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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吉远: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

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

吴吉远

吏,即各种书吏;役即包括衙役在内的各类差役。清代,吏与役已无多大差别,虽然 工役有所不同,吏“抱案牍、考文章、备善写”,役“供拘提驱使”,但都属“职役” ,是以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两套具体办事班子,故二者往往已经相提 并论。一个主内勤,一个主外勤,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本文拟对吏、役的作用和地位 作一番考察,并揭示吏、役在清代权势日炽,危害愈深的原因。

吏、役作为各级政府中的办事人员,到清代,其组织结构、召募都一应制度化了。“ 三班六房”是地方政府吏、役组织结构的概称;“选吏有据,受役有期,考察有法,入 仕有阶”①,是一套与职官制度相应的吏员制度。吏、役以职役身份奔走服役于官府, 是没有政治出身的,他们进入官府办事,无需经过象职官那样严格的科举考试,但也不 能随意进官衙承事,清代有一套招募吏、役的制度,它即由本人自愿承充官府招募、或 投充以应吏、役。

清代,吏有京吏、外吏之别。京吏有供事、儒事、经承等名色,外吏有书吏、承差、 典吏等名色。尽管吏都是官的执行者,但因其所处衙门之大小类别及所属之官员等级高 低,又有不同的称谓。无论京吏还是外吏,或分专业办公,或分地区承事,有一套较为 完善的组织系统。吏遍布于国家各级政府的主要衙门,是一支庞大的统治力量。

清代吏的来源途径,最初“按纳银多寡,分送各衙门办事”。康熙二年,“停止援纳 ,俱令各衙门召募,给予执照,开注姓名年岁,著役日期,并地方印结,按季汇册咨部 ”;二十八年又覆准:“有愿充各部院衙门书吏者,令其具呈考试,选择文理明通者, 制签著役,渐次补完,再行考取”②。于是,召募与考取便成为清代吏来源的两种主要 途径。京吏召募加考补,外吏主要靠召募。无论考取还是召募,承充吏之人都必须具备 一定的条件:政治清白的有产者,即所谓“载粮民籍,身家清白,并无重役过犯违碍等 弊”。“幼读未成,弃儒从公”,“通晓律例,或能写算、文理通顺”是承充书吏的素 质标准。承充京吏,不准冒籍、冒姓,需由原籍地方官出具印结,同乡书吏甘结;承充 外吏,无需地方官印结,只要亲族甘结,同乡书吏保结,主官准募即可。此外还规定, 一人不许充两吏,否则斥为“霸役”,处以徒刑。承充书吏均以五年为期,役满出补, 可考职从九品以下职衔。

吏的考取或召募工作手续繁锁,情况复杂。考取京吏,我们以雍正元年的一段史料, 可以看出其大概:“各部院考取书办,于京城出示召募,各省流寓之人,有熟于律例, 工于写算者,赴该衙门报名,取具同乡甘结,定期考试,择取拔补;……其各省有通晓 律例,或能写算,情愿充当部办之人,亦令赴地方官报明试验,取具同乡甘结,开明年 貌籍贯,申报该督抚,咨部拔用”③。各道程序,应考之人都得交一定费用,实际上是 买役承充。由于京吏所办之事关系重大,对京吏的要求也较为严格。乾隆元年规定:“ 书吏著役,务令报实在籍贯、居址地方、三代姓氏;该衙门于十日内咨部转行各省,严 饬地方官出具印结,顺天限四十日,直隶、奉天、山东、山西、河南限三月,江苏、安 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限四月,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 贵州限六月,均于限内送部,转送各衙门;从结到之日著役,连闰计算五年期满”④。 不惜繁文褥节,几月辗转。对于都察院、科道两厅并各城司坊等处吏员缺出,“即照各 部院之例,于贴写内拣选年久历练者充补”⑤。可见,京吏除召募、考取新人外,还可 从习吏之贴写人员中拣选充补,并且,“考取均以衙门实缺为凭,每次照实缺额数加一 倍录取,如宗人府额设供事十四名,每次止取二十八名,内阁额设供事六十二名,每次 止取一百二十四名,所取既有定数,则埃次充补”⑥。京吏均由吏部发给执照,作为承 此职役的正式依据。外吏一般由地方各级政府主要官员召募,承充之人仍要开具姓名、 年貌、籍贯、家产、家政、特长等情况,由同乡书吏出具保结,主官认可,报布政司衙 门备案,发给执照,以领到吏照之日,作为著役之期。外吏领取吏照之人一般指书吏、 承差、典吏、经书之类正式吏员,此外,还有习吏之清书、小书、临时添设的帮书等。 清书、小书历役年久,也可以承充经书、典吏等正式吏员。道光二十六年规定:“其添 设帮书,由各省督抚府尹酌立定额,年终将帮书人等三代姓氏、年貌、籍贯及充役日期 ,汇造细册,咨部存案,俟帮书出缺,再行召募顶补”⑦,实际上,把帮书也当作定额 正式成员了。

清政府为了防止吏员的冒滥,规定了各级各个衙门召募书吏的数额,并一再强调不得 超额召募。如内阁设供事62名、翰林院16人、宗人府14名;六部中户部数额最多,设经 承205名,兵部最少,设经承65名;各地方衙门也有定额,各总督衙门吏员数额为30名 左右;巡抚衙门20余名,知府20名左右;州县12—14名不等⑧。地方衙门除主官外,佐 杂衙门不设吏员。实际上,没有哪个衙门按定额召募,《清稗类钞、胥役类》讲:“户 部最盛,有千余之多”,为定额的五、六倍,全国书吏人数何止十万?正如侯方域所说 :“今天下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⑨。这里仅以县论而已,虽是 吏、役并论,但加上其他衙门之吏,全国二十万书吏在各级衙门办事,恐怕还不算过高 估计。

清代对书吏还有一套稽察制度,以期杜绝弊端。京师各部院府监科有专责稽察书吏之 司,地方府、州、县书吏由道,司道由督抚稽察,督抚、学政等书吏自行稽察。⑩实际 上也是有稽察之名,无稽察之实。

尽管清代选吏有据,受役有期,考察有法,入仕有阶,但是,这一套严密的吏员制度 并没有收到约束吏的效果。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败,“天下大权归于胥吏”,“遂成积重 难返之势”(11)。书吏纵横京师,盘居官衙,“犹山岳不可拔,洪水不可御”(12),清 代吏员害民、病官、祸国,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

役,也习称胥,原本是为封建国家无偿劳动的劳役制度。自宋王安石改劳役为雇役, 演变至清,逐渐形成为一种募役制度,役成为一政治群体的代称,在清政府各级各个衙 门中是比书吏还庞大的一股统治力量。

清代役的种类很多,各类衙门都设有差役,比书吏用得更为广泛,情况也比书吏更复 杂。役的来源仍然是官府召募,人们投充。投充差役之人,仍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清政 府规定:“府州县奔走力役—祗侯、弓兵、禁子等也须在纳粮达二石至三石之良民中选 拔”(13)。巴县档案中还保留了部分投充、保结档案,现抄录民陈洪、余龙自愿投充捕 班二例如下:

“具投充,正里七里民陈洪为恳恩收录事情:蚁载册粮民,身无故犯,愿投充天案捕 班,勤慎办理公务,以效犬马之力,不得推委,是以恳乞太老爷台前赏准,收录施行。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 日禀 投充 陈洪。

具保状,捕头姚章、万珍今于台前与保状事:役实得陈洪在役班内听候差遣,不致遣 误公事,中间不致虚冒,保状是实。

准保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一日具

※ ※ ※

具投充,太善坊余龙为恳恩收录事情:蚁父母俱在,妻刘氏在太善坊开设米铺,生理 充当,并无过犯,亦无重役等弊。蚁情急投充天案捕班,效犬马征劳,不得有违公务, 是以恳乞台前府准,赏收施行。

准充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具投充 余龙十”(14)。|虽然,陈洪是当一段时间帮役后,希望成为缺出的正身差役,经姚章、万珍两捕头保 结,才由知县“准保”,载入“卯册”的。而余龙是一次性投充,大概因家庭条件较好 ,知县也一次性“准充”,无需保结。仅乾隆二十五年巴县自愿投充正身差役者就有11 人。投充差役不完全象承充书吏那样严格要求地方官印结、同乡保结等,只要身强力壮 ,其他条件是否具备无关紧要,因为“差役有缉捕人犯、行刑、管解之责,非年未及壮 、臂力轻弱者可以充当”(15)。规定差役著役三年为期,实际上没有执行过,而是自然 淘汰或犯罪缺出。

清代各类衙门驱使差役都有定额,不得滥设。以四川巴县为例,最初定额衙役103名, 迭次裁为37名、33名,至乾隆二年定额为29名:内门子2名、皂隶12名、马快8名、轿伞 扇夫7名;另外还设仟作3名、学习仟作2名、禁卒12名、更夫10名、民壮20名、捕役8名 、斗级2名、包夫4名;除知县衙门外,县丞、巡检、典史、教官等衙门都有定额衙役和 其他差役,总计121名正身差役(16),简称正役,可以上报户部报销工食银两。正役之 外还有一种帮役,因违“定例”,不能报部,但总督、巡抚认可,可以申报省衙。另有 一类差役不入卯册,称为白役,省道府都不允准。清政府三令五申禁革白役,不仅没有 收效,反而越禁越多,道光十年御史王玮庆上疏言:“山东州县差役,大县多至一千余 ,小县亦多至数百名,一省如此,他省可知”(17)。同年四川总督告示:“川省各厅州 县衙门,向于额设正役及有名帮役之外,添用无名白役,动以千计,下至丞簿典史各署 亦多挂名滥设”(18)。这么多人愿意充当连微薄工食银都没有的白役,自然有其深刻的 内在原因。

二、

“有官则必有吏,有官则必有衙;……抱案牍、考章程、备缮写,官之赖于吏胥者不 少;拘提奔走,役之效力于官者不少”(19)。吏、役只是局外人,官的附属职仆,在为 官发挥着一部分职能,这是陈宏谋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把吏、役排斥在社会上层之外的一 种看法。吏、役是清代国家机器运转的重要职能系统,直接关系着国家政策、法令的执 行,具体事务的办理,其作用是不能低估的,他们不是局外人,而是局中人,“天下惟 胥吏最难安顿,后世上自公卿,下至守令,终不出此辈圈子,刑狱簿书出于其手,典故 宪令出于其手,甚至兵权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于其手,一刻无此曹,则宰相亦将束 手矣”(20)。清统治者千方百计地建立了一整套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使一切机构无法 独断政事,唯由圣心裁决;案牍程式,上行下达,辗转反复,掌握事权的吏、役不仅不 可缺,反而成为必须依赖的对象,从而又大大加强了他们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正如顾 炎武所说:“今夺百官之权,而一切归之吏胥,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 ”(21)。以下分别阐述吏、役在清国家机器运行中作用如何:

清代,吏的职责确实不外乎抱案牍、考章程、备缮写、工写算,相当于近代的各类秘 书、会计的工作。但是,清代“天之所与治天下者,士人也;士人所习不过贴括制义、 空虚无用之文。限其出路,卑其流品,而不得列于士人君子者,吏也;吏之所习钱谷簿 书,皆当世之务也”(22)。吏可以利用官员不悉习当务之事,挟制官员,上下其手,形 成权势。

抱案牍,即收贮档案,这是书吏的专职。文档工作是国家机器的神经系统,统治阶级 在管理国家、处理政务的各项活动中须臾不可离之。自古以来,文档工作就受到统治阶 级的特别重视,必有选而任。清代文书档案工作还未形成统一的制度,然其主要工作程 序,从收文、办稿、缮写、发文、立档、保管、查案等环节,都离不开各科房书吏之手 。从中央到地方衙门各科房既是文书处理部门,又是文书归档后的保管单位。书吏既是 文书工作人员,又是档案工作者。

有清一代极重祖宗成法,处理政务,一切以律例为据。“律乃一代之典章,例为因时 之断制”(23),律有规定,而例常变化。所谓处理政务,就是比附律例,清代叫做“查 案办稿”。但是,修例有期,新例随时都有颁行,“朝例未刊,而暮例复下,千条万端 藏诸府,职强之官不能省记”(24)。加之,清代文牍泛滥,既有下达则例,又有上行各 类文书、报表,汗牛充栋,“千宗百架,鼠蠹雨浥,不但终生黔首懵不见闻,即有司专 职亦未尝一检阅校勘”(25)。熟习律例,收贮档案是书吏的专长,也是办理文书的先决 条件。道咸时重臣胡林翼发出这样的感叹:“大清律易遵,例难尽悉;刑律易悉,吏部 处分例难尽悉,此不过专为吏部生财耳,于实政无丝毫之益。夫疆吏殚竭血诚以办事, 而部吏得持其短长,岂不令英雄短气乎?”(26)京吏以其专长不仅能挟制本部、院司官 、堂官,还能牵制地方大员。

考章程、备缮写,也就是“查案办稿”,办理各种文书。清代,办理文书的范围很广 ,从京吏来说,既有例行下达公文的办理,也有地方上达各种文书、报表的汇总处理和 报销,还有上达军机处、皇帝奏疏文书的办理。从外吏来说,大体一样。以州县为例, 刑房书吏既要在办理词讼案件中记录案情,写传票,填《尸格》,还要办理各种司法行 政文书,比如在押人犯清册、在配军流人犯清册、自理词讼循环簿、治安状况详文、秋 审清册、监狱班房开支详册等等;一案准理,又有禀文、详文、申文、关移、看语等一 系列文书办理。户房书吏既要协助州县官清查田亩、人口,又要编造黄册和赋役册,每 年征解钱粮时,票写开征告示、各种征催单据,办理解钱粮册、州县开支报销册等各种 文书、表册。清代官僚内而郎曹,外而牧令,非起科举,即以恩荫保举得官,更有捐纳 买得者,此辈于法令、章程本不谙习,于千变万化例案之间更是跬步难举。于是,一切 事务委于书吏之手,主官不过画诺而已。衙门承办事务,先由“书吏检阅成案,比照律 例,呈之司官,司官略加润色,呈之堂官,堂官若不驳斥,则此案定矣”(27),“故京 师有堂官牛,司官鳅,书吏剔嬲不得休”之说(28)。清初谢肇淛就道出缘中之故:“从 来仕宦法网之密,无如今日者,上自宰辅,下至驿递仓巡,莫不以虚文相酬应,而京官 尤可,外吏则愈甚矣。大概官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胥曹,而胥曹之所奉行者,不过以 往旧牍,历年成规,不敢分毫逾越,而上之人既以是责下,则下之人亦不得不以故事虚 文应之;一有不应,则上之胥曹又乘隙而绳以法矣,故郡州县之吏霄旦竭蹙惟日不足, 而吏治率以不振者,职此之由也”(29),在当时是颇有见地的政论。

工写算,即记账、算账,这是库吏和户房、户部书吏必须具备的素质。“钱谷”是各 级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从催征、解送、留存到各款报销都出自书吏、库吏之手,州县 户房书吏管征收,户部书吏管报销,库吏管库房钱粮出入,各掌事权,视为肥缺。州县 户书多征少报,各省款项军费之核销,户部主之。“军费报销之出入,动辄百数十万, 凡核销一案,有往返驳辨至数年之久者。故必预计打点之费,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 掌印主稿之司官,恒听命于书吏,藉以分润,堂官亦间有染指者。他若发馕报款,亦必 假手于书吏,故皆有所沾溉。是以户部书吏之富,可埒王候”(30)。各级政府都设有库 房,贮存留存动用钱粮。库房关系重大,“库吏职司钱粮之出入,必身家殷实老成畏法 者方克胜任,否则侵蚀在所不免”(31)。然而,库吏侵蚀公款又是无法禁绝的,比如州 县“每开单责买绸缎器皿等物,虽云给价,究属子虚,所以,乡民闻报,如坠沸汤,甘 心重贿得脱,犹以为幸也”(32)。州县库吏需索百姓,府、省、部库吏则需索官员。

“盖国朝胥吏偷窃权势,舞文弄法,高下其心,实以黑衣下贱之流,而操天下之权”( 33)。连嘉庆帝也承认:“无奈诸臣全身保位者多,为国祛弊者少,甚至问及一事,则 推之委于属司,自言堂官不如司官,司官不如书吏”(34)。书吏就这样利用自己的专长 ,在职官多不谙悉世务,又不留意政事的情况下,以迎逢上司,于是,因文牍泛滥的官 僚政体而把持事权,既发挥其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作用,又从中为非作歹,揽权纳贿。

差役的种类繁多,因在地方各衙门供驱使危害最大,这里仅以地方衙门的皂隶、马快 、捕役、禁卒、仵作等各役为重点,考察他们的职责或作用。皂隶,官员坐堂、出巡时 ,手执刑杖站堂、开道,以壮官威;在审理案件时,主官下令用刑,则充当打手。快役 ,主要差务是持票催征地丁钱粮契税;在办理词论案件方面,除刑房外,其他各房办理 的均由快役持票传唤,在乡村者由各里快役承办;在城内者分班轮流承办。捕役,以持 票捕盗缉凶为主;司法办案方面,刑房承办的案子由捕役持票传唤,有些案子与快役合 办。民壮(壮丁、壮班),护卫官员出入,解递人犯,守护城池、仓库、监狱,分左右两 班。禁卒,看守、管理监狱、班房中的犯人,押送犯人赴堂受审。仵作,负责检验命案 尸身和斗殴凶伤,类似近代的法医。可见,清代的多数差役,都类似于近代的各类警察 。

除了壮丁、禁卒、仵作之外,皂、快、捕、壮四班的事权,都来自差票,而差票的拟 稿权却在书吏手中,于是差票就成为吏、役的关节点。当然,是否差票的权力在主官, 但差票的内容,则出自书吏之意。差役为得到差票,巴结书吏,串通一气,权势愈炽。

差役们为了获得和固定事权,他们自行公议,禀请主官立案,进行明确分工,不得混 争夺办。遇有争执,在衙神祠集众剖晰,如仍不服,才禀请主官裁决。乾隆二十三年, 巴县皂班头役王建昌等与壮班、捕班、快班发生夺案承办纠纷,多次禀请知县讯究,一 直到二十七年才得平息(35)。可见,事权对于各役的重要性。因为固定了事权,也就固 定了差票,一旦差票到手,他们才能如狼似虎,需索饱壑。

清代一些官僚士绅,尽管对吏、役深恶痛绝,却也认识到吏、役在封建官僚政治体系 中的重要作用,知道这样两个办事系统乃是封建官僚机器中的必要组成部分。虽恨之仇 之,但并不能取缔之。梁章钜说:“胥吏者,官民交接之枢纽”(36)。为什么他们据有 如此关键性的位置?因“吏胥生长里巷,执事官衙,于民间情伪、官司举措孰为相宜, 孰为不宜,无不周知”(37)。所以,胥吏在相当程度上。“把持官府”遇事也得他们认 可。故于成龙说:“朝廷之有百官,百官之有吏书,一也。……耕问诸农,织问诸婢, 必然之理。一身之精力有限,众人之耳目无穷,各执事分办于下,一人察核于上,彼焉 廋哉!”(38)韩振则说得更直接:“自天子至庶人,未有不求助于人者也。……天下之 事谁为政?曰二显,二隐。……何谓隐?曰:内掌曹郎之事以代六部出治者,胥吏也;外 掌守令司道督抚之事,以代十七省出治者,幕友也。是皆上佐天子以治民事,而其迹不 见者也”(39)。吏、役的作用达到须臾不可离,神龙见首不见尾的地步。

三、

吏、役的地位却与他们的作用完全相悖。吏、役的地位在古史上有这样一个演变过程 :《周礼》中有府史胥徒,即后世的吏胥。秦汉时,有斗食佐吏之类掾属,为后代之吏 员,虽与官之职有高下之别,但地位无明显的尊卑之分,由刀笔吏升为高官乃至丞相者 ,大有人在。魏晋南北朝时,官人有品,社会分流,阀阅之族,自不屑为贱吏,但一些 高级掾属,仍有士族充任。进入隋唐,科举制立,渐破世族门阀传统,实有重大意义; 但另一方面的后果是,士人专以词章、经典之学问闯入宦途,无需也更不屑注意律法簿 书之类,这便造成了一种影响巨大的转变,即从魏晋时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变成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马端临说:“后世儒与吏判为二途”,实际上 是官与吏判为二途。吏在唐代前期仍是进入高官的一种途径,只是到了宋代,科贡更盛 ,吏胥全然贬之于役,轮流按户等向百姓征派,或召募,表明吏的地位不仅与官分途, 又与民合一了。辽、金、元的情况特殊,小吏可任高官,故人不以充吏为耻,所谓“以 吏出身之阶,人争求之”(40),又有一官,二吏、九儒、十丐之谣(41)。但是,这种历 史变化未能阻滞“贱吏、役”的历史趋势。明初,一方面力反元朝弊习,另一方面又不 能完全摆脱元朝的影响,所以取士以进士、举贡、吏员三途,“所谓三途并用也”(42) 。前两途是唐宋崇尚科举的继续,而后一途则是金元制度的余波。因此,在洪武、永乐 时期,吏员地位虽比不上元朝,但至少也与科举人材平起平坐,由吏员出身为高官者不 乏其人。但是,大约到仁宣时期吏员的政治地位开始大跌,在仕途上,儒生阶层向吏员 阶层提出了严重挑战,如洪熙元年,湖广岳州府华容县儒士尹崧在上书言事中曰:“今 所任多以吏员,虽循资格出身,而其人素非良善,廉洁者少,贪鄙者多,生民被害,政 事疏违,虽遣官分巡考察,而贤否岂能周知?(43)宣宗也认为吏员中“廉能几何,贪鄙 塞路”,因而感慨道:“古人戒用吏,今日多用吏,民之不安,率由于此”(44)。于是 ,开始关闭吏员升官的大门。政治地位的降低,伴随着社会地位的衰落,人们视吏员为 “奸吏”、“滑吏”、“狗吏”,而若称“良吏”、“循吏”者,必定指的是官,说明 吏作为一个阶层已为人所不耻。

在宋以前,吏实际上包括了明清时的书吏和差役两类职役,杜甫“三吏”诗中的“吏 ”就类似清代差役中的皂、快、捕、壮班之类。从宋代开始,才从吏中划出判若有别的 吏、役两类职役出来,吏的地位又比役高。

清承明制,吏、役地位愈益下降。在士大夫眼里,吏胥毒如蛇蝎,可恶之极,抨击之 声,竟无虚时。在政治地位上,吏员再也没有出现过明初那样一种较为“辉煌”的时刻 。清代在职官铨选上仍标榜进士、举贡、吏员三途,《大清会典事例》也规定书吏著役 五年期满后,无过犯者可以参加吏部每年八月的考职,“论文优劣”,分为五等。但是 ,“吏员出身,止于从九品以下职衔”,再没有升入高官的可能,并且,就连这种考职 规定也形同具文,所谓役满考职,只不过是政府对书吏的一种安抚措施,并非人人都能 考职,有幸考职者也仅能领取一纸空文职衔,而铨选无期,雍二年才开始铨选康熙十七 年至四十三年的候选者(45)。清人牟愿相说:“唐宋以来,士其业者不为吏胥,为吏胥 者则市井奸猾、巨家奴仆及犯罪之人,以是吏胥贱。吏胥既贱,为之者皆甘心自弃于恶 行,已若狗彘,噬人若虎狼”(46)。时人将“胥号曰奸,吏名为滑,衙门则目之曰蠹” ,纷纷“贱而恶之”(47),“限其出路,卑其流品”。这大概代表了清代很多人的看法 。

吏员没有政治前途,还能与民合一,而差役连老百姓的地位都没有。《大清会典事例 》规定:“皂隶、马快、小马、禁卒、门子、马兵、仵作、粮差及巡营、番役等,皆为 贱役”,不得变易姓名,朦混捐纳,更不能科举出仕,其子子孙孙也如此,几同“贱民 ”。

清代,吏、役既无政治地位,也无正式经济收入。明代各级各类吏、役皆有俸饷,曰 工食银、廪给银等,于各级政府收入之存留部分中开支,每吏都有十余两,每役有七、 八两不等。后来为了限制、打击他们,于顺治九年、十二年、十四年、康熙元年等先后 裁革解部,书吏再无官给收入,差役仅有六、七两工食银。雍正名臣田文镜就为之不平 :“盖司道府衙门书吏,本无额设工食,又有纸笔等费,既将各项陋规裁革,不许受贿 作弊,若并此挂名津帖亦为裁革,则纸笔之费亦无从出矣”(48)。明代吏员尚有优免特 权,至清亦无。

吏胥地位降低,士人鄙之,除了科举盛行之后,士人皆可以经史而入仕,而吏不得以 刀笔入宦途的缘故外,还因为隋唐以后吏胥之害盛于民间,在很多人的心理上造成了一 种恶感,如顾炎武说:“自随唐以来,令史之任,文案烦屑为卑冗,不参官品”(49)。 从宋代以后,吏胥之危害已多为人所重,而且已有很多人将此归结为“铨选之害”。这 种害处不仅在于儒生得官后无能,让吏胥上下其手,还在于吏胥无论如何难入官列,只 得营私舞弊。唐代刘晏说得好:“士陷赃贿则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土多清;吏虽廉 洁,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50)。清代,官谈不上清廉,而吏胥则为了达 到政治上达不到的目的,逐利则变本加厉了。

《泺阳消夏录》云:“冥司业镜,罪有攸归,其最为民害者,曰吏、曰役、曰官之亲 友、曰官之仆隶。四者之人,虽曰无官之责,而实有官之权;官或尚顾考成,彼则但知 年利,是以令人吞声饮泣,故四大洲内,惟此四种人恶业最多”(51)。清代一般都把吏 、役视为害民、病官、祸国之首,是两群唯利是图的“贱役”。诚然,清代吏、役危害 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获利,“凭借官府之威灵,肆行其纵恣”(52),不论清政府怎么三 令五申地采取防范措施,各级官员如何谩骂,都无济于事。我们是否可以从这一现象中 悟到更本质的东西呢?回答是肯定的。

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告诉我们,在阶级社会中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同一阶级 中又有利益不同的阶层和社会群体,不同的阶级,社会群体获得政治、经济利益的机会 是不均等的。在封建社会中,文化由统治阶级所垄断,我们对传统社会的历史认识主要 来源于历史文献,而文献中保存的大都是上层文化的反映,很难找到反映下层文化的文 字记载,如果不加分析地完全从文献中得出结论,我们的认识就必定会离事实更远。我 们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经济或道德价值观往往是迥然相异的。

充当吏、役者大都为下层人民,包括一些市井无赖,如储方庆讲:“凡人出身为吏者 ,类皆乡里桀黠者流,不肯自安于耕凿,然后受役于官而为吏”(53)。牟愿相也说:“ 为吏胥者,即市井奸猾、巨家奴仆及犯罪之人,以是吏胥贱”。出身于官绅家庭者,自 然不屑于加入他们的队伍,即如黄宗羲所说:“天下之吏,既为无赖子所据,……士人 目为异途,羞与为伍”(54)。文献中反映出来的这种贬吏贱役之情,虽然对下层人民有 一定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官僚士绅的价值观,无论他们是否身受其害,都异口同声地谩 骂吏胥,不约而同地坚拒吏胥们于社会上层之外。从这一价值观,我们似乎可以看到这 样一种社会心态:按封建国家的本意,吏、役的职责范围仅为“抱案牍、考章程、备缮 写”,供“拘提奔走”,而实际上他们在行政系统中把持政柄,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 引起官绅的极大不满,千方百计地“限其出身,卑其流品”,以免冲击科举得官的士绅 阶级的利益。然而,即使是名宦之家也开始从科举求仕的独木之桥上回到平地上来,“ 况吏役中多有名家子弟,科举未就,托业公门,未必皆卑污苟贱之流”(55),“既而缙 绅之族不肖者,亦复为之”(56)。因为“承平之世,士人众多,出仕之途既狭,遂使有 才者老死邱壑”(57)。不甘心于“老死邱壑”的知识分子,自然会出去从事发挥自己才 干的职业,为吏便是既适合又实惠的出路。为吏成一项职业已为清代小知识分子所广泛 接受。

是不是还存在另一种价值观?答案是肯定的。尽管我们难以找到它的文字描述,但是, 我们已经发现了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尽管贬吏贱役的呼声甚嚣尘上,吏役们的队伍 却在不断扩大。这一现象定会使人们惊讶:难道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在追求越来越低的职 业么?可以肯定,当时人不会愿意投身于乐户、疍民、世仆、娼妓之类“贱民”之中, 但却宁可花钱也愿意身为吏、役,这就清楚地说明这些踊跃投身者心目中的吏、役地位 了。而这些踊跃投身者大都是下层人民,甚至还包括一小部分缙绅子弟。这种现象反映 出来的价值观念,不是官绅的“升官发财”,而是发财致富,通过充当吏、役这一手段 ,达到揽权拢钱的目的。吏、役“天差”便是权力和财富的象征。吏、役虽然没有或很 少工食银,但仅靠政府承可的规费、陋规,州县每吏年收入也在千两白银以上,每役在 千两左右(58),户部之吏“富埒王侯”就更不用说了。吏、役去索诈作弊,虽然他们有 权了,发了财,但其人本身却异化了,走向了自己追求的反面。

还应该看到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明末清初资本主义荫芽的发展,引起社会思潮的 变化,士农工商四民的传统地位受到猛烈的冲击,“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 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天下之士多出于商,则纤啬之风日益甚然,而睦 任恤之风往往难见于士大夫,而转见于商贾,何也?则以天下之势偏重于商”(59)。 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冲击,不仅开始动摇士人的社会地位,而且渗透到封建官场政治生活 中,官既可买做,又从做官中赚回本利,官场与商场还有多大差别?其实,逐利已成为 清代的一种社会思潮。既便下功夫苦读,一中进士,能捞一官半职,但在清代官俸禄极 低的条件下,仅靠俸禄是难以维持体面生活的,何况官缺有限,人口又不断增加,读书 入仕之途越来越窄。升官发财,过显要的幸福生活,这应该说是当时多数人的愿望,但 在清代,升官发财的“财”从何而来?当然不是仅靠俸禄和养廉银。一老吏的自白,可 以说明这一问题:“当时知府、知县幸不甚知,知则劫富民,噬弱户,索土产,兴陋规 ,百姓更不堪命;巡抚、巡道幸不常巡,巡则搅驿道,择夫马,斥供张,勒馈尽,属吏 更不堪命,仍苦百姓耳”(60)。洪亮吉说得更明白:“守令之心不在民也,必先问一岁 之陋规若何?属员之馈遗若何?钱粮税务之赢余若何?而所谓妻子、兄弟、亲戚、奴仆、 媪保者,又各挟溪壑难满之欲,助之谋利。于是,不幸一岁而守令数易,而部内之属员 ,辖下之富商大贾,以迄小民,已重困矣”(61)。身在官府的吏、役对此是再清楚不过 了,并且往往成为贪官的助手,官得大头,自己得小头。吏、役身处政府关键位置,尽 管没有官禄收入,但可收取手续费、服务费,只是这种手续费、服务费带有政治强制性 和随意性,正如清代针对他们留下的谚语:“在山靠山,在水靠水,有官法之所不能禁 者,索诈之赃又无论已”(62)。尽管各级官僚也在竟无虚时地谩骂吏、役,但他们升了 官要发财的“财”还得多靠吏、役们为他们搜刮,甚至连政治前途也掌握在吏役们手里 ,所以,对吏、役多有倚重。这就使我们悟解了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为什么吏、役为害 不断,甚至愈演愈烈?其客观原因是封建制度本身,从君到臣贪得无厌的举动为吏、役 以权、以事谋私做出了榜样;但从吏、役主观上来说,所谓危害不过就是发财致富,就 是追求幸福。归根到底,吏、役们作弊索诈的过程乃是被扭曲了的追求幸福之路;同时 ,这也是封建制度全面衰落,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因素在不断蠕动的标志。

封建统治者千方百计地贬低、打击吏、役,轻视、鄙夷他们如奴仆。尽管他们在各级 政府中起着重要作用,“一刻无此曹,则宰相亦将束手”,但却不给予相应的待遇。吏 、役不可能枵腹为封建国家服役奔走,连官员的收入都来自贪污、受贿,吏、役们的需 索也就在所难免了。只是官员头上有一堂皇的光环,既便贪污成性,也会把“卑劣的贪 欲”罪名冠在吏、役们头上。吏、役实际上为各级官员背上了黑锅,因为吏、役无政治 前途,被视为“贱役”,他们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一开始就是以需索之害出现的,再 没有封建道德的面纱。

我们这里并不是为非作歹的吏、役们开脱罪责,只是试图把目光投向这种表面现象的 背后。在那里,我们发现的是私有制社会里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社会悲剧。官绅们当然 不会这么看,在官绅的价值观背后,功利和道德基本上是统一的。升官就得发财,就得 过人上人的生活,而在吏、役们的眼里,二者则大都是矛盾的,而且功利战胜了道德, 这就决定了他们追求吏、役职役的社会价值取向。

注释:

①《清文献通考》卷21

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③《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④《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⑤《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⑦《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⑧《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7—149。

⑨《皇朝经世文编》卷24,侯方域“额吏胥”疏。

⑩《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11)《皇朝经世文编》卷22,“请惩贪残吏政疏”。

(12)《皇朝经世文编》卷24。

(13) 《清文献通考》卷21

(14)《巴县档案乾隆朝》卷45(缩微)。

(1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处分例,书役。

(16)《乾隆巴县志》赋役。

(1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处分例,书役。

(18)参见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载《历史档案》89年1期

(19)《皇朝经世文编》卷24,陈宏谋“分发在官法戒录檄”。

(20)《制义丛话》,也可参见陈登原《国史旧闻》卷60,“清吏胥”。

(21)《日知录》卷8,吏胥“铨选之害”。

(22)《皇朝经世文编》卷3,陈世仪“思辨录”。

(23)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2,“问拟”。

(24)《皇朝经世文编》卷91,刑政。

(25)《皇朝经世文编》卷24,孙光祀“衙蠹宜剔其源”。

(26)《清稗类钞·胥役类》。

(27)《清稗类钞·胥役类》。

(28)《越漫堂日记·庚集》第27页。

(29)《日知录》卷8,吏胥“铨选之害”。

(30)《清稗类钞·胥役类》。

(31)《福惠全书》卷6,“点库吏”。

(32)《福惠全书》卷6,“点库吏”。

(33)《越漫堂日记·庚集》第27页。

(34)《东华录》嘉庆九年六月上谕。

(35)《巴县档案、乾隆朝》卷4。

(36)《退庵随笔》

(37)《在官法戒录》卷2

(38)《皇朝经世文编》卷22,“上徐方伯书”。

(39)《皇朝经世文编》卷25,“幕发论”。

(40)嘉靖《尉氏县志》卷2,“官政类”、“吏额”。

(41)《廿二史札记》,“元季雅相尚”;《陔余丛考》“九儒十丐”。

(42)《明史》卷71,“选举三”。

(43)《明宣宗实录》卷6,洪熙元年闰七月癸亥

(44)《明宣宗实录》卷39,宣德三年三月甲申、丙戍。

(4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46)《皇朝经世文编》卷24,“说吏胥”,“覆陈书役不必定额疏”。

(47)《皇朝经世文编》卷24,“说吏胥”,“覆陈书役不必定额疏”。

(48)《皇朝经世文编》卷24,陈宏谋“分发在官法戒隶檄”。

(49)《日知录》卷8,吏胥“铨选之害”。

(50)《清朝文献通考》“选举八”、也可见《日知录》“杂流”。

(51)陈登原《国史旧闻》卷60。

(52)《皇朝经世文编》卷24,“吏胥议”,“驭吏论”。

(53)《皇朝经世文编》卷24,“吏胥议”,“驭吏论”。

(54)《明夷待访录》胥吏。

(55)《皇朝经世文编》卷24,陈宏谋“分发在官法戒录檄”。

(56)《皇朝经世文编》卷24,“说吏胥”,“覆陈书役不必定额疏”。

(57)《明夷待访录》胥吏。

(58)参见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载《历史档案》89年1期

(59)沈垚《落帆楼文集》“费席山先生七十双寿序”。

(60)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5。

(61)《皇朝经世文编》卷21,“守令篇”。

(62)汪辉祖《佐治药言》。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 试论清代吏、役的作用和地位

吴吉远

吏,即各种书吏;役即包括衙役在内的各类差役。清代,吏与役已无多大差别,虽然 工役有所不同,吏“抱案牍、考文章、备善写”,役“供拘提驱使”,但都属“职役” ,是以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两套具体办事班子,故二者往往已经相提 并论。一个主内勤,一个主外勤,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本文拟对吏、役的作用和地位 作一番考察,并揭示吏、役在清代权势日炽,危害愈深的原因。

吏、役作为各级政府中的办事人员,到清代,其组织结构、召募都一应制度化了。“ 三班六房”是地方政府吏、役组织结构的概称;“选吏有据,受役有期,考察有法,入 仕有阶”①,是一套与职官制度相应的吏员制度。吏、役以职役身份奔走服役于官府, 是没有政治出身的,他们进入官府办事,无需经过象职官那样严格的科举考试,但也不 能随意进官衙承事,清代有一套招募吏、役的制度,它即由本人自愿承充官府招募、或 投充以应吏、役。

清代,吏有京吏、外吏之别。京吏有供事、儒事、经承等名色,外吏有书吏、承差、 典吏等名色。尽管吏都是官的执行者,但因其所处衙门之大小类别及所属之官员等级高 低,又有不同的称谓。无论京吏还是外吏,或分专业办公,或分地区承事,有一套较为 完善的组织系统。吏遍布于国家各级政府的主要衙门,是一支庞大的统治力量。

清代吏的来源途径,最初“按纳银多寡,分送各衙门办事”。康熙二年,“停止援纳 ,俱令各衙门召募,给予执照,开注姓名年岁,著役日期,并地方印结,按季汇册咨部 ”;二十八年又覆准:“有愿充各部院衙门书吏者,令其具呈考试,选择文理明通者, 制签著役,渐次补完,再行考取”②。于是,召募与考取便成为清代吏来源的两种主要 途径。京吏召募加考补,外吏主要靠召募。无论考取还是召募,承充吏之人都必须具备 一定的条件:政治清白的有产者,即所谓“载粮民籍,身家清白,并无重役过犯违碍等 弊”。“幼读未成,弃儒从公”,“通晓律例,或能写算、文理通顺”是承充书吏的素 质标准。承充京吏,不准冒籍、冒姓,需由原籍地方官出具印结,同乡书吏甘结;承充 外吏,无需地方官印结,只要亲族甘结,同乡书吏保结,主官准募即可。此外还规定, 一人不许充两吏,否则斥为“霸役”,处以徒刑。承充书吏均以五年为期,役满出补, 可考职从九品以下职衔。

吏的考取或召募工作手续繁锁,情况复杂。考取京吏,我们以雍正元年的一段史料, 可以看出其大概:“各部院考取书办,于京城出示召募,各省流寓之人,有熟于律例, 工于写算者,赴该衙门报名,取具同乡甘结,定期考试,择取拔补;……其各省有通晓 律例,或能写算,情愿充当部办之人,亦令赴地方官报明试验,取具同乡甘结,开明年 貌籍贯,申报该督抚,咨部拔用”③。各道程序,应考之人都得交一定费用,实际上是 买役承充。由于京吏所办之事关系重大,对京吏的要求也较为严格。乾隆元年规定:“ 书吏著役,务令报实在籍贯、居址地方、三代姓氏;该衙门于十日内咨部转行各省,严 饬地方官出具印结,顺天限四十日,直隶、奉天、山东、山西、河南限三月,江苏、安 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限四月,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 贵州限六月,均于限内送部,转送各衙门;从结到之日著役,连闰计算五年期满”④。 不惜繁文褥节,几月辗转。对于都察院、科道两厅并各城司坊等处吏员缺出,“即照各 部院之例,于贴写内拣选年久历练者充补”⑤。可见,京吏除召募、考取新人外,还可 从习吏之贴写人员中拣选充补,并且,“考取均以衙门实缺为凭,每次照实缺额数加一 倍录取,如宗人府额设供事十四名,每次止取二十八名,内阁额设供事六十二名,每次 止取一百二十四名,所取既有定数,则埃次充补”⑥。京吏均由吏部发给执照,作为承 此职役的正式依据。外吏一般由地方各级政府主要官员召募,承充之人仍要开具姓名、 年貌、籍贯、家产、家政、特长等情况,由同乡书吏出具保结,主官认可,报布政司衙 门备案,发给执照,以领到吏照之日,作为著役之期。外吏领取吏照之人一般指书吏、 承差、典吏、经书之类正式吏员,此外,还有习吏之清书、小书、临时添设的帮书等。 清书、小书历役年久,也可以承充经书、典吏等正式吏员。道光二十六年规定:“其添 设帮书,由各省督抚府尹酌立定额,年终将帮书人等三代姓氏、年貌、籍贯及充役日期 ,汇造细册,咨部存案,俟帮书出缺,再行召募顶补”⑦,实际上,把帮书也当作定额 正式成员了。

清政府为了防止吏员的冒滥,规定了各级各个衙门召募书吏的数额,并一再强调不得 超额召募。如内阁设供事62名、翰林院16人、宗人府14名;六部中户部数额最多,设经 承205名,兵部最少,设经承65名;各地方衙门也有定额,各总督衙门吏员数额为30名 左右;巡抚衙门20余名,知府20名左右;州县12—14名不等⑧。地方衙门除主官外,佐 杂衙门不设吏员。实际上,没有哪个衙门按定额召募,《清稗类钞、胥役类》讲:“户 部最盛,有千余之多”,为定额的五、六倍,全国书吏人数何止十万?正如侯方域所说 :“今天下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⑨。这里仅以县论而已,虽是 吏、役并论,但加上其他衙门之吏,全国二十万书吏在各级衙门办事,恐怕还不算过高 估计。

清代对书吏还有一套稽察制度,以期杜绝弊端。京师各部院府监科有专责稽察书吏之 司,地方府、州、县书吏由道,司道由督抚稽察,督抚、学政等书吏自行稽察。⑩实际 上也是有稽察之名,无稽察之实。

尽管清代选吏有据,受役有期,考察有法,入仕有阶,但是,这一套严密的吏员制度 并没有收到约束吏的效果。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败,“天下大权归于胥吏”,“遂成积重 难返之势”(11)。书吏纵横京师,盘居官衙,“犹山岳不可拔,洪水不可御”(12),清 代吏员害民、病官、祸国,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

役,也习称胥,原本是为封建国家无偿劳动的劳役制度。自宋王安石改劳役为雇役, 演变至清,逐渐形成为一种募役制度,役成为一政治群体的代称,在清政府各级各个衙 门中是比书吏还庞大的一股统治力量。

清代役的种类很多,各类衙门都设有差役,比书吏用得更为广泛,情况也比书吏更复 杂。役的来源仍然是官府召募,人们投充。投充差役之人,仍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清政 府规定:“府州县奔走力役—祗侯、弓兵、禁子等也须在纳粮达二石至三石之良民中选 拔”(13)。巴县档案中还保留了部分投充、保结档案,现抄录民陈洪、余龙自愿投充捕 班二例如下:

“具投充,正里七里民陈洪为恳恩收录事情:蚁载册粮民,身无故犯,愿投充天案捕 班,勤慎办理公务,以效犬马之力,不得推委,是以恳乞太老爷台前赏准,收录施行。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 日禀 投充 陈洪。

具保状,捕头姚章、万珍今于台前与保状事:役实得陈洪在役班内听候差遣,不致遣 误公事,中间不致虚冒,保状是实。

准保 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十一日具

※ ※ ※

具投充,太善坊余龙为恳恩收录事情:蚁父母俱在,妻刘氏在太善坊开设米铺,生理 充当,并无过犯,亦无重役等弊。蚁情急投充天案捕班,效犬马征劳,不得有违公务, 是以恳乞台前府准,赏收施行。

准充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具投充 余龙十”(14)。|虽然,陈洪是当一段时间帮役后,希望成为缺出的正身差役,经姚章、万珍两捕头保 结,才由知县“准保”,载入“卯册”的。而余龙是一次性投充,大概因家庭条件较好 ,知县也一次性“准充”,无需保结。仅乾隆二十五年巴县自愿投充正身差役者就有11 人。投充差役不完全象承充书吏那样严格要求地方官印结、同乡保结等,只要身强力壮 ,其他条件是否具备无关紧要,因为“差役有缉捕人犯、行刑、管解之责,非年未及壮 、臂力轻弱者可以充当”(15)。规定差役著役三年为期,实际上没有执行过,而是自然 淘汰或犯罪缺出。

清代各类衙门驱使差役都有定额,不得滥设。以四川巴县为例,最初定额衙役103名, 迭次裁为37名、33名,至乾隆二年定额为29名:内门子2名、皂隶12名、马快8名、轿伞 扇夫7名;另外还设仟作3名、学习仟作2名、禁卒12名、更夫10名、民壮20名、捕役8名 、斗级2名、包夫4名;除知县衙门外,县丞、巡检、典史、教官等衙门都有定额衙役和 其他差役,总计121名正身差役(16),简称正役,可以上报户部报销工食银两。正役之 外还有一种帮役,因违“定例”,不能报部,但总督、巡抚认可,可以申报省衙。另有 一类差役不入卯册,称为白役,省道府都不允准。清政府三令五申禁革白役,不仅没有 收效,反而越禁越多,道光十年御史王玮庆上疏言:“山东州县差役,大县多至一千余 ,小县亦多至数百名,一省如此,他省可知”(17)。同年四川总督告示:“川省各厅州 县衙门,向于额设正役及有名帮役之外,添用无名白役,动以千计,下至丞簿典史各署 亦多挂名滥设”(18)。这么多人愿意充当连微薄工食银都没有的白役,自然有其深刻的 内在原因。

二、

“有官则必有吏,有官则必有衙;……抱案牍、考章程、备缮写,官之赖于吏胥者不 少;拘提奔走,役之效力于官者不少”(19)。吏、役只是局外人,官的附属职仆,在为 官发挥着一部分职能,这是陈宏谋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把吏、役排斥在社会上层之外的一 种看法。吏、役是清代国家机器运转的重要职能系统,直接关系着国家政策、法令的执 行,具体事务的办理,其作用是不能低估的,他们不是局外人,而是局中人,“天下惟 胥吏最难安顿,后世上自公卿,下至守令,终不出此辈圈子,刑狱簿书出于其手,典故 宪令出于其手,甚至兵权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于其手,一刻无此曹,则宰相亦将束 手矣”(20)。清统治者千方百计地建立了一整套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使一切机构无法 独断政事,唯由圣心裁决;案牍程式,上行下达,辗转反复,掌握事权的吏、役不仅不 可缺,反而成为必须依赖的对象,从而又大大加强了他们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正如顾 炎武所说:“今夺百官之权,而一切归之吏胥,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 ”(21)。以下分别阐述吏、役在清国家机器运行中作用如何:

清代,吏的职责确实不外乎抱案牍、考章程、备缮写、工写算,相当于近代的各类秘 书、会计的工作。但是,清代“天之所与治天下者,士人也;士人所习不过贴括制义、 空虚无用之文。限其出路,卑其流品,而不得列于士人君子者,吏也;吏之所习钱谷簿 书,皆当世之务也”(22)。吏可以利用官员不悉习当务之事,挟制官员,上下其手,形 成权势。

抱案牍,即收贮档案,这是书吏的专职。文档工作是国家机器的神经系统,统治阶级 在管理国家、处理政务的各项活动中须臾不可离之。自古以来,文档工作就受到统治阶 级的特别重视,必有选而任。清代文书档案工作还未形成统一的制度,然其主要工作程 序,从收文、办稿、缮写、发文、立档、保管、查案等环节,都离不开各科房书吏之手 。从中央到地方衙门各科房既是文书处理部门,又是文书归档后的保管单位。书吏既是 文书工作人员,又是档案工作者。

有清一代极重祖宗成法,处理政务,一切以律例为据。“律乃一代之典章,例为因时 之断制”(23),律有规定,而例常变化。所谓处理政务,就是比附律例,清代叫做“查 案办稿”。但是,修例有期,新例随时都有颁行,“朝例未刊,而暮例复下,千条万端 藏诸府,职强之官不能省记”(24)。加之,清代文牍泛滥,既有下达则例,又有上行各 类文书、报表,汗牛充栋,“千宗百架,鼠蠹雨浥,不但终生黔首懵不见闻,即有司专 职亦未尝一检阅校勘”(25)。熟习律例,收贮档案是书吏的专长,也是办理文书的先决 条件。道咸时重臣胡林翼发出这样的感叹:“大清律易遵,例难尽悉;刑律易悉,吏部 处分例难尽悉,此不过专为吏部生财耳,于实政无丝毫之益。夫疆吏殚竭血诚以办事, 而部吏得持其短长,岂不令英雄短气乎?”(26)京吏以其专长不仅能挟制本部、院司官 、堂官,还能牵制地方大员。

考章程、备缮写,也就是“查案办稿”,办理各种文书。清代,办理文书的范围很广 ,从京吏来说,既有例行下达公文的办理,也有地方上达各种文书、报表的汇总处理和 报销,还有上达军机处、皇帝奏疏文书的办理。从外吏来说,大体一样。以州县为例, 刑房书吏既要在办理词讼案件中记录案情,写传票,填《尸格》,还要办理各种司法行 政文书,比如在押人犯清册、在配军流人犯清册、自理词讼循环簿、治安状况详文、秋 审清册、监狱班房开支详册等等;一案准理,又有禀文、详文、申文、关移、看语等一 系列文书办理。户房书吏既要协助州县官清查田亩、人口,又要编造黄册和赋役册,每 年征解钱粮时,票写开征告示、各种征催单据,办理解钱粮册、州县开支报销册等各种 文书、表册。清代官僚内而郎曹,外而牧令,非起科举,即以恩荫保举得官,更有捐纳 买得者,此辈于法令、章程本不谙习,于千变万化例案之间更是跬步难举。于是,一切 事务委于书吏之手,主官不过画诺而已。衙门承办事务,先由“书吏检阅成案,比照律 例,呈之司官,司官略加润色,呈之堂官,堂官若不驳斥,则此案定矣”(27),“故京 师有堂官牛,司官鳅,书吏剔嬲不得休”之说(28)。清初谢肇淛就道出缘中之故:“从 来仕宦法网之密,无如今日者,上自宰辅,下至驿递仓巡,莫不以虚文相酬应,而京官 尤可,外吏则愈甚矣。大概官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胥曹,而胥曹之所奉行者,不过以 往旧牍,历年成规,不敢分毫逾越,而上之人既以是责下,则下之人亦不得不以故事虚 文应之;一有不应,则上之胥曹又乘隙而绳以法矣,故郡州县之吏霄旦竭蹙惟日不足, 而吏治率以不振者,职此之由也”(29),在当时是颇有见地的政论。

工写算,即记账、算账,这是库吏和户房、户部书吏必须具备的素质。“钱谷”是各 级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从催征、解送、留存到各款报销都出自书吏、库吏之手,州县 户房书吏管征收,户部书吏管报销,库吏管库房钱粮出入,各掌事权,视为肥缺。州县 户书多征少报,各省款项军费之核销,户部主之。“军费报销之出入,动辄百数十万, 凡核销一案,有往返驳辨至数年之久者。故必预计打点之费,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 掌印主稿之司官,恒听命于书吏,藉以分润,堂官亦间有染指者。他若发馕报款,亦必 假, 手于书吏,故皆有所沾溉。是以户部书吏之富,可埒王候”(30)。各级政府都设有库 房,贮存留存动用钱粮。库房关系重大,“库吏职司钱粮之出入,必身家殷实老成畏法 者方克胜任,否则侵蚀在所不免”(31)。然而,库吏侵蚀公款又是无法禁绝的,比如州 县“每开单责买绸缎器皿等物,虽云给价,究属子虚,所以,乡民闻报,如坠沸汤,甘 心重贿得脱,犹以为幸也”(32)。州县库吏需索百姓,府、省、部库吏则需索官员。

“盖国朝胥吏偷窃权势,舞文弄法,高下其心,实以黑衣下贱之流,而操天下之权”( 33)。连嘉庆帝也承认:“无奈诸臣全身保位者多,为国祛弊者少,甚至问及一事,则 推之委于属司,自言堂官不如司官,司官不如书吏”(34)。书吏就这样利用自己的专长 ,在职官多不谙悉世务,又不留意政事的情况下,以迎逢上司,于是,因文牍泛滥的官 僚政体而把持事权,既发挥其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作用,又从中为非作歹,揽权纳贿。

差役的种类繁多,因在地方各衙门供驱使危害最大,这里仅以地方衙门的皂隶、马快 、捕役、禁卒、仵作等各役为重点,考察他们的职责或作用。皂隶,官员坐堂、出巡时 ,手执刑杖站堂、开道,以壮官威;在审理案件时,主官下令用刑,则充当打手。快役 ,主要差务是持票催征地丁钱粮契税;在办理词论案件方面,除刑房外,其他各房办理 的均由快役持票传唤,在乡村者由各里快役承办;在城内者分班轮流承办。捕役,以持 票捕盗缉凶为主;司法办案方面,刑房承办的案子由捕役持票传唤,有些案子与快役合 办。民壮(壮丁、壮班),护卫官员出入,解递人犯,守护城池、仓库、监狱,分左右两 班。禁卒,看守、管理监狱、班房中的犯人,押送犯人赴堂受审。仵作,负责检验命案 尸身和斗殴凶伤,类似近代的法医。可见,清代的多数差役,都类似于近代的各类警察 。

除了壮丁、禁卒、仵作之外,皂、快、捕、壮四班的事权,都来自差票,而差票的拟 稿权却在书吏手中,于是差票就成为吏、役的关节点。当然,是否差票的权力在主官, 但差票的内容,则出自书吏之意。差役为得到差票,巴结书吏,串通一气,权势愈炽。

差役们为了获得和固定事权,他们自行公议,禀请主官立案,进行明确分工,不得混 争夺办。遇有争执,在衙神祠集众剖晰,如仍不服,才禀请主官裁决。乾隆二十三年, 巴县皂班头役王建昌等与壮班、捕班、快班发生夺案承办纠纷,多次禀请知县讯究,一 直到二十七年才得平息(35)。可见,事权对于各役的重要性。因为固定了事权,也就固 定了差票,一旦差票到手,他们才能如狼似虎,需索饱壑。

清代一些官僚士绅,尽管对吏、役深恶痛绝,却也认识到吏、役在封建官僚政治体系 中的重要作用,知道这样两个办事系统乃是封建官僚机器中的必要组成部分。虽恨之仇 之,但并不能取缔之。梁章钜说:“胥吏者,官民交接之枢纽”(36)。为什么他们据有 如此关键性的位置?因“吏胥生长里巷,执事官衙,于民间情伪、官司举措孰为相宜, 孰为不宜,无不周知”(37)。所以,胥吏在相当程度上。“把持官府”遇事也得他们认 可。故于成龙说:“朝廷之有百官,百官之有吏书,一也。……耕问诸农,织问诸婢, 必然之理。一身之精力有限,众人之耳目无穷,各执事分办于下,一人察核于上,彼焉 廋哉!”(38)韩振则说得更直接:“自天子至庶人,未有不求助于人者也。……天下之 事谁为政?曰二显,二隐。……何谓隐?曰:内掌曹郎之事以代六部出治者,胥吏也;外 掌守令司道督抚之事,以代十七省出治者,幕友也。是皆上佐天子以治民事,而其迹不 见者也”(39)。吏、役的作用达到须臾不可离,神龙见首不见尾的地步。

三、

吏、役的地位却与他们的作用完全相悖。吏、役的地位在古史上有这样一个演变过程 :《周礼》中有府史胥徒,即后世的吏胥。秦汉时,有斗食佐吏之类掾属,为后代之吏 员,虽与官之职有高下之别,但地位无明显的尊卑之分,由刀笔吏升为高官乃至丞相者 ,大有人在。魏晋南北朝时,官人有品,社会分流,阀阅之族,自不屑为贱吏,但一些 高级掾属,仍有士族充任。进入隋唐,科举制立,渐破世族门阀传统,实有重大意义; 但另一方面的后果是,士人专以词章、经典之学问闯入宦途,无需也更不屑注意律法簿 书之类,这便造成了一种影响巨大的转变,即从魏晋时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变成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马端临说:“后世儒与吏判为二途”,实际上 是官与吏判为二途。吏在唐代前期仍是进入高官的一种途径,只是到了宋代,科贡更盛 ,吏胥全然贬之于役,轮流按户等向百姓征派,或召募,表明吏的地位不仅与官分途, 又与民合一了。辽、金、元的情况特殊,小吏可任高官,故人不以充吏为耻,所谓“以 吏出身之阶,人争求之”(40),又有一官,二吏、九儒、十丐之谣(41)。但是,这种历 史变化未能阻滞“贱吏、役”的历史趋势。明初,一方面力反元朝弊习,另一方面又不 能完全摆脱元朝的影响,所以取士以进士、举贡、吏员三途,“所谓三途并用也”(42) 。前两途是唐宋崇尚科举的继续,而后一途则是金元制度的余波。因此,在洪武、永乐 时期,吏员地位虽比不上元朝,但至少也与科举人材平起平坐,由吏员出身为高官者不 乏其人。但是,大约到仁宣时期吏员的政治地位开始大跌,在仕途上,儒生阶层向吏员 阶层提出了严重挑战,如洪熙元年,湖广岳州府华容县儒士尹崧在上书言事中曰:“今 所任多以吏员,虽循资格出身,而其人素非良善,廉洁者少,贪鄙者多,生民被害,政 事疏违,虽遣官分巡考察,而贤否岂能周知?(43)宣宗也认为吏员中“廉能几何,贪鄙 塞路”,因而感慨道:“古人戒用吏,今日多用吏,民之不安,率由于此”(44)。于是 ,开始关闭吏员升官的大门。政治地位的降低,伴随着社会地位的衰落,人们视吏员为 “奸吏”、“滑吏”、“狗吏”,而若称“良吏”、“循吏”者,必定指的是官,说明 吏作为一个阶层已为人所不耻。

在宋以前,吏实际上包括了明清时的书吏和差役两类职役,杜甫“三吏”诗中的“吏 ”就类似清代差役中的皂、快、捕、壮班之类。从宋代开始,才从吏中划出判若有别的 吏、役两类职役出来,吏的地位又比役高。

清承明制,吏、役地位愈益下降。在士大夫眼里,吏胥毒如蛇蝎,可恶之极,抨击之 声,竟无虚时。在政治地位上,吏员再也没有出现过明初那样一种较为“辉煌”的时刻 。清代在职官铨选上仍标榜进士、举贡、吏员三途,《大清会典事例》也规定书吏著役 五年期满后,无过犯者可以参加吏部每年八月的考职,“论文优劣”,分为五等。但是 ,“吏员出身,止于从九品以下职衔”,再没有升入高官的可能,并且,就连这种考职 规定也形同具文,所谓役满考职,只不过是政府对书吏的一种安抚措施,并非人人都能 考职,有幸考职者也仅能领取一纸空文职衔,而铨选无期,雍二年才开始铨选康熙十七 年至四十三年的候选者(45)。清人牟愿相说:“唐宋以来,士其业者不为吏胥,为吏胥 者则市井奸猾、巨家奴仆及犯罪之人,以是吏胥贱。吏胥既贱,为之者皆甘心自弃于恶 行,已若狗彘,噬人若虎狼”(46)。时人将“胥号曰奸,吏名为滑,衙门则目之曰蠹” ,纷纷“贱而恶之”(47),“限其出路,卑其流品”。这大概代表了清代很多人的看法 。

吏员没有政治前途,还能与民合一,而差役连老百姓的地位都没有。《大清会典事例 》规定:“皂隶、马快、小马、禁卒、门子、马兵、仵作、粮差及巡营、番役等,皆为 贱役”,不得变易姓名,朦混捐纳,更不能科举出仕,其子子孙孙也如此,几同“贱民 ”。

清代,吏、役既无政治地位,也无正式经济收入。明代各级各类吏、役皆有俸饷,曰 工食银、廪给银等,于各级政府收入之存留部分中开支,每吏都有十余两,每役有七、 八两不等。后来为了限制、打击他们,于顺治九年、十二年、十四年、康熙元年等先后 裁革解部,书吏再无官给收入,差役仅有六、七两工食银。雍正名臣田文镜就为之不平 :“盖司道府衙门书吏,本无额设工食,又有纸笔等费,既将各项陋规裁革,不许受贿 作弊,若并此挂名津帖亦为裁革,则纸笔之费亦无从出矣”(48)。明代吏员尚有优免特 权,至清亦无。

吏胥地位降低,士人鄙之,除了科举盛行之后,士人皆可以经史而入仕,而吏不得以 刀笔入宦途的缘故外,还因为隋唐以后吏胥之害盛于民间,在很多人的心理上造成了一 种恶感,如顾炎武说:“自随唐以来,令史之任,文案烦屑为卑冗,不参官品”(49)。 从宋代以后,吏胥之危害已多为人所重,而且已有很多人将此归结为“铨选之害”。这 种害处不仅在于儒生得官后无能,让吏胥上下其手,还在于吏胥无论如何难入官列,只 得营私舞弊。唐代刘晏说得好:“士陷赃贿则沦弃于时,名重于利,故土多清;吏虽廉 洁,终无显荣,利重于名,故吏多贪污”(50)。清代,官谈不上清廉,而吏胥则为了达 到政治上达不到的目的,逐利则变本加厉了。

《泺阳消夏录》云:“冥司业镜,罪有攸归,其最为民害者,曰吏、曰役、曰官之亲 友、曰官之仆隶。四者之人,虽曰无官之责,而实有官之权;官或尚顾考成,彼则但知 年利,是以令人吞声饮泣,故四大洲内,惟此四种人恶业最多”(51)。清代一般都把吏 、役视为害民、病官、祸国之首,是两群唯利是图的“贱役”。诚然,清代吏、役危害 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获利,“凭借官府之威灵,肆行其纵恣”(52),不论清政府怎么三 令五申地采取防范措施,各级官员如何谩骂,都无济于事。我们是否可以从这一现象中 悟到更本质的东西呢?回答是肯定的。

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告诉我们,在阶级社会中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同一阶级 中又有利益不同的阶层和社会群体,不同的阶级,社会群体获得政治、经济利益的机会 是不均等的。在封建社会中,文化由统治阶级所垄断,我们对传统社会的历史认识主要 来源于历史文献,而文献中保存的大都是上层文化的反映,很难找到反映下层文化的文 字记载,如果不加分析地完全从文献中得出结论,我们的认识就必定会离事实更远。我 们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经济或道德价值观往往是迥然相异的。

充当吏、役者大都为下层人民,包括一些市井无赖,如储方庆讲:“凡人出身为吏者 ,类皆乡里桀黠者流,不肯自安于耕凿,然后受役于官而为吏”(53)。牟愿相也说:“ 为吏胥者,即市井奸猾、巨家奴仆及犯罪之人,以是吏胥贱”。出身于官绅家庭者,自 然不屑于加入他们的队伍,即如黄宗羲所说:“天下之吏,既为无赖子所据,……士人 目为异途,羞与为伍”(54)。文献中反映出来的这种贬吏贱役之情,虽然对下层人民有 一定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官僚士绅的价值观,无论他们是否身受其害,都异口同声地谩 骂吏胥,不约而同地坚拒吏胥们于社会上层之外。从这一价值观,我们似乎可以看到这 样一种社会心态:按封建国家的本意,吏、役的职责范围仅为“抱案牍、考章程、备缮 写”,供“拘提奔走”,而实际上他们在行政系统中把持政柄,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 引起官绅的极大不满,千方百计地“限其出身,卑其流品”,以免冲击科举得官的士绅 阶级的利益。然而,即使是名宦之家也开始从科举求仕的独木之桥上回到平地上来,“ 况吏役中多有名家子弟,科举未就,托业公门,未必皆卑污苟贱之流”(55),“既而缙 绅之族不肖者,亦复为之”(56)。因为“承平之世,士人众多,出仕之途既狭,遂使有 才者老死邱壑”(57)。不甘心于“老死邱壑”的知识分子,自然会出去从事发挥自己才 干的职业,为吏便是既适合又实惠的出路。为吏成一项职业已为清代小知识分子所广泛 接受。

是不是还存在另一种价值观?答案是肯定的。尽管我们难以找到它的文字描述,但是, 我们已经发现了这样一种现象,那就是,尽管贬吏贱役的呼声甚嚣尘上,吏役们的队伍 却在不断扩大。这一现象定会使人们惊讶:难道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在追求越来越低的职 业么?可以肯定,当时人不会愿意投身于乐户、疍民、世仆、娼妓之类“贱民”之中, 但却宁可花钱也愿意身为吏、役,这就清楚地说明这些踊跃投身者心目中的吏、役地位 了。而这些踊跃投身者大都是下层人民,甚至还包括一小部分缙绅子弟。这种现象反映 出来的价值观念,不是官绅的“升官发财”,而是发财致富,通过充当吏、役这一手段 ,达到揽权拢钱的目的。吏、役“天差”便是权力和财富的象征。吏、役虽然没有或很 少工食银,但仅靠政府承可的规费、陋规,州县每吏年收入也在千两白银以上,每役在 千两左右(58),户部之吏“富埒王侯”就更不用说了。吏、役去索诈作弊,虽然他们有 权了,发了财,但其人本身却异化了,走向了自己追求的反面。

还应该看到这样一个大的社会背景:明末清初资本主义荫芽的发展,引起社会思潮的 变化,士农工商四民的传统地位受到猛烈的冲击,“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 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天下之士多出于商,则纤啬之风日益甚然,而睦 任恤之风往往难见于士大夫,而转见于商贾,何也?则以天下之势偏重于商”(59)。 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冲击,不仅开始动摇士人的社会地位,而且渗透到封建官场政治生活 中,官既可买做,又从做官中赚回本利,官场与商场还有多大差别?其实,逐利已成为 清代的一种社会思潮。既便下功夫苦读,一中进士,能捞一官半职,但在清代官俸禄极 低的条件下,仅靠俸禄是难以维持体面生活的,何况官缺有限,人口又不断增加,读书 入仕之途越来越窄。升官发财,过显要的幸福生活,这应该说是当时多数人的愿望,但 在清代,升官发财的“财”从何而来?当然不是仅靠俸禄和养廉银。一老吏的自白,可 以说明这一问题:“当时知府、知县幸不甚知,知则劫富民,噬弱户,索土产,兴陋规 ,百姓更不堪命;巡抚、巡道幸不常巡,巡则搅驿道,择夫马,斥供张,勒馈尽,属吏 更不堪命,仍苦百姓耳”(60)。洪亮吉说得更明白:“守令之心不在民也,必先问一岁 之陋规若何?属员之馈遗若何?钱粮税务之赢余若何?而所谓妻子、兄弟、亲戚、奴仆、 媪保者,又各挟溪壑难满之欲,助之谋利。于是,不幸一岁而守令数易,而部内之属员 ,辖下之富商大贾,以迄小民,已重困矣”(61)。身在官府的吏、役对此是再清楚不过 了,并且往往成为贪官的助手,官得大头,自己得小头。吏、役身处政府关键位置,尽 管没有官禄收入,但可收取手续费、服务费,只是这种手续费、服务费带有政治强制性 和随意性,正如清代针对他们留下的谚语:“在山靠山,在水靠水,有官法之所不能禁 者,索诈之赃又无论已”(62)。尽管各级官僚也在竟无虚时地谩骂吏、役,但他们升了 官要发财的“财”还得多靠吏、役们为他们搜刮,甚至连政治前途也掌握在吏役们手里 ,所以,对吏、役多有倚重。这就使我们悟解了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为什么吏、役为害 不断,甚至愈演愈烈?其客观原因是封建制度本身,从君到臣贪得无厌的举动为吏、役 以权、以事谋私做出了榜样;但从吏、役主观上来说,所谓危害不过就是发财致富,就 是追求幸福。归根到底,吏、役们作弊索诈的过程乃是被扭曲了的追求幸福之路;同时 ,这也是封建制度全面衰落,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因素在不断蠕动的标志。

封建统治者千方百计地贬低、打击吏、役,轻视、鄙夷他们如奴仆。尽管他们在各级 政府中起着重要作用,“一刻无此曹,则宰相亦将束手”,但却不给予相应的待遇。吏 、役不可能枵腹为封建国家服役奔走,连官员的收入都来自贪污、受贿,吏、役们的需 索也就在所难免了。只是官员头上有一堂皇的光环,既便贪污成性,也会把“卑劣的贪 欲”罪名冠在吏、役们头上。吏、役实际上为各级官员背上了黑锅,因为吏、役无政治 前途,被视为“贱役”,他们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一开始就是以需索之害出现的,再 没有封建道德的面纱。

我们这里并不是为非作歹的吏、役们开脱罪责,只是试图把目光投向这种表面现象的 背后。在那里,我们发现的是私有制社会里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社会悲剧。官绅们当然 不会这么看,在官绅的价值观背后,功利和道德基本上是统一的。升官就得发财,就得 过人上人的生活,而在吏、役们的眼里,二者则大都是矛盾的,而且功利战胜了道德, 这就决定了他们追求吏、役职役的社会价值取向。

注释:

①《清文献通考》卷21

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③《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④《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⑤《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⑦《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⑧《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7—149。

⑨《皇朝经世文编》卷24,侯方域“额吏胥”疏。

⑩《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11)《皇朝经世文编》卷22,“请惩贪残吏政疏”。

(12)《皇朝经世文编》卷24。

(13) 《清文献通考》卷21

(14)《巴县档案乾隆朝》卷45(缩微)。

(1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处分例,书役。

(16)《乾隆巴县志》赋役。

(17)《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处分例,书役。

(18)参见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载《历史档案》89年1期

(19)《皇朝经世文编》卷24,陈宏谋“分发在官法戒录檄”。

(20)《制义丛话》,也可参见陈登原《国史旧闻》卷60,“清吏胥”。

(21)《日知录》卷8,吏胥“铨选之害”。

(22)《皇朝经世文编》卷3,陈世仪“思辨录”。

(23)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2,“问拟”。

(24)《皇朝经世文编》卷91,刑政。

(25)《皇朝经世文编》卷24,孙光祀“衙蠹宜剔其源”。

(26)《清稗类钞·胥役类》。

(27)《清稗类钞·胥役类》。

(28)《越漫堂日记·庚集》第27页。

(29)《日知录》卷8,吏胥“铨选之害”。

(30)《清稗类钞·胥役类》。

(31)《福惠全书》卷6,“点库吏”。

(32)《福惠全书》卷6,“点库吏”。

(33)《越漫堂日记·庚集》第27页。

(34)《东华录》嘉庆九年六月上谕。

(35)《巴县档案、乾隆朝》卷4。

(36)《退庵随笔》

(37)《在官法戒录》卷2

(38)《皇朝经世文编》卷22,“上徐方伯书”。

(39)《皇朝经世文编》卷25,“幕发论”。

(40)嘉靖《尉氏县志》卷2,“官政类”、“吏额”。

(41)《廿二史札记》,“元季雅相尚”;《陔余丛考》“九儒十丐”。

(42)《明史》卷71,“选举三”。

(43)《明宣宗实录》卷6,洪熙元年闰七月癸亥

(44)《明宣宗实录》卷39,宣德三年三月甲申、丙戍。

(4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承充。

(46)《皇朝经世文编》卷24,“说吏胥”,“覆陈书役不必定额疏”。

(47)《皇朝经世文编》卷24,“说吏胥”,“覆陈书役不必定额疏”。

(48)《皇朝经世文编》卷24,陈宏谋“分发在官法戒隶檄”。

(49)《日知录》卷8,吏胥“铨选之害”。

(50)《清朝文献通考》“选举八”、也可见《日知录》“杂流”。

(51)陈登原《国史旧闻》卷60。

(52)《皇朝经世文编》卷24,“吏胥议”,“驭吏论”。

(53)《皇朝经世文编》卷24,“吏胥议”,“驭吏论”。

(54)《明夷待访录》胥吏。

(55)《皇朝经世文编》卷24,陈宏谋“分发在官法戒录檄”。

(56)《皇朝经世文编》卷24,“说吏胥”,“覆陈书役不必定额疏”。

(57)《明夷待访录》胥吏。

(58)参见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载《历史档案》89年1期

(59)沈垚《落帆楼文集》“费席山先生七十双寿序”。

(60)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5。

(61)《皇朝经世文编》卷21,“守令篇”。

(62)汪辉祖《佐治药言》。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 19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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