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期的法醫檢驗
阎晓君
南宋成書的宋慈的《洗冤集錄》是舉世聞名的世界上第一部法醫學著作,同時也是中國古代法醫學檢驗體系成熟和建立的標誌性著作。解放前一些學者將中國法醫學史分爲三期,“第一期洗冤錄未出現前,第二期洗冤錄出現期,第三期法醫學之輸入。” 認爲前二期僅能稱作法醫檢驗而不能稱爲法醫學。還有一些學者則認爲:“秦漢以前,我國似有檢驗之法與律例並行。” 無論何種觀點,都苦於“文獻不足征”而無法詳論。雲夢秦簡的出土,使人們驚奇地發現,早在二千年的秦漢時期乃至更早些,我國的法醫檢驗己有初步發展,如果再回過頭來,結合有關文獻與出土簡牘,我們的觀點會更進一步,對秦漢時期法醫檢驗的成就會有較多的瞭解,對《洗冤集錄》何以在宋代出現,會有更合理的解釋。
在《洗冤集錄》之前,我國也曾有一些法醫學檢驗的書籍問世,如宋慈在《洗冤集錄?序》中就提到“《內恕錄》以下凡數家”, 尤袤《遂初堂書目》中就著錄《檢驗法》一書,醫史名家李濤甚至提到北朝名醫徐之才曾撰有《明冤實錄》一書 ,近年出版的由楊醫亞主編的《中國醫學史》也認爲:“西元3世紀,吳普己經把醫學知識運用到審判案件之中。到6世紀,徐之才著《明冤實錄》,這是中國最早一部法醫書籍。” 事實上,我國的法醫檢驗歷史更悠久,《禮記?月令》:“是月也…命理瞻傷、視創、察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 近年考古發現的與法醫檢驗有關的秦漢簡牘有力地肯定了這一點。中外學者在這一方面都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討 ,本文將在充分吸收己有學術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歷史文獻與出土簡牘,對秦漢時期法醫檢驗的若干方面進行綜合研究,若有不當,懇請專家學者多提批評意見。
這裏還須說明,在古代我國還未明確形成法醫學(Forensic medicine)這樣一個獨立學科的概念,但檢驗的主旨極爲明確,應該承認其作爲獨立學科的客觀性,按照現法科學的劃分,只能將這個體系稱爲“法醫檢驗體系”或“法醫學”。 古代所謂“檢驗”包括刑偵在內,或依法律之要求,或單純爲讞獄定案提供證據。
一,秦漢時期的檢驗制度
1,秦漢時期法醫檢驗的法律依據
檢驗是以一定的相關法規爲基礎的,爲有關法律和司法審判提供必要的證據。秦漢時期的證據除了人證、物證、書證、供詞以外,還比較重視法醫檢驗的結論—診驗爰書。從目前掌握的資料分析,秦漢時期至少在以下情況必須進行法醫檢驗:
(1)自殺。《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或自殺,其室人弗言吏,即葬埋之,問死者有妻、子當收,弗言吏而葬,當貲一甲。” 這顯然是要求對自殺必須報官檢驗,以便加以法律上之確認。《封診式?經死爰書》即其例。《漢書?佞幸傳》:“(董)賢與妻皆自殺,家惶恐夜葬。(王)莽疑其詐死,有司奏請發賢棺,至獄診視。……賢既見發,裸診其屍,因埋獄中。”師古曰:“謂發塚取其棺柩也。診,驗也”。 這是見於文獻記載的一例開棺驗屍。
(2)疾死。《睡虎地秦墓竹簡?廄苑律》:“其小隸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診書告官論之。” 對小隸臣尚且如此,其他更不待言。漢簡中就有幾例對疾病而死的檢驗爰書(見後)。對於突然死亡“暴卒”也應進行法醫檢驗,《漢書?外戚傳》:“明年春,成帝崩。帝素強,無疾病……昏夜平善,鄉晨,傅絝襪欲起,因失衣,不能言,晝漏上十刻而崩。民間歸罪趙昭儀,皇太后詔大司馬莽,丞相大司空曰:皇帝暴崩,群衆讙譁,怪之。掖庭令輔等在後庭左右,侍燕迫近,雜與禦史、丞相、廷尉治問皇帝起居發病狀。”
(3)賊死。所謂“賊死”,是指被人謀殺。對這類死亡案件亦應進行法醫檢驗,以便查明案情,找出真凶。《封診式?賊死爰書》即其例。
(4)對處決的罪犯須驗明正身。《後漢書?杜根傳》:“太后大怒,收執根等,令盛以縑囊,於殿上撲殺之。執法者以根知名,私語行事人使不加力,既而載出城外,根得蘇。太后使人檢視,根遂詐死。” 《後漢書?李固傳》注引《袁宏紀》曰:“基字憲公,茲字季公,並爲長史,李固策免,並棄官亡逃巴漢),南郡趙子賤爲郡功曹,詔下郡殺固二子。太守知其枉,遇之甚寬,二子託服藥夭,具棺器,因出逃。子賤畏法,吏驗實,就殺之。”
以上爲對死亡進行法醫檢驗的規定。
(5)牲畜檢驗。《睡虎地秦墓竹簡?廄苑律》:“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雜抄》:“傷乘輿馬,決革一寸,貲一盾;二寸,貲二盾;過二寸,貲一甲。課駃騠,卒歲六匹以下到一匹,貲一盾。志馬舍乘車馬後,毋(何)敢炊(箠)飭,犯令,貲一盾。” 唐代相關律令與漢代一脈相承,《唐律疏議》卷十五《廄庫》:“諸驗畜産不以實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諸乘駕官畜産,而脊破領穿,瘡三寸,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注:‘謂圍繞爲寸者。’”。
(6)傷情檢驗。《呂氏春秋》和《禮記?月令》中的“瞻傷、察創、視折、審斷”就是對傷情的檢驗。傷情檢驗與保辜制度密切相關,唐律《鬥訟律》:“諸保辜者,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三十日,折跌支體及破骨者五十日。” 漢代也有保辜制度,《春秋公羊傳》襄公七年注:“辜內當以弑君論之,辜外當以傷君論之。” 《居延新簡》:“以兵刃索繩它物可以自殺者予囚,囚以自殺、殺人,而以辜二旬內死,予者髡爲城旦舂。”(E.P.S4.T2:100)
(7)疾病診驗。秦漢時期的法律規定對某些疾病須進行法醫檢驗,如傳染病—麻風病等,《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癘者有罪,定殺。定殺可(何)如?生定殺水中之謂也。或曰生埋,生埋之異事也。” “甲有完城旦罪,未斷,今甲癘,問甲可(何)以論?當遷癘所處之;或曰當遷遷所定殺。”“城旦、鬼薪病,可(何)論?當遷病近所。” 對於詐病、精神病、罷癃廢病等也應進行法醫檢驗。
(8)中毒檢驗(詳細情況請參看下文“秦漢時期的中毒檢驗”)。
(9)物證檢驗(詳細情況請參看下文“秦漢時期的物證檢驗”)。
2,秦漢時期法醫檢驗的組織與人員
(1)令史。在《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診式》 中的檢驗案例中,均由縣令命令史負責檢驗。綜合各例,令史職責包括:
逮捕:《出子爰書》:“即令令史己往執。”《盜自告爰書》:“即令令史某往執。”
檢驗牲畜:《爭牛爰書》:“即令令史某齒牛,牛六歲矣。”齒牛就是驗牛的年齡。
診驗疾病:《告臣爰書》:“令令史某診丙,不病。”
檢驗屍體:《賊死爰書》:“即令令史某往診。”《經死爰書》:“即令令史某往診。”
勘驗現場:《穴盜爰書》:“即令令史某往診,求其盜。”還兼有偵緝盜賊的職責。
檢驗活體:《出子爰書》:“即令令史某往執丙。即診嬰兒男女、生髮及保(胞)之狀。”
“令史”爲縣斗食小吏,多見於文獻和秦漢簡牘。通過秦簡資料,我們可以瞭解到,令史負有基層司法檢驗的職責。閆步克先生認爲:“睡虎地十一號墓的墓主喜,最初所任爲史,後來擔任了安陸令史、鄢令史。其墓中所發現的大量法律文書,即是史、令史履行職責的依本。” 再進一步講,大量法律文書中有關於法醫檢驗的書簡,說明令史還是基層法醫檢驗的主要負責者。
(2)牢隸臣。隸臣本是類似刑徒羊並具有奴隸身份的人,《周禮?秋官?司隸》:“罪隸掌役百官府,與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罪隸屬于司隸,司隸“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爲百官積任器,凡囚執人之事。” 可見,罪隸包括牢隸臣要參與官府裏一些被人認爲是“辱事”的一些雜役小事,法醫檢驗即其例,在《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中有四例, 如“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丙妻女,診丙。”隨從令史檢驗屍體 ,這與後世的“仵作”很相似。
(3)隸妾。在《出子爰書》中,對婦女進行活體檢查時,“令隸妾數位者,診甲前血出及癰狀,。”讓有多次生育的隸妾參予對女性的身體檢驗,與後代讓“産婆”“穩婆”參與對婦女的檢驗一樣,亦爲“辱事”一類。
(4)醫生。醫生參預法醫檢驗,在雲夢秦簡中僅見於《癘爰書》:“令醫丁診之。”由於對麻風病的確認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法醫檢驗,沒有醫學知識便無法勝任。《傷寒論》中還提到對詐病的診驗:“病人家來請雲,病人發熱煩極。明日師到,病人向壁臥,此熱已去也。設令脈不和,處言已愈,設令向壁臥,聞師到,不驚起而盼視,若三言三止,脈之咽唾者,此詐病也。設令脈自和,處言此病大重。當須服吐下藥,針灸數十百處乃愈。師持脈,病人欠者,無病也。” 《風俗通義》之佚文也有一例病檢的實例:“濟北李登爲從事吏,病,得假歸家,複移刺延期。後被召,登自嫌不甚羸瘦,謂雙生弟甯曰:‘兄弟相似,人不能別,汝類病者,代我至府。’寧曰:‘府君大嚴,得無不可。’登曰:‘我新吏耳,不無能覺者,我自行見診必死。’寧便詣府,醫藥集(“襍”(雜)之訛誤)診,有驗。後爲人所言,事發覺,遂殺登。” 後世病檢就是由醫生來擔任的,《宋史?高防傳》記載後周時,高防“除刑部郎中,宿州民以刃殺妻,妻族受賂,僞言風狂病喑,吏引律不加拷掠,具獄,上請覆。防云:‘其人風不能言,無醫驗狀,以何爲證。’”明確記載要有醫生出具的驗狀作爲佐證。
(5)亭長。《急就篇》:“亭長遊徼共雜診”。師古注:“亭長,一亭之長,主逐捕盜賊。遊徼,鄉之遊行巡徼,皆督察奸非者也。雜,猶參也;診,驗視也。有被殺傷者則令亭長遊徼相參而診驗之,知其輕重曲直也。” 《風俗通義?怪神篇》中就有實例:“亭卒上樓掃除,見死婦,大驚,走白亭長。亭長擊鼓會諸廬吏,其集(“襍”之訛誤)診之。”
(6)遊徼。見“亭長”
3,秦漢時期的檢驗文書
秦漢時期的檢驗文書一般稱作“爰書”,《封診式》中有許多實例,漢簡中亦有類似的實例(參見下文的病死檢驗爰書),綜合這些檢驗文書的實例,我們驚奇地發現秦漢時期的檢驗文書有一定的格式化要求,而雲夢秦簡《封診式》正是這種格式化要求的範本,故稱爲“式”。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在編寫《封診式?說明》中講:這種文書程式是“供有關官吏學習,並在處理案件時參照執行”的。 法醫學家賈靜濤近年在其主編的《法醫學概論》 中對秦朝的法醫檢驗文書進行了總結,陳公柔先生將秦的法醫檢驗文書與宋代的驗屍格式做了比較, 結合漢代簡牘中的法醫檢驗文書,我們對秦漢時期的法醫檢驗文書做一歸納:
(1)案由。簡述案件的因由,一般應注明報案人爲誰,因何故來報案。“經死”案某裏典甲來告,“賊死”案某亭求盜來告等。要求語言簡煉準確,如《癘爰書》,只用四字“疑癘來詣”。
(2)檢驗記錄。首先注明參加檢驗的人員姓名、身份,然後簡述檢驗經過,針對不同案件的不同特點,詳細描述檢驗所見。如自縊案件著重辨明自殺抑或他殺,賊死案件注重通過現場勘驗尋找偵破線索,麻風病的檢驗注意記錄病史及病症等。對於現場無法核對和測量的專案,也應如實記錄,如現場沒有發現罪犯的痕迹,就注明“地堅,不可知賊迹”;現場血痕無法測量,就載明“不可爲廣袤”。
(3)做出初步結論,應當審慎,如病死爰書中可以認定爲病死,就肯定“實病死審”;“癘爰書”中肯定爲“癘也”。
(4)對其他情況的說明,如善後處理的記錄,《賊死爰書》:“令甲以布裙剡埋男子某所,待令。”還有現場走訪的記錄等。
二,秦漢時期的屍體檢驗
屍體檢驗是法醫學的重要內容,三國時期吳國有一例燒死的屍檢的記載見於文獻,就是《疑獄集》裏“張舉燒豬”的故事:“ 張舉,吳人也,爲句章令。有妻殺夫,因放火燒舍,詐稱夫死於火。其弟訟之,舉乃取二豬,一殺一活,積薪焚之。察死者口中無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驗夫口果無灰,以此鞫之,妻乃服罪。” 。他用實驗的方法來辨別生前被火燒死還是死後被火燒,這個方法對後世影響很大,《洗冤集錄》就對此方法加以繼承,宋慈認爲:“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煙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掙,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煙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 文獻記載的屍體檢驗據筆者所知,秦漢時期僅此一例,但出土簡牘爲我們提供了較多的屍體檢驗實例:
1, 縊死的屍體檢驗
縊死是一種常見的死亡方式,對於縊死的屍檢,秦漢時期已積累了相當多的經驗,《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診式?經死》就是很好的屍檢報告:
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經死其室,不智(知)故,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丙妻、女診丙。丙死(屍)县其室東內北廦權,南鄉(向),以枲索大如大指,旋通系頸,旋終在項。索上終權,再周結索;餘未袤二尺。頭上去權二尺,足不傅地二寸,頭北(背)傅廦。舌出齊唇吻,下遺失弱(溺),汙兩卻(腳)。解索,其口鼻氣出渭(喟)然。索迹椒鬱,不周項二寸。它度毋(無)兵刃木索迹。權大一圍,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終索。地堅,不可智(知)人迹。索袤丈。衣絡禪襦、裙各一,踐□。即令甲、女載丙死(屍)詣廷。
在這份爰書中,詳細記錄了屍體懸挂的場所、方向、繩索的質地(麻繩)、粗細、及系結的方式,並測量了頭去吊繩系點及足距地的距離,同時還詳細記錄了死者的屍體現象,將這些與《洗冤集錄》做一比較,無不與之暗合,正如陳公柔先生所說:“《封診式》中,關於驗屍的報告,其他刑事勘查報告等等,均已確立了規格,並一直影響到後世。宋代《洗冤集錄》中關於屍格的填寫,與此極爲接近,只是稍詳而已。” 此外,還有幾點值得注意:
首先,檢驗的仔細全面除了說明檢驗的認真負責以外,更能說明檢驗的水平,例如關於繩套的系結,文中說“旋(繯)通系頸,旋(繯)終在項”,說明該案例爲常見的前位縊形,繩索壓迫頸部,在項後系結。“不周項二寸”,指繩套在項上被繩索,系結懸空,縊溝在項上中斷提空,古代習慣稱爲“八字不交”。《洗冤集錄》:“須是先看上頭系處塵土,及死人踏甚處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繩頭著,方是。上面系繩頭處,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則是別人吊起。” 相應地,爰書記載:“權大一圍,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終索” 。更令人驚歎的是《經死爰書》竟然記載了“死聲”的屍象:“解索,其口鼻氣出渭(喟)然”,並將“口鼻不渭然”視爲區別自殺與他殺的一個重要標誌。現代法醫學認爲:“在縊、勒死者,膈肌強直時呈扁平狀,胸膜腔容積增大,當解除頸部繩索時,空氣進入呼吸道內發生很小的聲音。這種很小的聲音,秦墓竹簡上稱爲‘渭然’。錫穀徹著的《法醫診斷學》內稱爲死聲。”
其次,《經死爰書》還總結了檢驗自縊死的一般方法,這是尤其有意義的。“診必先謹視其迹,當獨抵死(屍)所,即視索終,終所黨有通迹,乃視舌出不出,頭足去終所及地各幾可(何),遺矢弱(溺)不也?乃解索,視口鼻渭(喟)然不也?及視索迹椒之狀。道索終所試脫頭;能脫,乃□其衣,盡視其身、頭髮中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喟)然,索迹不郁,索終急不能脫,□死難審也。節(即)死久,口鼻或不能渭(喟)然者。” 這個一般性規則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每個檢驗環節都表明其檢驗重點在於驗證是自殺還是他殺,比較符合現代法醫學的要求;而且每個環節之間都有很強的邏輯上的順序性,不可忽視任何一個環節,這顯然是長期法醫檢驗實踐經驗的積累、總結。
最後,“自殺者必先有故,問其同居,以合其故。”就是要求檢驗人員進行現場走訪調查,這無疑對判斷是自縊還是他殺有著重要意義,這也符合現代法醫學的要求。
2, 病死的法醫檢驗
漢簡中有三例對病死的法醫檢驗:
(1)□□□□陽□□里□□□□□病頭痛寒炅,不能飲,□吟、手卷、足展、衣白絝,單□□□取布袍長裏各一領,布複褌□□衣,診視,毋木索兵刃處,□□□審,它如爰書,敢言之 (27.1A)
(2)□□□同郡縣石里陳橫乃七月已卯□□□縣,南首,□偃、口吟、目窅、手捲、足展、身完、毋兵刃木索 (562.15)
(3)□內郡蕩陰邑焦里田亥告曰:所與同郡縣□□□□死亭東內中,東首、正偃、目冥、口吟、兩手捲、足展,衣□□,當時死,身完,毋兵刃木索迹,實疾死審,皆證 (E.P.T58:46)
这里需要稍作解释,“□吟”,《史記?淮陰侯列傳》:“吟而不言”。《索隱》:“吟,鄒氏音拒蔭反,又音琴”。《後漢書?梁冀傳》:“口吟舌言”。 《說文解字》段玉裁注曰:“此假吟爲噤也。吟,噤義相似也。” 《說文解字義證》:“口閉也者,通俗文口不開曰噤”。
“手卷”,“兩手捲”,即指兩手握拳,《漢書?武五子傳》:“臣不勝惓惓,”師古曰:“惓讀曰拳。”《漢書?劉向傳》:“惓惓之義也”,師古曰:“惓讀與拳同。”《漢書?元後傳》:“而元後卷卷猶握一璽,不欲從以授莽,婦人之仁,悲夫。”師古曰:“卷音其圓反。”“惓”、“捲”、“卷”音同,皆讀作“拳”。
“足展”指腿腳伸直,不伸縮之意,與“手卷”皆爲秦漢時期描述病死屍象的習慣用語,如《論語》:“寢不屍。”苞注曰:“不偃臥布,展手足,似死人。”可見,古人常用“展手足”描寫屍象。
“南首”,《睡虎地秦墓竹簡》注曰:“南首,南方。一說,南首是頭向南”。譯文:“男子屍體在某家以南”。 據以上幾例看,“南首”,“東首”似爲當時檢驗文書的習語,表示屍體的陳列走向,“南首”即“頭向南”,“東首”即爲“頭向東”。《莊子?在宥》:“廣成子南首而臥。”《西京雜記》:“床上兩屍,一男一女,皆年二十許,東首裸臥,無衣衾。” 可見“東首”、“南首”等爲秦漢時期描摹屍象的常用語詞。
“正偃”,爲秦漢時期法醫檢驗文書常用語詞。雲夢秦簡《封診式?賊死爰書》:“男子死(屍)在某室南首,正偃”。“偃”,《說文解字注》:“凡仰仆爲偃,引申爲凡仰稱。” 《參同契》:“男生而伏,女偃其軀,稟乎胞胎,受氣元初,非徒生時,著而見之;及其死也,亦複效之。”這里是古人認爲淹死的人其漂浮方式,男屍臉向下,女屍臉向上。南齊時褚澄解釋說:“男女之合,二情交暢。陰血先至,陽精後沖。血開裹精,精入爲骨,而男形成矣。陽精先入,陰血後參,精開裹血,血入居本,而女形成矣。陽氣聚面,故男子面重,溺死者必伏。陰氣聚背,故女子背重,溺死者必仰。”可見自秦漢以來古人即注意溺死者屍體現象。“偃”與“伏”意相反,“正偃”即正面仰身。
《洗冤集錄》:“凡因病死者,形體裸瘦,肉色痿黃,口眼多合,腹肚多陷,兩眼通黃,兩拳微握,髮髻解脫,身上或有新舊針灸瘢痕,餘無故,即是因病死。” 漢簡對於屍象的記載更簡明,“目冥、口吟”即指“口眼多合”。“手捲”即“兩拳微握”。除了察看屍象外,還重點察驗是否有外傷,如“身完、毋兵刃木索迹”,或者瞭解生前所患疾病,即可斷定爲病死。
3,他殺的屍體檢驗
如果說檢驗自縊、病死的要點核心在於確認是他殺還是自殺或自然死亡(病死)的話,那麽對於他殺的屍體檢驗,其核心是爲了偵破案件提供線索,爲審判定讞提供證據。《封診式?賊死爰書》正體現了這一原則:
某亭求盜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賊死、結髮、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診,男子死(屍)在某室,南首、正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從(縱)頭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臽中類斧,腦角出( )皆血出,披(被)汙頭北(背)及地,皆不可爲廣袤;它完。衣布禪裙、襦各一。其襦北(背)直痏者,發刃決二所,應痏。襦背及中衽□汙血。男子西有漆秦綦履一兩,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堅,不可知賊迹。男子丁壯,皙色,長七尺二寸,髪長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屍所到某亭百步,到某裏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襦埋男子某所,待令。以襦、履詣廷。訊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日死,聞號寇者不也。
從《賊死爰書》中可以反映出:
(1)秦漢時已通過傷型推測兇器(致傷物)。如果將斧頭砍傷的傷型記載與其他傷型記載做一比較,這點結論很容易得出。斧頭砍傷的傷型爲“皆從(縱)頭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臽中類斧。”《封診式》記載關於劍剌的傷型爲“袤五寸,深到骨,類劍迹。” 關於這一點,本文將在傷情檢驗中詳述。
(2)注意驗證衣服破損與身體傷痕之間的對應關係,“其襦背直痏者,以刃決二所,應痏。”《洗冤集錄》:“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須看元著衣衫有無破傷處,隱對痕血點可驗。” 顯然對宋代的法醫檢驗積累了經驗。
(3)注意察驗屍體的個人特徵。“男子丁壯,皙色,長七尺二寸,髪長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顯然這是爲了屍體識別做準備的,《洗冤集錄?驗狀說》要求:“其屍首有無雕青灸瘢,舊有何缺折肢體及傴僂、拳跛、禿頭、青紫、黑色、紅志、肉瘤、蹄踵諸般疾狀,皆要一一於驗狀聲載,以備證驗詐僞,根尋本原推戡;及有不得姓名人屍首,後有骨肉陳理者,便要驗狀證辨觀之。”
(4)現場檢驗方式較合理科學,陸倫章認爲“幾乎同現代常用的內外交周式相同。因爲這種先從現場外周逐步深入現場中心的靜的現場觀察活動,是合乎人的視閾功能原理的。等到檢驗者確定了現場中心之後,再以動的內周檢驗活動由中心推展到外周,以完成內外交周的檢驗實施。”
三,秦漢時期對疾病的診驗
1,對癘病的檢驗
“癘”即“麻風病”,由於具有傳染性,歷來被視爲“惡疾”,《禮記》記載婦女有“七去”,其中之一規定:“婦人有惡疾,去。”除此之外,秦漢時期還設置了癘病隔離處所---“遷所”,法律對於癘病患者做了專門規定(見上文)。由於秦代規定了對麻風病的報官檢驗制度,因此也就有了對麻風病的法醫檢驗實例:
某里典甲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癘,來詣。”訊丙,辭曰:“以三歲時病庀,麇(眉)突,不可智(知)其可(何)病,毋(無)它坐。”令醫丁診之,丁言曰:“丙毋(無)麋(眉),艮本絕,鼻腔壞。刺其鼻不嚏。肘膝□□□到□足下奇(踦),潰一所。其手毋胈。令號,其音氣敗。癘也。”
基層官吏“里典甲”懷疑“里人士伍丙”患有麻風病,將其送至官府,請求診驗。檢驗時,首先聽患者丙主訴病史,三歲時患潰瘍,並出現眉毛脫落;然後請醫生丁來診驗,丙沒有眉毛,鼻梁斷,鼻腔壞,刺激鼻內不能引起噴嚏,膝、肘關節障礙,兩腿行走困難,體表潰瘍一處,上肢汗發脫落,讓丙呼喊,聲音嘶啞。最後,醫生根據以上診斷結果分析,斷定丙所患爲癘病。
2,對醫療事故的檢驗
秦漢時期較常見的醫療事故稱爲“針害”,關於針害的各種情形,《黃帝內經》之《靈樞》、《素問》多有記載,如《素問?禁刺》提出:“藏有要害,不可不察。” “刺中心,一日死,其動爲噫;刺中肝,五日死,其動爲語;刺中腎,六日死,其動爲嚏;刺中肺,三日死,其動爲咳;刺中脾,十日死,其動爲吞;剌中膽,一日半死,其動爲嘔。”“刺跗上,中大脈,血出不止死;刺面,中溜脈,不幸爲盲;刺頭,中腦戶,入腦立死;刺舌下,中脈太過,血出不止爲喑。”
在《三國志?魏書?方技傳》中記載了一例針害的檢驗:“督郵徐毅得病,佗往省之。毅謂佗曰:‘昨使醫曹劉租針胃管訖,便苦咳嗽,欲臥不安。’佗曰:‘刺不得胃管,誤中肝也,食當日減,五日不救。’遂如佗言。”“肝”疑“肺”之誤。
3,妊娠、墮胎及貞操的檢驗
唐律規定:“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 “在父母喪生子者,皆謂二十七月內而懷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懷胎,雖於服內而生子者,不坐;縱除服以後始生,但計胎月是服內而懷者,依律得罪。” 其實,此唐律從漢律繼承發展而來,漢律亦有類似規定,《漢書?功臣表》:“堂邑候陳須季,生母公主率,未除服奸,當死,自殺。嗣侯嗣,坐母喪未除服奸,自殺。” 《漢書?諸侯王表》:“嗣常山王勃,坐憲王喪服奸,廢徙房陵。” 這就要求對妊娠進行法醫診驗。
關於墮胎,唐律規定:“墮人胎,徒兩年。”疏議:“墮人胎謂孕未生,因打而落者,各徒二年。注云:‘墮胎者,謂在母辜限之內而子死者。子雖傷而在母限外死者,或雖在辜內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從本毆法,無墮胎之罪。” 這就要求對胎兒發育程度進行法醫診驗,雲夢秦簡《封診式?出子》中有對因毆而墮的胎兒進行的檢驗,說明秦漢時期已有此項規定和相應的檢驗方法:
某里士五(伍)妻甲告曰:“甲懷子六月矣,自晝與同里大女子丙鬥,甲與丙相淬,甲僨庰甲。里人公士丁救,別丙、甲。甲到室即病複(腹)痛,自宵子變出。今甲裹把子來詣自告,告丙。”
於是,令史“即診嬰兒男女、生髮及保(胞)之狀”,其診驗報告如下:
令令史某、隸臣某診甲所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 衃血狀,大如手,不可智(知)子。即置盎水中搖之, 衃血子也。其頭、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類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 衃血狀。
秦漢時期我國已對婦女的貞操問題進行檢驗,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養生方》記載:
“【戲】:□□者,取守〔宮〕,□以□□□甚,已,貍(埋)竈口下,深□□□□□水染其計,以染女子辟(臂)。女子與男子戲,即柀(破)缺;□臥,即去。取守宮置新廱(甕)中,令守宮食之。須死,即冶,□畫女子臂若身。□節(即)與〔男子〕戲,即不明;□。”
這說明秦漢時期已用“守宮”檢驗婦女是否發生了性行爲,所謂“守宮”(壁虎、蝘蜒),《漢書?東方朔傳》:“上嘗使諸數家射覆,置守宮盂下,射之,皆不能中。”師古曰:“守宮,蟲名也。術家云以器養之,食以丹砂,滿七斤,擣治萬杵,以點女人體,終身不滅,若有房室之事,則滅矣。言可以防閑淫逸,故謂之守宮也。今俗呼爲辟宮,辟亦禦捍之義耳。” 可見,漢代宮廷很可能已用守宮來檢驗婦女的貞操了。雖然這是方術之士所用的一種方法,說明這一時期巫術在醫學、法醫檢驗中仍有較大影響。
秦漢時期對婦女貞操的法醫檢驗是否還有其他方法,于史無載。《北史?酷吏傳》記載王文同“又悉裸僧尼,驗有淫狀非童男女者數千人,複將斬之。郡中士女,號哭于路,諸郡驚駭,各奏其事。” 說明南北朝時期已對婦女的貞操進行檢驗,其方法雖史無明文,但其承繼自秦漢時期,亦未可知。
秦漢時期涉及疾病的有關法律有很多,如在雲夢秦簡《封診式?告臣》中,對買賣的標的物—甲的奴隸丙進行診驗,看丙是否有病。還有前面提到的對“詐病”的診驗等,只是“文獻不足征”,今人無從得知罷了。
四,秦漢時期的中毒檢驗
1, 秦漢時期人們對毒物及中毒現象的認識
中華民族的祖先在很早以前就對毒物和中毒現象有所認識,傳說“神農嘗百草之滋味…一日而遇七十毒。” 王充甚至對毒物做了極帶辩證意味的說明:“天下萬物,合太陽而生者,皆有毒螫。” “夫毒,太陽之熱氣也。中人人毒,人食湊懣者,不堪任也,不堪任則謂之毒。” 他認爲毒物的概念是相對的,一般將明顯有毒的,即進入人體能引起機體障礙的(不堪任)才稱爲毒,《黃帝內經》還注意到中毒現象與個體差異的關係:“胃厚、色黑、大骨及肥者,皆勝毒;故其疲而薄胃者,皆不勝毒。”
由於古人對毒物有著比較科學的認識,因而大膽地用以治病救人,《周禮?天官》:“聚毒以供醫事。” 《莊子?徐無鬼》:“藥,其實堇也。” 在長期的醫療實踐中,逐步掌握了毒物中毒的劑量,《神農本草經》:“若用毒藥治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爲度。”
2,秦漢時期的驗毒方法
隋代巢元方《諸病源候論》提出了兩種驗毒方法,一種是:“欲知是毒非毒者,初得便以灰磨洗好熟銀令淨。複以水揚枝洗口齒,含此銀一宿臥,明旦吐出看之。銀黑者是不強藥;銀青黑者是蘭藥;銀紫班者是焦銅藥。”《太平禦覽》卷七三五引《隋書?秦孝王俊傳》載秦王妃崔氏性妒,“遂於瓜中進毒,俊由是遇疾,篤。含銀,銀色異,爲遇蠱(毒)。” 《諸病源侯論》還記載著另一種方法:“取雞子煮去殼,令病人齒齧雞子白處,並著露下,若齒齧痕中黑即是也。”這兩種方法很可能是對前人經驗的總結。張仲景在《金匱要略》中提到以犀角筷子驗毒的方法:“犀角筋攪飲食,沫出,及澆地墳起者,食之殺人。” 古人認爲犀角能解毒,《神農本草經》即載犀角“治百毒……殺鈎吻、鴆羽、蛇毒”, 如果用犀角筷子攪動食物,産生白色泡沫,是犀角化毒之象,說明食物有毒。“澆地墳起”起源更早,《史記?晉世家》:“驪姬使人置毒藥胙中,……宰人上胙獻公,獻公欲饗之,驪姬從旁止之,曰:‘胙所從來遠,宜試之。’祭地。地墳;與犬,犬死;與小臣,小臣死。”
2, 秦漢文獻對中毒現象的記載
《神農本草經》根據藥物的性能、功效,將藥物分爲上、中、下三品,其中下品藥多有毒。關於各種毒物的中毒現象也多有反映:
(1)茛菪。《神農本草經》:“多食令人狂走。” 莨菪含有生物鹼,誤食使人中毒,其中毒現象《金匱要略》有記載:“菜中有水莨菪,葉圓而光,有毒,誤食之,令人狂亂,狀如中風,或吐血。” 《舊唐書?安祿山傳》載安祿山“欺誘契丹,宴設酒中著莨菪子,預掘一坑,待其昏醉,斬首埋之,皆不覺死。”
(2)鈎吻。《金匱要略》:“鈎吻與芹菜相似,誤食之,殺人。” 鈎吻別名“野葛”、“斷腸草”,其中毒現象《外臺秘要》記載:“但聞腹中煩無冤剝裂,作聲如腸胃破斷狀。目視一人成兩人,或五色光起,須臾不散。”
(3)烏頭附子。烏頭屬毛莨科多年生草本植物,因形如烏鴉頭,故名,其側根稱附子。《神農本草經》:“烏頭…其汁,煎之名射罔。”陶弘景注:“以八月采,搗笮莖,取汁,日煎爲射罔。獵人以敷箭,射禽獸,中人亦死。” 古代箭毒多爲射罔毒,《後漢書?耿恭傳》:“恭乘城搏戰,以毒藥傅矢。傳語匈奴曰:漢家神箭,其中瘡者必有異。因發弩射之。虜中矢者,視創皆沸,遂大驚。” 附子亦有毒,《漢書?外戚傳》記載霍光妻閆顯指使女醫淳於衍“即搗附子,齎入長定宮。皇后免身,衍取附子併合太醫大丸以飲皇后。有頃曰:我頭岑岑也,藥中得無有毒?對曰:無有。遂加煩懣,崩。”
(4)蜀椒。《金匱要略》:“蜀椒閉口者有毒,誤食之,戟人咽喉,氣病欲絕。或吐下白沫,身,體痹冷。”
(5)馬肝。《漢書?儒林傳》:“食肉毋食馬肝,未爲不知味也。”師古曰:“馬肝有毒,食之喜殺人,幸得無食。” 《史記?封禪書》:“文成食馬肝死耳。”
(6)鴆羽。《說文》:“鴆,毒鳥也,一名運日。”《後漢書?皇后紀》注:“鴆,毒鳥也,食蝮。以其羽畫酒中,飲之立死。”
五,秦漢時期的物證檢驗
秦漢時期對證據非常重視,已注意到對物證的收集和勘驗,其種類和方法已知有如下幾點:
1,痕迹勘驗
雲夢秦簡《封診式?穴盜》:
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複結衣一乙房內中,閉其戶,乙獨與妻丙晦臥堂上,今旦起啓戶取衣,人已穴房內,徹內中,結衣不得,不智(知)穴盜者可(何)人、人數,毋(無)它亡也,來告。” 即令令史某往診,求其盜。令史某爰書:與鄉□□隸臣某即乙、典丁診乙房內。房內在其大內東,比大內,南鄉(向)有戶。內後有小堂,內中央有新穴,穴徹內中。穴下齊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廣二尺五寸,上如豬竇狀。其所以叔者類旁鑿,迹廣□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破入內中。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迹,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迹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迹類故履。內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東去內五步,其上有新小壞,壞直中外,類足歫之之迹,皆不可爲廣袤。小堂及垣外地堅,不可迹。不智(知)盜人數及之所。內中有竹柖,柖在內東北,東、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結衣柖中央。”
這是一例對竊盜案的現場勘驗報告,其中可稱道的是對竊賊留下痕迹的檢驗:
(1)做案工具的痕迹。竊賊在房後小堂的牆中央挖了洞(穴),形狀有如豬洞,挖洞的工具像是寬刃的鑿,鑿痕寬二又三分之二寸。
(2)竊賊手和膝的痕迹。房中和洞裏外的土地上有膝和手的痕迹六處,竊賊顯然膝手並用,從盜洞爬進室內。
(3)履的痕迹。外面地上有秦綦履踩的痕迹四處,長一尺二寸。履的印痕前部花紋細密,長四寸;中部花紋稀,長五寸;跟部花紋密,長三寸。從履的印痕看,好象是舊履。
(4)牆上有不大的缺口,好象有人跨越的痕迹,但不能測算長寬。小堂下和牆外的地面堅硬,勘查不到人的痕迹。
2,附著物與滲入物
(1)附著物。《後漢書?酷吏傳》:“廷掾憚(周)紆嚴明,欲損其威,乃晨取死人斷手足,立寺門。紆聞,便往至死人邊,若與死人共語狀。陰察口眼有稻芒,乃密問守門人:‘悉誰載槁入城者?’門者曰:‘唯有廷掾耳。’又問鈴下:‘外頗有疑令與死者語者不?’對:‘廷掾疑君。’乃收廷掾考問,具服‘不殺人,取道邊死人’。” 周紆見死人無手足而立寺門,必移屍;又勘驗死者口眼處附著稻芒,斷定必由城郊野外移屍,故密問守門人,終於破案,其關鍵在於稻芒的勘驗使周紆找准了偵破的方向。
(2)滲入物。《三國志?吳書?孫亮傳》注引《吳曆》:“亮後出西苑,方食生梅,使黃門至中藏取蜜漬梅,蜜中有鼠矢,召問藏吏,藏吏叩頭。亮問吏曰:‘黃門從汝求蜜邪?’吏曰:‘向求,實不敢與。’黃門不服,侍中刁玄、張合啓:‘黃門、藏吏辭語不同,請付獄推盡。’亮曰:‘此易知耳。’令破鼠矢,矢裏燥。亮大笑謂玄、合曰:‘若矢先在蜜中,中外當俱濕,今外濕裏燥,必是黃門所爲。’黃門首服,左右莫不驚悚。”裴松之在注後加按語:“臣松之以爲鼠矢新者,亦表裏皆濕。黃門取新矢則無以得其奸也,緣遇燥失,故成亮之慧。” 和凝《疑獄集》亦錄此事。法醫學家汪繼祖評述道:“鼠在蜜中竊食,遺屎於其中,屎初濕後被蜜侵入,不僅內外俱濕,亦是裏外均有蜜質,倘取新鼠屎剛才投入,雖然內外俱濕,而蜜不入於屎中。俟鼠屎己乾而後投入蜜中,則破屎內仍燥。可見孫亮破鼠矢以辨誣,確具慧見。” 這是一例典型的對滲入物的檢驗。
3,筆迹鑒定
《三國志?魏書?國淵傳》:“時有投書誹謗者,太祖疾之,欲必知其主。淵請留其本書,而不宣露。其書多引《二京賦》,淵對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輦,而少學問者。其簡開解年少,欲遣就師’。功曹差三人,臨遣引見,訓以‘所學未及,《二京賦》,博物之書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師,可求能讀者從受之。’又密喻旨。旬日得解讀者,遂往受業。吏因請使作箋,比方其書,與投書人同手。收攝案問,具得情理。” 這是一例典型的筆迹勘對,“比方其書”,結論是“與投書人同手”。
六,秦漢時期的畜牲檢驗
綜合秦漢時期對牲畜進行法醫檢驗的見諸文獻和出土資料的實例,可分爲:
1、 公家牲畜死亡的檢驗
敦煌漢簡中有一例對驛馬的檢驗:
神爵二年十一月癸卯朔乙丑,縣泉廄佐廣德敢言之,爰書:廄御千乘里畸利謹告曰:所葆養傳馬一匹,騅牡,左剽,入坐肥,齒二歲,高六尺一寸,□頭送日逐王來至冥安,病亡,即與禦張乃始泠定雜診馬死(屍),身完,毋兵刃木索迹,病死審,證之,它如爰書,敢言之。(觚) 87DXC:12(1301)
居延新簡中還有一例對官駱駝的檢驗文書:
□□寅士吏強兼行侯事敢言之,爰書:戍卒穎川郡長社臨利里樂德,同縣安平里家橫告曰:所爲官牧橐他,戍(戊)夜僵臥草中,以□行。謹案:德、橫□到橐他尉,辟推謹,毋刀刃木索迹,德、橫皆證所言,它如爰書,敢(E.P.T57:85)
對於牲畜病死的檢驗有如對人病死的檢驗,主要察看有無外傷,還要詢問病情。秦漢時期公馬牛一般患病還要有診病爰書,這是判斷是否病死的一個重要依據,在最近公佈的懸泉漢簡中就有一例,整理者將它歸於“司法文書”類,很有見地:
建昭元年八月丙寅朔戊辰,縣泉廄佐欣敢言之,爰書:傳馬一匹, 鴻,病中肺,咳涕出睾,飲食不盡度,即與嗇夫遂成建雜診馬,病中肺,咳涕出睾,審證之,它如爰書,敢言之 Ⅱ90T0314②:301
2,對馬牛勞動力的檢驗
秦漢時期的法律規定對公馬牛進行定期的檢查評比,一是爲了考課有關官吏,二是爲了檢驗馬牛的勞動力。雲夢秦簡《秦律雜抄》:“臚吏乘馬篤、胬,及不會臚期,貲一盾。馬勞課殿,貲廄嗇夫一甲,令、丞、史各一盾。馬勞課殿,貲皂嗇夫一盾。” 《廄苑律》則規定了對“田牛”的檢驗法規:“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酒束脯,爲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減系,治主者寸十。有裏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對馬牛勞動力檢驗以後分爲不同的等級,如漢簡中有:
□官□驛馬一匹,驪駁,牡,左剽,齒十四歲,高五尺八十,中 231.20
驛馬一匹,驊駁,齒四歲,高五尺八寸,上,調習 142.26
廿四驛馬一匹,驊牡,左剽,齒八歲,高五尺八寸,上,調習E.P.C:1
陳直先生指出:“此爲檢查驛馬之紀事簡,調謂馴和,習謂狎習,故評爲上等”。 對驛馬勞動力的檢驗最重要的標準是驛馬的年齡-齒數,《居延漢簡釋文合校》:“□診視馬皆齒長,終不任驛□”(266.17) 森鹿三先生解釋說:“經過檢查這幾匹馬,因牙齒歪斜,長得很長,不能作驛馬使用。”
七,秦漢時期的傷情檢驗
1,秦漢時期關於傷型的概念
秦漢時期我國已對傷情進行分類,産生了關於傷型的概念,這是長期“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法醫檢驗的結果,如果將《禮記》中提到的“傷”“創”“折”“斷”與秦漢簡牘中出現的有關傷型的概念做一比較,可以發現兩者基本上是相符合的。
(1)疻與傷
“疻”指一般性損傷,一般沒有皮破血流。《漢書?薛宣傳》:“遇人不以義而見疻者,與痏人之罪鈞,惡不直也。”注引應劭曰:“以杖手毆擊人,剝其皮膚,腫起青黑而無創瘢者,律謂疻痏。遇人不以義爲不直,雖見疻與痏人罪同也。”師古曰:“疻謂侈。痏謂鮪。” 在顔師古所引應劭注中,疻與痏不分,顯然有可商榷之處,段玉裁認爲:“此應注訛脫。《急就篇》顔注云:‘毆人皮膚腫起曰疻,毆傷曰痏。’蓋應注‘律謂疻痏’下奪去六字,當作‘具有創瘢者謂痏。’《文選》嵇康詩:‘怛若創痏’。李善引《說文》:‘痏,瘢也’,正與應語合,皆本《漢律》也。疻輕痏重,遇人不以義而見疻,罪與痏人等,是疻人者輕論,見痏者重論,故曰惡不直也。創瘢謂皮破血流。或曰依應仲遠,則疻、痏異事,何爲合之也?曰:應析言之,許渾言之。許曰毆傷,則固兼無創瘢有創瘢者言之。” 朱駿聲講得更確切:“凡毆傷皮膚腫起青黑而無創瘢者爲疻,有創瘢者曰痏。” 沈家本也認爲“惟以創瘢之有無爲疻痏之分別。” 這種觀點無疑是正確的,這可以在雲夢秦簡中找到證據,《法律答問》中提到“疻痏”三處:
“或與人鬥,決人唇,論可(何)也?比疻痏” 。
“或鬥,齧人頹若顔,其大方一寸,深半寸,可(何)論?比疻痏 。”
“鬥,爲人毆也,毋(無) 疻痏,毆者顧折齒,可(何)論?各以其律論之。”
以上三例“疻痏”連稱,泛指一切因毆鬥而引起的人體皮膚的病理變化,但沒有皮破血出。若果造成皮膚破損,就只能稱爲“疻”。
(2)痏與創
《封診式》中有二例都明確地載明皮肉有破損,但都毫無例外地稱爲“痏”:
診首□ 髪,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類劍迹;其頭所不 然。
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從(縱)頭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臽中類斧。
上文的“疻”與“痏”的辨析中己經論述,痏當指有創痕的傷情類型,一般指有皮破血流現象的創傷。《釋名?釋疾病》:“痍,侈也,侈開皮膚爲創也。” 此處的痍與創同意,痏 亦指此類傷型而言。
(3)大痍與折
雲夢秦簡《法律答問》:“可(何)如爲‘大痍’?‘大痍’者,支(肢)或未斷,及將長令二人扶出之,爲‘大痍’。” 從秦律對“大痍”的正式解釋可以看出,此類傷型概屬《禮記》中的“折”,蔡邕曰:“皮曰傷,肉曰創,骨曰折,骨肉皆絕曰斷。”秦律傷型的區分當與此一致。
(4)瘢與紖瘢
瘢指創傷面癒合後留下的疤痕,《漢書?朱博傳》:“長陵大姓尚方禁,少時嘗盜人妻見斫,創著頰,博聞知以它事召見,視其面果有瘢。” 《漢書?王莽傳》:“誠見君面有瘢,美玉可以滅瘢,欲獻其琢耳。”師古曰:“瘢,創痕也。” “紖瘢”見於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第十七例:“診講北(背),治(笞)瘢大如指者十三所,小紖瘢相質五也,道肩下到要(腰),稠不可數”,“診毛北(背),笞紖瘢相質五也,道肩下到要(腰),稠不可數,其殿(臀)瘢大如指四所,其兩股瘢大如指。” 李學勤先生講:“‘質’讀爲‘秩’,意爲積;‘五’讀爲‘午’,意爲交。”意思是“紖瘢”互相交疊。 簡文中已載明診驗時已過“磔笞”時數月,秦漢時期的笞刑用荊杖、竹杖等,“紖瘢”概指杖擊傷癒合後形成的瘢痕,後代稱爲“竹打中空”傷癒以後的形成。關於此種傷型的形成,法醫學家汪繼祖講:“凡被軍棍打傷,均能表現爲兩條並列紅痕,中夾白痕,在紅痕處顯著隆腫,有炎症性狀,而白痕處顯著平坦,俗稱‘竹打中空’,凡被圓筒形物(柴棍、手杖、竹幹、荊條、竹枝、鞭之舉)的打傷,均有此項特殊形成。”
2,秦漢時期的損傷等級與唐律損傷等級之比較
《法律答問》:“拔人發,大可(何)如爲‘提’?智(知)以上爲‘提’。” 與此相應,《唐律》:“傷及拔發方寸以上,杖八十。”
《法律答問》:“或鬥,齧斷人鼻若指若唇,論各何也?議皆當耐。” “律曰:‘鬥決人耳,耐’。今決耳故不穿,所決非珥所入也,何論?律所謂,非必再所入乃爲決,決裂男若女耳,皆當耐。” “鬥,爲人毆也,毋(無) 疻痏 ,毆者顧折齒,何論?各以其律論之。” 相應的《唐律》規定:“諸鬥毆人,折齒、毀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者,若破骨及湯火傷人者,徒一年。”
《法律答問》:“鬥折脊項骨,何論?比折支。” “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若折支指,跌體,問夫何論?當耐。” 相應地,《唐律》:“諸鬥毆折跌人支體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折支者,折骨;跌體者,骨差跌,失其常處,”
3,秦漢時期的傷情檢驗實例
《漢書?薛宣傳》載薛宣子薛況“賕客楊明,欲令創(申)鹹面目,使不居位。今司隸缺,況恐鹹爲之,遂令明遮斫鹹宮門外,斷鼻唇,身八創。” 顯然,在這例雇凶傷害案中進行了傷情檢驗。在漢簡中有關於傷情檢驗記載的殘簡斷編:
□□一所,廣二寸,袤六寸;左臂二所,皆廣二寸,長六寸;又手中創二所,皆廣半寸,長三寸;.右臂二所,其一□(E.P.T51:324)
相擊,尊擊傷良頭四所,其一所創袤三寸(E.P.T68:172)
□□相擊,尊擊傷良(E.P.T68:187)
四所,其一所創袤三寸,三所創袤二寸半,皆廣三寸,深至骨,良(E.P.T68:188)
□……一所,刺腹一所,尊擊□□□左脅一所,凡□□□□(E.P.T43:106)
戍卒東郡戍裏靳龜坐乃四月不審日行道到屋蘭界,與戍卒函何陽爭言,鬥以劍擊傷右手指二所,地節三年八月已酉械系(13.6)
戍卒東郡□裏函何陽坐以劍擊傷戍卒同郡縣戍裏靳龜右脾一所,地節三年八月辛卯械系(118.18)
從以上檢驗的實例來看,秦漢時期的傷情檢驗很細緻,一般應包括受傷的部位,創口的長、寬、深及傷口的數量,創口的走向等,以便定受傷的等級、保辜的期限等。
雲夢秦簡《封診式》的《出子爰書》是一例因毆鬥而導致孕婦胎兒流産的傷情檢驗,除了對流産嬰兒進行檢驗以外,還對孕婦的傷情進行了檢驗:“令隸妾數位者某某診甲,皆言甲前旁有乾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也。某嘗懷子而變,其前及血出如甲。” 讓生育多次的隸妾去檢驗甲,都說甲陰部旁邊有乾血,現在仍少量出血,並非月經。某人曾懷孕流産,其陰部及出血與甲相同。這裏還運用了同類推理的方法。
八,秦漢時期的對死亡的認識及急救方
1,秦漢時期對死亡的認識
古代對死亡的確認以心跳和呼吸完全停止,不能恢復時即可判定機體已經死亡,《禮記?喪大記》:“屬纊以俟絕氣”,注:“纊,今之新綿,易動搖,置口鼻之上以爲候。” 這種簡便易行的方法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現代法醫學仍將它作爲確定是否死亡的一種手段。 古人對假死現象也有一定的認識,《禮記?問喪》:“死三日而後斂者,何也?…三日而後斂者以俊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 作爲“屬纊”驗死法的一種補充,對死者停屍三日,是爲了防止假死現象的發生。在歷史文獻中也有假死的記載,謂之“屍厥”。《說苑?辨物》:
“扁鵲過趙,趙王太子暴疾而死。鵲造宮門曰:……太子之疾,所謂屍厥者也。以爲不然,入診之,太子股陰當溫耳,耳中焦焦如有嘯者聲,然者皆可治也。” 關於此事,《史記?扁鵲倉公列傳》 也有記載,扁鵲指出若太子未發生“屍冷”的現象,“其兩股以至於陰,當尚溫也”,儘管外表看起來“形靜如死狀”,但尚可及時救治,否則會變爲真死。
王充《論衡》:“諸生息之物,氣絕死…致生息之物密器中,覆蓋其口,漆塗其隙,中外氣隔,息不得泄,有頃死也。” 說明古人對窒息死的死亡機制已有一定的認識,一些酷吏殺人亦用此法,《漢書?酷吏傳》:“(尹)賞以三輔高第選守長安令,競得壹切便宜從事,。賞至,修治長安獄,穿地方深各數丈,致令辟爲郭,以大石覆其口,名爲‘虎穴’。…其餘盡以次內虎穴中,百人爲輩,覆以大石。數日一發視,皆相枕藉死…” 。
2,秦漢時期的急救方法
現場急救是現代法醫學中要求現場勘查所採取的緊急措施之一,我國古代的法醫學對此非常重視,《洗冤集錄》中就有“救死方”一卷。其中關於縊死的急救方若與秦漢時期的關於自縊的急救方相比較,發現是一脈相承的。張仲景《金匱要略》:
救自縊死,旦至暮,雖已冷,必可治。暮至旦,小難也。恐此當言陰氣盛故也。然夏時夜短於晝,又熱,猶應可治。又云:下若微溫者,一日以上,猶可治之方。
徐徐抱解,不得截繩,上下安放臥之,一人以腳踏其兩肩,手少挽其發,常弦弦勿縱之;一人以手按據胸上,數動之;一人摩捋臂脛,屈伸之,若已僵,但漸漸強屈之,並按其腹,如此一炊頃,氣從口出,呼吸眼開,而橫引按莫置,亦勿苦勞之,須臾,可少桂枝湯及粥清,含與之,令濡喉,漸漸能咽,及稍止,若向令兩人以管吹其兩耳,深好,此法最善,無不善也。
二千多年前張仲景的自縊救死方與現代的人工呼吸法幾乎完全一致,極具科學性,而且一直流傳,到宋代宋慈撰《洗冤集錄》時加以繼承:“若縊從早至夜,雖冷亦可救,從夜至早,稍難。若心下溫,一日以上猶可救。不得截繩,但款款抱解放臥,令一人踏其兩肩,以手拔其髮常令緊,一人微微然整喉嚨,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動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漸漸強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飯久,即氣從口出,複呼吸。眼開,勿苦勞動,又以少官桂湯及粥飲與之,令潤咽嚨,更令二人以筆管吹其耳內。若依此救,無不活者。” 。
《漢書?蘇武傳》生動記載了一例對殺傷的急救:蘇武“引佩刀自刺,衛律驚,自抱持武,馳召醫,鑿地爲坎,置煴火,覆武其上,蹈其背以出血,武氣絕半日,複息。” 通過煴火保暖、蹈背出其淤血,終於使蘇武復蘇,這大概是北方寒冷地區常用的急救措施。
秦漢時期,人們對一毒物及毒理作用已有一定認識,並針對不同的中毒情況,總結了一些中毒的救方法。
(1)截紮法,防止毒液擴散,如《漢書?項籍傳》:“蝮蠆手則斬手,蠆足則斬足。”應劭曰:“蝮一名虺。蠆,螫也。螫人手足則割去其肉,不然則死。” 《三國書?魏書?陳泰傳》:“古人有言:蝮蛇螫手,壯士解其腕”。 這是防止毒液通過血液迴圈流到身體的其他部位;
(2)外敷法,往往以毒攻毒,《淮南子?說林訓》:“蝮蛇螫人,傅以和堇則愈,物故有重而害反爲利者。” 馬王堆漢墓帛書《五十二病方》在“毒烏彖”中對被毒箭射傷也採用外敷法,“禺(遇)人毒者,取麋(蘼)蕪本□若薺一□□□□□□□□□傅宥(痏)。”
(3)內服法,服用各種解毒湯藥,如《三國書?魏書?楊阜傳》注:“趙昂妻異者,……遂飲毒藥而絕,時適有解毒藥良湯,撅口而灌之,良久乃蘇”。
(4)催吐法,如《三國志?魏書?董卓傳》注引《典略》曰:“他日傕複請汜,大醉。汜疑傕藥之,絞糞汁飲之乃解。” 這一例目的則在於利用條件反射來催吐。
(5)巫法。秦漢時期的解毒法中也摻雜著一些迷信巫術性的方法,例如在馬王堆漢墓醫書《五十二病方》中的“蚖”(被毒蛇咬傷)條下:“湮汲一杯入奚蠡中,左承之,北向,向人禹步三,問其名,即曰:‘某某年□今□。’飲半杯,曰:‘病□□已,徐去除已。’即覆奚蠡,去之。” 徐莉莉將這種通過祝告祈禱或念咒語使疾病自愈的方法稱爲“祝禱法”。 針對所謂的中蠱毒者,人們則用燒符成灰的方法來禳除,例如《五十二病方》在“蠱者”條下雲:“蠱而病者:燔北向並符,而蒸羊尼(唇),以下湯敦(淳)符灰,即□□病者,沐浴爲蠱者。” 徐莉莉將這種做法叫“符籙法”。
3,秦漢時期其他有關法醫檢驗的科學認識
宋慈在《洗冤集錄》中辨認生前抑或死後傷,所依據的方法暗合現代法醫學中的“生活反應”原理,“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緊縮)骨露。死人被割截,屍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王充在《論衡》中對一些不符合科學原理的說法進行了批駁:
“儒書言:‘衛有忠臣弘演,爲衛哀公使,未還,狄人攻哀公而殺之,盡食其肉,獨舍其肝。弘演使還,致命於肝。痛哀公之死,身肉盡,肝無所附,引刀自刳其腹,盡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而死。’…言其自刳內哀公之肝而死,可也;言盡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增之也。人以刃相刺,中五臟輒死。何則?五臟,氣之主也,猶頭,脈之湊。頭一斷,手不能取他人之頭著之於頸,奈何獨能先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腹實出,輒死,則手不能把矣。”
“儒書言:‘禽息薦百里奚,繆公未聽,出,禽息當門,仆頭碎首而死。繆公痛之,乃用百里奚。’ 此言賢者薦善,不愛其死,仆頭碎首而死,以達其友也。世士相激,文書傳稱之,莫謂不然。夫仆首以薦善,古今有之。禽息仆頭,蓋其實也,言碎首而死,是增之也。夫人之扣頭,痛者血流,雖忿恨惶恐,無碎首者,。非首不可碎,人力不能自碎也。執刃刎頸,樹鋒刺胸,鋒刃之助,故手足得成勢也。言禽息舉推自擊,首碎,不足怪也;仆頭碎首,力不能自將也。有扣頭而死者,未有使頭破首碎者也。”
總之,以上關於秦漢法醫檢驗幾個方面的論述,僅僅是豹之一斑。但由於資料的限制,使我們無法對秦漢時期的法醫檢驗知道得更多。僅憑以上幾個方面的考察,我們完全可以得出結論,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漢時期,我國的法醫檢驗己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方法,並爲以後法醫學著作的出現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洗冤集錄》在宋代的問世並不是在歷史的長河裏突兀地樹起的一座高峰,而是吸收和總結了秦漢以來法醫檢驗的經驗和方法,如果沒有自秦漢以來甚至更早以來法醫檢驗知識和經驗的蓄積,就不可能有《洗冤集錄》這樣的著作出現。但由於法醫檢驗的知識歷來在“牢隸臣”及仵作等賤役中流傳,並不受重視,再加上傳統文化不提倡對屍體的解剖,所以傳統的法醫檢驗自秦漢以來一直以屍表檢驗爲主,這就埋下了阻礙中國傳統法醫學進步和發展的因素,但無論如何,在宋慈《洗冤集錄》誕生的時代,中國的法醫檢驗在世界上無疑是領先的;在《洗冤集錄》産生以前,中國的法醫檢驗的方法和體系也應該是居於領先的地位;從秦漢時期的法醫檢驗到宋代的《洗冤集錄》,中國的法醫檢驗一直是進步的,並達到了這種以屍表檢驗爲特色的法醫檢驗所能達到的最高水準。也勿容諱言,這種只注重屍表核對總和經驗積累,而不重視學理分析,並禁絕屍體解剖的法醫學,很難有更進一步的發展,中國法醫學的發展史也證明了這一點,當然這些特色或者說缺陷都是有著深刻的歷史文化背景,我們也勿須苛求古人,他們在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和科學技術條件下取得的成就和表現出非凡的聰明才智,足讓今人讚歎不已。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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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看廖育群主編:《中國古代科學技術史?醫學卷》第244頁,遼寧教育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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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編:《江陵張家山漢簡〈奏讞書〉釋文(二)》,《文物》,1993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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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86頁,文物出版社,1978年。
[唐]長孫無忌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第384頁,中華書局,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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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83頁,文物出版社,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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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文化部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居延新簡》第107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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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192頁,文物出版社,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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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編:《馬王堆漢墓帛書〔肆〕》,文物出版社,1985年。
徐莉莉:《帛書〈五十二病方〉中巫術醫方的認識價值》,王元化主編《學術集林》卷十,上海遠東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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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宋慈撰、楊奉琨校譯:《洗冤集錄校譯》第67頁,群衆出版社,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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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作者惠寄稿件!由于技术原因,原文注释不尽规范,敬请见谅。)
(转自中国法律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