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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东:从出土法律史料看古代预防犯罪思想

从出土法律史料看古代预防犯罪思想

崔永东

一、 从云梦秦简看秦人的预防犯罪思想

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秦简中,有《语书》和《为吏之道》两篇,其中对如何预防犯罪问题颇有探讨。要预防犯罪,须首先认清犯罪的原因。《语书》云: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注释]所谓“乡俗”,指一地的社会习俗,引文句意谓:一地有一地的社会习俗,不同的社会习俗使人的行为模式也不相同,不良的社会习俗会把人的行为导向损害民众与国家利益的方面。这是把犯罪原因归结为社会“恶俗”。但《语书》中又特别强调了人的“淫失(佚)”、“间(奸)私”和“私好”之心即各种膨胀的私欲与犯罪的关系,而《为吏之道》则直接把犯罪原因归结为人的“贵货贝”之类的乱欲,这就点明了犯罪的人性原因。

认识到了犯罪的原因所在,那么应该如何预防犯罪呢?综合《语书》和《为吏之道》的材料,我们可以找到答案,那就是教育。教育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教育,这是法家提倡的;另一种是道德教育,这是儒家提倡的。从《语书》的内容来看,主要是法律教育;从《为吏之道》的内容来看,主要是道德教育。下面分别述析:

(一)《语书》提倡的犯罪预防手段:法律教育

《语书》指出:

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

这就明确说明了法律教育的目的。通过法律教育而使民众清除贪欲和恶俗,从而成为合乎封建法律的“善”人。在这里,《语书》的作者实际上是把“为善”和守法结合起来,对于一个具备法律意识的人来说,他自然会按法律的要求去做。合法的行为即“为善”的行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完全合法,那么他就是一个完美的“善人”。

法律教育的任务是由各级官吏来执行的,即法家所谓“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语书》把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还是“恶吏”的一个标准。官吏本身只有首先熟知法律,才能教育百姓也熟知法律,官民皆知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非法,当然就不会去犯罪了,此即《语书》所谓“吏民皆明知之,毋巨()于罪”之意。这与商鞅所说的“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商君书·定分》)一段话相比可谓异曲同工。

(二)《为吏之道》提倡的犯罪预防手段:道德教育

《为吏之道》与其说是一些官吏守则,还不如说是一些对官吏进行道德教育的箴言,其苦口婆心、语重心长之处昭昭可鉴。它主要反映了儒家的犯罪预防思想。

文中强调了对官吏的道德教育,其目的正在于预防官吏的犯罪。通过对官吏进行道德教育,使各级官吏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即“反赦其身”或“正行修身”,从而使自己“止欲去愿”,“审悉无私”[注释],这样自然就不会去犯罪了。

另外,它还教育各级官吏必须做到:“精薭 (洁)正直,慎谨坚固”,“兹下勿陵,敬上勿犯”,“毋喜富,毋恶贫”,“除害兴利,兹(慈)爱万姓”,“处如资(斋),言如盟,出则敬”,“喜为善行,龚(恭)敬多让”等等,这些都是道德修养的内容。它们无不打上了儒家伦理想想的烙印。特别是所谓“为人君则鬼,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郡鬼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也)”[注释]之类的言论,几乎是儒家有关言论的转述。

笔者认为,《为吏之道》虽然融合了儒、法、道诸家的思想,但以儒家的思想为主。儒家的伦理思想成为其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它强调通过道德教育而使各级官吏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用道德规范来严格约束自己的私欲,使自己不致因私欲过分膨胀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正是其犯罪预防论的核心所在。

二、从银雀山汉简看齐人的预防犯罪思想

1972年在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一批竹简,简文内容既有《六韬》等多部先秦兵书,又有多篇战国时期齐国的法律史料〖ZW(5〗见《守法守令等十三篇》〖ZW)〗,其中一些内容就探讨了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问题。

简本《六韬》云:

民之于利也,□之如冬日之,……民(怨)生。明罚则民……所从,不知所去。使民各得其生,[□□□]□。[注释]简文残缺严重,现据《群书治要》本予以复原: 太公曰:“夫民之所利,譬之如冬日之阳,夏日之阴,冬日之从阳,夏日之从阴,不召自来。故生民之道,先定其所利,而民自至。民有三几,不可数动,动之有凶,明赏则不足,不足则民怨生;明罚则民慑威,民慑威则变故出;明察则民扰,民扰则不安其处,易以成变。故明王之民,不知所好,不知所恶,不知所从,不知所去。使民各安其所生,而天下静矣。”[注释]这段话一方面讲老百姓皆有求利之心,如果统治者不“先定其所利”,即不首先满足其基本的物质需求,百姓则不能“各安其所生”,就会因生计所迫而犯罪;另一方面又讲过分的赏罚(“明赏”、“明罚”)即滥施赏罚也会导致“民怨生”和“变故出”。显然,前者是探讨了犯罪的人性原因及其预防措施,而后者则是探讨了犯罪的政治原因及其预防措施。

简本《六韬》又说:

败法乱刑,上不知觉,亡国之则也。大上好化(货),群臣好得……。

“亡国之则也”,宋《武经七书》本作“亡国之时也”。后一句,《群书治要》本作“夫上好货,群臣好得,而贤者逃伏,其乱至矣”。简文乃言如果君王好货,群臣则会贪财,由此而导致败法乱刑、作奸犯罪,君王若对此不加注意,则亡国灭身之日也就为期不远了。这是把统治者过分膨胀的私欲作为犯罪的根源。

简本《六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的,所谓“凡民者,乐生而亚(恶)死,亚(恶)危而归利”即是明证。如果人的好利之心过分膨胀,就会引发犯罪。因此,统治者应想办法抑制人的好利之心,而不是“以利饵”,否则“争心乃起”。争心一起则会不择手段,从而导致作奸犯科。这同样是对犯罪的人性原因所作的探讨。

简本《六韬》还指出:愚弗能正,故与民争生。上劳刑蘩(繁),民忧尚流。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首句“宋本作‘愚人不能正,故与人争’,末句宋本作‘上劳则刑繁,刑繁则民忧,民忧则流亡’”。案简文乃言愚人治国不能清静无为,而是与民争利,为了限制人民与其争利,便劳心于密设法网,结果导致人民动辄触犯法网,由此而刑繁罚多,使民忧惧而逃亡。这就说明,统治者的多欲、有为和酷法是导致人民犯罪的重要原因。

那么,怎样才能预防犯罪呢?简本《六韬》提出了“圣人务静之”的主张,即要求统治者清静无为,如此才能使民心稳定、天下太平。简本《六韬》又具体解释道:

天有恒刑(形),民有常生。与天下同生,而天下静矣,大(太)上因之,其次化之;夫民化……□无以予之而自富。

此段文字在宋《武经七书》本中作:“天有常形,民有常生,与天下共其生而天下静矣。太上因之,其次化之。夫民化而从政,是以天无为而成事,民无为而自富。”据此可补充简文,使文意通畅。简文所论治道乃杂揉了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与儒家的道德教化思想,当然《六韬》乃以前者为上,以后者为次,但认为两者均可使民心安定并服从政令,这样自然也就预防了犯罪。

请看简本《六韬》所载吕尚的如下一段言论:

[□]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国非一人之国也,……仁之所在,天下归之。□□……义之所在,天下归之。

此段简文残缺过甚,可据宋刻《武经七书》本《六韬》予以补足。宋本此段文字作: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天有时,地有财,能与人共之者,仁也。仁之所在,天下归之。免人之死,解人之难,救人之患,济人之急者,德也。德之所在,天下归之,与人同忧、同乐、同好、同恶者,义也;义之所在,天下赴之。由此可见,所谓“仁”、“德”、“义”等等正是对君主的一种道德要,这种道德要求无疑体现了一种儒家的道德精神。证诸简本《六韬》另外所言“王其 (修)身,下贤,惠民,以观天道”以及“君方(秉)明德”等等,足见其对君王的道德修养之重视。根据《六韬》的观点,君王治理天下应上顺天道,下应民心,而君王重视道德修养是做好这两件事的前提。君主有了仁义之德,具备了高尚的人格,即可以其人格力量感化民众,民众即可自觉向善,当然也就不会犯罪乱法了,君王由此也就能无为而使天下大治了。若从现代犯罪预防论的角度看,君主个人的道德人格对民众有一种感化作用,从而导其自觉向善,这显然是一种预防犯罪的道德手段;而君主推行无为之治或仁义之政,则是预防犯罪的政治手段。

简本《十二篇》中的《要言》篇对君主和官吏也提出了修身的要求:

民不亲,为之于身。……治家莫如穑(啬),治官莫如公以直矣。身不治,不能自葆(保)。家不治,不能相(聚)。官不治,不能相使。国不治,非其主之有也。肥六畜者益其食,肥民人者少其使,肥国家者饬其德。废私立公,为国之纪也。爱民如赤子……亲贤如父……。[注释]从中可以看出,《要言》一篇论述治国之道,重在统治者的道德修养,统治者只有自身具备了高尚的道德品质,才能真正推行爱民、惠民之政。另外,统治者的那种高尚人格的力量也能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使社会逐渐形成一种良风美俗,犯罪现象自然也就销声匿迹了。当然,《要言》的作者也并未忽视法制的作用,你看他说:

失民失法,罪死不赦。……大国事明法制,饬仁义……。……重法而祙(轻)利)。……敬法如师……。这正是其识见高明之处。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道德的作用固然非常重要,但法制同样也能奏效。道德与法制两手,对统治者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他要求统治者尊重法律,以法为师,轻视私利,对不得民心而又违犯法纪的官吏要严惩等等,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种比较严肃的法制精神。当然,这种法制必须与德治相辅而行并且以德治为主。在《要言》篇中,我们看到了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的合流。

二、 从马王堆帛书看道家的预防犯罪思想

1973年出土于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的帛书《黄帝四经》,是先秦道家“黄学”派的代表作,其中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索。

首先,该书对导致犯罪的人性原因进行了探索,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它认为,人的贪欲是导致人犯法作乱的根源。《经法·道法》说:

生有害,曰欲,曰不知足。[注释]这与老子所谓“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一语有相似之处。《黄帝四经》并不否定人的一切欲望,对人的合理欲望还是肯定的,它否定的只是那种不知足的贪欲即过分的欲望,它认为人若放纵这种欲望,就会不择手段地损人利己,从而导致作奸犯科,此亦即《称》中所言“(弛)欲伤法”一语的意思。例如,《黄帝四经》对人的“成功”欲是肯定的,但又说:“功成而不止,身危又(有)央(殃)。”这就是说,如果人在成功以后还不知足,志骄气傲,欲望恶性膨胀,则会给自身招来灾祸。《称》中所言;“耆(嗜)欲无穷死。”如果人欲望过盛,贪婪无度,则会危及自己的生命。《经法·亡论》把“纵心欲”视为“三凶”(同上)之一,也是这个意思。《十六经·顺道》云:

□□□正德,好德不争。

此把“好德”(优良的品德)与“不争”联系起来,说明了它对不争的肯定。但这里的“不争”并不是要人毫无争心,一个与他人一无所争的人是不可能“成功”的。根据笔者的理解,这个“不争”是指不要有非分之争,或指不可搞不正当竞争。对比《十六经·五正》所载“夫作争者凶,不争[者]亦无成功”之语,以及《十六经·姓争)所载“作争者凶,不争亦毋(无)以成功”之语,可证笔者的理解不误。此二句中之首“争”字均指不正当竞争而言,而次“争”字均指正当竞争而言。人生在世,如果不树立正当竞争的态度,当然也就“毋以成功”了。由上述可见,帛书《黄帝四经》乃是把贪欲(过分的利己欲)当成导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认为贪欲会使人产生不正当竞争之心,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必然是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从而破坏法律秩序。那么,怎样防止人的利己欲恶性膨胀呢?《黄帝四经》提出了德教的办法,通过德教来提升人们的道德品质,使其自觉克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黄帝四经》告诫人们,做人必须重视“积德”,明白“德积者昌,[殃]积者亡”以及“德溥(薄)而功厚者隋”的道理。在《十六经·雌雄节》中,作者认为“积德”就是持守“雌节”,而“散德”则是持守“雄节”。他说:宪敖(傲)骄居(倨),是胃(谓)雄节;□□共(恭)验(俭),是谓雌节。夫雄节者,縱之徒也。雌节者,兼之徒也。夫雄节以得,乃不为福,雌节以亡,必得将有赏。夫雄节而数得,是胃(谓)积英(殃)。凶忧重至,几于死亡。雌节而数亡,是胃(谓)积德。慎戒毋法,人禄将极,凡彼祸难也,先者恒凶,后者恒吉。先而不凶者,是恒备雌节存也。凡人好用雄节,是胃(谓)方(妨)生。大人则毁,小人则亡。以守不宁,以作事[不成,以求不得,以战不]克。厥身不寿,子孙不殖。是谓(谓)凶节,是胃(谓)散德。凡人好用[雄节],是胃(谓)承禄。富者则昌,贫者则谷。以守则宁,以作事则成,以求则得,以单(战)则克。厥身[则寿,子孙则殖,是谓吉]节,是胃(谓)绔德。

宪:《马王堆汉墓帛书(壹)》谓“疑读为悍”。“宪敖骄居”是骄悍狂妄的意思,骄悍狂妄者必然争强好胜,为压倒他人而不择手段,《十六经》称此种德行为“雄节”;反之,恭敬谦让,生活俭朴,《十六经》称此种德行为“雌节”。“雄节”是“凶节”,常用“雄节”则会“散德”即败坏道德,其结果是“积殃”即给自身招来祸害,“雌节”是“古节”,常用“雌节”则会“积德”即提高道德品质,其结果是“承禄”即享受福禄。

《黄帝四经》提倡“雌节”和“积德”,就是教人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宽以待人,严于律己,克制自己的功名欲,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

《十六经·顺道》又说:

安徐正静,柔节先定。湿共(恭)佥(俭),卑约生柔。常后而不失(先)。(体)正信以仁,兹(慈)惠以爱人,端正勇,弗敢以先人。中请(情)不,执一毋求。刑于女节,所生乃柔。□□□正德,好德不争。

《马王堆汉墓帛书(壹)》以“常后而不失(体),正信以仁”点断,笔者之引文从《黄帝四经今注今译》,该书谓“失”为“先”之误写,“(体),读为覆,实行”[注释]从上述引文中可以看出,《顺道》把谦卑自守、恭敬俭朴、柔顺宽厚、慈惠受人以及“弗敢以先人”等品质当成“柔节”、“女节”,“柔节”和“女节”也就是《雌雄节》中的“雌节”。不过,“弗敢以先人”并非绝对不与人争先,而是说遇有名利之事尽量谦让,即使求之也应采用正当手段。而“好德不争”之义已如上述,“不争”亦非一味不争,而是争之有道(即手段正当),若完全不争则“无以成功”了。《顺道》一席话的目的是教人“刑(型)于女节”即以“女节”为法,以高尚的道德修养约束自己的功利欲,使其不至恶性膨胀而违犯法律。《经法·(名理》又有“以刚为柔者栝(活),以柔为刚者伐。重柔者吉,重刚者鴋 (灭)”(《马王堆汉墓帛书(壹)》第58页)一语,所谓“刚”当与“雄节”同义,“柔”则与“雌节”同义,句意谓以刚强处世则会灭亡,而以柔弱处世则会吉祥。但《十六经·三禁》却又谓“人道刚柔,刚不足以,柔不足寺(恃)”,这里的刚柔是指过分的刚柔,过分的刚、柔是不正常的、不可靠的。显然,帛书《黄帝四经》对适当的刚强也是肯定的,这与其肯定适当争取成功的人生态度有关,它反对的是过分的刚强,因为过分的刚强是贪欲过盛、争心过度的表现,故谓其不会有好结果。另外,它所肯定的“柔”也是适当的柔弱,而非完全无所作为的柔弱。《淮南子·汜论》云:“大刚则折,大柔则卷。圣人在刚柔之间,乃得道之本。”这句话有助于我们理解《黄帝四经》中的刚柔之论。

综上所述可知,帛书《黄帝四经》把人的贪欲视为犯罪的人性根源,认为人若放纵贪欲,则会违法犯罪,即所谓“(弛)欲伤法”。为此,它提出了犯罪预防的措施——德教,通过德教而让人“积德”即培养人的高尚的道德品质,使人做到恭敬谦让、宽厚俭朴、刚柔适中、争而有道等等。如此一来,人的行为自然就合理合法了,良好的法律秩序就得到保障了。

其次,该书对导致犯罪的经济原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

帛书《黄帝四经》认识到,贫穷是导致百姓犯罪的经济根源。要想防止百姓犯罪,必须采取“富民”的措施,使人民过上富裕的生活,而“民富则有佴(耻),有佴(耻)则号令成俗而刑伐(罚)不犯,号令成俗而刑伐(罚)不犯则守固单(战)朕(胜)之道也”(《经法·君正》),就是说人民富裕了就会有羞耻心,有了羞耻心就不会触犯法律,就会养成守法的习惯。

那么,怎样才能“富民”呢?《经法·君正》提出了“赋敛有度则民富”以及“毋夺民时”的主张,要求统治者从“爱民”、“亲民”的角度出发,减轻对人民的剥削、役使人民要不违农时,从而使人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这对统治者的长远益显然是有好处的。另外,《经法·君正》提出了“节民力”的主张,指出:人之本在地,地之本在宜,宜之生在时,时之用在民,民之用在力,力之用在节。知地宜,须时而树,节民力以使,则财生。

再次,该书对导致犯罪的政治原因进行了探索,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帛书《黄帝四经》认为,统治者的腐败行为是引发社会犯罪的政治根源。例如,统治者不行德政,残暴无道,滥施刑罚以及骄奢淫逸,贪财好利,对百姓剥削无度等等,诸如此类的腐败行为,不但破坏法律和国家的权威,而且会导致百姓忍无可忍,铤而走险,出现官逼民反、社会大乱的局面。为此,《黄帝四经》对统治者提出了实行德政的要求,希望统治者能有爱民之心,减轻对人民的剥削;在司法上坚持量刑公正,杜绝司法专横,等等。这些政治主张在当时尽管很难实现,但这种通过澄清史治来预防犯罪的思路是正确的,且不无历史进步意义。

统治者要推行德政,本身必须具备善德,善德即《黄帝四经》所谓“明德”或“玄德”。《经法·六分》云:

天下大(太)平,正以明德,参之于天地,而兼复(覆)载而无私也,故王天[下]。[注释]“覆载”是天覆地载的意思,《礼记·中庸》有“天之所覆,地之所载”一语可以为证,在此比喻君主应效法天地之德,关心民众的生活。上面引文把“天下大(太)平”与“正以明德”合论,而前者实际上是后者的结果,试想,统治者若无明德,当然也就不可能行德政,而不行德政,又怎么会有天下太平呢?“明德”的内容即“兼复(覆)载而无私”,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爱民,一是无私。

《经法·六分》又云:

王天下者有玄德,有□□独知□□□□王天下而天下莫知其所以。王天下者,轻县国而重士,故国重而身安;贱财而贵有知(智),故功得而财生;贱身而贵有道,故身贵而令行。“莫知其所以”与《老子》所谓“太上,不知有之”意近,指统治者实行清静无为之政治,老百姓甚至觉察不出有人在统治他们。清静无为方能不扰民,使民休养生息,而这恰恰是爱民的表现。故清静无为乃是德政的题中应有之义。由此观之,“玄德”即清静无为之德,亦即爱民之德。另外,“玄德”也包括“贱财”、“贱身”等内容,贱财、贱身是利己欲寡浅的表现。

《称》曰:

诸阳者法天,天贵正,过正曰诡□□□□祭乃反。诸阴者法地,地[之]德安徐正静,柔节先定,善予不争。此地之度而雌之节也。

这仍然是谈论天地之德,要求君主以天地之德为法而行德政。天德贵正直,“过正”即诡诈;地德既贵正直又贵清静(即“正静”),清静即“柔节”或“雌节”,有此德者不会与他人争非分之利,此德可说是“寡欲”(老子语)的表现。

君主欲望过盛必贪财好色且与民争利,他们不明白“黄金珠宝臧(藏)积,怨之本也。女乐玩好燔材,乱之基也”(《经法·四度》)的道理,结果导致亡国灭身。《十六经·三禁》所谓“康沈而流面(湎)者亡”、《十六经·行守》所谓“骄洫(溢)好争,阴谋不羊(祥),刑于雄节,危于残废以及《经法·亡论》所谓“抹(昧)利……为乱首,为怨媒”等等均是说的这个道理。显然,这种观点是对老子有关“寡欲”的道德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在《黄帝四经》看来,“纵心欲”即是“行逆德”(《经法·亡论》),“抹(昧)一国之利者,受一国之祸”(同上),贪财好利的君主是不会行德政的,而且会使政治严重腐败,其为政只以掠夺民财为能事,陷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从而激起民变。因此,《道原》才说:“信能无欲,可为民命。”意谓只有真正无贪欲者才可为民立命即做人民的统治者。《经法·君正》也说:“俗者顺民心(也)。德者爱勉之[也]。”强调为政应顺民心,顺民心即爱民,爱民即利民,爱民之政即德政。正如《十六经·前道》所说:(圣)[人]举事也,阖(合)于天地,顺于民,羊(祥)于鬼神,使民同利,万夫赖之,所胃(谓)义也。身载于前,主上用之,长利国家社稷,世利万夫百生(姓)。这里把“顺于民”及“使民同利”(使人民都能获得利益)视为“义”,可知“义”就是“利”的意思(《墨子·经上》也有“义者利也”的说法)。合“义”之政即德政,统治者的政策合乎“义”,就能“长利国家社稷,世利万夫百生(姓)”。

在帛书《黄帝四经》看来,刑罚不当、司法专横也是导致犯罪的政治原因之一。《经法·四度》指出“生杀不当胃(谓)之暴”,就是说刑罚不当就等于实行暴政,而“[暴]则失人”,行暴政则会失去民心,失去民心的严重后果当然是天下大乱。因此,《经法·君正)提出了“号令阖(合)于民心”的主张,“号令”就是法律,法律是否合乎民心取决于其是否公正,若法律公正“则民听令”(《经法·君正》)。法律的公正性由司法公正体现出来,通过法官秉公执法,使犯罪者认罪服法而不生怨恨,说明其定罪量刑是适当的,那么法律的公正性也就体现出来了,所谓“受罪无怨,当也”(同上)以及“诛禁当罪”(《经法·六分》)就是这个意思。《黄帝四经》还提出了一套以“正名”即建立等级名分制度来预防犯罪的措施。它认为,“

名不正”是导致当时社会犯罪的一个重要根源。“名不正”即名、实不相应,“名”是人的社会地位和等级身分的标志,依其“名”而得相应的“实”,“实”指应享有的权利、利益以及应尽的义务。若人所得之“实”过其“名”,那就是“名不正”或“名奇”,《十六经·前道》所谓“[名]正者治,名奇者乱”,就是说“名奇”会引发社会混乱,而“名正”则会使天下大治。《经法·论》所谓“正名一曰(“一曰”二字衍——引者)立(位)而偃”及“倚名法而乱”也是这个意思。“偃”读为安,“倚”读为欹,不正。《经法·论》又说:

名实不相应则定,名实不相应则静(争)。

案首句之“不”字为衍文。名实相应即名实相符或实合乎名,这意味着人们各安其名,各守本分(“分”在此即指“实”),得其所应得,不觊觎他人之所得,此即恪守等级秩序,天下便由此而定;反之,若人不安其名,不守本分,等级秩序就会被破坏,就会出现天下纷争的局面。这种思想在其他先秦古籍中也多有反映:

《管子·枢言》:“名正则治,名倚则乱,无名则死。故先王贵名。”

同书《白心》:“正名自治,奇名自废。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

《申子·大体》:“昔者尧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乱。”

《商君书·定分》:“名分不定而欲天下之治也,是犹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

《尸子·分》:“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赏罚随名,民莫不敬。”

《韩非子·杨权》:“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

《论语·子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由此可见,“正名”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一股思潮。面对当时名不符实的社会现状,儒家、法家及道家黄学派均提出了自己的“正名”主张,除儒家的孔子欲恢复西周的等级名分制度以外,黄学派及法家均欲建构一种新的等级名分制度,在他们看来,这种等级名分制度是社会稳定有序的保证。如《黄帝四经》所谓“刑(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经法·道法》)以及“名刑(形)已定,物自为正”(同上)就是说的这个道理。这里的“形”与“实”同义。

《十六经·果童》记载了黄帝的大臣果童所说的一段话,其中有几句是这样的:

[贵]贱必谌,贫富有(有)等。前世法之,后世既员,繇(由)果童始。

《马王堆汉墓帛书(壹)》注曰:“谌,读为勘,比较,引申为深切考核之意。员,读为陨,断绝。一说径读为损。”按果童之言的意思,是主张建立一套贵贱贫富有等的等级名分制度,并认为这是对历史传统的继承。

《黄帝四经》认为,等级名分制度必须靠法律来维护,“爽名”即违背名分规定的行为被认定是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十六经·姓争》说:“居则无法,动作爽名。是以眀受其刑。”可见,法律与刑罚成了“正名”的工具。这样,以暴力为后盾的名分等级制度,“分之以其分,而万民不争。授之以其名,而万物自定”(《道原》),使人们各循其“名”(等级地位)而获其所应得之“实”,少者不觉得不足,多者不觉得有余,由此而“万民不争”、“万物自定”了,天下也就太平了。自然,犯罪违法现象也就不会出现了,亦即《十六经·成法》所谓“民无乱纪”之意。由上述可见,《黄帝四经》是把“正名”作为预防社会犯罪的一项政治措施来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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