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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五刑”考 一兼证汉文帝易刑之前存在两个“五刑” 系统

“具五刑”考 一兼证汉文帝易刑之前存在两个“五刑” 系统

内容摘要:“具五刑”之“五” 不得其解,皆由句读而起。重新断句,并结合相关史料可知,《汉书·刑法志》所记载的“具五刑”指的是“黥,劓,斩左止,斩右止,笞”五种刑罚,其中“笞”为替代刑。这与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具律》 “刑尽者,皆笞百” 以及“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斩左止者斩右止,斩右止者府之”密切相关。明确“具五刑”之所指,有助于解答《史》、《汉》相关记载的疑难问题,并可进一步推定文帝肉刑改革之前存有两个“五刑”系统,以及“秋冬行刑”原则似乎秦朝已遵循等问题。

关 键 词:夷三族之令 具五刑 笞杀之 腰斩 刑尽者

作者简介:宋洁,湖南大学博士生。

附件:宋洁-“具五刑”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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