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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吗?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吗?

吴波

梁治平在《‘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梅因随想》一文众根据梅因的结论提出中国古代也是一个身份社会。梁在文中说:“不过,真正能够激发起一个当代中国人兴味的,毋宁是下面这类问题:梅因的进步公式是否具有普遍的意义,特别是,今天的中国人是否能借助这个公式对自己的文化传习和现代化问题作更深一层的反思。”也许借助《古代法》中的研究材料和成果,研究中国问题才是他十分关注本书的结论而非其主题或结构的原因。

什么是身份,什么又是身份社会?梁治平在《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一文中说得很明确——“现代文明社会有普遍之公民权。除极少数例外,所有人到了法定年龄都可以获得公民权,并不因为他是父或子、官或民而有不同。不过,这只是最近一二百年的事情,再往前,无论东方、西方都不是这样,那时,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换言之,法律根据种种不同的身份确定人们相应的权利或义务。如果这种情形极为普遍,构成社会的常态,这种社会就可称之为身份社会。”

广西大学的魏敦友教授认为,如果梁治平所说的“身份”一词来源于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话,那么他关于中国社会是“身份社会”的言说就很成问题。因为所谓的“身份”如果是梁所说的是借以确立人的权利义务的名分的话,那么任何社会都可以称作是“身份社会”,包括如果梁所谓的如今的“公民权”社会。因为“公民”本身也是一个身份,这肯定与梁的本意不符。关键问题是梅因在《古代法》中对“身份”所做的界定远不止此,在第五章原始社会和著作的最后,他直抒胸意地写道:“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很明显,这里的身份与家族对确认与限定分不开。接下来进一步的结论应该是,梅因所谓的“身份社会”就是一个以宗亲家族为基本单位,以宗亲家族所确认的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宗亲家族关系为基本社会关系的社会。

应该说,捕捉到梁治平在这一点上的失误,魏敦友教授眼光是十分犀利的,学术批判态度也是十分中肯的。

但是我们能不能在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的时候,跟随魏教授的逻辑理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古代社会不是一个“身份社会”,“梅因的理论范式可能不适用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这样的结论?

魏教授综合钱穆和何怀宏的研究成果,辅以自己的见解进行论述,他的主要观点大致是:中国社会在秦汉以前可以说是一个“身份社会”,但秦汉以后,世袭贵族集团彻底崩坏,官爵不能世袭,政权普遍公开,人人都有入仕的可能。(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将这样的社会描绘为一个平铺的社会,他说“这种平铺社会是就社会基础而言的,它是讲人与人之间在社会上并无身份(先天血缘)上的区别,因此,在这样一个平铺社会里面,“若要讲平等,中国人最平等。若要讲自由,中国人最自由。”我对钱穆老先生是由衷地敬重和崇拜的,但是他这个说法无疑是我接触的关于中国社会的最令人费解的说法。)

魏教授接着说,世袭贵族统治的崩坏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对社会治理的垄断,唯有做官在能进入社会管理者的基层,才能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上占据优势,而当官的途径无非两种,科举入仕或揭竿为王。

最后他的结论是中国社会从社会基础上来讲是一个平铺化的社会,从社会治理结构上来讲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而从文化观念上讲则是一个机会主义的社会。总而言之,中国社会不是一个“身份社会”。

当我们说一个社会是或不是“身份社会”时,我们究竟是从哪一个角度描述它的呢?我们看到《古代法》第五章第72页中写道:

“原始时代的社会并不是像现在所设想的,是一个个人的集合,在事实上,并且根率组成它的人们的看法,它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如果说一个古代社会的单位是‘家族’,而一个现代社会的单位是‘个人’,则这个对比,也许可以更强有力地表示出来。”

同一页中还写道:

“许多‘家族’的集团形成‘氏族’或‘大氏族’。许多‘氏族’的集合形成‘部落’。而许多‘部落’的集合则构成了‘共和政治’。”

第六章第105页中写道:

“原始社会的定义作为社会的单位,不是个人,而是由真实的或拟制的血族关系结合起来的许多人的集团。”

我不知道除了以社会基础,也就是社会组成结构形式的角度来理解这些对“身份社会”的描述外,还可以如何解读这些话。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就更不明白魏敦友用所谓的社会治理结构以及文化观念的论说来否定中国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的用意究竟在什么地方。

也就是说,要分辨中国社会究竟是不是一个“身份社会”,关键要看中国古代社会是不是一个以血缘的或拟制的宗亲最基本的构成单位。秦汉以前的中国是,这一点可以达成共识。魏先生以为秦汉以后的中国不是,而是一个“平铺化的社会”,我对这个用语感到十分困惑,何谓平铺化的社会?平铺化的社会究竟是由家族构成的,还是由个人构成,或是由其他的什么东西构成?我猜测他的意思大致是由单个的个人构成,如果是这样,我觉得简直他的结论似乎不值一驳。

秦汉以后,政治统治的原则与结构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社会的组成基本细胞发生了多大的变化?不说汉朝分封制的复兴,也不论魏晋时期门阀士族势力的庞大。我想通过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有名的“亲亲相隐”制度在秦——也就是所谓的中国社会发生根本变革的时代的命运,就可以看清这个问题。我们都知道,亲亲相隐制度最早为孔子所提出,这种制度正如范忠信所说是与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实际上就是梅因所说的,赋予家长制定家族内部法律的权力。而战国时期的秦国以主张人性好利说的法家思想作为主导思想,商鞅变法时期实行强制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并不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民人不能相为隐。”但到了秦代,情况发生了改变,秦律中的告诉分成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这几乎就是汉代以后亲亲相隐的全部内容。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变化?按理说,如果中国古代社会在秦时发生了根本的结构变化,那么法律从亲亲相隐到强制告奸的变化,不正和了梅因那句话——达到了滞后的法律与活跃的社会之间的结合处,这是两者良性互动的结果呀,那为什么最后秦代统治者又回到了“亲亲相隐”的老路上呢?唯一的解释就是中国社会的宗法家族结构在秦的两端根本就没有发生什么更多的变化,而强制告奸的最大效果就是了动摇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宗法等级家族、动摇了家长权,已经对国家的稳定与君权的权威造成了相当的威胁,统治者不得不变。

梅因在《古代法》第八章第148页对印度村落共产体的财产所有制的描写——虽然每一代的每个成员对于财产中的没有经过分割的一个份额都有一种合法的权利,但事实上,甚至在父死亡时,也绝少发生分家,财产继续被保留不分割有几代之久,这样的共有领地由一个年事最高的宗亲作为代理人加以管理。这与中国古代常见的大家庭何其相似,我相信大家都不难由此联想到前期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大宅门》、《京华烟云》中的那些大家庭。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的老师萨孟武先生在《红楼梦与中国旧家庭》一书中对这种家庭所有制也有着类似的论述:说郝、政两房因贾母尚在,礼云,父母在,不有私财,虽然同房各食,但并未分家,而由贾琏总管家务。

如果可以确认中国是一个“身份社会”,那所谓的社会治理结构——官本位主义和文化观念上的机会主义心态在这样一个社会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关于宗亲家族的流弊问题,梅因除了暗示不利于个人权利的生长以及财产的流转外别无涉及,而萨孟武先生对这一点却深有见地:“大家族而未分家,确有此种现象。其尤弊者,财产既然不是个人思友而是全家公有,那么,有权势的就可从中舞弊,将共产变为私财,凤姐的作风就是如此。其贫穷的则利用红包,讨好富的,假其权势,分润微利。这是最大的问题,至于其他的缺点,如铺张浪费,钩心斗角,关系混乱,有人腐化堕落,有人擅势专权。”在家国一体的古代中国,这种退化的趋势不仅是家族的难以摆脱的厄运,更是一个政治国家永远无法解救的慢性毒药。一个家败落了就败落了,一个政治国家,在中国也就是一个朝代衰亡了怎么办?我的意见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士绅官僚和豪强流氓的作用就是努力克服这种“身份社会”腐化的必然趋势,士绅官僚从社会内部用温和的政治改革措施挽大厦于将顷,而豪强流氓则是从社会外部用极端的暴力将这个政治国家彻底推倒从来,两者努力的结果,一个除弊的新的政治国家重新建立起来了,而中国古代“身份社会”得益于这种有利的更新而永续存在。

我的结论就是,官本位主义与机会主义在中国古代起到的作用,不仅不是消解“身份社会”的基本构成结构,而是作为一种动力推动身份社会做一种周而复始永不停止的圆周型运动。

感谢吴波提供稿件!

(转自中国法律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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