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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荟萃 | 陈惠馨教授:“清代律例中的性别关系”

2023年6月27日上午9:00-11:30,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通过腾讯会议线上会议室举行“法苑荟萃”系列学术讲座第十二讲。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清代律例中的性别关系”,主讲人为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陈惠馨教授,主持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李典蓉副教授,与谈人依次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柯岚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毛立平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陈煜副教授。

陈惠馨教授开场,谈研究清朝的法规范,不应只将目光放在《大清律例》,除《大清律例》之外,《户部则例》、《吏部则例》等亦是深刻影响清朝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规范,值得关注。《户部则例》的内容,尤其是其中关于盐法、关税的相关规定,不是我们今日所熟悉的国家法律体系,无法用当代宪政国家的法律的视角去解读、类比,而是一个类似于当今欧盟发展出来的一种法律规范体系。因此要在《大清律例》之外,对《户部则例》、《吏部则例》等规范有所了解,进而调整对于清朝整体法规范面貌描述的偏见并重现其全貌。故本次讲座,陈惠馨教授分享的内容不仅涉及《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同时将各部院则例等内容纳入研究的范畴,以此扩展研究的视野,展现清朝法秩序更加丰富、立体的一面。
紧接着,陈惠馨教授以社会规范性别关系的法律设计为切入点,提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运用法规范去规制性别关系时,各有差异。相较于传统社会,当代社会可以依据性别角色在社会各个层面的处境,来设计不同的规制方式,以台湾地区对于性别关系的立法概况为例。台湾民法中的“亲属编”和“继承编” 规范了不同性别者在婚姻与家庭的角色,《性别工作平等法》则规定了劳动场域的性别关系。
回到旧律,以《大清律例》及《礼部则例》为例,探讨清代律例对婚姻家庭中的女性的规制。清律通过凌迟与旌表的赏善罚恶方式,来惩戒、规范女性的行为。相较于明朝,清朝对凌迟的适用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在《大明律》规定的几种凌迟处罚的情形(谋反、谋大逆、谋杀祖父母父母、杀死奸夫与杀一家三人条)之外,清朝增加了“发冢”和“杀死奸夫”两种情形。值得一提的是,在杀死奸夫案中,清朝对于“妻子”的定义有所扩张,将行为主体扩张至聘定未婚妻与童养未婚妻。
其次是旌表这一制度安排。对于旌表制度适用的范围,《礼部则例》中记载的正黄旗满洲领催常在案例,说明清朝的旌表制度不仅适用于汉人,也适用于旗人。此外,边疆地区也有旌表的案例记载。为何旗人或是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也接受、落实旌表这一制度?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到官方宣传和倡导的影响,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被旌表的女性及其家庭会获得一笔不菲的金钱赔偿或奖励。
关于物质的奖励和赔偿,在题本中也有所记载。陈惠馨教授以清代题本中记载的四件发生在不同省份的“依强奸未成但经调戏本妇羞忿自尽案”为例,指出在许多依据“威逼人致死”律判决的案件中,被判处绞监候的男性最终并没有被执行绞刑,而是被恩赦,被恩赦者必须给予死者家属埋烧银作为补偿。此外,地方政府也会给予被旌表者奖励。同时,陈惠馨教授指出,《礼部则例》中记载的案例显示,有些案件里,因守贞获得旌表的女性开始守贞的年龄仅为十岁、十二岁或十四岁。这些女孩是否了解何谓“守贞”,从何了解?相关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究。
通过上述案例,陈惠馨教授提出自己对于清朝法规范设计的理解,正如福柯的规训理论所言,其在讨论“规训”作用的时候,提及的是现代国家的宪政法律体系对人民的规训。而清朝的法律体制与当代宪政法律体制一样,也是通过凌迟跟旌表的制度设计来对人民进行规训。清朝的法律是一个可以与当代的宪政法律体系相媲美的成文法律体系,如果从法规范的整体面向来看,《大清律例》所呈现出的法规范的面貌只是清代法秩序全貌中的一块“拼图”,各部院则例也是“拼图”的一部分,加总才能展现清朝法律体系的面貌。
最后,陈惠馨教授一语中的,对当代研究清代法制的意义以及研究方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当代研究清代法制有利于丰富今人对于不同规范设计的认知和想象,透过对于自身文化的反思,获取文化资源,发展超越当代宪政国家法律体系的想象能力。此外,对于研究方法,应发展出对于自身法文化的主体性观察,要有积极、开放的心态去容纳、邀请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学者共同研究、探讨传统法律,如何调整19世纪以后对于清朝整体法规范面貌描述的偏见、重现其全貌并获得客观、公允的认知。
在讲座的讨论环节,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柯岚教授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柯岚教授对陈惠馨教授提出的“研究清代法律并不局限于《大清律例》”这一观点表示认同。第二,贞洁是父权社会的统治技术,是维护父系血缘纯正的手段。清代社会对贞节的推崇胜过以前的朝代,这对妇女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压力。清朝通过修例的方式,对性犯罪的认定增加了苛刻的证明标准,要求妇女在受到侵犯时必须呼救、反抗,甚至要求妇女用自杀来证明自己是确实是被强迫的。例如学者苏成捷指出,在明朝万历年间已有官员提倡妇女需要自证自身在贞洁方面没有瑕疵。尽管明代提倡,但是这种证明标准用立法形式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得到普遍推行和认可,应从清代才开始。第三,自乾隆朝以后,社会上极度推崇贞洁,也逐渐演变成清代女性能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唯一可能的途径。一方面,贞洁是对清代女性的压抑和束缚,另一方面,清朝的法秩序实际上对女性的相关问题做出过改革,包括对性职业和贱民阶级进行调整和管控。虽然改革并不彻底,仍具有一定的效果。
陈惠馨教授回应,从威逼人致死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清代对于两性的规制,不仅是针对女性的规范,事实上对于男性也非常不利,社会对夫妻之外的性关系,无论男女,皆有限制。
接下来,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毛立平副教授发言。首先是学术研究与清代女性的真实面貌之间的落差。学者苏成捷在《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一书中谈到清代底层女性把性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塑造出底层女性无知、无耻的形象,相关内容似乎有以偏概全之弊。事实上,清代底层社会的女性有机会用自己的劳动力解决生计问题,相较于上层女性,她们更容易融入社会,更贴近现实常态化生活。因此,研究者如何在“特例”跟“普遍”之间如何去呈现出历史的真实面貌,这一问题值得思考。此外,毛立平副教授肯定了研究则例的重要性,认为关注清代的则例,有利于更准确地理解清代的法秩序涉及及其运行。
其次关于旌表制度和贞洁问题。第一,关于贞洁问题的起源,其究竟是缘于父系认同,还是为了保证血缘的纯正,亦或是受到程朱理学的影响?当前史学界的通说认为是宋朝首先提出,明清时期发展,至清朝,女性的贞洁被推向极致,其重要表现之一在于上层女性的贞洁观念越来越强烈。女性的贞洁为何逐渐演变成统治者如此重视的因素,其时代背景有待考察。第二,在清代下层社会中,贞洁也是种生存手段,守节女性对家庭财产的控制达到了新高度。在朝廷与民间的共识下,尚未改嫁的守节女性作为家庭中的寡母,具有家长的身份,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同时可以自由选择嗣子。第三,从性别史的角度探讨,贞洁不仅与女性相关,也是一个由男性主导的制度。无论是由男性书写贞洁记录,还是由男性将女性的旌表事迹载入正史,目的在于以女性的贞洁告诫男性对朝廷要保持忠诚。第四,在威逼人致死的案件中,“因贞洁受到威胁而死”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言之,若女性因贞洁受到威胁而死,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审判才倾向于给予积极的评价,或旌表以及经济补偿;若女性因非贞洁的因素而自杀,并不具有“可畏之威”,该类案件不属于威逼人致死的范畴。
第三个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陈煜副教授提出看法。首先,陈煜副教授对通过研究《礼部则例》等法规范来拓宽学术视野的做法表示赞赏和肯定。其次,对于研究方法和视角,制定者视角与外部视角存在差异。陈惠馨教授作为制定台湾法律规范以及推动台湾法治进步的重要参与者、决策者,其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优势,能以宏观的视角,在整体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同时能兼顾决策过程中各种利益的平衡。此外,对于如何对待清律研究中的法律规范,陈煜副教授认为《大清律例》是清朝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礼部则例》等也值得关注,以此建立起对清朝法规范的立体式认知。但今人以现代法学的概念、理论去研究、解读清代法规范时,可能存在以现代观念解读古代的不足。最后,无论是评价清代的法秩序还是清代社会治理的水平,都应先建立评价标准,而非武断地以今人之标准得出一个负面的评价。
对于以上学者的见解,陈惠馨教授做出两点回应。第一,清代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回归原始档案,而非依赖二手资料。当前学者在研究清朝法制的过程中,无可避免地存在史料缺失的问题,无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偏差,但是至少应呈现其较为全面、立体的面貌。第二,规制性别的法律体制,在规制女性的同时也规制了男性。无论是清朝的法律体制还是当代不同国家的性别关系法律体制,表面上是在规范女性,实际上在两性共同生活的社会中,对女性的限制同时也构成对男性的限制。与传统研究认为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观点不同,陈惠馨教授认为某些阶层的男性实际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在研究传统性别关系的法规范时,不仅应看到规范如何影响女性,还应该注意到相关规范如何影响男性。
进入提问环节,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颜丽媛副教授提问,当前学者如何顺应法律发展的趋势,让年轻人更加关注性别史的相关问题,在融合理论与实践,沟通传统与现代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陈惠馨教授认为在年轻世代,作为一名教学者,要通过对话回应学生的好奇与观念的变化,要改变传统式的单方输出式教学,引入对话式教学,获得更加宽广的视角和批判性的思维。与此同时,可以合理利用AI技术来扩展知识与视野。
新疆大学法学院白京兰教授提出两个问题:第一,《钦定回疆则例》与《六部则例》同为则例,二者有何不同?第二,为何清代在青海、宁夏等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章程”或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而在回疆地区却使用了“则例”这种法律形式?
对于上述问题,陈惠馨教授回应,清朝的则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遍性质则例,即:针对各部院的则例;另一类是特别性质则例,如针对漕运、督捕等特定事项的则例。清朝的法律推广、适用具有循序渐进的特点,章程更有时效性。管理边疆地区,统治者并非直接强制推行朝廷的法律及政策,而是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方式,根据边疆地区人民对于清朝法律的了解以及接受程度来确定相关制度、法律在边疆地区的适用及推广。李典蓉副教授从管辖权的角度做出回应和补充,以《理藩院则例》为例。清朝西藏地区由驻藏大臣管辖,而新疆地区由伊犁将军管辖。在新疆地区,伊犁将军是是最高军事、政治指挥官,大小伯克位居伊犁将军之下;而在西藏地区,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喇嘛是平级地位。故使用则例还是章程,牵涉到清朝对不同地区的管辖权的问题。陈煜副教授接着补充,则例在明代以前已经产生,但当时“则例”并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是一种泛称,并不一定完全对应法律层级或者法律效力。其次,清代新疆地区的法规范,除《大清律例》之外,还可以追溯至《蒙古律例》、《新疆则例》、《新疆条例说略》以及《理藩院则例》,这四部法律以及习惯法,构成了清代新疆的主要法律规范。
至此,在陈惠馨教授高屋建瓴、深入浅出的讲授,与谈人鞭辟入里、切中肯綮的讨论,以及海内外众多高校师生积极踊跃、应答如流的提问和答疑中,本次讲座落下帷幕,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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