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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庆:明代乡约发展的阶段性考察——明代乡约研究之一

明代乡约发展的阶段性考察--明代乡约研究之一

曹国庆

乡有约,社有会,这是中国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内,尤其是明清社会的一种重要文化 事象。乡约,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乡村、城坊的民众,以美俗息讼、安里弥盗为宗 旨,或为了抗敌御侮、保耕护林、应负差徭等共同的目的,而自发订立、共同遵循的乡 规民约;二是指建立在自发订立、共同遵循的乡规民约之上的,伴有一套较完整的管理 体系,以口头规劝、立誓和乡评载之簿册的形式,对本乡本坊的民众进行彰善、纠恶的 自治组织,这也是乡约的实质。实际上,历史上的乡约大都指的是这种以地缘和血缘为 纽带的民众自治组织。

中国乡约的倡行,源远而流长。据现有的资料考察,乡约盖渊源于周礼读法之典,州 长、党正、族师咸以时属民而读邦法;其滥觞于北宋蓝田四吕兄弟,以《吕氏乡约》为 后世作则;大张于里甲毁坏、社学失修、朱明统治出现全面深刻危机的明代中后期。对 于明代乡约的系统研究,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代乡约推行的概况,二、 明代乡约的组织结构,三、明代乡约与保甲社学社仓的关系,四、明代乡约与宗约、士 约、兵约、会约的关连,五、明代乡约的作用与流弊,六、乡约在历史上的地位与贡献 以及乡约的积极倡导者、推行者与乡约盛行地区的个案研究等等。本文拟就明代乡约发 展的阶段性问题作一初步的考察。

(一)洪武至宣德时期:(1368—1435)酝酿举行乡约。明初,未见有举行乡约之事发生 ,然乡约之旨趣已一定程度地寓于乡法、乡治之中。明太祖以淮右布衣,长红巾,战群 雄,驱蒙元而造大明,既不昧乱由,于民众之心态情性及乡政之得失,更有敏锐洞察和 切肤的体验。故此,天下既定,其于乡政尤为重视,其治乡理民之法规律令、措施方略 相继出台,既有《大明律》、《大诰三编》类律令,又有《教民榜文》、《圣训六言》 等教化谕世之文,从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乡治管理与教化系统。

元朝末年,政治黑暗,战乱频仍,无论是世族望姓,还是贫户穷民,多走四方以避乱 ,或“亲戚死徙,先庐焚荡,几无以自容”,或“老者皆没,壮而少者皆散徙。”④面 对社会动荡不宁、生产力发展遭到极大破坏,到处残破不堪的烂摊子,明太祖基于“夫 有户口而后田野辟,田野辟而后赋税增”⑤之认识,遂仿元代治世所行的制度,将民众 分为军、民、匠三大类,“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置户帖、户籍,具书姓名 、年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洪武十四年(1381),又于全国范围内推行赋役黄 册制度,建立、健全里甲基层组织,“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 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⑥“所有追征钱 粮,勾摄公事,与夫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 所司”。⑦从而使得赋役有自、乡里有序。

与此同时,明太祖还重视乡里礼教,建立老人制度,期以礼义法禁劝戒百姓,俾教化 政法并施,老人与里甲管理相辅而行。洪武里社礼制规定,凡各处乡村民众,每里一百 户,立坛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每岁春秋祭祀,祭毕则举行乡饮酒礼之会。每会亦以 百家为率,百家之内,以里长为主席,选年高有德者二人为宾、介,择通文学者一人为 扬觯,一人为读律,二人为赞礼,又于会中宣读锄强扶弱之誓,其词曰:“凡我同里之 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治之,然后经官。或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 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不许入会”。⑧

里社礼制、乡饮酒礼之外,又有乡厉坛之设,祭无祀鬼神,专司祈祷民庶安康,孽畜 蕃盛,每岁春清明、秋七月十五、冬十月初一,凡三祭,祭毕又举行会饮、读誓诸仪。

洪武间还定制,城乡皆建申明、旌善二亭,配以木铎老人和里老人。前者每月朔望味 爽以木铎徇于道路,所唱警众誓词,即明太祖的圣训六言一一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 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后者则受命日坐申明亭,与乡民详解律令、 《大诰》之本意,亭设圣谕牌及教民榜、木铎词。乡民中言行足为惩戒者,详书名罪, 揭于申明亭,以示惩恶之义,其行为足以旌表者,则榜书于旌善亭,以示劝善之意⑨。

若将洪武乡政的情况与乡约方案加以比较,两者间的异同是显而易见的,就相通之处 而论,吕氏乡约的约规与洪武圣训六言虽文字表述不尽相同,精神却是一致的,其目的 也都在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⑩;吕氏乡约的彰善、纠恶簿之设与洪武申明、旌善 二亭之立,形虽不同,用意和功效也同归,故此,明人章潢(1527—1608)指出“我太祖 高皇帝立里社乡厉之祭,因为礼义法禁劝戒斯民,即古属民读法之意,而又颁圣训六言 以木铎老人徇行天下……本里老人恳切告诫,五常不率,则乡高年并年壮豪杰者,会议 训诫,斯亦曷非乡约之意哉”(11)。若从相异之处来考察,乡约是民众的自治组织,是 自愿入约,勉为小善,以礼义为教,后者是强迫束缚,令做顺民,在标榜德主刑辅之时 ,又寓有神道设教之微意;前者是民众自发,根基牢固,后者是自上而下的要求,声势 浩大,易流于形式。以故,在明初里甲组织健全、吏治澄清,太祖孜孜问政的情况下, 洪武乡政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历岁既久,奉行者荒怠,问题还是逐渐暴露了出来 ,以象山县为例,该县在宣德七年时,各乡的申明、旌善亭子多已废弃,(12)尽管法律 规定,“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13)而民众若将其废弃 ,官府则是奈何不得的。宣德三年九月,山东新城知县奏称“老人岳景贤等四十一人, 欺公玩法,前县官不从所欲,为其陷害”。(14)宣德四年,明宣宗也不加掩讳地指出, “洪武中设立老人以周知民事,劝善惩恶。比数闻老人多营差遣,生事扰民,挟制官府 ,贪赃狼籍,莫敢谁何,有‘无印御史’之号”。(15)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里甲、老人 制度正趋向毁坏,洪武乡政之美意正逐渐丧失。

其实,早在永乐(1403——1424)之世,明成祖就已想到了乡约,尝“取蓝田吕氏乡约 列于性理成书,颁降天下,使诵行焉”,(19)遗憾的是,成祖看重的只是它的规条,欲 令百姓诵行,而并不欣赏它的民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因而此时的乡约只能停留在文字和 口头上,终未能付诸于实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过,透过成祖令百姓诵行蓝田吕氏 乡约的举措,可以得出两个信息,其一,洪武以来的乡治系统已出现了问题,其二,乡 约或许可以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随着乡治状况的差坏,一些硕儒乡绅和地方 官员便自发地倡行起乡约来。

(二)正统至正德时期(1436——1521)明代乡约的初步推行。明代乡约始行于何时何地7 学界一直说法不一,有系统研究中国乡约制度史者,称正德十三年(1518)王守仁所行南 赣乡约,是明代的第一次乡约;(17)有研究徽州府者,谓所见行者以嘉靖五年(1526)为 最早(18);近又有以河南、山西为例,探论明代中期地方社区治安重建理想之展现者, 称依《明史》所载,正统间吉水刘观(正统四进士)致仕以后行乡约于邑中,似无人较其 更早。(19)依笔者所见,刘观之前举行乡约者似已不泛其人,如福建人王源行于潮州、 龙岩,在广东有“平步六逸”行于乡里。王源,字启泽,龙岩人,永乐二年(1404)进士 ,初授深泽知县,历官刑部郎中,英宗立,出知潮州府,在任上,“刻《蓝田吕氏乡约 》,择民为约正、约副、约士,讲肄其中,而时偕寮宗董率焉”。(20)正统三年,致仕 在乡的王源又在邑中倡行乡约(21),其在官董官办乡约,在野率民举乡约,论明代乡约 者实不可不提。“平步六逸”是时人对当地六位布衣的褒称,即唐豫、周祖生、周祖念 、刘子羽、何惟、刘子高,他们德行醇,谨衣冠,严伟为人所钦,尝相与定乡约。尽管 我们目前尚不知他们举乡约的确切时间,但已知晓唐豫的父亲唐奎,洪武初以经明行修 荐授增城县学教谕,旋以湛莱寇至,被执不屈死,即以其父之卒年为其生年,正统初唐 豫当也已年愈花甲,其举乡约的时间当不晚于正统初年。(22)

不过,成化(1465—1487)、弘治(1488—1505)间,乡约的发展依然是缓慢的,乡约在 当时的一些乡村、城坊中,呈星星点点、或隐或现之势,而未能形成燎原之局,其在官 倡行的只有泗州、(23)济宁(24)、温州(25)等个别州县,民众自发举行的除吉安罗伦(1 431—1478,成化二年状元)里居倡行的乡约外(26),多无足称者,不仅乡约的规条、组 织形式一概照搬于吕氏乡约,且乡约的数量少、时间短、作用不显。造成这种局面的原 因,似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举行乡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尚未成为较多士夫缙绅的共 识,明代社会对乡约的客观需求也不及正德以后迫切。“自明兴至洪、宣、正统间,民 淳俗富,吏易为治”,“英、武之际,内外多故,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27)成化 初年,虽有“妇寺之祸”,然“时际休明,朝多耆彦,帝能笃于任人,谨于天戒,蠲赋 省刑,闾里日益充足”,(28)弘治朝更被旧史家比之汉有文景,宋有仁宗,称其“吏鲜 苛赎之风,民怀乐利之泽”,“海内雍晏,兆氓益殷炽阜裕”,“鸣吠烟■,蒸蒸如也 ”,“洋洋乎,蔚蔚乎,有丰芑棫朴之化焉”。(29)故此,以善俗、息讼、弭盗、安民 为宗旨的乡约相对稀见,也在情理之中。第二,在成、弘前后,虽有王源、言芳(成化 五年进士)、文林(1445—1499)等个别守令倡行于任内,然举约时间不长,又缺乏号召 力和影响力,人去政亡,未能风靡。而对民众自发举行乡约,朝廷既无明令可否,朝臣 大吏中也未见有疏请或督行者,故此倡行者难免于干政之讥而为之却步。罗伦倡乡约于 乡里时,其好友章懋(1437——1522)就曾修书劝停,认为“乡约之行,欲乡人皆入于礼 ,其意甚美,但……天子之柄,而有司者奉而行之,居上治下,其势易行,今不在其位 而操其柄,已非所宜,况欲以施之父兄宗族之间哉……君子之居乡有不约而自化,以先 生明德当不下于诸公,自身而家,自家而乡,久于其道,彼将自孚,何用汲汲乎强人以 从约,重法以禁盗耶”。(30)在君主专制社会里,章懋所虑绝非杞人忧天,作无病呻吟 ,类似经历,早在乡约鼻祖吕氏兄弟间就曾发生,吕大防亦尝修书给其弟大钧,劝其改 乡约为家仪或学规,以免干政之讥,(31)当不会是空穴来风。朱子增损《吕氏乡约》, 使之“有规劝而无赏罚”,(32)其知南康军、漳州、潭州之时,虽力行以学教民,以礼 化民,而独独没有倡行乡约,《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始终只是停留在文字上,沉睡于他 的著述之中,后人不能不作深思。实际上,罗伦的同里后进曾昴(成化二十三年进士)也 曾遇到过这样的麻烦,据罗洪先(1504—1564)称:“今所传乡约,公手笔也,其后谤胜 于朝,谓公居乡专制生杀,台谏将纠论之”,(33)可见,民办乡约的发展也是步履维艰 的。

正德朝(1506—1521),武宗荒淫无道,太监、阉党专权,外有南倭北虏之患,内有宾 藩、宁王叛乱,官吏贪残,里甲废坏,社学数年不修,“民至不得保其伉俪,享糟糠孤 婺之业”,(34)以流民起义为主体的民众运动席卷全国,所谓“盗横河北,宗抗江右” ,“积兹亡辙,蝗孽萌生”,(35)明朝的统治出现了全面深刻的危机。当此社稷多故之 秋,一些饱读经书,以修齐治平相砥砺的儒生、官吏,纷纷倡行乡约于乡里、任所,视 举乡约为济世安民之迫切良策。潞州仇氏(36)、吉水曾昴(37)、长兴刘麟(1474——156 1)、(38)榆次寇恭(1449——1530)(39)等各行于其乡,莆田郑洛书(正德十二年进士)于 上海(40),姚江王守仁(1472——1528)于南赣(41)以举乡约为职任,劝民举行,又有三 原王承裕(1465——1538)、内江喻时(弘治九年进士)等于乡里、任所刊行《吕氏乡约》 ,以求推广。在上述乡约中,潞州仇氏乡约和王守仁的南赣乡约影响尤著。前者可视为 民办乡约的代表,后者则开启了明中叶以后官府积极倡办、督办乡约的全盛之局。

仇氏世居山西潞州南雄山乡之东火村,自明初开基雄山,至正德六年仇楫(1468—1520 )、森(1468—1526)、朴(1473—1540)、桓(1477—1535)、栏举行乡约之时,已历五世 ,其百口同声,庭无间言,有三晋第一家之誉(42),仇氏兄弟所行之乡约,盖以蓝田吕 氏乡约为蓝本,又与仇氏家范相配合而行,其理想则谓“居家有家范,居乡有乡约,修 身齐家以化乎乡人”,(43)自冠婚丧祭及事物细微训后齐家之则,縻有阙遗,仇楫营义 房一区于家,敦请乡先生以教宗族子弟,免其束修,再起义学一所于里,以训乡党童稚 ,资其薪水,设医药以济穷乡,有疾病者置义冢(44),又刊印太祖高皇帝训辞,家给一 册,讽诵体行。时人比之博陵崔氏、河东柳氏、寿张张氏、江州陈氏,浦江郑氏,“为 当代之所崇尚,秉笔之士亦笑谈而乐道之”。(45)

南赣是南安、赣州二府的合称,地连四省,扼江西上游。正德十一年九月,以兵部尚 书王琼(1450—1532)的举荐,王守仁由南京鸿胪寺卿升为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巡抚南赣汀 漳等处,职司安靖地方、镇压山民造反。王氏开府赣州以后,在加紧军事行动的同时, 便着手实施他的乡治计划,即推行十家牌法(亦称保甲法)、兴办社学、倡行乡约。南赣 乡约是一种新型的乡约,“此中丞阳明公参酌兰田乡约,以协和南赣山谷之民也”,(4 6)正德十三年十月后,在南赣颁行。约文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谕民文告,一是具体规条 ,在文告中,王氏指出“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 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伤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 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尔等父老子弟, 毋念新民之旧恶……毋自恃良民,而不修其身”。其规条共一十六项,主要内容是,规 定约中职员出于约众之推选,约众赴会为不可规避之义务,约长同民众得调解民事之争 讼,约长于集会时询约之众公意以彰善、纠过。在王守仁的多次倡督之下,其乡约之法 在南赣及福建龙岩、江西吉安、广东揭阳地等得到了推行,在赣县“人心大约淳正,急 公输纳、守礼畏法……子弟间有游惰争讼者,父见闻而严惩之,乡党见而耻辱之(47)” 。王守仁学问不亚于朱子,而事功又远在一般的士大夫之上,其生封伯、死赠侯,门徒 遍及江右、浙中、南中、楚中、闽粤、北方,为一代理学宗师,其对乡约的倡导与重视 ,对此后的士大夫们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以至不少人误以为明代乡约即倡始于 此,即如明人史桂芳(1518—1598)在《题汝南乡约册》中所指出:“近阳明先生抚南赣 ,率用此法,其治效可睹也”。(48)

(三)嘉万以后(1522—1644),明代乡约的兴盛。明代乡约的发展,是与当时的社会风 尚、治安状况以及里甲、社学健全与否成反比的,如果说“英、武之际,而民心无土崩 瓦解之虞者”的话,那末,嘉、万以后则进入了天崩地坼的年代;非只内外之故多于往 昔,社会风尚、社会思想也在发生嬗变,剧烈地激荡着社会上各阶级、阶层的人物,一 方面士大夫们感叹人心不古,淳漓朴散,另一方面市民运动、妇女解放思潮在涌动,人 文主义、实学思想在形成。当此之际,无论是纠缠于心即理还是性即理,重道义还是重 事功之辨的儒士们,还是一般的恪守修齐治平之策的士大夫们,纷纷从各自的立场和观 点出发,以正风俗人心、保里安民自任,著文倡导,或躬身督办乡约于桑梓、任所。

嘉靖(1522—1566)、万历(1573—1619)以降,乡约的举行,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展 开,乡约不仅举行于乡村,也举行于城坊,有关乡约的记载在此期编修的地方志书中俯 拾即是,万历《休宁县志》卷2载乡约所云在城者四处,在乡者二百七十处。万历《平 原县志》卷上《乡约》记“本县分居民为一百五十五约。”万历《蒲台志》卷4《乡约 》谓“一百二处”。万历《原武县志》卷上称,乡约所在城之四关者四处,在乡者十八 处。隆庆《仪真县志》卷8云,乡约所在城者十五处,在乡者六处。万历《溧水县志》 卷2云,该县十二乡各有乡约一所。在时人的文集中,也可屡见他们为某地所举乡约而 撰写的序、跋、记。如《永新乡约序》、《永丰乡约后序》出自聂豹(1487—1563)之手 ,《新昌乡约序》、《南赣乡约跋》是邹守益(1491—1562)的手笔,他如罗洪先(1504 —1564)的《刻乡约跋》,吕柟(1419—1542)的《乡约集成序》、《赠雄山乡约诸人有 序》、《许昌新建乡约所记》,康海(1475—1540)的《河东运城敦行乡约所记》,刘元 卿(1544—1609)的《书乡约彰善册》、《安福乡约从先录先后序》等,俱享誉一时。一 些地方守令不仅在任上大力推行乡约,离任之际还嘱咐继任要继续坚持,倡行乡约成为 一些中下级官员的自觉行动。程廷策(嘉靖三十二年进士)出守辰州,故守告之“吾第宝 不贪,尔入境则兴学校,赡诸生,劝农桑,举乡约”。(49)季本(1485—1563)备官揭阳 主簿“不卑小官,克勤细务”,(50)奏请上司督民举办乡约。抚州知府曾汝檀(嘉靖十 一年进士)“行乡约法,岁时集郡邑弟子于拟岘台讲论邹鲁之业”,(51)署奉新县事黄 奎壁“率六隅乡约百姓讲陈圣谕,敬礼贤士,谈义理,终日忘倦”。(52)

明代中后期乡约的发展,产生了许多新的特征,在官办乡约大盛的局面之下,民办乡 约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它们大多以某一宗族为核心,自发举约,自觉循规,并且维持 的时间相对长久,如雄山仇氏乡约计正德六年初会,与约者二百六十余家,越二年,至 三百余家,至嘉靖四年,尚有一百七十六家。时从仇氏约而行之社区,在本乡者有四, 在府内邻县及邻州县份者各一。嘉靖十九年郡守置酒召请仇林,求赞郡政,诸约至者千 余人。即远至凤阳之宿州,亦有闻风而举行者。(53)祁门文堂陈氏乡约,自隆庆六年(1 572)初会,即闻名于全县,县令为之印钤、禁示,该乡约兼有讲乡约、宗族组织、保护 山林、缴纳赋税等多种职能,断断续续地沿及清代仍有一定的影响力(54)。

在劝善惩恶、广教化厚风俗的总的精神指导之下,在全国各地还产生了一些为某一具 体的目的而建立的专门性乡约,如护林乡约、禁宰牛乡约、御倭乡约、御虏乡约、御盗 贼乡约等。祁门三四都侯潭、桃墅、灵山口、楚溪、柯里等村,早在弘治间就曾成立过 护林乡约会,嘉靖二十六年,由于近来山木“节被无籍之徒……望青砍斫,斩掘笋苗, 或为屋料,或为柴挑,或作东瓜芦棚”,致山林遭到破坏,为保护生存环境,造福子孙 ,各村人众遂合集一处,重新订立规约,将各村人户共编为十二甲,甲立一总,置立簿 约十二扇,付各处约总收掌,一年四季,月终相聚一会,将本季内某人故犯理罚若干备 载于簿。所罚之物众贮……并将议约规条由众人联名具状,赴县陈告,由县衙告示印钤 ,四处张挂,俾人人知晓,自觉遵守。(55)嘉靖十四年,以争昭圣皇太后生辰之礼而被 廷杖除为民的前御史马淛(1486——1522),以乡里莆田县“间有惯习屠牛,阴通盗贼, 行凶逞暴,作过为非,凡有失盗之家,便来此寻觅,叫号喧闹,无日无之,鸡犬为之不 宁,乡里被其污蔑”,遂与乡民倡行誓禁屠牛乡约,“今乡中父兄子弟同兴善心,共立 约会,就于天日之下,重发誓愿,除老疾暂食以外,断绝此味……今立此簿,与各人笔 ,自书名姓,岁时朔望,告于里社,呈于乡众,期于共守,以还淳风”。(56)嘉靖十九 年又率乡人重申前誓。嘉靖二十三年,致仕乡居的歙人郑佐(1514年进士)以“今者,天 时亢旱,人心忧危。奸党乘机邪谋窃发,假称借贷敢拥众于孤城。倚恃强梁,辄畛臂于 单弱。白昼公行而无忌,昏夜不言而可知”,倡导乡绅预为桑土之谋,举办带有团练性 质的岩镇乡约,“一镇分为十八管,有纪有纲。每管各集数十人,一心一德……理直气 壮,强暴知所警而潜消。力协心孚,良善有所恃而无恐”(57)。嘉靖二十九年,蔚州人 尹畊(1515——?)著成《乡约》一书,其“乡约者,约乡人为守御事也”,凡十二约, 曰堡置、堡势、堡卫、堡器、堡蠹、堡众、堡教、堡习、堡符、堡费、堡候,要在倡乡 人抵御“北虏”之患。(58)嘉靖三十四年,岩镇乡民以“倭寇势甚,陆梁冷落。孤踪辄 奔溃而四出偷生,余孽益草窃而蔓况入”,遂爰集里众重订新盟规约,“模仿甲辰岁御 寇之条事款,益损大参双溪郑公之旧,固严闸栅,庶缓急守卫有基,推举晓勇,俾临事 当关足恃用”,称“岩镇备倭乡约”。(59)

伴随着官办乡约的发展,乡约与保甲、社学、社仓的关系也日益密切,四者由各自举 行,互不关连,进而相辅而行,互有侧重,再为完全打成一片,形成以乡约为中心的乡 治系统,或以乡约为纲,以保甲、社仓、社学为目的综合性乡约。大体说来,这种关系 的演变,始于王守仁的南赣乡约,发展于黄佐(1490—1566)的泰泉乡约、章潢(1527—1 608)的《图书编·保甲乡约社仓社学总序》,再经吕坤(1536—1618)乡甲约、刘宗周(1 578—1645)乡保约的倡导,至陆世仪(1611—1672)的治乡三约,在理论上臻于大备。

与此同时,宗约、会约、兵约、士约、乡兵约等依一定的身份和目的而结成的民众自 治组织也相继产生,它们不同程度地受着乡约发展的影响,有的又反过来影响乡约的发 展,以宗约为例,乡约与宗约不仅在一定的时候可以互相转化,或由宗约的示范推而广 之为一乡之约,或山乡约的受阻退而行宗约,再或是乡约与宗约并倡,举乡约不忘宗约 ,举宗约要恪于乡约。有些乡约本身也就是宗约,一乡之内同为一姓,同宗共祖。(60)

综上所述,明代乡约的推行,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体现有较为鲜明的阶段性 特征。经过洪武至宣德时期的酝酿,正统至正德时期明代的乡约初步推行起来,嘉靖以 后则进入了全盛之局,乡约的内容和形式,数量和规模,理论和影响,都有了较大的发 展和扩大,在中国乡治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明清乃至近代社会和比邻的朝鲜都有着相 当重要的影响力。

注释:

①关于中国的乡约研究,大陆前辈学者王兰荫、杨开道,日本学者井上徹、铃木博之 ,美国学者Monika Ubelhor,台北学者朱鸿林等都有论述问世。笔者近期将发表的拙文 有《明代乡约概论》提交第34届(香港)亚洲与非国际讨论会;《王守仁的心学思想与南 赣乡约的推行》,提文第五届(西安)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章潢的乡治理念》,提交 白鹿洞书院学术讨论会;《明代乡约的组织结构》。

②陈弘谋《五种遗规》卷1,页1。

③陶宗仪《说郛》卷80,页10。

④杨士奇《东里文集》卷16,页20;卷2、页6。

⑤陈子庄《昭代经济言》卷1,页9。

⑥张廷玉《明史》卷77,页1878;卷281、页7196;卷179、页4750;卷14、页181。

⑦丘浚《大学衍义补》卷31,页12。

⑧李东阳《大明会典》卷87,页87

⑨曾惟诚《帝乡纪略》卷5,页12、页1

⑩《古今图书集成》第333册,页14、页16

(11)《古今图书集成》第333册,页14、页16

(12)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页153、161

(13)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48,页44

(14)《明宣宗实录》卷47,页5

(15)《明宣宗实录》卷59,页9

(16)《古今图书集成》第333册,页14、页16

(17)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页153、161

(18)铃木博之《明代徽州府的乡约研究》,载日本《山根幸夫教授退休纪念论丛》页1 051。

(19)朱鸿林《明代中期地方社区治安重建理想之展现》。载韩国《中国学报》32辑 页98。

(20)汤相《龙岩县志》卷下。

(21)焦竑《献征录》卷100,卷89。

(22)张廷玉《明史》卷77,页1878;卷281、页7196;卷179、页4750;卷14、页181。

(23)曾惟诚《帝乡纪略》卷5,页12、页1

(24)程敏政《篁墩文集》卷37,页27。

(25)黄绾《明道编》卷4,页46。

(26)张廷玉《明史》卷77,页1878;卷281、页7196;卷179、页4750;卷14、页181。

(27)张廷玉《明史》卷77,页1878;卷281、页7196;卷179、页4750;卷14、页181。

(28)张廷玉《明史》卷77,页1878;卷281、页7196;卷179、页4750;卷14、页181。

(29)谈迁《国榷》卷45,页2832;卷51,页3215

(30)章懋《枫山集》卷2,页2

(31)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页225

(32)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页225

(33)罗洪先《念菴文集》卷6,页9。

(34)谈迁《国榷》卷45,页2832;卷51,页3215

(35)谈迁《国榷》卷45,页2832;卷51,页3215

(36)详见下文。

(37)罗洪先《念菴文集》卷6,页9。

(38)刘麟《清惠集》卷11,页8

(39)吕柟《泾野先生文集》卷31,页26

(40)颜洪范《上海县志》卷5,页2

(41)王守仁《王文成全书》卷17,卷18。

(42)何瑭《栢斋集》卷5,页25;卷10,页13

(43)何瑭《栢斋集》卷5,页25;卷10,页13

(44)何瑭《栢斋集》卷5,页25;卷10,页13

(45)何瑭《栢斋集》卷5,页25;卷10,页13

(46)邹守益《东廓邹先生遗稿》卷9,页7

(47)黄德溥《赣县志》卷8,页1

(48)《古今图书集成》第333册,页14、页16

(49)焦竑《献征录》卷100,卷89。

(50)王守仁《王文成全书》卷17,卷18。

(51)童范俨《临川县志》卷35,页17。

(52)许应 《南昌府志》卷26,页6

(53)朱鸿林《明代中期地方社区治安重建理想之展现》。载韩国《中国学报》32辑 页98。

(54)陈柯云《明清徽州的乡约》载《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4期。

(55)嘉靖《祁门三四都护林乡约会议约合同》。

(56)朱淛《天马山房遗稿》移6,页9。

(57)佘华瑞《岩镇志草》贞集。

(58)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第3227册,页31。

(59)佘华瑞《岩镇志草》贞集。

(60)关于明代乡约与保甲、社仓、社学的关系及乡约与宗约、会约、士约、兵约的关 连将分别另有专文论述。

原文出处:江西社会科学 19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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