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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秋:中国传统法画像的回归 | 《中国传统法理法哲学论》出版

创新与范式


在科学研究中,创新是对既有认识的一种突破。创新往往与理论、方法和材料相关,有的是把已有的理论、方法和材料用到极致,有的是发明和运用新的理论、方法和材料;前者是在既有认识范式内的发展,后者是对新的范式的创立。虽然这两者都会促进科学的进步,但后者在科学发展上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根据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理论,范式是一种公认的模式或模型。它有四个要素:一是基础性的或者说基本概念;二是建立在此概念上的理论;三是与此概念和理论相匹配的方法;四是可以实证其理论的典型例子。


从范式的构成要素来看,它是一个系统或者说体系,准确说是一套理论框架与规则,其中基本概念是它的基石,在基本概念中又含有其核心和追求,如自然法学中的自然法概念、功利法学中的功利概念等。所有不同的法学流派其实都是一种范式,而且亦都是以其基本概念为基石而建构起来的。


纵观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可以发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与范式转换密切相关。毫无疑问,这里所说的创新是指认识而不是指史实,史实只能是发现和发掘而不能是创新。


此外,这里所说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范式,是指人们对中国法律史或者说对中国传统法进行研究与认识所含有的某种理论与方法,表现为某种法律叙事模式。以下以中国学者为主,就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与范式转换略作概述,借此与大家交流并请教。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与范式转换


从范式上讲,从过去到现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或者说其叙事模式,经历了从刑法志到法制史及法社会学,到国家与法权通史,再到法制史、法文化史、法文明史以及新研究范式的变迁与转换。


中国传统的法律叙事模式或者说研究范式,以历代正史中的“刑法志”为代表,包括《汉书·刑法志》《晋书·刑法》《魏书·刑罚志》《隋书·刑法》《南北朝·刑法志》《旧唐书·刑法》《唐书·刑法》《旧五代史·刑法志》《宋史·刑法》《辽史·刑法志》《金史·刑》《元史·刑法》《明史·刑法》《清史稿·刑法》。


此外,传统的律学,其研究范式亦在传统范式内。


这个范式的基础性概念或者说基本概念是礼法,礼法的核心和追求是德主刑辅和明刑弼教。这个范式的方法是在编年体的框架下寻求以“真”(事实/真实史观)为基础和以“正”(道德/正确史观)为指导(评判标准)的法史实录,理论是德礼与刑罚相结合的儒法道统一体,亦即《唐律疏议·名例》所说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从文化构成理论上说,可以称之为道德文化原理。这个范式给人以礼法为体、道德为魂的中国传统法形象。


从近代开始,我国接受来自日本的法制史研究范式。这个范式源自欧陆,它的基本概念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核心和追求是规范与控制。这个范式的方法有叙述、阐释、实证、分析等,内含演绎逻辑思维,其理论不一,有自然法学、历史法学、功利法学、实证法学等。


这个范式使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成为近代法律科学的一部分,在这个范式中产生了不少重要的成果,其中沈家本先生的《历代刑法考》和梁启超先生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可以说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从传统范式向近代范式转换的启始和标志,而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和陈顾远先生的《中国法制史概要》可以作为这个范式的代表。


这个范式是从近代开始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主流范式,它呈现给人的是一副制度框架的中国传统法形象。


此外,这个时期还有一种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其方法有描述、解释与分析等,理论上有不同的流派,它们共同的基本概念是法与社会,不过在法与社会的核心和追求上,不同流派有所不同,其中功能学派的核心和追求是结构─功能,社会工程学派的核心和追求是社会控制。这两个学派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范式亦有影响,我们在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和《清代地方政府》中可以看到这一点,这个范式要塑造的是一副中国传统法的社会形象。


1949年后,我国开始接受来自苏联的国家与法权通史范式。这个范式的基本概念是国家与法,国家与法的核心和追求是政治与控制。这个范式的方法是分析与批判,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张晋藩先生等在20世纪50年代参与和探索了这一范式,组织编撰出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此书作为内部使用教材,没有正式出版。这个范式刻画出的是一副国家为主、法律为从的中国传统法形象。


改革开放后,在1979年的长春会议上,以李光灿、张晋藩先生等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史学界前辈,重新确定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先是形成了以刑法和司法为中心的法制通史研究范式,后又发展到了以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和诉讼法等为内容的部门法制史范式。


这个范式的基本概念同样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核心和追求依然是规范与控制,方法还是分析与批判,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学说,即法学基础理论。在这个范式的恢复和发展中,张晋藩先生最早主编了全国性的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后又出版了其作为总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这个范式先是给人一副狭义法制史的中国传统法形象,后又给人一副广义法制史的中国传统法形象,但实际上它们都是制度性的中国传统法形象。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学界兴起了法文化史的研究范式。这个范式的基本概念是法文化,法文化的核心和追求是法的观念、价值和意义。


法文化史范式与法制史范式有所不同,它主要不是研究法律制度,而是研究隐藏在法律制度背后的法的观念、价值和意义或者说法律样式。这个范式的方法不一,主要有描述、调查、实证、分析等,理论是还不够成熟的法文化学。这个范式要塑造的是一副具有文化意涵的中国传统法形象,可以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为代表。


近些年来受到重视的是法文明史研究范式。这个范式的基本概念是法文明,法文明的核心和追求是法的道德、理性与进步。法文明史范式与法文化史范式又有所不同,它主要不是研究法的观念、价值和意义,而是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来研究法的道德、理性与进步及其在人类历史上的表现和贡献。这个范式的方法应是综合、分析与概括,理论应是法律文明论。


这个范式要呈现的是一副文明、进步的中国传统法形象。现在虽有这方面的研究,但严格反映这个范式内涵的成果还不明显,但历史上威格摩尔的《世界法系概览》中的中国法部分,李约瑟的《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中的“中国和西方的人间法律和自然法则”,以及滋贺秀三的《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这些成果在比较文明论的视野下稍具这种性质。


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与范式转换的变迁来看,探索还会继续下去。


事实上,学界现在亦正在进行其他范式,如法理法哲学范式的探索。法理法哲学范式的基本概念是法理和法哲学,法理和法哲学的核心与追求是法的正当性与意义,亦即正义与价值问题。


这个范式的方法是分析、思辨与建构,其理论是法理与法哲学。其实,从法文化史和法文明史范式发展到法理法哲学范式,这在中国法律史研究范式的逻辑展开中是一件很自然的事。因为文化只是自觉的开始,而法理法哲学才可谓自觉到了根子上;而且文化亦只是解释不同,只有法理法哲学才能回答不同的正当性和意义。


所以,这个范式要探究的是法的核心与根本,要展示的是一副追求合理正义与人生价值的中国传统法形象。近些年来,我一直以此为努力方向,这次出版的拙作虽说还不成样子,但这就是我目前的认识。有不当之处,还请大家指教。


画像的思考


如果把上述中国传统法的不同形象用画像来比喻的话,那么,第一个即刑法志所塑造的形象实际上是一幅形神兼备的画像,亦即礼法是其形,道德是其神。而从近代开始一直到法文化史范式出现前,所有中国传统法的形象实际上都是制度性的画像,即便是法社会学的画像亦是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构造。


毫无疑问,这些画像对中国传统法的制度形象的认识是一个贡献,但同时它们亦少了对法意、精神和灵魂的探求,因为规范和制度只不过是法的骨骼和躯体而已。


所以,法文化史和法文明史的范式,实际上是要在制度形象的基础上寻求法意和精神,但还没有达到触及法的核心和灵魂的程度,而法理法哲学范式正是要在此基础上触及于此。


至此,从中国传统法的形象和画像来看,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创新,或者说人们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在理论和方法的范式转换中,经历了先由本土/固有而域外/移植,再由外在/制度而内在/法理,最后又似乎回到了对它原初形象的追索,即对中国传统法形神兼备的固有形象的回归,这其间的逻辑和因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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