例。其一是1919年湖北督军王占元驱逐湖北审判厅厅长的事件。其二是湖北襄阳的专员蔑视司法,拒不到庭听诉。其三是湖北枝江县县府派县自卫队包围该县法院,干涉司法。
陈嗣哲《1912年至1949年我国司法界概况》[16](写于1980年)一文对民国时期的司法界状况作了粗线条式的描述。作者在文章中讲述了从北京政府到南京政府司法机关的建立、司法官的培训与选任、司法官的待遇与保障、法律的制定、司法官高等考试与训练、法院的组织与职权、律师制度、法学会的成立、司法界的思想情况、司法界的黑暗面等各个方面的情况。有关概述是对前述相关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和证实,其中律师制度、法学会的成立等内容弥补了不足。
七、关于法律法规的制定
资耀华《北洋时期货币紊乱情况见闻录》[17]一文记录了北洋时期的货币混乱情况。自袁世凯至北京政权,都企图搞“中央集权”,在货币制度及有关货币政令上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和规章,可是大都流于形式,没有付诸实践。加之当时政治混乱,各派割据,国家没有完整的铸币权,更没有统一的发行制度,以致在货币铸造和货币流通领域中,形成了现代货币与封建货币,中央货币与地反货币,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三重对立的型态。作者在本文中记述了民初混乱的币制情况,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条例情况。由清末的《币制则例》至袁世凯时期的《国币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再至冯国璋、段祺瑞时期的《金券条例》等。本文对了解北洋时期的金融史,以及中国币制的建设情况有重要作用。
八、 关于民国的立法院与立法委员
国民党政府的“立法院”是所谓“五权宪法”当中的一权,是与其他四院并列的,是国民党政府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按照宪法规定,立法院是常设的议事机构,立法委员则是一种职业性的职务,职权很大。1948年5月8日,国民党在南京国民大会堂举行行宪立法院开幕典礼,宣告正式诞生。由于国民党内部本身存在严重的党派矛盾和利益之争,这就不可避免的要反映到立法院上来。《文史资料》总第138辑中的两篇文章——《国民党行宪立法初期二三事》与《在国民党立法院内外》[18],就详细地描述了立法院内部的利益、派系之争。前一篇文章的作者是张潜华,系当时国民党立法院立法委员,属于吴铁城系,曾经参与了国民党各派系争夺立法院控制权的斗争。这篇文章就记述了当时CC系与新中学会、改组派、朱家骅派,以及吴铁城系在立法院中的争权夺利之争,譬如当时各派就副院长候选人问题,假投票问题,对翁文灏内阁的质询等无不表明这种利益之争已达白热化程度。由于这些事件系作者亲历,资料具体可信。后一篇文章,即《在国民党立法院内外》的作者是毛翼虎,也是当年国民党立法院立法委员,自1947年至1949年一直活跃在南京国民党政坛上,对当时南京国民党政府内包括立法院的派系间的争权夺利斗争亲历其境,记忆真切。本文对立法院立法委员、立法院政府院长选举,以及行政院院长选举斗争等情况做了具体叙述,同时作者也对当时立法院内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诸如土地改革法草案和征收临时财产税法案的提出,发行“金圆券”、逮捕陈仪、蒋介石引退和国共和谈等也作了简要介绍。以上两篇文章由于是作者的亲身经历,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对于研究国民党立法院具有参考利用价值。
《文史资料》总第70辑还有一篇张潜华的文章——《国民党立法委员香港起义记》[19]。1949年8月13日,留港的国民党立法委员和中央委员黄绍竑等44人发表脱离蒋政权声明,后相继有人响应,形成一个广泛的活动,史称“香港起义”。作者身为当事人之一,见证了这一事件,在文中记录了事件的始末。虽然全文主要是叙述这一历史事件,但对我们进一步了解国民党立法委员当时的心态有启示作用。
九、 关于地方法院
俞履德在《回忆旧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20]一文中讲述了自己在第一法院工作的一些亲历亲闻。作者通过1933年的司法考试之后,在上海第一特区法院前后一共工作三年左右,对这个法院的情况有一些了解,其可信度较高。作者首先追述了上海地方法院的历史沿革。上海法院最早设立在公共租界范围内,经历了几个不同时期:1868年至1926年间的会审公廨时期;1927年至1930年3月间的上海临时法院时期;1930年4月至1941年5月间的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时期。1930年,在国民党政府所谓“收回法权”以后,上海公共租界开始设立中国法院,称“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由于上海法院历史悠久,深受西方法制观念影响,以及当时中国独特的历史环境制约,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具有自己的特点,如取消了观审会审制度;其管辖范围有着严格限制;只承认领事裁判权,不承认外国法院;公诉由捕房提起;繁忙的案件;庞大的编制;人事配置充实;薪给优异;文书的不同特点:送稿附贴小条子,法院命令须承办推事盖章,预先印好的例稿多;巨大的法收;吏役的任务重,要求严等。作者在文章的最后追述了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及部分员工在抗战中的英勇事迹。可以说,俞履德的这篇文章对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是极珍贵的资料。
关于国民党时期地方法院的文章还有常增益《旧中国的地方法院》[21](写于1964年)一文,作者曾任河北省保定第四监狱“教诲师”。作者在这篇文章中主要介绍了国民党法院如下两个方面的有关情况:一是旧地方法院组织方面;二是人事方面。作者在文中介绍了法院和检察处的职位设置以及职权范围限定的有关情况。另外,作者还介绍了法院案件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司法界的黑暗现象,以及有关民国律师的一些情况。
总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文史资料》刊物中关于民国时期法制的回忆文章涉及多个方面,文中所述均为作者所亲历亲闻,资料具体,其真实程度较高,且许多内容为正史所未记载,故对研究民国时期法制建设,了解民国时期法制界状况具有参考使用价值。充分利用当事人的回忆,这是我们当前历史研究与法制史研究的一个新的突破方向,也是口述史的前途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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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编《文史资料》,总第90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6月出版,本文写于1964年。
[2]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编《文史资料》,总第78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2月出版。本文未注明写作日期。
[3]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编《文史资料》,总第78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2月出版。本文写于1963年11月。
[4]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编《文史资料》,总第78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2月出版。未注明写作日期。
[5]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委员会《文史资料》编辑部编《文史资料》,总第142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未注明写作日期。
[6]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天津文史资料》第44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7月。未注明写作日期。
[7]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委员会《文史资料》编辑部编《文史资料》,总第107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1月出版。未注明写作日期。
[8]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委员会《文史资料》编辑部编《文史资料》,总第136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未注明写作日期。
[9]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委员会《文史资料》编辑部编《文史资料》,总第136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未注明写作日期。
[10]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
[11]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委员会《文史资料》编辑部编:《文史资料》,总第136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未注明写作日期。
[12]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编:《文史资料》,总第78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2月出版。未注明写作日期。
[13]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
[14]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编《文史资料》,总第78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2月出版。未注明写作日期。
[15]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编文史资料》,总第78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2月出版。写于1963年12月。
[16]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
[17]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编《文史资料》,总第75辑,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未注明写作日期。
[18] 均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委员会《文史资料》编辑部编《文史资料》,总第138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未注明写作日期。
[19]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编《文史资料》,总第70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80年5月出版。写于1963年。
[20] 《上海文史资料》,1979年第2辑。
[21] 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
转自:中国法律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